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口粮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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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5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口粮统销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88-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口粮统销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一般粮区和灾区、沿海小岛、突出部和渔区、经济作物区和蔬菜区、侨区、民工口粮补助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农村粮食 口粮统销

内容

农村缺粮人口口粮的统销形式,有定销、返销和借销之别。
  定销。对沿海小岛、突出部、人多地少的正常缺粮队(户)以及常年缺粮的经济作物队、菜农、渔民、盐民等,根据其缺粮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核定其粮食供应数量。
  返销(回销)。对原定余稂队、自给队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而暂时缺粮者,根据其当年受灾减产程度及生产自救能力,由国家暂时核定销售指标。
  借销。对某些生产队或农户因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或暂时缺粮,但又不属于国家定销、返销对象者,按统购价借销,待新粮收获后还粮还款。
  从1953年至1987年,统销给全省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达95.2亿公斤,年平均2.72亿公斤。国家统销的粮食,加上农民自产的粮食扣减征购后的留粮量,口粮实际消费量为1486.54亿公斤,年平均42.47亿公斤。年人均口粮从1953年的245公斤提高到1987年的290公斤。
  一、一般缺粮区和灾区
  福建人均耕地少,地区间人地比例很不平衡。人多地少的沿海地区有相当多的队、户粮食不能自给,即使耕地稍多些的地方,但因生产条件差、产量低,口粮也缺。全省正常缺粮人口主要分布在惠安、晋江、南安、安溪、连江、平潭、福清、诏安、仙游、莆田等县和福州、厦门郊区以及闽东、闽西革命根据地和少数民族等贫困地区。对这些缺粮区,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以定销或返销。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把贫困地区的群众生活列为妥善安排的重点,对全省15万贫困户(80万人),在扶贫工作的基础上,予以减购或增销,使每年人均口粮达到200公斤以上。1984年,对水稻种植地区人均口粮安排达200公斤以上;水稻、甘薯兼作区达180公斤以上。对于革命根据地的孤老和无劳力耕种承包土地者,则按当地城镇居民定量标准发证,从农村回销粮中按月定销供应。1987年全省农村常年定销粮为1.88亿公斤。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政府不断发动群众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大大增强了农业抗灾能力,但由于全省自然条件复杂,即使丰收之年,也有一些地区或某个作物品种受灾减产。重灾之年,灾民600——800万人,需减购增销2~2.5亿公斤;中灾之年,灾民300~500万人,需减购增销1~2亿公斤;轻灾之年,灾民100~300万人,需减购增销0.3~0.5亿公斤。因此,国家每年总要拨出大批粮食、物资及救济款,为灾民解决生活问题,并帮助他们恢复发展生产。
  1956年,闽东地区遭受风、水、旱、虫等较大灾害,粮食严重减产。为了解决灾区缺粮困难,当年减购增销0.35亿公斤,1957年春,从外地调拨一批粮食增加福安、福鼎、霞浦、宁德、连江等县供应。在调进粮食中,除71万公斤从福州、闽侯等地调进外,其余760万公斤大米从江西农村远道运来,这批大米由福州转运时每50公斤大米作价11.8元,福安零售价只10.4元,加上从福州到福安的运杂费0.92元,每50公斤亏损2.32元。灾区人民感动地说:“百年未有的大灾害,千年未有的好政府。”如1983年7月25日,诏安县秀篆乡遭受台风洪水灾害十分严重。全乡房屋倒塌1780间,死亡69人,有501户2800多人无家可归。国家及时拨出大米13.92万公斤,各地还支援粮票4.65万公斤、大米0.59万公斤、原粮1634公斤、馒头3200公斤,以及棉布、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灾民刘香片,一家4口,房屋倒塌,丈夫身亡,家存粮食、用具及衣服全被洪水冲走。国家补助大米150公斤、人民币600元,以及棉被、衣服等,使其安下家来。
  二、沿海小岛、突出部和渔区
  福建海岸线长,岛屿多、港湾多,沿海居民住地多在丘陵地带,人多地少,粮食产量低。为保证这些地区农民基本口粮的需要,对于1964年省第七次海防会议确定的沿海20个小岛和32个突出部,其农民每人月平均口粮,小岛定为15公斤,突出部定为12.5公斤。达不到此标准者,由国家给予定销。1978年省粮食厅会同水产厅派人先后到连江、平潭、莆田、惠安、晋江、泉州、霞浦、同安等县重新核定定销指标。核定结果,全省小岛、突出部39万人,国家年定销4633万公斤,比原定销指标增加729万公斤。1983年以后,这个定销数一直维持到现在。
  内外海渔民的口粮统销,一部分按市镇定量供应,一部分按农村回销定销供应。全省内外海渔民,从50年代18万人增加到1987年26.4万人。其中按城镇人口发证供应的从8万人增加到11万人,按农村定销供应的由10万人增加到15.4万人。供应标准:1964年规定,外海渔民每人每月成品粮22.5公斤,内海渔民16.5~17.5公斤,以基本核算为单位,定船定员,一次落实,分月供应。安排之后增加的内外海渔民的口粮,在核定的指标内自行调剂解决。1973年和1974年另安排2500万斤专项用粮,解决近8万未发证渔民的口粮。海涂养殖场的专业养殖人员,以亩定员,由生产队分配口粮,不足部分从农村回销粮中补足。属于农业生产队副业的渔船、临时或季节性生产的渔船,其口粮由生产队安排。
  三、经济作物区和蔬菜区
  国家对经济作物区、蔬菜区农民的口粮供应,从1953年起,按农村一般缺粮回销办法安排;1955年后,还给以必要的粮食统销,包括自产粮在内,除种子、饲料按规定标准留粮外,他们的口粮不低于邻近余粮队水平。
  1978年以后,福建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逐步扩大,缺粮农户不断增多,统销量也相应增大。1987年全省经济作物面积357万亩,比1978年增加87万亩,由国营粮食商业供应的平价粮1077万公斤;对部分农户自行改种经济作物的,则供应议价粮或由市场调节解决。
  1973年,全省划定六市、六县(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三明、莆田、龙岩、永安、邵武、宁德、建阳)为蔬菜基地县,菜农人口18万人。1974年10月,省革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近郊区的生产,应当以生产蔬菜为主,同时生产其他副食品”,“就地生产、就地供应,划片包干,保证自给,必要时还要支援外地”的方针,蔬菜面积按城市居民每人2厘(福、厦2厘半)计划划定。1981年起发展到福州、厦门每人3厘至3.5厘,其他县市2.5厘至3厘。
  菜农口粮供应不低于邻近产粮队社员的标准,自产粮中留下饲料、种子后还有余粮的顶一部分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给以定销,定销指标一年一定。供应办法,实行粮菜挂钩,基本口粮部分按人分等定量,奖售部分分别按蔬菜交售数量和交售品种、价值计算奖售。
  四、侨区
  福建是我国主要侨乡之一,全省归侨20万人,侨眷400多万人。从1953年起,国家对华侨回国定居农村者,按粮食统购统销办法给予特殊照顾。余粮户予以少购,缺粮户增加定销。1983年8月,省粮食厅、省侨务办公室转发商业部、中侨委《关于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定居农村归侨口粮供应问题的批示的情况和意见》,结合福建情况,又作了如下规定:
  1、定居农村后,由国家按新粮登场前的归侨粮油标准供应1年;满1年后,再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发证供应,由回销粮项目中开支。
  2、1978年以前的归侨中,个别年老体弱、无人抚养,口粮有困难的,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由回销粮项目中发证供应粮油。
  3、1979年1月1日后定居农村仍健在的归侨,凡未按规定办理粮油供应手续的,个别口粮确有困难需要补助者,酌情给予一次性补贴。
  国家除粮食供应数量给归侨以特殊照顾之外,还在粮油品种、质量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即使在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也坚持全部供应好粮和好油,不搭配杂粮和其他油。晋江侨区仅1964年春节期间就调剂照顾供应归侨、侨眷糯米29万公斤,精粉15万公斤,专用面粉29万公斤,米粉、面线、大豆等48万公斤。对归侨、侨眷的婚丧喜庆、建筑房屋等也供应一定数量的补助用粮。
  五、民工口粮补助
  农村人口参加国家兴修水利、筑路和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除自带口粮外,每人每天补助0.25公斤成品粮。从1957年到1984年共支出3.97亿公斤,平均每年开支1418万公斤。1985年4月1日起,取消民工补助粮,改由市场调节解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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