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口粮定量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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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7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口粮定量和补贴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9
页码: 104-1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口粮定量和补贴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定量标准核定、定量标准调整、定量供应办法、定量外补贴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口粮 定量 补贴

内容

自新中国成立至1953年11月,除了享受国家供给制的军政人员的口粮、支前民工俸粮、教职员工平粜俸粮由人民政府负责外,市镇人民食粮均由市场贸易解决。1953年12月,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居民口粮按户发证,不计定量,采取内部控制办法进行供应。根据国务院统一布署,从1955年11月起,对市镇人口口粮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供应。从1955年至1987年全省供应定量人口口粮(含补贴)共254.15亿公斤,年均7.94亿公斤。随着市镇人口的增长,全省定量人口口粮供应量,虽然逐步有所增加,但定量平均水平没有大的变化,每人每月平均为12.17~13.9公斤(成品粮,下同)。因福建粮食生产发展缓慢,工业发展不快,重工种高定量的人口比重不大。
  实行以人分等定量后,口粮定量标准,多数年份稳定。1958年在“放开肚皮吃饱饭”的思想指导下,全省盲目提高市镇人口口粮定量20%,1959年经过整顿逐步恢复正常定量。1960至1961年粮食严重减产,每人平均月定量水平下降1.88公斤。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129个工种的口粮定量逐步进行了调整。1979年,粮食形势开始好转,全省工种定量又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定量标准核定
  1955年9月,省人委颁发《福建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依据市镇居民从事的不同工种及其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和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水平,贯彻“一人一份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按照下表所列的分等定量标准具体核定市镇居民的口粮定量。
  为实施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细则,省粮食厅先在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及建阳县的将口镇进行试点,然后全面展开。至1955年11月底,据51个市镇统计,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后,口粮消费量降低10~15%,平均每人每月减少销量1~2公斤。由于地区间居民吃粮习惯各异,内地山区吃粮水平较高,实行以人分等定量后,下降幅度较大;吃粮水平本不高的沿海地区则下降幅度较小。
  二、定量标准调整
  1955年至1987年,全省较大规模的调整有8次,其中:调高5次,调低3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全省口粮定量,自1955年11月核定以来,经历了从粗到细,从简到繁的不断调整过程。据1981年12月10市2县(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邵武、永安、龙岩、莆田10市、宁德、建阳2县)调查汇总,全省有1072个口粮工种定量。现摘录1955~1984年,历年省下达的定量标准(不含铁路系统70个工种)如下:
  在核定过程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动员抓贯彻落实,组织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宣传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国家的粮食政策,基本做到该供应的切实保证供应,不该供应的坚决不予供应。1955年至1956年实行定量供应初期,普遍反映儿童、中小学生定量偏低,曾作了适当调整。50年代后期,为保证钢铁、煤炭、木材生产工人和外海渔船民口粮定量,在普遍压缩定量时,也没有调低他们的定量。福州市在1972年整顿粮食统销时,查出不合理的供应达2.92万多人,每月多供应粮食5.6万多公斤,对存在的问题作了严肃处理。
  在认真做好粮食统销的同时,粮食部门把计划用粮、反对浪费作为长期坚持的一项任务。1957年3月,省财经会议上,对开展节约粮食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和布署,《福建日报》还发表了《向一切浪费现象开展斗争》的社论。同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就此发出指示,强调计划用粮和节约用粮。此后,在粮食统销中,始终坚持贯彻这一方针,并取得一定成效。
  三、定量供应办法
  按照1955年8月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和9月省人委颁发的《福建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的命令》全省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粮食供应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工种定量的增减变动,一般每年都结合换发粮证,进行人口、工种、定量“三核对”,做到人、户、粮“三一致”。同时还“划片定点,以点管户”,深入用粮单位,宣传国家粮食供应政策,积极整顿统销工作。
  国家定量口粮供应,本着“一人一份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归户(或单位)计算,发给供应证或粮票,凭证(票)到指定粮店购买。居民因出生、死亡、婚嫁、出国、参军、复退、拘留、逮捕、释放、外出流动、迁移等,均凭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证件,按规定增减或转移其粮食供应关系。
  1962年1月,对森工系统的伐木场、贮木场、林业站工人实行粮食定量包干供应。
  1973年底开始,推广辽宁省旅大市工矿企业依靠党委依靠工人群众共同管好粮食的经验,省粮食厅组织有关地、市粮食局干部在厦门市造船厂进行试点。1974年10月,在古田县召开全省市镇粮食供应工作会议介绍试点经验,要求各地逐步开展。1975年3月,在三明市召开全省推广“旅大粮管”经验交流大会,商业部也派人参加指导。三明钢铁厂、漳州糖厂、福州动力机器厂等十个单位在会上介绍了经验。其主要做法:即职工基本口粮到户,补差到单位,工种差到班组。据1979年12月统计,全省有1323个厂矿企业单位38.8万人,实行了这个管理办法。三明市推广旅大经验的111个厂矿企业单位,有3.6万多人,平均每人定量水平下降0.085公斤,每年可少销3.5万公斤,84%的单位有了节余。从1980年以后,全省大部地、市按照国务院、粮食部通知精神,对推广“旅大粮管经验”只维持现状,不强求一致。少数地、市因手续烦杂,职工感到不便,取消了这个办法。
  1987年9月,省粮食厅本着“宏观管好,微观管活”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永安维尼龙厂进行口粮定量改革的尝试,该厂原有16个等级167个工种定量,调整为4大门类10个档次,不但使工种定量标准趋于合理,而且大大简化了手续,方便了职工。但由于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未能普遍推广。同年7月,龙岩市对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口粮定量标准,由原来10个定量级差调整为3个档次(1~3周岁为5公斤,4~6周岁为8公斤,7~10周岁为10公斤),后来推广到全省。
  四、定量外补贴
  长期以来,在粮食实行统销的情况下,国家对市镇居民分别核定的口粮标准,只能大体合理,保证居民、职工的基本口粮需要。为了照顾干部群众的特殊需要,还根据各时期的粮食供求状况,实行口粮定量外的补贴供应。
  1956年4月,对干部出差到农村日补成品粮2~4小两(16两为1市斤,下同),干部参加各种会议,脱产干部每日补成品粮4小两,非脱产干部日补成品粮8小两。白天工作,夜晚加班超过午夜12点者,每晚补4~6小两。1956年至1958年,每年平均国家补贴原粮250至300万公斤,人均1~1.5公斤。1959年后补贴范围逐步扩大,补粮项目逐渐增加,1959年至1985年每年平均开支达2500~3000万公斤,人均3.75~4公斤。由于粮食补贴项目繁多,管理混乱,产生了虚报冒领等漏洞,加重国家财政对粮食的补贴负担。1983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人民经济收入增加,市场副食品供应已大为改善,市镇居民口粮消费趋于下降。因此,省政府决定,从1986年1月开始,除党代会、人大会、政协会、积代会以及离休老干部、老红军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粮油补贴予以保留外,其他一律取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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