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粮迁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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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80
颗粒名称: 二、户粮迁移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2
页码: 114-1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根据毛泽东主席签发的《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户口迁移时的基本原则是:对农村迁移到市镇、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以及从镇迁往市、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等情况要严格控制;而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若理由正当,应准予落户。控制城镇人口的审批责任在1976年由公安部门负责,之后每年的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的审批控制率限制在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关键词: 福建省 户口迁移 农业人口

内容

按照1958年1月9日毛泽东主席签发的《户口登记条例》和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户粮迁移,其基本原则是:
  从农村迁移市镇(含矿区、林区,下同)由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要严格控制;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市的,更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
  为加强宏观管理,防止定量人口盲目增加,1976年对城镇人口的控制由公安部门把关。1977年10月1日,省革委会规定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一律由公安部门审批,每年控制在千分之一点五以内。1985年12月25日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准迁证》和“农转非落户指标单”同时并用,“指标单”经县(市)公安局、粮食局加盖印章后方能办理落户手续,供应商品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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