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华侨用粮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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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8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华侨用粮供应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2
页码: 116-1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华侨用粮供应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侨汇粮供应、回国观光探亲等供应、特需供应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华侨

内容

福建是全国华侨重点省份之一,省内侨眷侨属约400万人,有直接供养关系的约100万人,主要集中在晋江、南安、惠安、福清、莆田、厦门等市县。国家对赡家侨汇用粮,实行专项安排保证供应;对华侨回国观光探亲、就业的用粮,按省规定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一、侨汇粮供应
  1957年前,国家对华侨的婚丧喜庆等特殊需要,均由各地审批照顾供应。为了加强管理,减少漏洞,争取更多外汇,1957年11月开始,由原来照顾统销,改为按赡家侨汇额折合人民币每100元供应粮食(大米,下同)6公斤、食油1.5公斤(粮食加价100%,食油加价200%),但有个限额,每次赡家侨汇粮食不超过50公斤,食油不超过5公斤。1959年10月调整为大米6公斤(加价50%)、食油1公斤(加价100%)。1962年9月调整为粮食40公斤、食油2公斤(粮、油均为平价)。另每40公斤粮食,增加供应黄豆1.5公斤。1968年8月至1978年6月,受“左”的思想影响,停止了供应。1979年1月恢复侨汇粮油供应,但供应标准有所降低,按瞻家侨汇额折合人民币每100元供应粮食10公斤、食油0.75公斤(一律平价)。这个办法延续到1987年,但限额规定每次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不发给侨汇粮、油票。1955年至1987年,全省共供应原粮3.48亿公斤,平均每年供应1087万公斤。
  二、回国观光探亲等供应
  1956年2月规定,华侨回国观光、回乡期间,除每人每月按22.5公斤定量(大米,下同)供应外,还酌情照顾一次特殊用粮,但不超过250公斤。个别特殊需要,可酌情多供应一些。对新归侨,除每人每月按15公斤定量供应外,一次可批给不超过25公斤的特殊用粮。
  1957年12月起,对回国观光、新归侨在回乡6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口粮按当地规定定量增加15%供应,1958年3月规定增加25%供应;1961年3月,又改为增加15%供应;超过6个月者,均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不再照顾。举办婚丧喜庆需要的粮油,均凭赡家侨汇收入供应,个别需要照顾的华侨,报请当地领导机关批准,以高价供应。
  1963年9月,对回国观光、探亲的华侨粮食供应规定:一年内拟再出国、赴港的,其口粮供应每人每月17.5公斤(10周岁以下的儿童15公斤),食油150克;对超过一年不再出国、赴港的,已就业的按当地同工种供应,没有就业的按当地城镇居民定量供应。属于农村人口的华侨,由所在社队安排,国家在一年期间内,予以照顾,每人月定量不足12.5公斤者,给予补足,这个规定一直延续到1987年。
  三、特需供应
  1976年3月起,凡中国血统的外籍侨民不准备回居住国者,经省外事、公安部门批准,就业的按当地同工种定量供应,没有就业的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1981年10月,在华定居的外籍侨民,持有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者,其口粮副食品的供应同当地中国公民一样待遇。
  对以接待外宾为主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外轮海员俱乐部等所需粮油,一般地区采取平价供应,少数地区作议价安排。1986年1月起,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对来华工作人员,一般参照新归侨标准供应,不限定量。优质优价予以供应。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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