第六节 军粮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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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9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军粮供应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3
页码: 120-1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军粮供应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供给办法、给养标准与质量、军供专店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军粮

内容

1949年夏,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张鼎丞在上海、苏州组建南下干部队伍的同时,就考虑到粮草筹集等重大问题。当时,人民解放军第十兵团三个军15万人,另有南下干部、随军民工1.5万人,骡马近9000匹,每天就需粮食20万公斤。为此,中共十兵团党委决定抽调部分干部组成一支精干的先遣队,由29军参谋长梁灵光率领先期入闽,负责筹集粮草。中共闽浙赣省委遵照张鼎丞提出的“吃饱饭,打胜仗,解放全福建”的指示,在推行军粮公债的同时,积极筹借公粮。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挥师入闽,解放南平及大部分闽北山区。7月,闽北支前委员会成立,8月解放福州。仅一个月时间,共筹借粮食420万公斤,柴草8500万公斤。9月省粮食局发布公告,对驻榕的部队、机关工作人员、马匹发证供应粮草。当时,由省粮食局直接供应的部队有3.17万人,机关工作人员7027人,马匹766匹,从崇安县至闽侯县沿途设立24个供应站。1950年3月,省政府成立了福建省支前司令部,在泉州设立支前办事处,下设同安、南安、水头、马巷、晋江、官桥等支前供应站,保证部队、支前民工的口粮和马料供应。此后,全省粮食部门始终把军供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把它做好。
  一、供给办法
  福建省军粮供应,在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布署下,由军区后勤部门和粮食部门专设机构,专门办理。军粮供给(应)办法,经历由简到繁,从单项规定到全面系统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1950年规定,前方作战部队所需粮、柴、草,由当地政府负责筹购调运,凭军以上发给的粮、柴、草票向支前办事处换发“支拨证”,到指定的支前供应站提取。
  1956年前,均由部队军需后勤部门提出军用粮、油、豆计划,经省粮食厅(局)审核后,按规定的供给标准和品种供应比例,开给“军用粮支拨证”,各地凭证付粮,逐级上报结算。
  1957年2月开始,不再签发“支拨证”,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发军用粮定额支票,部队持支票直接向县(市)粮食局办理领购手续,军用粮定额支票分粗粮、大米、面粉、马料4种,每种面额分为25、50、500、2500公斤4种。
  1959年10月起,使用福建省军用价购粮票、大豆票2种。军用价购粮票分:0.5、5、25、50、500公斤5种;军用大豆票分:0.5、2.5、5、50公斤4种。军用价购粮票只限本省范围内军人及在编职工和部队内部往来客饭使用,购买时须付现款,当季有效,使用到1960年底。从1961年1月起,改用粮食部统一印发的军用价购粮票。
  1962年7月开始,部队凭军用价购油票供应食油,面额分为:0.05、0.5、2.5、5、10、25公斤6种,只限现役军人及在编职工集体伙食单位使用,不发给个人,按季分发,当季有效。到1964年5月,军粮供应管理办法有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如军用粮、油、豆、马料供应范围,供给定量标准,供应品种比例,供应质量标准和军用供给粮票、价购粮的使用范围、拨付、结算办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66年1月起,我省驻军价购油票停止使用,恢复计划供应;对流动部队的食油,按购买粮食总量3.6%范围内供应。军粮等级中的空勤灶和陆军四类灶,仍按原规定标准供应食油。
  1970年4月起,取消部队按季编造军用食油计划,同时取消军用大豆价购票,实行军用食油、大豆供应证办法,凭团(独立营)以上部队机关证件,直接向所在县(市)粮食局领购。
  以上军用供给粮票(即定额粮票),凭团以上机关证明,按票面额、品种、数量购买,不付款,列入国家财政供应。军用价购粮票、油票系军队干部和在编职工购买粮油的凭证,购买时按当地统销价付款。非军事人员不得使用粮票。
  二、给养标准与质量
  给养标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71年9月规定,按不同军兵种、类灶供应。
  (一)陆勤人员的口粮定量标准,按人每月分22.5、21、19、17.5公斤4个档次核定;食油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0.4~0.8市两5种类灶5个档次核定;大豆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0.7~1.3市两5种类灶5个档次核定。
  (二)海勤人员的口粮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11~13市两3种类灶3个档次核定;大豆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1.2~2市两3种类灶3个档次核定;食油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0.7~0.94市两3种类灶3个档次核定。
  (三)空勤人员的口粮定量标准,分别地勤、预校学员、空勤灶,每人每日按11~13.5市两3个档次核定;食油定量标准,分别地勤、预校、空勤灶,每人每日0.9~1市两3个档次核定;大豆定量标准,分别地勤、预校、空勤灶,每人每日按1.3~2市两3个档次核定。
  另部队的牲畜饲料、饲草定量标准和供应米面品种比例,军马供应品种比例。也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为认真贯彻“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总供应原则,保证军粮供应质量,在军供任务重的地、市、县粮食部门,都有专门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部队较集中的地区,一般都实行专门加工、专店供应,经常召开军粮供应联席会议,广泛征求驻军意见,检查落实供应工作。供应部队的大米质量,1951年为“九二米”(即50公斤糙米加工46公斤大米),含杂不超过0.3%,留皮部分不超过30%,做到“三净”(净糠、净稗、净沙)。1954年4月又改为“九〇”米,1957年1月再改为“中等米”(标二米)。1964年5月规定按当地中等以上的粮食质量标准供应,力争做到“四断”(断沙、稗、糠、谷)要求不霉不酸。1966年1月根据全省战备军粮供应会议精神。提出“三专一定”制度(专粮安排,专厂加工、专人负责、定点供应),以保证米面质量。
  1985年5月,全省军供会议强调对供应部队的大米,必须坚持“三先三后”和“三优先”的原则(先部队后地方,先海岛后陆地,先重点后一般和好粮优先加工军粮,好品种优先照顾部队,新鲜米面优先供应部队)。会议还决定,从1985年6月起,供应部队的大米,由原来“标二米”改为“标一米”,部队凭供给粮票购买,不需找补差价。、军供专店
  为方便部队购买粮油,体现优惠供应政策,根据1985年统计,全省军粮供应站、店、门市部、专柜达163个。这些站店职工经常深入营房、哨所走访座谈,做到“三上门”(征求意见上门,了解需要上门,解决问题上门)。晋江县金井粮站于1958年开始荣获全国支前、军供先进单位光荣称号,这个站除担负全镇居民供应外,还负责28个部队伙食单位,近40万公斤的军粮供应任务,从1980年到1985年的六年间为部队义务送粮9.35万公斤,行程万里以上。站中“三老”(两位老站长,一位老职工),经常送粮到七八里外的围头守军驻地,当地驻军热情地编写了一首诗,歌颂军民鱼水情“红日出东海,三老送粮来,人民恩如山,永远记心怀”。厦门市军供门市部职工16人,肩负着100多个部队伙食单位的供应任务,他们在部队较集中地方设立了8个临时供应点,开展“家门口”活动,年平均送粮上门220人次,送货量达7.5万公斤。这个门市部职工,看到市场蔬菜紧张,便自己动手发豆芽菜供给部队,当了解到当地驻军中有些北方人不爱吃碱面时,主动为部队加工不含碱的生面、馄饨皮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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