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粮食分配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70
颗粒名称: 一、农村粮食分配办法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97-1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粮食的分配方式经历了多次变革。从自由贸易政策到统购统销和“三定”,再到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等阶段,农村粮食的归集和分配方式不断改进,一直到1987年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止。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粮食的管理、收集、储存、分配都有了更为科学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口粮、种子、饲料等有了专门的管理和保管,粮食的流转也更加规范,逐步增强了农村经济的稳定性。
关键词: 福建省 农村粮食 分配方式

内容

新中国成立至1953年11月,粮食流通领域沿用自由贸易政策,农民生产的粮食自行支配。1953年12月实行统购统销至1955年实行“三定”,以农户为单位划分余粮户、缺粮户或自给户。余粮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留粮,缺粮户生产的粮食和国家安排的统销粮以及自给户的自产粮食,均由农户自行支配。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到1982年,农村粮食则归集体生产,统一分配。在这27年中,又经历了三次变革:
  一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粮食统购统销在“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农业社为单位平衡余缺,计购定销,农业社的留粮实行统一分配。1956年10月省人委通知:“农业社在进行社内粮食分配的时候,必须保证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和不突破国家核定的粮食供应指标,同时,必须保证农业社内公用和全体社员的必需食用的粮食”。这段时期农村集体粮食分配情况:
  二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至1980年,农村粮食经营单位除1958年、1959年部分地方实行以公社或生产大队核算外,主要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粮食生产和分配。在这个时期,农村粮食生产和分配管理办法变化较大。
  1958年至1969年,农村集体粮食从收获到分配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制度。1960年初,为适应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从夏收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在生产大队统一领导下,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代表“三结合”的粮食管理制度。据闽侯、福安、晋江、南平、厦门等5个地市统计,在5676个生产大队中,就有5454个生产大队配备粮食管理员。粮食收获时,由生产大队组织验收委员会,在分别计算各包产单位产量的基础上,实行逐片验收,统一收割,统一打晒,统一过秤(田头、晒场、仓库“三过秤”)后统一入库的办法,粮食实行大队、生产队“两把锁”的粮食管理制度。口粮、种子、饲料和储备粮都由大队统一管理,实行专粮专用,专库保管,专帐记载,专人负责,并建立严密的出仓制度。1958年5月26日,中共福建省委提出:“农村粮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分期拨付,口粮到堂(食堂),指标到户,节约归己的办法”。口粮分夏、秋两季安排,按月按旬拨给食堂;种子按播种计划,按季节拨给包产单位;饲料粮以牲畜头数定量,落实到畜牧场,专粮专用。这种集体统一管理和分配的办法,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调整变化、后期粮食生产的好转、留粮情况的改善,逐步变为口粮、饲料粮直接安排到农户、畜牧场;种子粮、储备粮集中保管。这个时期农村粮食消费量较低,粮食分配比较困难。
  三是1981年至1982年农村逐步推行承包责任制,粮食分配基本有4种形式:1、实行联产计酬、小段包工的核算队,粮食征购仍由生产队统一交售,留粮统一分配;2、实行包产到组、户、劳力的核算队,包产内的粮食,仍由生产队统一交售和分配,包产外的粮食,则由组、户、劳力自行支配;3、实行包干到组、户的核算队,其生产的粮食和征购则由组、户交售和支配;4、实行“双田制”的核算队,“征购田”由专业户承包交售征购粮,“口粮田”生产的粮食,由各农户自行支配。
  1983至1987年全省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时期,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生产,余粮户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余粮,缺粮户自产的粮食和国家统销的粮食,自给户自产的粮食,均由各农户自行支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