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回国观光探亲等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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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87
颗粒名称: 二、回国观光探亲等供应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2
页码: 116-1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根据1956年2月的规定,华侨回国观光和回乡期间,每人每月按照定量供应22.5公斤大米,并酌情照顾一次特殊用粮,但不超过250公斤。对于新归侨,每人每月按照定量供应15公斤大米,并可以一次性批给不超过25公斤的特殊用粮。从1957年12月起,回国观光和在回乡不满6个月的华侨,每月口粮增加15%供应;从1958年3月起增加到25%供应;从1961年3月开始改为增加15%供应。超过6个月的华侨将按照当地居民的定量供应,不再照顾。婚丧喜庆需要的粮油要通过赡家侨汇收入供应,个别华侨可以向当地领导机关申请照顾,以高价供应。从1963年9月起,回国观光和探亲的华侨口粮供应规定为每人每月17.5公斤(10周岁以下的儿童15公斤),食油150克。超过一年不再出国、赴港的华侨按照当地就业情况供应口粮,没有就业的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定量供应。属于农村人口的华侨由所在的社队安排,国家在一年内照顾,每人月定量不足12.5公斤的给予补足。这个供应规定一直延续到1987年。
关键词: 福建省 华侨 回国观光

内容

1956年2月规定,华侨回国观光、回乡期间,除每人每月按22.5公斤定量(大米,下同)供应外,还酌情照顾一次特殊用粮,但不超过250公斤。个别特殊需要,可酌情多供应一些。对新归侨,除每人每月按15公斤定量供应外,一次可批给不超过25公斤的特殊用粮。
  1957年12月起,对回国观光、新归侨在回乡6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口粮按当地规定定量增加15%供应,1958年3月规定增加25%供应;1961年3月,又改为增加15%供应;超过6个月者,均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不再照顾。举办婚丧喜庆需要的粮油,均凭赡家侨汇收入供应,个别需要照顾的华侨,报请当地领导机关批准,以高价供应。
  1963年9月,对回国观光、探亲的华侨粮食供应规定:一年内拟再出国、赴港的,其口粮供应每人每月17.5公斤(10周岁以下的儿童15公斤),食油150克;对超过一年不再出国、赴港的,已就业的按当地同工种供应,没有就业的按当地城镇居民定量供应。属于农村人口的华侨,由所在社队安排,国家在一年期间内,予以照顾,每人月定量不足12.5公斤者,给予补足,这个规定一直延续到1987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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