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市镇粮食计划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7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市镇粮食计划供应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23
页码: 103-125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市镇粮食计划供应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口粮定量和补贴、定量人口、工商行业用粮、华侨用粮供应、粮证粮票、军粮供应、粮店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计划供应

内容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福建城市、工矿区日益扩大,职工人口猛增,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粮食消费量随之大幅度增长。当时福建粮食生产虽有发展,但产需矛盾仍很尖锐。为了有效地解决当时粮食分配方面的困难,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从1953年12月开始,在全省实行市镇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粮食市场由国家统一管理,严禁私商经营。国家根据城市、工矿区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本着城乡兼顾、工农兼顾的原则,以合理的价格,有计划地供应城镇居民口粮和工商行业等用粮。这时的粮食供应,主要是控制销量,防止投机倒把,反对浪费现象。对居民、机关、团体食堂和食品行业用粮供应,采取内部控制,凭证不限量或凭证限量办法。通过粮食统销,调节了供求关系,稳定了粮价,人民生活逐步改善。但是,实行粮食统销初期,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导致供应偏宽,粮食超销浪费现象较为普遍。因此,1955年11月,实行对市镇居民口粮按照劳动差别、年龄大小等情况分等定量供应;对工商行业用粮和市镇饲料用粮,则根据耗粮定额核定供应计划。这就进一步提高了粮食销售的计划性,既保证了市镇粮食合理的需要,又控制了粮食销量。1956年,通过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把私营粮商全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粮食商业队伍,市镇粮食统销制度也进一步得到完善。1961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城镇人口猛增,超过粮食供应的承受能力。当时,一方面精简职工,加强农业战线,减轻国家部分供应压力;另方面压缩一切不合理销量,缓解国家粮食收支缺额。1963年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粮食供应初步恢复正常。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虽受“左倾”路线影响,但广大粮食职工,始终坚守岗位,保证了粮食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生产迅速发展,人民经济收入逐步增加,市场副食品供应逐步改善,市镇粮食统销制度开始进行改革。统销供应范围逐步缩小,议价供应范围相应扩大,市场呈现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供应状况。粮食部门在保证定量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多种经营,生产粮油食品,增加精米、精面供应,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方便人民生活,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服务。
  全省城镇粮食销量由1955年的6.86亿公斤(原粮,下同)增加到1987年的13.07亿公斤,增长90.52%。1955至1987年,全省城镇总销量为312.23亿公斤,在总销量中,定量口粮供应量(含补贴)占总销量的81.4%,工商行业占11.13%,事业供应等占4.58%,饲料粮占1.78%,华侨供应占1.11%。到1987年末,全省统销定量人口,从1955年的l59.26万人增至475.93万人,每年平均增加9.89万人。
  第一节 口粮定量和补贴
  自新中国成立至1953年11月,除了享受国家供给制的军政人员的口粮、支前民工俸粮、教职员工平粜俸粮由人民政府负责外,市镇人民食粮均由市场贸易解决。1953年12月,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居民口粮按户发证,不计定量,采取内部控制办法进行供应。根据国务院统一布署,从1955年11月起,对市镇人口口粮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供应。从1955年至1987年全省供应定量人口口粮(含补贴)共254.15亿公斤,年均7.94亿公斤。随着市镇人口的增长,全省定量人口口粮供应量,虽然逐步有所增加,但定量平均水平没有大的变化,每人每月平均为12.17~13.9公斤(成品粮,下同)。因福建粮食生产发展缓慢,工业发展不快,重工种高定量的人口比重不大。
  实行以人分等定量后,口粮定量标准,多数年份稳定。1958年在“放开肚皮吃饱饭”的思想指导下,全省盲目提高市镇人口口粮定量20%,1959年经过整顿逐步恢复正常定量。1960至1961年粮食严重减产,每人平均月定量水平下降1.88公斤。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129个工种的口粮定量逐步进行了调整。1979年,粮食形势开始好转,全省工种定量又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定量标准核定
  1955年9月,省人委颁发《福建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依据市镇居民从事的不同工种及其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和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水平,贯彻“一人一份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按照下表所列的分等定量标准具体核定市镇居民的口粮定量。
  为实施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细则,省粮食厅先在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及建阳县的将口镇进行试点,然后全面展开。至1955年11月底,据51个市镇统计,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后,口粮消费量降低10~15%,平均每人每月减少销量1~2公斤。由于地区间居民吃粮习惯各异,内地山区吃粮水平较高,实行以人分等定量后,下降幅度较大;吃粮水平本不高的沿海地区则下降幅度较小。
  二、定量标准调整
  1955年至1987年,全省较大规模的调整有8次,其中:调高5次,调低3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全省口粮定量,自1955年11月核定以来,经历了从粗到细,从简到繁的不断调整过程。据1981年12月10市2县(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邵武、永安、龙岩、莆田10市、宁德、建阳2县)调查汇总,全省有1072个口粮工种定量。现摘录1955~1984年,历年省下达的定量标准(不含铁路系统70个工种)如下:
  在核定过程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动员抓贯彻落实,组织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宣传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国家的粮食政策,基本做到该供应的切实保证供应,不该供应的坚决不予供应。1955年至1956年实行定量供应初期,普遍反映儿童、中小学生定量偏低,曾作了适当调整。50年代后期,为保证钢铁、煤炭、木材生产工人和外海渔船民口粮定量,在普遍压缩定量时,也没有调低他们的定量。福州市在1972年整顿粮食统销时,查出不合理的供应达2.92万多人,每月多供应粮食5.6万多公斤,对存在的问题作了严肃处理。
  在认真做好粮食统销的同时,粮食部门把计划用粮、反对浪费作为长期坚持的一项任务。1957年3月,省财经会议上,对开展节约粮食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和布署,《福建日报》还发表了《向一切浪费现象开展斗争》的社论。同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就此发出指示,强调计划用粮和节约用粮。此后,在粮食统销中,始终坚持贯彻这一方针,并取得一定成效。
  三、定量供应办法
  按照1955年8月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和9月省人委颁发的《福建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的命令》全省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粮食供应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工种定量的增减变动,一般每年都结合换发粮证,进行人口、工种、定量“三核对”,做到人、户、粮“三一致”。同时还“划片定点,以点管户”,深入用粮单位,宣传国家粮食供应政策,积极整顿统销工作。
  国家定量口粮供应,本着“一人一份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归户(或单位)计算,发给供应证或粮票,凭证(票)到指定粮店购买。居民因出生、死亡、婚嫁、出国、参军、复退、拘留、逮捕、释放、外出流动、迁移等,均凭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证件,按规定增减或转移其粮食供应关系。
  1962年1月,对森工系统的伐木场、贮木场、林业站工人实行粮食定量包干供应。
  1973年底开始,推广辽宁省旅大市工矿企业依靠党委依靠工人群众共同管好粮食的经验,省粮食厅组织有关地、市粮食局干部在厦门市造船厂进行试点。1974年10月,在古田县召开全省市镇粮食供应工作会议介绍试点经验,要求各地逐步开展。1975年3月,在三明市召开全省推广“旅大粮管”经验交流大会,商业部也派人参加指导。三明钢铁厂、漳州糖厂、福州动力机器厂等十个单位在会上介绍了经验。其主要做法:即职工基本口粮到户,补差到单位,工种差到班组。据1979年12月统计,全省有1323个厂矿企业单位38.8万人,实行了这个管理办法。三明市推广旅大经验的111个厂矿企业单位,有3.6万多人,平均每人定量水平下降0.085公斤,每年可少销3.5万公斤,84%的单位有了节余。从1980年以后,全省大部地、市按照国务院、粮食部通知精神,对推广“旅大粮管经验”只维持现状,不强求一致。少数地、市因手续烦杂,职工感到不便,取消了这个办法。
  1987年9月,省粮食厅本着“宏观管好,微观管活”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永安维尼龙厂进行口粮定量改革的尝试,该厂原有16个等级167个工种定量,调整为4大门类10个档次,不但使工种定量标准趋于合理,而且大大简化了手续,方便了职工。但由于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未能普遍推广。同年7月,龙岩市对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口粮定量标准,由原来10个定量级差调整为3个档次(1~3周岁为5公斤,4~6周岁为8公斤,7~10周岁为10公斤),后来推广到全省。
  四、定量外补贴
  长期以来,在粮食实行统销的情况下,国家对市镇居民分别核定的口粮标准,只能大体合理,保证居民、职工的基本口粮需要。为了照顾干部群众的特殊需要,还根据各时期的粮食供求状况,实行口粮定量外的补贴供应。
  1956年4月,对干部出差到农村日补成品粮2~4小两(16两为1市斤,下同),干部参加各种会议,脱产干部每日补成品粮4小两,非脱产干部日补成品粮8小两。白天工作,夜晚加班超过午夜12点者,每晚补4~6小两。1956年至1958年,每年平均国家补贴原粮250至300万公斤,人均1~1.5公斤。1959年后补贴范围逐步扩大,补粮项目逐渐增加,1959年至1985年每年平均开支达2500~3000万公斤,人均3.75~4公斤。由于粮食补贴项目繁多,管理混乱,产生了虚报冒领等漏洞,加重国家财政对粮食的补贴负担。1983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人民经济收入增加,市场副食品供应已大为改善,市镇居民口粮消费趋于下降。因此,省政府决定,从1986年1月开始,除党代会、人大会、政协会、积代会以及离休老干部、老红军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粮油补贴予以保留外,其他一律取消。
  第二节 定量人口
  一、定量人口变化
  福建35年来,国家定量人口增减,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时期:
  (一)1955年至1960年国家定量人口累计增加229.59万人。这个时期正值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实行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加上1958年的“大跃进”,为支援钢铁、煤炭、林业(木材)等建设,发展工业生产,大批农业人口转为国家职工,粮食改由国家供应。同时,还增加了菜农、渔盐民及职工家属的供应。
  (二)1961年,由于粮食暂时困难,定量人口适当压缩。当年,中共福建省委针对当时粮食困难的严峻形势,为增加农村劳动力,尽快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减轻市镇定量供应压力,发出了《关于减少城镇人口与压缩粮食销量的通知》,同时成立福建省精简城镇职工和压缩粮食统销领导小组。6月至8月,省、地、县三级抽调1.92万人组成965个工作组,深入重点厂矿、企事业、居民小组,开展城镇定量人口和粮食供应的“两核实”工作。全省查出虚报冒领粮食2.22万多起,有4495人主动向粮食部门办理减人减粮手续,退还多领粮食30.75万公斤。经过核实,减少定量人口15.64万人,占全省定量人口375.21万人的4.16%。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粮食收支缺额情况,开展了压缩国家定量人口工作,对机关、厂矿、企事业等集体单位,实行定编制、定人员、定粮食供应制度,超过编制者一律不予供应;对已擅离岗位或久假不归的职工,取消其户口,立即停止粮食供应;对单位“无三证”(无户口、无粮食、无副食品供应证)人口,动员返回农村;对冒名顶替的人员,一律取消粮食供应^1961年8月,省粮食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工作会议确定,原由国家统销粮供应的社队办企事业职工,从9月起全部改由地方附加粮供应;队办企事业职工,改由大队留粮解决;家住农村的学生,改为自带口粮,实行差额补贴口粮办法。自1961年至1963年,全省共精简压缩国家定量人口94.46万人。
  (三)“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动员城镇闲散居民和知识青年共计30万多人上山下乡。1969年1月规定:上山下乡的城镇居民,其户粮应迁到所在劳动单位,从第二个月起,由当地按全劳力16.5公斤、半劳力15公斤的月定量标准安排供应,没有参加劳动的人口按当地居民定量标准供应到新粮登场后,由所在劳动单位安排口粮。1973年9月,城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其口粮供应规定为:头一年,每人每月定量16.5公斤,劳动粮2公由国家统销供应,并参加当年集体分配。以上人员截至1987年止,除少数城镇居民和知识青年就地定居外,绝大部分已陆续回城安置或就业。
  (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着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落实各项政策,城镇定量人口又逐年增多,由1978年末的358.71万人逐年增加到1987年末的475.93万人。九年期间净增117.22万人,增加的主要对象是:
  农村招生15.69万人科技人员及家属11.68万人
  农村招工24.48万人征地安排劳力 8.11万人
  特殊准迁12.30万人退休人员回乡
  落实政策及居 又安置回城7.65万人
  民下放收回12.32万人其他21.34万人
  煤炭工人家属3.65万人
  二、户粮迁移
  按照1958年1月9日毛泽东主席签发的《户口登记条例》和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户粮迁移,其基本原则是:
  从农村迁移市镇(含矿区、林区,下同)由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要严格控制;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市的,更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
  为加强宏观管理,防止定量人口盲目增加,1976年对城镇人口的控制由公安部门把关。1977年10月1日,省革委会规定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一律由公安部门审批,每年控制在千分之一点五以内。1985年12月25日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准迁证》和“农转非落户指标单”同时并用,“指标单”经县(市)公安局、粮食局加盖印章后方能办理落户手续,供应商品粮。
  第三节 工商行业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或辅料的工商企业单位所需的粮食供应。自1953年实行粮食统销至1955年,国家对工商行业用粮,按需要量进行供应。当时粮食供应还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浪费粮食比较普遍。因此,从1955年开始,按耗粮定额核定计划,凭计划供应,保证合理需要。1955年至1987年全省工商行业用粮共供应原粮34.8亿公斤,每年平均1.05亿公斤,占城镇总销量的11.13%。1984年以后,随着粮食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国家逐步缩小供应范围,每年平均供粮5556.7万公斤。工商行业用粮分为工业、手工业用粮,副食品、酿造业用粮和食品业用粮三大类。
  一、工业、手工业
  主要是供应酿酒(制粬)、浆纱、医药、溶剂、浆糊、制革等所需原辅料,由归口的主管部门或用粮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规定的耗粮定额,按季(月)编造用粮计划,经指定机关批准,由粮食部门核定后,发给《福建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供应。酒粮从1984年7月1日起,改为议价供应,其他工业用粮从1985年4月1日起,也一律改为议价供应。1955至1984年,全省共供应原粮9.56亿公斤,每年平均3187万公斤。
  二、副食、酿造业
  主要供应制作豆腐、腐竹、粉丝、制酱、制醋、酱油等。1955年至1987年,全省共供应原粮6.65亿公斤,每年平均2015万公斤。
  三、食品业
  主要供应饮食、糕点和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用粮以及外宾用粮。1955年至1987年,全省共供应原粮18.59亿公斤,每年平均5633万公斤。1955年11月至1959年10月食品业用粮均免票供应。1959年11月起,由于当时国家粮食收支困难,对熟食、糕点用粮,除铁路餐车、站台、轮船旅客用粮以及专门为外宾、华侨特设的服务部外,一律凭粮票供应。对凭票供应的食品业和副食业用粮,根据上级核定计划和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核准一定周转粮,以后凭回收粮票供应。所需辅料按粮食供应计划的一定比例,平价或议价供应。1985年3月起,对高级宾馆、饭店、和高级糕点用粮实行议价供应;对一般饮食、糕点视情况而定,不收取粮票的按议价供应,平议兼营的凭回笼粮票供应平价粮食。此后,逐步减少平价供应,相应扩大议价供应范围。
  福建省铁路餐车供应。60年代统计,平均每年供应粮食混合量(含黄豆、花生等)80至90万公斤,食油1.5至2.5万公斤。随着铁路交通逐年延伸,旅客流量逐年增加,70和80年代,平均每年混合供应粮食量达100至150万公斤,食油2.5至3.5万公斤。铁路餐车所需粮油,由主管局提出计划,经省粮食厅(局)核实后,联合下达福州、厦门两个市。两市凭省下达的铁路旅客餐车用粮计划或“专用支拨通知单”保证供应。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供应制度进行了改革,从1986年1月开始,改为议价供应。轮船的旅客用粮,仅南平至福州航线,平均每年供应1万人次,粮食3000公斤。福建省民航旅客用粮,始于1980年10月,随后福州、厦门、泉州、崇安四个民航客运站陆续开航,但供应量不大。
  此外,国家还对市镇安排饲料供应,主要供应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商品肉、禽、蛋、奶单位饲养的畜禽,经主管农业部门批准的种畜,运输部门批准使用的役畜;商业部门在途运输和临时存栏待宰的畜禽;科学研究部门供试验用以及供表演、展览、侦查的动物等等。国家对市镇牲畜饲料用粮,实行分类定量供应。1978年以后,除商业部门在途运输和临时存栏待宰禽畜改为市场调节外,其余各项继续按计划供应。1955年至1987年全省共供应饲料粮5.56亿公斤;平均每年供应1684万公斤,占城镇总供应量1.78%。
  第四节 华侨用粮供应
  福建是全国华侨重点省份之一,省内侨眷侨属约400万人,有直接供养关系的约100万人,主要集中在晋江、南安、惠安、福清、莆田、厦门等市县。国家对赡家侨汇用粮,实行专项安排保证供应;对华侨回国观光探亲、就业的用粮,按省规定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一、侨汇粮供应
  1957年前,国家对华侨的婚丧喜庆等特殊需要,均由各地审批照顾供应。为了加强管理,减少漏洞,争取更多外汇,1957年11月开始,由原来照顾统销,改为按赡家侨汇额折合人民币每100元供应粮食(大米,下同)6公斤、食油1.5公斤(粮食加价100%,食油加价200%),但有个限额,每次赡家侨汇粮食不超过50公斤,食油不超过5公斤。1959年10月调整为大米6公斤(加价50%)、食油1公斤(加价100%)。1962年9月调整为粮食40公斤、食油2公斤(粮、油均为平价)。另每40公斤粮食,增加供应黄豆1.5公斤。1968年8月至1978年6月,受“左”的思想影响,停止了供应。1979年1月恢复侨汇粮油供应,但供应标准有所降低,按瞻家侨汇额折合人民币每100元供应粮食10公斤、食油0.75公斤(一律平价)。这个办法延续到1987年,但限额规定每次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不发给侨汇粮、油票。1955年至1987年,全省共供应原粮3.48亿公斤,平均每年供应1087万公斤。
  二、回国观光探亲等供应
  1956年2月规定,华侨回国观光、回乡期间,除每人每月按22.5公斤定量(大米,下同)供应外,还酌情照顾一次特殊用粮,但不超过250公斤。个别特殊需要,可酌情多供应一些。对新归侨,除每人每月按15公斤定量供应外,一次可批给不超过25公斤的特殊用粮。
  1957年12月起,对回国观光、新归侨在回乡6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口粮按当地规定定量增加15%供应,1958年3月规定增加25%供应;1961年3月,又改为增加15%供应;超过6个月者,均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不再照顾。举办婚丧喜庆需要的粮油,均凭赡家侨汇收入供应,个别需要照顾的华侨,报请当地领导机关批准,以高价供应。
  1963年9月,对回国观光、探亲的华侨粮食供应规定:一年内拟再出国、赴港的,其口粮供应每人每月17.5公斤(10周岁以下的儿童15公斤),食油150克;对超过一年不再出国、赴港的,已就业的按当地同工种供应,没有就业的按当地城镇居民定量供应。属于农村人口的华侨,由所在社队安排,国家在一年期间内,予以照顾,每人月定量不足12.5公斤者,给予补足,这个规定一直延续到1987年。
  三、特需供应
  1976年3月起,凡中国血统的外籍侨民不准备回居住国者,经省外事、公安部门批准,就业的按当地同工种定量供应,没有就业的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1981年10月,在华定居的外籍侨民,持有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者,其口粮副食品的供应同当地中国公民一样待遇。
  对以接待外宾为主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外轮海员俱乐部等所需粮油,一般地区采取平价供应,少数地区作议价安排。1986年1月起,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对来华工作人员,一般参照新归侨标准供应,不限定量。优质优价予以供应。
  第五节 粮证粮票
  粮证粮票是国家为了实行粮食计划管理而印行的凭证。从1953年实行粮食统销以后,相应建立了粮证粮票相结合的购粮制度。
  1955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市镇居民购粮人实行既有证又有票的“证票合一”办法,对流动人口只填发《福建省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以大额福建省地方粮票代替流通使用。这办法工作量大,费用开支多,省政府又决定,从1956年7月开始,改为“以证为主,以票为辅”的办法(福建省地方粮票循环使用),并按户计算口粮定量填发《福建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用户凭证购粮。外出或购买粮食复制品者,凭证扣量换发粮票。从1958年1月起,对流动人口的供应办法,也实行“证票合一”办法,有证无票或有票无证,均不得购买。1985年3月停止使用《福建省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一律改用福建省地方粮票。
  到1987年止,全省大部分市、县仍实行以证为主的购粮办法,少数县市也自行印发粮票(券)。除省批福州(于1963年10月起)、厦门(于1964年1月起)两市分别使用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市粮票外,自行发制使用本县、市粮票(券)的计有漳州市(现芗城区)、龙海县、华安县、三明市、永安市、漳平县、连江县、沙县、将乐县、明溪县、建宁县、宁化县等12个县市,其中华安、连江两县使用“证票合一”的办法均在10年以上,当地群众已经习惯,手续也较健全。1981年3月,省粮食厅决定,为了搞活粮油复制品经营,方便群众购买,同意10市2县(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永安、邵武、莆田、龙岩10个市和宁德、建阳2县)印发定期性复制品购买券,但不得向粮店购买成品粮或在市场上流通。
  一、粮证粮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1955年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后,凡由国家统销的粮食,均按核定的供应数量,由所辖粮食管理部门按户(单位)填发购粮凭证。其凭证主要有: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粮食转移供应证。粮票、料票按流通范围分为:全国通用粮票(简称全国粮票)、福建省地方粮票(简称省粮票)、福建省流动粮票、福建省地方料票(饲料票)、福建省华侨粮、油票(农村有农民缺粮户供应证、粮食周转证和奖售粮票等)。全国粮票,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使用;省粮票,在本省范围内流通使用;省流动粮票,为本省流动人员在本省范围内指定的流动地点和期限内使用;省饲料票,供需要饲料的单位按核定的供应数量,持市镇饲料供应证或凭票向省内外沿途粮食部门购买;省华侨粮、油票,侨户凭票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指定的粮店购买。外省的各种粮票均不能在本省兑换、使用。
  二、粮票的印制和流通
  (一)全国通用粮票
  由中央粮食部统一发行的全国通用粮票从1955年至1974年的20年中,在福建发行量经常大于回笼量,差额部分由粮食部调入解决,全省累计调入1.33亿公斤。1975年至1977年,回笼与发放量基本平衡;1978年至1987年变调入为调出,全省累计调出2.14亿公斤。
  粮票的发放与回笼,常受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影响。1959年至1961年,粮食暂时困难,群众心里恐慌,有存票备荒的思想。同时沿海渔民携带大量粮票出省购粮。因此,粮票的回笼少于发放。1977年至1981年,尽管粮食形势有所好转,但群众仍想存票储粮,回笼也少于发放。1982年至1987年,回笼大于发放,回笼量达2.47亿公斤,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市。这些地区口粮低,粮价高,不少群众到省外务工、做生意携带或寄回的廉价粮票,涌向市场购粮;也有一些票证贩子,从中转手倒卖全国通用粮票,低进高出,从中牟利。
  (二)福建省地方粮票
  1955年底,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制的省地方粮票,1955年至1987年,全省共印制6次版面,累计34419万公斤,分年印行的面额数量为:
  “福建省地方粮票”1956、1960、1961三个年度的版面已渐次作废并停止流通使用;1966、1972、1977三个年度版面,仍继续流通使用。1966年度版面有1市斤、3市斤、5市斤和10市斤4种;1972年度版面有1市斤、3市斤、5市斤和10市斤4种;1977年度版面有1市斤、3市斤和5市斤3种(均不含市两)。
  福建省地方粮票,正常年度全省一般发放量5000至6000万公斤,回笼与发放大体平衡。随着人民经济收入的增加,市场副食品供应的改善,城镇居民实际吃粮水平低于定量水平,所以群众存票贮粮者越来越多,截至1987年止,全省留在群众手里的省地方粮票(含全国通用粮票)约2亿公斤。粮票本是供流动人口外出用膳、购粮或购买粮制品的凭证,系无价证券,但由于国家粮食供应价与市场粮价有差距,粮票的职能实际上已形成第二货币的作用,市场上买卖粮票现象相当严重。
  (三)福建省流动粮票
  1958年开始,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制,计有1958、1960、1965、1971四个年度版面,累计15638万公斤。流动粮票循环使用,分期宣布作废。一般年份全省发放省流动粮票3000至4000万公斤,发放与回笼基本平衡。为了减少票种,减轻基层工作量,1985年3月起停止使用省流动粮票后,出省流动的发给全国通用粮票,省内流动者发给福建省地方粮票。
  (四)福建省地方料票
  1956年起,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制,共94万公斤,由各级粮食部门发给专业饲养牲畜单位作为供应饲料和役畜运输途中购买饲料的凭证。由于发放量不大,流通面狭,于1985年3月停止使用。
  (五)福建省华侨粮油票
  1958年开始,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制,由各地粮食部门凭银行侨汇通知单发给侨汇户,侨汇户持票到指定粮店购买粮油。1961年7月开始,由商业厅连同其他工业品、副食品等商品供应凭证统一印制,由银行发给侨汇户,侨汇户持票到指定粮店购买,一次性使用,这个办法一直沿袭到1987年。
  第六节 军粮供应
  1958年开始,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制,由各地粮食部门凭银行侨汇通知单发给侨汇户,侨汇户持票到指定粮店购买粮油。1961年7月开始,由商业厅连同其他工业品、副食品等商品供应凭证统一印制,由银行发给侨汇户,侨汇户持票到指定粮店购买,一次性使用,这个办法一直沿袭到1987年。
  第六节 军粮供应
  1949年夏,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张鼎丞在上海、苏州组建南下干部队伍的同时,就考虑到粮草筹集等重大问题。当时,人民解放军第十兵团三个军15万人,另有南下干部、随军民工1.5万人,骡马近9000匹,每天就需粮食20万公斤。为此,中共十兵团党委决定抽调部分干部组成一支精干的先遣队,由29军参谋长梁灵光率领先期入闽,负责筹集粮草。中共闽浙赣省委遵照张鼎丞提出的“吃饱饭,打胜仗,解放全福建”的指示,在推行军粮公债的同时,积极筹借公粮。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挥师入闽,解放南平及大部分闽北山区。7月,闽北支前委员会成立,8月解放福州。仅一个月时间,共筹借粮食420万公斤,柴草8500万公斤。9月省粮食局发布公告,对驻榕的部队、机关工作人员、马匹发证供应粮草。当时,由省粮食局直接供应的部队有3.17万人,机关工作人员7027人,马匹766匹,从崇安县至闽侯县沿途设立24个供应站。1950年3月,省政府成立了福建省支前司令部,在泉州设立支前办事处,下设同安、南安、水头、马巷、晋江、官桥等支前供应站,保证部队、支前民工的口粮和马料供应。此后,全省粮食部门始终把军供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把它做好。
  一、供给办法
  福建省军粮供应,在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布署下,由军区后勤部门和粮食部门专设机构,专门办理。军粮供给(应)办法,经历由简到繁,从单项规定到全面系统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1950年规定,前方作战部队所需粮、柴、草,由当地政府负责筹购调运,凭军以上发给的粮、柴、草票向支前办事处换发“支拨证”,到指定的支前供应站提取。
  1956年前,均由部队军需后勤部门提出军用粮、油、豆计划,经省粮食厅(局)审核后,按规定的供给标准和品种供应比例,开给“军用粮支拨证”,各地凭证付粮,逐级上报结算。
  1957年2月开始,不再签发“支拨证”,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发军用粮定额支票,部队持支票直接向县(市)粮食局办理领购手续,军用粮定额支票分粗粮、大米、面粉、马料4种,每种面额分为25、50、500、2500公斤4种。
  1959年10月起,使用福建省军用价购粮票、大豆票2种。军用价购粮票分:0.5、5、25、50、500公斤5种;军用大豆票分:0.5、2.5、5、50公斤4种。军用价购粮票只限本省范围内军人及在编职工和部队内部往来客饭使用,购买时须付现款,当季有效,使用到1960年底。从1961年1月起,改用粮食部统一印发的军用价购粮票。
  1962年7月开始,部队凭军用价购油票供应食油,面额分为:0.05、0.5、2.5、5、10、25公斤6种,只限现役军人及在编职工集体伙食单位使用,不发给个人,按季分发,当季有效。到1964年5月,军粮供应管理办法有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如军用粮、油、豆、马料供应范围,供给定量标准,供应品种比例,供应质量标准和军用供给粮票、价购粮的使用范围、拨付、结算办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66年1月起,我省驻军价购油票停止使用,恢复计划供应;对流动部队的食油,按购买粮食总量3.6%范围内供应。军粮等级中的空勤灶和陆军四类灶,仍按原规定标准供应食油。
  1970年4月起,取消部队按季编造军用食油计划,同时取消军用大豆价购票,实行军用食油、大豆供应证办法,凭团(独立营)以上部队机关证件,直接向所在县(市)粮食局领购。
  以上军用供给粮票(即定额粮票),凭团以上机关证明,按票面额、品种、数量购买,不付款,列入国家财政供应。军用价购粮票、油票系军队干部和在编职工购买粮油的凭证,购买时按当地统销价付款。非军事人员不得使用粮票。
  二、给养标准与质量
  给养标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71年9月规定,按不同军兵种、类灶供应。
  (一)陆勤人员的口粮定量标准,按人每月分22.5、21、19、17.5公斤4个档次核定;食油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0.4~0.8市两5种类灶5个档次核定;大豆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0.7~1.3市两5种类灶5个档次核定。
  (二)海勤人员的口粮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11~13市两3种类灶3个档次核定;大豆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1.2~2市两3种类灶3个档次核定;食油定量标准,按人每日分0.7~0.94市两3种类灶3个档次核定。
  (三)空勤人员的口粮定量标准,分别地勤、预校学员、空勤灶,每人每日按11~13.5市两3个档次核定;食油定量标准,分别地勤、预校、空勤灶,每人每日0.9~1市两3个档次核定;大豆定量标准,分别地勤、预校、空勤灶,每人每日按1.3~2市两3个档次核定。
  另部队的牲畜饲料、饲草定量标准和供应米面品种比例,军马供应品种比例。也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为认真贯彻“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总供应原则,保证军粮供应质量,在军供任务重的地、市、县粮食部门,都有专门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部队较集中的地区,一般都实行专门加工、专店供应,经常召开军粮供应联席会议,广泛征求驻军意见,检查落实供应工作。供应部队的大米质量,1951年为“九二米”(即50公斤糙米加工46公斤大米),含杂不超过0.3%,留皮部分不超过30%,做到“三净”(净糠、净稗、净沙)。1954年4月又改为“九〇”米,1957年1月再改为“中等米”(标二米)。1964年5月规定按当地中等以上的粮食质量标准供应,力争做到“四断”(断沙、稗、糠、谷)要求不霉不酸。1966年1月根据全省战备军粮供应会议精神。提出“三专一定”制度(专粮安排,专厂加工、专人负责、定点供应),以保证米面质量。
  1985年5月,全省军供会议强调对供应部队的大米,必须坚持“三先三后”和“三优先”的原则(先部队后地方,先海岛后陆地,先重点后一般和好粮优先加工军粮,好品种优先照顾部队,新鲜米面优先供应部队)。会议还决定,从1985年6月起,供应部队的大米,由原来“标二米”改为“标一米”,部队凭供给粮票购买,不需找补差价。、军供专店
  为方便部队购买粮油,体现优惠供应政策,根据1985年统计,全省军粮供应站、店、门市部、专柜达163个。这些站店职工经常深入营房、哨所走访座谈,做到“三上门”(征求意见上门,了解需要上门,解决问题上门)。晋江县金井粮站于1958年开始荣获全国支前、军供先进单位光荣称号,这个站除担负全镇居民供应外,还负责28个部队伙食单位,近40万公斤的军粮供应任务,从1980年到1985年的六年间为部队义务送粮9.35万公斤,行程万里以上。站中“三老”(两位老站长,一位老职工),经常送粮到七八里外的围头守军驻地,当地驻军热情地编写了一首诗,歌颂军民鱼水情“红日出东海,三老送粮来,人民恩如山,永远记心怀”。厦门市军供门市部职工16人,肩负着100多个部队伙食单位的供应任务,他们在部队较集中地方设立了8个临时供应点,开展“家门口”活动,年平均送粮上门220人次,送货量达7.5万公斤。这个门市部职工,看到市场蔬菜紧张,便自己动手发豆芽菜供给部队,当了解到当地驻军中有些北方人不爱吃碱面时,主动为部队加工不含碱的生面、馄饨皮等。
  第七节 粮店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3年11月,粮食经营是在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自由贸易。这段吋间,既有私营粮店,又有国营粮店。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对私营粮商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私商合并、委托代销等形式。据1954年统计,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市共有私营粮商997户3391人(其中:资方2959人);按照政策区别情况进行改造,其中委托代销的有779户2475人,其余的转业或停业。1956年全省私营粮商率先全部纳入国营轨道。
  福建早期国营粮店多数是由私营粮商,经过代销合并、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建立起来的。1957年省粮食厅,开始拨款新建粮店,全省连同各地自筹资金共投资1071万元,新建、改建、修建面积达11.94万平方米。1985年9月,对682家市镇粮店作了统计,平均每个粮店占有面积为38.36平方米。其中50年代新建、改建的225个,60年代新建、改建的130个,70年代新建、改建的174个,80年代新建、改建的153个。到1987年底,全省城乡粮店已发展到2137家(其中,市镇粮店791家),从业人员1.36万人。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粮食计划供应,粮店内部经营管理也逐步建立起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制度。三明市1983年1月在10家粮店试行了“三定”(定人员、定销量、定服务质量)、“三奖”(基数奖、超产奖、节约奖)制度。随后,厦门市区、三明市区、南平市区、漳州市芗城区、泉州市鲤城区、邵武市、龙岩市、永安市、龙海石码、长汀县、建阳县、建瓯县城关等13个市、县粮店实行批零差的经营责任制。具体做法是: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形式。原来全民制职工待遇不变,把国家与粮店的分配关系,用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店为单位在银行建立帐号,独立核算,收支自理,盈亏自负。在实行送货制,不交纳营业税的前提下,核定粮油商品平均进销差率7%(分品种,由各地视具体情况测算确定),各粮店集体承包。福州市在实行“定额管理,超利留成”和“万斤补贴、费用包干”的基础上,1984年9月在所属第二粮管站12家粮店试行了“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试点,即粮店经营的粮、油商品,按进销差7%,实行独立核算,集体经营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985年1月起,全市铺开。与此同时,厦门市所属27家粮店也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但只限于包干工资和费用的销售补贴,奖金还是平均分配。截至1987年底止,全省已推行批零差的有260个粮店,占市镇粮店791个的32.87%,调动了粮店职工经营积极性,经济效益普遍有所提高。
  一、粮油食品
  1978年以前,由于粮食较为紧缺,国营粮店基本是“米、面、油”老三样和若干传统的粮食制品,品种比较单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省国营粮店供应逐步向粮油食品多样化发展,不断增加花色品种,开拓经营范围,粮油食品供应状况有所改善。1979年9月,粮食部市镇供应局在福州市召开南方九省粮食供应座谈会,推广福州市大抓粮食复制品生产、开展多品种供应的经验,调动了各地经营粮油食品的积极性,供应量逐年提高,全省由1978年的0.97亿公斤,跃到1981年的1.49亿公斤,增加供应量0.52亿公斤,占定量口粮总量20%左右。
  1984年4月,在商业部召开的北方地区粮店食品经营经验交流会精神传达到福建后,省粮食厅组织各地市粮食局负责粮油食品经营的同志前往齐齐哈尔,南京等市参观学习。同年5月,省粮食厅在漳州市召开全省粮油供应会议,对进一步发展粮油食品经营作了部署,并规定粮店经营食品利润分配一般按三、三、四(国家30%,集体30%,职工40%)或四、三、三比例进行分配。会后,各地立即行动,因地制宜,制订规划,抓紧落实,使粮油食品的生产和供应量又有所发展。
  这期间,福建粮油食品供应,每年停留在8000万公斤上下,粮店的自产自销量发展也很缓慢,主要是受场所、资金、设备等限制,花色品种单调老化,劳务报酬不够合理,市场竞争能力差。
  二、综合经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国营粮店在搞好平价粮油及其制品供应的基础上,积极经营群众需要的议价粮油和其它商品,平议兼营,生熟兼营,开设前店后坊,经营肉包、馒头、饺子等熟食品。1981年,福州市先锋粮店办起全市第一家粮店饮食部。与此同时,凡有条件的粮店逐步向综合经营发展。厦门鹭丰商场,以经营粮油和粮油粮品为主,兼营有冷饮、糕点、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商品,年营业额达百万元,实现利润9万多元。泉州市涂门粮店用83元起家,经二至三年功夫,办起了粮油食品厂,能生产100多种粮油食品,其产品已运销省内外,年产值近百万元。截至1987年全省已办综合性粮油商场达110家,粮油食品店388家。
  三、服务质量
  1956年全省市镇粮店开展“六好粮店”活动(执行政策好、服务质量好、业务制度好、安全卫生好、经济核算好、团结学习好),有力地推动了粮店工作,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提高。1959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十好粮店”活动(政治思想好、执行政策好、支援生产好、管理食堂好、业务制度好、服务质量好、联系协作好、技术革新好、勤俭节约好和安全卫生好)。当时全省1532个粮店,经过评比有1449个粮店达到“十好粮店”标准。厦门市经过两个月的努力,首先在全省实现“十好粮店”市。这个市的鼓浪屿粮店,在店主任黄经道带动下,肩负该岛近3万人的粮油供应任务,坚持开展“十好”粮店活动,深得群众好评。省粮食局号召全省粮店职工学习他们的经验。
  1963年,全省粮店继续开展“六好粮店”活动,全省达到“六好粮店”标准的有953家,占全省当时粮店总数的66.8%。永春县五里街粮店10位女职工,八年如一日,坚持开展“六好粮店”活动,在店主任张秀满率领下,十姐妹团结协作,除做好全镇范围内的粮油供应外,还深入社队搞好粮食复制品供应,深受当地干部群众欢迎。1964年11月,省粮食厅在该店召开全省粮食系统“沿山式”粮店现场会。会后各地粮店积极开展比、学、赶、帮、超的劳动竞赛。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全省许多粮店曾不同程度地出现思想混乱,服务质量下降,信誉受到损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粮店树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思想,加强了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粮店面貌有所改变。如福州市粮店普遍延长了服务时间,绝大多数粮店每天平均营业10至15小时,在市区增设了40多个售货亭,添置了60多辆售货车,变一店为多店。全市区粮店设早、夜市的临时供应点达96个点;定期到300多个集体单位巡回供应;粮制品供应量多,品种增加,粮店一般有30至40个品种供市,做到有鲜有干,有包装有散装,有中高档有大众化,有平价有议价,基本敞开供应,让群众自由挑选。这个市的先锋粮店23个职工,在全国劳模、店主任马春英带领下,担负5个居委会近4000户1.2万人的粮油供应任务,做到一年360天,天天不关门,并实行三预约(柜台预约、上门预约、电话预约)购粮,送货上门数量占全店总销量的30%,平均每个职工送货3608公斤。在福州各粮店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中,群众说:“过去粮店称米三分钟,排队一点钟,苦了双职工;现在粮店出车又设点,早市天天见,购买真方便。”
  1979年8月,省财办、省总工会在福州市联合召开城市财贸系统学习推广福州市粮食系统服务良好活动经验现场会,省财办副主任杜锷生在会上讲了话,福州市粮食局裴震局长作了经验介绍,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推广福州经验的活动。1980年,仅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6个市和建阳、邵武、永安、龙岩、莆田、宁德6个县统计,共增设固定点、售货亭161个,新增流动货郎车215辆,许多粮店早开门晚关门,延长服务时间。
  1984年至1987年,为把粮店文明经商、优质服务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各地普遍开展了创“文明粮店”活动。三年来,经过推荐评选有135家粮店,被省粮食厅授予“文明粮店”光荣称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