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种子粮、饲料粮、周转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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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6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种子粮、饲料粮、周转粮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94-9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新中国成立后对种子粮、饲料粮和周转粮的调剂和供应管理体系。阐述了种子粮的生产单位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国家调剂的原则,以及推广良种和备荒种的方式。同时,解释了粮食部门与农业部门在种子经营方面的分工与购销情况,并提及价格与调拨以及经营改革等方面的内容。此外,还涉及了饲料粮和周转粮的供应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种子粮 备荒种

内容

一、种子粮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对粮食作物良种和救灾备荒种的调剂和供应,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种子经营,实行生产单位“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国家调剂”的方针,自力更生,立足本地,选好留足。除遇重灾或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从外地大量调进。良种就地繁殖,就地推广。对备荒种子贯彻“就地贮备,就地供应”的原则。
  推广良种坚持“一切经过试验、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动用备荒种子,须经农业部门检验认可。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因推广良种或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需要良种或备荒种者,则按以下次序解决:(1)就地调剂;(2)以粮换种;(3)国家借销;(4)确有困难者,国家供应。
  (一)经营分工与购销
  1952年至1957年6月,良种和备荒种,均由粮食部门负责收购、贮存、调拨和供应;农业部门负责提出购销、调拨计划和品质检验。1958年7月,省粮食厅、农业厅联合通知:凡过去由粮食部门经营的粮油作物良种和绿肥良种,其规划繁殖、收购、保管、调用和推广供应均由农业部门负责办理;未设有种子公司的县,委托粮食部门代购、代管或代供应。备荒种子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农业部门负责检验。
  良种和备荒种的收购计划,由省农业厅根据生产需要分别提出,由粮食、农业部门联合下达。各地农业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良种收购计划与有繁殖良种的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收购合同。1952年实行良种顶交公粮办法,以47.5公斤良种顶交公粮50公斤,每县每季度不超过1.5万公斤,用于县范围内区与区之间的群众换种需要。1954年以后,社队繁殖良种的基地,逐步建立在良种收购点周围的统购地区。良种收购凭种子公司收购凭证向所属粮站顶抵粮食征购任务;完成征购任务后超购的良种,可以加价收购或以种换粮,良种价格加成由农业部门负责,加价部分由粮食部门负担。收购繁殖基地没有征购任务的良种,粮食部门凭种子公司的收购凭证,按统购价就地偿还同品种、同数量的粮油。
  1962年为解决农业部门种子公司经营良种进行地区间调剂的需要,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由粮食部门拨给农业部门750万公斤原粮,作为农业部门种子周转粮。
  70年代为加速水稻优良品种繁殖,农业部门曾组织科技人员到海南岛崖兴、陵水繁殖种子,由粮食部门异地划拨粮食指标。
  备荒种子的收购,由粮食部门结合征购入库,把纯度高、质量好的粮食挑选备用,专仓保管。1973年针对备荒种计划不落实,贮存分散,种、粮不分的现象,改按自然灾害规律、交通条件,集中几个粮点专仓贮存,逐步形成集中保管,重点经营,做到“随时有灾,保证供种”。
  良种和备荒种的供应,一律采取“以粮(油)换种,等量交换,分别作价,差额找补”的办法。购买良种单位,先将换种的粮油交售给当地粮食部门,种子公司凭粮食部门的兑换证明,供应同等数量(或按规定折率)的良种。备荒种子则贯彻“发动群众自选自留,互相串换调剂为主,国家贮存供应为辅”的原则。1956年规定:“除受灾户因灾缺种以及大量开荒、改变耕作制度,扩大种植面积等造成种子不足时,经当地党委批准发给粮票,由国家供应,不必以粮换种,并不顶统销指标外,其他一律实行以粮换种”。此后,备荒种一般只限于大面积受灾地区,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由粮食部门发给凭证供种,不再发放粮票;非灾情需要的备荒种,则按“以粮换种”办法供种。
  供应剩余的良种和备荒种,在该作物播种结束两个月后,经农业、粮食部门研究转作商品粮处理。
  (二)价格与调拨良种收购和供应价,由农业部门按当地同品种商品粮上等统购价作基价加成核定。
  备荒种子收购和供应价,由粮食部门分别按当地同品种商品粮(油)购销价按质论价。
  以粮(油)换种,换进的粮油按统购价按质论价。
  种子调拨,按良种和备荒种的分工,由主管单位分别办理调拨手续。种子的收购、供应作为购销处理;种子调拨纳入粮食调拨计划。
  良种经营亏损,则由农业部门负担;救灾备荒种子经营亏损,50年代由民政部门在本县自然灾害救济款中解决,60年代以后,逐步转由粮食部门负担。
  粮食部门为农业部门代购、代供、代保管的费用率,1954年保管良种费用,按原收购价4%计算,损耗按规定处理,若有溢余,为农业部门所有;1962保管种子周转粮的保管费按总值1%计算,如果代供应另加手续费1%;1974年代购兼代保管者,按代购总金额2%计算,代供应者按代供应总金额1%计算;代购代销兼代保管者,按代供应总金额3%计算。代购、代保管、代供应的损耗、运费等按实向种子公司报销。
  (三)经营改革
  1982年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体制后,农村粮食生产单位和农户要求种子部门也采取多种形式收种、供种。因此,在计划渠道为主的前提下,适当开展部分良种议购议销。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之后,50年代制定的种子购销办法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一是手续繁,环节多,不方便群众。二是结算难,亏损大。1983年至1984年全省积压杂交水稻良种168万公斤,按当时规定每1公斤良种换原粮10公斤计算,全省要贴补粮食1512万公斤。从1979年至1983年每年拨付种子部门原粮指标3400万公斤,平均只收回2350万公斤,5年共有5250万公斤粮食无法收回。因此,从1985年麦收开始,全省粮油作物良种全部采取种、粮脱钩,按照种子生产价值确定购销价格。各繁育种子单位向种子部门交售的良种,不再顶抵粮油征购任务;种子部门供应的良种,也不再采取“以粮换种”的办法。在省内、外调拨良种一律由双方协商价格进行结算,不再办理粮食指标划拨手续。基层粮食部门在没有种子公司购销点的地方,仍实行良种代购、代销、代保管的“三代”。备荒种子仍由粮食部门负责贮存和调剂,种子部门负责检验。
  二、饲料粮
  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所需的禽畜饲料用粮,一般由自己留粮解决,国家不供应。只有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自己无力调剂时,才由国家适当予以供应。国家对饲养场、畜牧场和商品猪基地安排一部分饲料用粮,以发展畜牧业,丰富市场副食品供应。从1978年至1987年共供应饲料粮8174万公斤,平均每年供应817万公斤。
  三、周转粮
  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因临时经济困难,国家允许他们将口粮、种子、饲料暂时卖给国家,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让其购回。
  周转粮出售什么品种就购回什么品种。购回的有效时间,原限定在一个生产季节内,1964年改为限定一年内,逾期无效。国家经营的周转粮,购进时按当地同品种统购价付款,售出时加8%收款。从1964年至1983年,全省经营周转粮8.89亿公斤,其中有一部分是公社和生产大队机动粮。
  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国家根据需要还同生产单位、社员之间进行品种调剂兑换。如用稻谷兑换糯谷、粳谷和豆类;用稻谷向甘薯产区农民兑换甘薯干;用甘薯干向小麦产区兑换小麦。从1964年至1983年品种兑换数达21.35亿公斤。
  1984年全省粮食部门经营的周转粮、兑换粮和代社队保管的储备粮达1.57亿公斤,占全省正常库存量的15%左右。除按规定收取费用外,国家1年净亏保管费和利息397万元。由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变革,从同年底起国家不再从事周转粮和品种兑换业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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