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奖售粮、甘蔗补助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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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6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奖售粮、甘蔗补助粮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91-9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三年困难时期进行的粮食奖售政策,以及甘蔗补助粮政策。粮食奖售政策分为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和甘蔗补助粮两部分,奖售粮覆盖范围和标准逐步缩小和降低。1985年4月1日起,奖售粮一律取消。甘蔗补助粮政策实行超过基数补助粮食的办法,随着省内粮食安排情况和购销体制的改革而有变化。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奖售 农副产品

内容

一、奖售粮
  在三年困难时期,由于粮食减产,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吃粮低于邻近余粮区,有的甚至发生粮荒,因而不愿多种经济作物。为了扶持、发展经济作物和其他农副土特产品的生产,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61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售的指示》,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蚕茧、出口白木耳、主要中药材、鲜目鱼、目鱼干、香花等21种农副产品和猪、禽、蛋的收购,奖售粮食。1962年奖售范围又增加水产品、土纸、烤烟、晒烟、棕片、生漆、木炭、草席、柑桔、薏米等14种。
  1963年6月,省粮食厅《印发1963年收购主要农副产品奖售粮食标准表的通知》。当时收购农副产品,有奖售粮食的有37种:花生(计划外收购)、油茶籽、油菜籽、烤烟(分计划内、计划外)、晒烟、黄麻(计划外收购)、龙舌兰麻、桐油、桕油、棕片、生漆、毛竹、篙竹、土纸、文化纸、粗料纸、高级纸、棉纸、木材、甘蔗、松脂、松焦油、生猪、鲜蛋、桑蚕茧、薏米仁、莲子、笋干、中药材、茉莉花、玉兰花、鲜地瓜、土豆、红心甘茹干、鱿鱼干、茶叶、香菇等。
  1964年,随着经济建设的恢复发展,工农业产品的增加,市场情况日益改善,敞开供应的商品逐步增多。当年,退出奖售的品种有篙竹和中药材中的红花等8个品种。收购生猪、甘蔗、土纸、桐油、烤烟等的奖售粮食标准也有所调整。
  1965年下半年开始,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逐步减少奖售项目,降低奖售标准。木材收购取消奖售。生猪收购,除城镇和缺粮区外,一般地区不予奖售,奖售标准也从原定每50公斤毛重生猪奖售粮食50公斤降到25公斤。但不久生猪收购出现困难,奖售标准又逐步调高。1966年奖售范围和标准又有变动,油菜籽、薏米、棕片退出奖售;甘蔗、棉花、香菇、蚕茧、烤烟、龙舌兰麻、苧麻、土纸、松脂、木材、毛竹、篙竹、紫云英等调整了奖售标准。1967年退出奖售范围的有龙眼、荔枝、香蕉;调整奖售标准的有花生果、松脂、桑蚕茧、甘蔗、棉花、木薯、蚕茧、桐油、桕油、生猪、苧麻、土纸、烤烟、毛竹、白笋干等15种。1968年退出奖售范围的有原盐、木薯、茧壳、畜产品、银耳、鱿鱼干、草菇、藕片、水仙花头、金定鸭蛋、连城甘茹干、名贵鸡、桕油等13种。
  “文化大革命”期间,曾把实行奖售作为搞物质刺激加以批判,一再强调缩小奖售范围,降低奖售标准,结果生产上不去,国家收购农副产品工作面临困难。因此,尽管奖售的品种不断有所变更,但奖售品种总数仍在扩大,奖售标准仍在提高,奖售粮数量急剧增加。1973年3月,为了控制奖售粮数量,解决地区之间由于奖售标准不一致,影响生产、收购等问题,全国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国务院规定奖售粮食的农副产品有68种,其中福建没有生产,也无收购任务的有31种(主要是中药材),毛竹、篙竹、木材产区,又是粮食生产区,不再执行奖售粮食办法;国务院未作规定,允许省内自定的奖售品种有花生果、油茶籽、油菜籽、芝麻、生猪等5种。1973年以后,逐步增加或恢复奖售的有土纸、紫云英种子、出口名贵鸡、金定鸭蛋、小煤窑、食盐、烤烟、芦笋等8种。到1978年全省有奖售粮食的农副产品为47种。至1984年,根据粮食连年丰收,市场供求形势更好,实行粮食奖售的农副产品只剩下花生果、生猪、杜仲、厚朴、烤烟、土纸、出口活塘鱼、对虾、出口名贵鸡、莲子、香菇、野生动物皮张、芦笋、出口黑白瓜子、松脂、小煤窑、食盐等17种。
  1961年至1984年的24年间,全省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不包括甘蔗补助粮)共18.49亿公斤,占同期农业销售量的17%,占国家征购量的6.2%。在奖售粮中,收购生猪奖售粮占首位。从1973年到1984年的12年中,奖售粮开支13.12亿公斤,其中生猪奖售粮就达6.40亿公斤,占48.78%。
  1978年后,农村粮食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不少农民拿了奖售粮,又以议价卖给国家或到市场出售。国家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形成补贴差价的一种手段,到1979年全省奖售粮开支总数占农业销粮量的28%。奖售粮增长过快,出现了新矛盾:一是奖售粮增长数量超过粮食增购数量,给国家粮食收支平衡带来很大困难;二是国家每年收购的粮食大量回到农村,增加经营环节,造成又购又销;三是増加了粮食经营亏赔,加重了财政负担。
  1985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通知,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一律取消。因取消奖售粮而缺粮的问题,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向国家粮食部门购买议价粮。
  二、甘蔗补助粮
  福建是我国五大蔗糖基地之一,1976年国务院提出“糖料生产要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吃糖要立足国内,奋战二三年,不吃进口糖”,要求福建蔗糖生产有较大的发展,1976年至1980年,年产糖要达到25万吨以上。为了支持福建甘蔗生产,国务院从1976年至1979年每年固定拨给贸易粮1亿公斤,1980年又增拨0.5亿公斤。1981年起把固定补助改为超产超购补助,吨糖吨粮,由省包干使用。省把它列为甘蔗专项补助粮,纳入粮食购销计划统一安排。
  从1976年起,在甘蔗生产区核定甘蔗产量基数。基数内交售的甘蔗,不补助粮食(原来种甘蔗的耕地没有计产定购粮食);超基数交售的甘蔗,实行蔗粮挂钩,补助粮食。龙溪、厦门、晋江三个地(市),以1973年榨季蔗糖实际产量为基础;莆田地区,以1971年搾季的蔗糖实际产量为基础。全省甘蔗基数为98万吨,其中厦门市7万吨,龙溪地区44万吨,晋江地区11万吨,莆田地区36万吨。1980年蔗粮挂钩办法又扩及福安、宁德、长汀三县。
  为照顾仙游、莆田种蔗密集区社员口粮偏低的实际困难,1976、1977两年,各另拨给甫田地区1000万公斤原粮作为主产区蔗农口粮困难的专项补助。
  甘蔗主产区实行超过基数补助粮食的办法,随着省内粮食安排情况和购销体制的改革而有变化。
  从1976年起,超基数每交售原料蔗1吨,补助原粮125公斤,每交售土糖1吨补助原粮1000公斤;达不到甘蔗基数的,按上述标准扣回粮食。同时,还辅之以奖售政策,即每收购原料蔗1吨奖售化肥5公斤,给返销糖10公斤。返销糖每50公斤可换购原粮100公斤,或化肥20公斤,或加价15%。1979年因省内粮源不足,取消返销糖换粮,改为化肥兑换,斤肥斤糖,后又改为小麦1.5公斤换购返销糖1公斤。1981年为增加糖源,除原定小麦换购返销糖外(其中40%付稻谷,60%付小麦),增加奖售氮肥半公斤,1982年规定,自留糖如卖给国家,1斤糖换购1斤尿素。
  从1982年榨季开始,甘蔗补助粮按10%付给差价款,每50公斤补助粮给平、议差价款15元,以县为单位,群众愿意拿钱的就付款,群众愿意要粮的就给粮。
  为了增加蔗农的经济收入,更好地促进甘蔗生产,1983年全省调减甘蔗基数40万吨,减少甘蔗基数,增加蔗粮挂钩数量,国家要多开支粮食0.5亿公斤。全省甘蔗基数调减后为58万吨,其中福州市1.5万吨,厦门市4万吨,龙溪地区25.7万吨,晋江地区6.7万吨,莆田地区20.1万吨。甘蔗基数调整后,省对地、地对县实行基数包干,县掌握5~10%机动数,用于丰歉调剂。各县调减基数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按省调减后的甘蔗基数,根据各社队的具体情况,由糖厂或食糖办公室调整落实到农户;二是按省调整后的甘蔗基数折算为粮食征购任务,与原定征购任务一并计算,统一入库;或者把基数全部取消,出现的粮食缺口,由县、市自行负责补上,然后实行见蔗付粮。
  1984年全省58万吨甘蔗基数全部取消(国家多开支粮食0.725亿公斤)。当时所需的平、议价粮差价补贴1000万元,由省财政和蔗区财政各负担一半。甘蔗基数取消后,实行见蔗付粮办法。
  从1985年榨季开始,取消蔗粮挂钩,按甘蔗综合价收购(即把补助粮的统销价与议价的差价补在甘蔗收购价上),国家不再安排补助粮,其所需口粮,由市场调节解决。但鉴于当时沿海地区缺粮季节粮价上升,为照顾蔗农利益,决定每收购1吨甘蔗,供应50公斤原粮,按略高于定购价的特定价格供应。1986年每收购原料蔗1吨,按成本价供应原粮62.5公斤,1987年改按粮食定购价供应,供应数量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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