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农村留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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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6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农村留粮分配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6
页码: 97-1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粮食的分配方式经历了多次变革。从自由贸易政策到统购统销和“三定”,再到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等阶段,农村粮食的归集和分配方式不断改进,一直到1987年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止。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粮食的管理、收集、储存、分配都有了更为科学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口粮、种子、饲料等有了专门的管理和保管,粮食的流转也更加规范,逐步增强了农村经济的稳定性。
关键词: 福建省 农村粮食 分配方式

内容

一、农村粮食分配办法
  新中国成立至1953年11月,粮食流通领域沿用自由贸易政策,农民生产的粮食自行支配。1953年12月实行统购统销至1955年实行“三定”,以农户为单位划分余粮户、缺粮户或自给户。余粮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留粮,缺粮户生产的粮食和国家安排的统销粮以及自给户的自产粮食,均由农户自行支配。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到1982年,农村粮食则归集体生产,统一分配。在这27年中,又经历了三次变革:
  一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粮食统购统销在“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农业社为单位平衡余缺,计购定销,农业社的留粮实行统一分配。1956年10月省人委通知:“农业社在进行社内粮食分配的时候,必须保证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和不突破国家核定的粮食供应指标,同时,必须保证农业社内公用和全体社员的必需食用的粮食”。这段时期农村集体粮食分配情况:
  二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至1980年,农村粮食经营单位除1958年、1959年部分地方实行以公社或生产大队核算外,主要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粮食生产和分配。在这个时期,农村粮食生产和分配管理办法变化较大。
  1958年至1969年,农村集体粮食从收获到分配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制度。1960年初,为适应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从夏收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在生产大队统一领导下,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代表“三结合”的粮食管理制度。据闽侯、福安、晋江、南平、厦门等5个地市统计,在5676个生产大队中,就有5454个生产大队配备粮食管理员。粮食收获时,由生产大队组织验收委员会,在分别计算各包产单位产量的基础上,实行逐片验收,统一收割,统一打晒,统一过秤(田头、晒场、仓库“三过秤”)后统一入库的办法,粮食实行大队、生产队“两把锁”的粮食管理制度。口粮、种子、饲料和储备粮都由大队统一管理,实行专粮专用,专库保管,专帐记载,专人负责,并建立严密的出仓制度。1958年5月26日,中共福建省委提出:“农村粮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分期拨付,口粮到堂(食堂),指标到户,节约归己的办法”。口粮分夏、秋两季安排,按月按旬拨给食堂;种子按播种计划,按季节拨给包产单位;饲料粮以牲畜头数定量,落实到畜牧场,专粮专用。这种集体统一管理和分配的办法,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调整变化、后期粮食生产的好转、留粮情况的改善,逐步变为口粮、饲料粮直接安排到农户、畜牧场;种子粮、储备粮集中保管。这个时期农村粮食消费量较低,粮食分配比较困难。
  三是1981年至1982年农村逐步推行承包责任制,粮食分配基本有4种形式:1、实行联产计酬、小段包工的核算队,粮食征购仍由生产队统一交售,留粮统一分配;2、实行包产到组、户、劳力的核算队,包产内的粮食,仍由生产队统一交售和分配,包产外的粮食,则由组、户、劳力自行支配;3、实行包干到组、户的核算队,其生产的粮食和征购则由组、户交售和支配;4、实行“双田制”的核算队,“征购田”由专业户承包交售征购粮,“口粮田”生产的粮食,由各农户自行支配。
  1983至1987年全省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时期,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生产,余粮户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余粮,缺粮户自产的粮食和国家统销的粮食,自给户自产的粮食,均由各农户自行支配。
  (一)社员口粮人民公社核算队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后,集体内部的粮食分配是根据“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的原则,既考虑社员生活逐步改善,又考虑集体对粮食的需要;既保证社员基本口粮,又体现差别。社员口粮以基本口粮为主,适当结合按劳分配。1960年省粮食厅规定:“社员口粮标准,由大队统一规定一个幅度,允许增产多的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多吃点粮食。社员口粮根据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但在纠正口粮分配平均主义之后,有些社队又出现口粮分配过分强调按劳分配,一些无劳力、少劳力、多子女的农户基本口粮得不到保证。因此,1963年规定“生产队的口粮分配,应当保证社员基本口粮需要,保证‘四属’、‘五保,户基本生活需要。在这个基础上,对劳动多、劳动好的社员,给予必要的粮食奖励,适当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但要有一个合理的控制,一般规定,社员分到基本口粮和劳动奖励的粮食,以户为单位平均计算,每人占有的数量,比1955年当地实行粮食“三定”时规定的口粮标准,最多不超过15%。1966年后,农村口粮分配套搬大寨“突出政治,自报公议”的办法,工分粮的比例逐步减少甚至取消,严重挫伤社员集体生产的积极性。1974年以后,又逐步强调社员留粮标准,要体现增产多吃的原则,口粮水平较高的核算单位,平均口粮不超过300公斤。基本口粮部分按年龄分等定量,一般分三至四级;工分粮的比例,一般占10~15%,生产好的队占20~25%;对单身汉社员的口粮有所照顾。1978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做好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工作的指示》,规定“社员口粮分配,采取基本口粮分等定量和劳动工分粮、肥料粮相结合的办法。工分粮和肥料粮占总口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种子粮核算队扩大再生产需要的种子,根据生产计划,按照各品种每亩用粮需要计留,由队统一保管。
  (三)饲料粮核算队对集体和农户饲养的禽畜饲料,根据本队生产情况进行安排,一般以甘薯、大麦等杂粮为主。每头公母猪留粮75公斤,菜猪25公斤,耕牛50公斤,成群的蛋鸭也适当分配稻谷。留有饲料地的核算队,一般不再分配饲料粮。
  (四)集体储备粮福建农村集体粮食储备能力有限,即使在产粮区或丰收年份,也只是在粮食分配时勉强留点储备粮,其数量很少,而且基本是“夏储、秋冬用、春光”。1953年至1964年储备粮基本是周转粮和兑换粮。1964年开始,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才逐步建立集体储备,核算单位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留下口粮、种子、饲料后,还有余粮的,适当建立集体储备。集体储备粮,一般按照上交国家征购任务后可分配粮食总量的1%,最多不超过2%。1972年落实毛泽东主席提出“广积粮”的指示后,集体储备量逐步增多。这时,口粮高的核算队,增产的粮食除卖给国家多作贡献外,余粮中的40%用于提高口粮,60%作为储备;集体分配口粮在18O公斤以下的核算队,不建立集体储备。1964年至1983年国家代农村集体储备保管的粮食全省共6.06亿公斤,其中1983年为0.78亿公斤。
  集体储备粮,主要由核算队自行保管,确有困难的,由国家代管。代管形式如下:
  1、1964年采用两种办法:(1)延长周转粮期限,在一个生产季节以上,可凭“储备粮周转证”购买粮食,作价办法按规定办理;(2)国家代保管,不作价付款。在一个生产季节以上可将“储备粮存粮”取回,国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或实物。
  2、1966年到1984年夏季,国家代管的储备粮,凡作价付款的,收代管费用实物1%,存粮不付款的收实物0.5%。但储粮时间要在一年以上。
  3、1984年夏季开始,随着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和落实,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国家粮仓不足,无力承担“国代民贮”的任务,从此决定国家不再为集体或个人代管储备粮。
  (五)其他生产用粮核算队生产用粮,一般在全年粮食总产量2%以内提取,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修理小农具的劳动补贴。口粮在180公斤以下的,不提留其他用粮。但是,1959年至1962年社队提留的生产用粮越来越多,实际变成社队机动粮,全省有1亿公斤。此后,通过贯彻中央“保两头,挤中间”(保征购、保基本口粮,挤机动粮)的方针,取消社队机动粮,对生产用粮的提留进行限制,并由县统一附加5%,用于社队企事业用粮和保证国家任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完善,集体提留的生产用粮逐步取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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