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农村粮食计划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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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5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农村粮食计划供应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23
页码: 80-102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农村粮食计划供应情况,其中包括了统销办法、口粮统销、奖售粮、甘蔗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周转粮、农村留粮分配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农村粮食 供应

内容

第一节 统销办法
  一、协商统销
  1953年12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农村缺粮人口所需口粮均由市场自由贸易解决。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初期,国家粮食部门在城乡组织粮食供应的同时,还委托2425家私营粮商代理销售业务,并建立了粮食市场675个,允许农民进场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每年晚稻统购一结束,农村粮食统销就逐步展开。到1954年5月底,全省已有6425个乡村实行了粮食统销。
  1954年11月,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办法》,规定计划供应的粮食种类,暂定为大米、面粉、黄豆、小麦等4种。本着“多缺粮多供应,少缺粮少供应,不缺粮不供应”的原则,对一般缺粮农民、经济作物区和灾区,由上级政府提出粮食销售的控制数字,结合征购工作,全年一次计算数量,分期供应。经群众民主评议、区公所批准,按户发农村粮食供应证,按月凭证供应。供应面大、量多的缺粮乡村,按户定量发证,由供销社代供应;供应面较大,但供应量较少的乡村,采取按户不限量发证,由供销社凭证供应;供应面小,供应量不大的乡村,由乡政府开具名单,交供销社凭名单和证明供应。
  当时,农村粮食统销还没有制定具体细则和制度,有些地方粮食统购多了些,没有在统购的同时,落实安排好农村的口粮,致使1955年4至5月间一度出现“人人谈粮食,家家讲统销”的紧张局面,经过统销补课,紧张的情况才稳定下来。1955年下半年在一些地方又出现供应偏紧情况,少数地方发生抢购粮食现象。
  二、定销回销
  (一)1955年9月,农村实行粮食“三定”,规定各类缺粮户的用粮标准:种子用粮按实际需要;一般缺粮区的口粮、饲料用粮标准,稍低于当地产粮区标准;按照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其口粮、饲料用粮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灾区的口粮、饲料粮,低于当地缺粮户的用粮标准。全省粮食定销结果:定销户96.57万户,人口431.92万人,定销粮食2.93亿公斤。通过粮食定销,使农村粮食统销走上了制度化。
  1956年初,为了加强农村粮食统销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粮食统销补课工作,采取回忆对比、启发教育,树立增产节约观念,划分余缺界线,合理安排统销。据44个县统计,经查有问题的727个乡,占总乡数16.2%,国家补销粮食0.11亿公斤。
  同年10月,省人委发出《1956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办法》,提出实行以“三定”为基础,以高级社、初级社为单位进行定销;未入社的农户,仍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定销。但1955年、1956年粮食丰收后,有些地方滋长了盲目乐观情绪,贯彻增产增购不力,加上粮食生产又不平衡,加重了国家粮食供应的负担。同时,改按以农业社为单位平衡余缺,指导不力,分配关系没处理好,普遍放松了粮食供应,致使1956年虽然粮食增产5.43亿公斤,征购粮食入库只增加0.64亿公斤,而销售却增加1.32亿公斤,挖了国家库存。
  1957年7月2日,中共福建省委向各地、县委发出《关于当前各项工作的补充指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粮食统销整顿补课。8月间,组织全省农村干部讨论粮食问题,坚持在“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证国家正常的粮食收入,控制粮食销售”的方针,并强调“三定”留粮标准不能减少,定销数量不能增加;粮食生产超过“三定”定产部分,国家酌情增购或减销部分粮食。
  1953年至1957年,农村缺粮人口,每人全年口粮数(包括国家供应的粮食)沿海地区一般为210~220公斤,山区为220~240公斤。
  (二)1958年1月,省人委颁布《1958年至1960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办法》,指出今后三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坚持以1955年的“三定”为基础,对缺粮社(户)仍采取一年一评,在1957年定销的基础上,对增产部分以60%顶销。同年5月,省人委发出《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包干实施办法》,提出对缺粮社(户),实行包干统销,三年不变。这些办法基本上被“大跃进”搞乱了。1958年在大放粮食“高产卫星”后,中共福建省委于当年10月作出放宽粮食供应的决定,吃多少粮供应多少粮。11月2日《福建日报》发表社论:《鼓足干劲搞生产,放开肚皮吃饱饭》。在粮食分配上,大搞平均主义,实行供给制,要求社员拆除炉灶,在自然村或生产队统一办食堂,实行“粮食由我管,吃饭由我包”。但为时不久,不少生产队出现断粮现象,暴露出这年所谓粮食大增产的虚假性。
  1959年入春后,全省粮食紧张情况逐步发展,局部地区相当严重。这年全省农村人口包括口粮、种子、饲料在内的粮食消费量人均只有225公斤,有500万人口每人每月口粮不超过15公斤原粮。粮食紧张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交通方便、人口稠密的沿海地区,晋江地区缺粮人口就达324万。晋江县4月25日至27日的三天中,就发生群众擅自打开国家或公社粮仓事件4起,被抡去粮食5000公斤。南安县黑市大米苺50公斤达50至70元,甘薯干30至50元。此时,国家粮食购少销多,库存薄弱,调度不灵。中共福建省委于4月22日至27日召开各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要求各级党委把粮食工作作为当时全党中心任务之一,按核定的粮食销售计划和口粮最低标准,迅速安排落实到生产队和食堂;粮食调拨必须服从全局统一调度;把春粮统购工作抓好,充实国家粮食库存。12月,中共福建省委又发出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通知,在整顿城镇粮食定量供应的同时,对农村粮食统销也进行了检查和安排。1960年到1962年又实行新的粮食“三定”。这时的粮食“三定”,以人民公社所属生产队为单位进行核定,数量确定后,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评,每年增产的粮食,对缺粮队顶销60%。
  1960年粮食生产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加上1959年高估产带来了高征购,大量挤占了农民口粮。全省农村人口每人包括口粮、种子、饲料在内的年消费量只有203公斤。因此,农村粮食安排更加困难,春季口粮有困难的人口比上年更多。由于口粮短缺,加上当时限制甚至不准农村公社社员经营农副业生产,农民缺粮得不到补充,以致大批农民因营养不良患了浮肿病,部分农村出现了饿死人、逃荒、卖儿卖女的情况,严重缺粮的龙岩地区情况更为突出。
  1960年3月4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粮食厅党组《关于当前安排群众生活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要求根据省委第一书记叶飞3月3日“关于一定要安排好群众生活”的批示精神,参照粮食厅党组意见,在3月份内把占10%口粮较紧的生产队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保证不闹粮食问题。5月26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召开地市财贸书记会议进一步安排好人民生活讨论纪要的报告》。7月12日,中共福建省委又发出《关于进一步管好农村人民生活的指示》。7月27日,省粮食厅副厅长郝绍在省人民广播电台发表讲话,要求各地进一步安排好群众生活。在此期间,各级党委书记亲自挂帅,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一个以粮食为中心、食堂为重点的安排群众生活运动,主要措施是:
  1、根据“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生活”的原则,各级党委都应有一位书记负责抓生活,把它当作一项中心任务去抓。针对群众粮食困难,食堂办不好的情况,提出“政治进食堂,干部下伙房”的口号,全省抽调2.5万多名干部、党团员到农村食堂当管理员、炊事员、会计员。县、社、队三级办了8000多个食堂“试验田”。1960年农村兴办公共食堂68530个,28万户1193万人在食堂吃饭。对社员的口粮,实行“以人定量,指标到户,粮到食堂,节约归己”的办法。(这种集体食堂,不便于群众安排生产和生活,对克服粮食困难,安排好群众生活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2、结合粮食征购,摸清情况,适当减购增销。春收作物首先用于安排生活,并增销粮食0.27亿公斤。夏粮减产之后,国家适当减购。夏购结束后,不少地方社队全面进行了清仓盘点,通过澄清产量,又退购0.26亿公斤。对上缴到省的粮食,由原定4.68亿公斤降到3.93亿公斤。
  3、贯彻“低标准、瓜菜代”的方针,号召广大群众种菜栽瓜,扩种早熟作物;普遍开展采集代食品,计划用粮,粮菜混吃;建立蔬菜、油料、词料基地。
  1961年,粮食产量降到历史最低点,青黄不接季节,全省农村吃粮有困难的达349万人,虽然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群众的生活安排,但由于粮食、副食品还十分紧缺,人民体质普遍下降,全省浮肿病人继续增加,因营养不良而死亡的现象还未完全停止,集体盗粮、抢粮事件还时有发生。7月,省委候补书记杨文蔚在省委常委会议上说:“近几年,粮食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存在许多严重的缺点和错误,认为农业增产不难,因此估产过高;在粮食分配上,存在着主观主义和盲目性;在粮食安排上,没有遵循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违背了有多少商品粮发展多少事业的规律。同时群众观念薄弱,对几年来重复发生的缺点和错误,长期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应有的严肃态度,不仅没有很好地接受教训,反而错误地提出粮食征购先下手为强的指导思想,以为粮食拿到手,就可以稳定局势,即使购了过头粮,认为过了即退,就不会过。”为了安排好群众生活,中共福建省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把农村生活安排列为当时全党首要任务,提出“放手发动群众,增产节约,生产救灾,节约度荒”的生活安排方针,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1961年秋季,中共福建省委第一书记叶飞到莆田等地农村调查研究,针对当年农业受灾严重,群众生活更加困难的局势,根据社员群众的愿望与要求,提出了“一人一分自留地,冬季自由种一季”的设想,经省委研究,正式作出了决定:在全省农村扩大社员自留地,社员自留地每人应有1分,一般可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7%。当年冬种,每户社员可向生产队借种一亩地,有条件的可以每户超过一亩,谁种谁收归谁所有。“冬种自由一季”的政策,在全省各地普遍推行,对度过当时的生活难关,鼓励社员努力恢复、发展生产以补充口粮,起了重要作用。
  1961年度在减少粮食征购任务2.3亿公斤的同时,增加回销粮指标0.21亿公斤。秋收之后,结合征购,实行“包产包购,增产不增购,轻灾照购少吃,重灾少购少吃,特灾少吃救济”的政策,国家又在灾区增销0.28亿公斤,并实行收购主要农副产品奖售粮食和工业品的政策。同时,为了增加农村劳动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减轻国家供应压力,在全省范围内普遍进行了压缩城乡统销人口,全省净减统销人口48.8万人。为补充城乡人民基本供应,当年接收中央调入粮0.77亿公斤,地方又进口粮3258万公斤。
  当年夏季,中共中央提出公共食堂要坚持自愿原则后,全省停办了农村公共食堂,口粮分配到户,农户恢复自理伙食。
  作为暂度粮荒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个食物代用品的群众运动,各地、市委和47个县、市均成立代食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省代食品办公室举办代食品训练班,并在福州、漳州分别举办了全省代食品展览馆。各地普遍采取群众运动与专业队相结合,采集各种代食品6627万公斤,包括干菜、野生淀粉、马尾藻等,在福州、厦门等几个城市还制造叶蛋白、人造肉精、人造蛋粉等代食品。
  经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大办农业的指示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60条)后,1962年粮食形势开始好转,比1961年增产3.52亿公斤。农村粮食分配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保两头、挤中间”的原则(保国家征购任务,保社员基本需要,挤社队机动粮),并普遍采取四条措施:一、组织社队之间余缺调剂,亲邻相帮,有借有还;二、动用县、社机动粮和附加粮;三、对缺粮的队合理安排回销供应,全年安排回销1.97亿公斤,压缩社队机动粮1亿公斤。同时,整顿社队企事业用粮,使这项吃供应粮人口由1961年22.16万人压缩到1962年底4.5万人;四、在征购包干的基础上,实行“多产、多留、多吃”的政策,继续贯彻统购粮奖售工业品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办法。因而使1962年度农民集体分配的口粮比1961年增加7%,特别是农民从自留地、自由一季收获的粮食和出售农副产品所得奖售的粮食比前两年大量增加,农民生活普遍得到初步改善。
  1963年粮食产量增加,农村社队留粮增加3亿公斤。但从1962年冬至1963年4月中旬,全省有二百天没下过透雨,5月份出现大旱,严重影响夏粮生产。春收作物面积又减少142万亩,同时实行以生产队包干购销,丰歉不能调剂。因此,生活困难的人口有267万人,国家销售粮食达2.49亿公斤。全年人均集体分配的粮食(包括口粮、种子、饲料)为230公斤,仍比1962年增加8%。
  1964年粮食增产4.01亿公斤,国家多购1亿公斤,农村留粮又增加3.01亿公斤。但当年粮食只在春、夏季增产,秋季平产,有些地方甚至减产,以至1965年上半年全省又有284万人口粮匮缺,缺粮人口多在沿海甘薯产区。3月下旬,省粮食厅抽调12位干部带领省干训班学员102人到莆田、晋江、惠安、福清四个县协助抓农村生活安排。全省从秋收到翌年夏收安排供应粮食7037万公斤,使得1964年人均集体分配的粮食为248公斤,比1963年增长7.8%。1965年上升到260公斤,农村用粮情况逐年有所改善。
  (三)1966年为稳定农村粮食合理负担,对征购任务明显畸轻畸重和又购又销突出的生产队作了合理调整,全省缺粮队为1.59万个,比1965年减少0.11万个。当年定销粮食1.23亿公斤,比1965年增加7.8%。
  1967年,全省粮食产量因自然灾害比1966年减少1.6亿公斤。减产主要分布在生产比较稳定的山区。因此,当年征购比上年减少2.26亿公斤,国家粮食库存下降,交通运输又受“文革”动乱影响时续时断,粮食调度不灵。福州、连江、惠安、福安等县市粮食供应紧张。
  1970年至1972年粮食继续增产,产量上了个新台阶,1972年粮食产量比1969年增长33.9%。而农村粮食分配上尚执行“先留后购”政策,影响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农村粮食统销又有所放松,造成粮食安排的困难。
  1973年至1975年,尽管粮食情况比较稳定,但当时提出的“低标准自给”不切合实际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抓了粮食生产挤了经济作物。
  1976年,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加上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减产4亿公斤,全省城乡粮食安排十分困难。11月中旬,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地、市委分管财贸的负责人和粮食局长会议,12月15日,又发出紧急通知,强调在做好粮食征购的同时,把农村群众生活安排好。1977年1月,省粮食厅召开地市粮食局长紧急座谈会,省委常委许亚、省财办主任张遗到会作了指示。会议决定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加强春收作物生产,因地制宜地多种一些瓜、菜、豆;组织余缺调剂,开展亲邻相帮,互助互借粮食0.24亿公斤;农村粮食统销首先用于真正缺粮队需要;成立专门班子,抓粮食调运。当年从安徽等省调进粮食(主要是甘薯干)2.7亿公斤,动用了火车皮3200个、载重汽车5万多辆次,在早稻登场前及时安排农村回销粮2.05亿公斤,解决了860万人的吃饭问题。
  1978年粮食增产幅度较大,粮食统销量也大。当时农业人口增长过快,经济作物面积扩大,因而为了稳定农村粮食销量,省粮食局发出通知,对正常缺粮队(在省核定年度回销粮指标内)实行定销,一年一定,分段安排。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粮食生产继续稳定发展。粮食商品流通体制逐渐改革,农村粮食消费量逐步增加,解决人民温饱的愿望在绝大多数地区基本得到实现。粮食统销在粮食部门内部改行包干办法;国家对缺粮户分别实行定销包干或回销办法。
  1982年春季开始,粮食供求矛盾突出,表现在国家粮食库存下降,市场粮价上涨。其主要原因是:1981年征购任务只超额0.41亿公斤,销售却突破计划0.78亿公斤,加之省外调入粮食比原定计划少1.65亿公斤,因而粮食调度不灵,供应十分紧张。4月间,省政府派员赴北京向国家计委、商业部汇报。5月10日,中共福建省委项南书记主持召开了省委常委办公会议.听取省粮食厅汇报,并作了指示。中共省财贸办公室党组向各地市委书记发了紧急信件,通报了当前粮食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省粮食厅于5月16日召开各地市粮食局长紧急会议,省粮食厅厅长白磐夫、省财贸办公室副主任李毅到会讲话,作了部署。会议提出的主要措施是:1、千方百计地组织粮源。抓好春粮统购,组织陈粮入库顶抵1982年征购任务;抓好议购,除省内力争多议购一些外,由粮食部安排从安徽调进议价稻谷1500万公斤、从湖南调进议价大米1亿公斤。2、控制粮食销售。在保证军粮、居民.口粮的基础上,二季度不安排出口,甘蔗补助粮推迟兑现。3、抓好粮食调运。省人民政府在厦门召开了全省接收进口小麦会议,发出了《关于当前粮食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上措施基本上保证了供应,稳定了粮食局势。
  1984年粮食产量比1979年增长8.6%,农村留粮普遍增加,缺粮人口(包括国家供应的)每人年口粮:沿海地区达到200~250公斤,山区达到250~300公斤。特别是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后,市场活跃,农民需要的粮食,可从集市贸易得到补充。
  1985年调整农业结构,粮食播种面积减少,加之自然灾害,粮食严重减产。在实行适当减购的同时,对农村粮食统销也进行了改革,缩小计划供应范围,扩大市场调节数量,全部取消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水利粮;国家拨出一些粮食,按原统购价销售给农村养殖户、国营养殖场和饲料加工厂等;为支持贫困山区兴建交通事业,还发放0.84亿公斤粮食,实行以工代赈;对农村粮食销售,从统销价改为购销同价。
  1986年粮食继续减产,全省农村有900万人不同程度缺粮,其中有435万人既缺粮又缺钱。为此,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帮助为辅”的原则,对重灾区“五保户”(丧失劳动力,又无人抚养者,保吃、穿、医、住、葬)、“五老户”(原革命根据地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干部)给以发证供应,保证他们口粮定量等同城镇居民的水平;对特重灾区和缺钱缺粮户,结合民政救济,发给救灾粮;对重灾区适当安排返销粮,按定购价供应;对一般灾区,经济收入又比较好的,采取返销粮与议价粮各半安排,发证供应;对只缺粮不缺钱的,安排供应议价粮。通过以上安排,全省先后发放救济款1884万元,救灾粮1亿公斤,基本解决了灾区群众生活困难问题。
  1987年农村粮食安排,是在1985年、1986年两年粮食大减产、群众家底薄的情况下进行的。全省对169万缺粮户、639万人,安排回销粮1.1亿公斤。夏收后,沿海地区受到台风袭击,秋粮生产遭受严重破坏。在商业部的关怀和支持下,及时增拨贸易粮销售指标0.5亿公斤作为救灾粮进行安排。到当年12月底,全省又对96万受灾缺粮户拨付返销粮和救灾粮0.43亿公斤,保证了灾区人民欢度春节。
  第二节 口粮统销
  农村缺粮人口口粮的统销形式,有定销、返销和借销之别。
  定销。对沿海小岛、突出部、人多地少的正常缺粮队(户)以及常年缺粮的经济作物队、菜农、渔民、盐民等,根据其缺粮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核定其粮食供应数量。
  返销(回销)。对原定余稂队、自给队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而暂时缺粮者,根据其当年受灾减产程度及生产自救能力,由国家暂时核定销售指标。
  借销。对某些生产队或农户因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或暂时缺粮,但又不属于国家定销、返销对象者,按统购价借销,待新粮收获后还粮还款。
  从1953年至1987年,统销给全省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达95.2亿公斤,年平均2.72亿公斤。国家统销的粮食,加上农民自产的粮食扣减征购后的留粮量,口粮实际消费量为1486.54亿公斤,年平均42.47亿公斤。年人均口粮从1953年的245公斤提高到1987年的290公斤。
  一、一般缺粮区和灾区
  福建人均耕地少,地区间人地比例很不平衡。人多地少的沿海地区有相当多的队、户粮食不能自给,即使耕地稍多些的地方,但因生产条件差、产量低,口粮也缺。全省正常缺粮人口主要分布在惠安、晋江、南安、安溪、连江、平潭、福清、诏安、仙游、莆田等县和福州、厦门郊区以及闽东、闽西革命根据地和少数民族等贫困地区。对这些缺粮区,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以定销或返销。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把贫困地区的群众生活列为妥善安排的重点,对全省15万贫困户(80万人),在扶贫工作的基础上,予以减购或增销,使每年人均口粮达到200公斤以上。1984年,对水稻种植地区人均口粮安排达200公斤以上;水稻、甘薯兼作区达180公斤以上。对于革命根据地的孤老和无劳力耕种承包土地者,则按当地城镇居民定量标准发证,从农村回销粮中按月定销供应。1987年全省农村常年定销粮为1.88亿公斤。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政府不断发动群众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大大增强了农业抗灾能力,但由于全省自然条件复杂,即使丰收之年,也有一些地区或某个作物品种受灾减产。重灾之年,灾民600——800万人,需减购增销2~2.5亿公斤;中灾之年,灾民300~500万人,需减购增销1~2亿公斤;轻灾之年,灾民100~300万人,需减购增销0.3~0.5亿公斤。因此,国家每年总要拨出大批粮食、物资及救济款,为灾民解决生活问题,并帮助他们恢复发展生产。
  1956年,闽东地区遭受风、水、旱、虫等较大灾害,粮食严重减产。为了解决灾区缺粮困难,当年减购增销0.35亿公斤,1957年春,从外地调拨一批粮食增加福安、福鼎、霞浦、宁德、连江等县供应。在调进粮食中,除71万公斤从福州、闽侯等地调进外,其余760万公斤大米从江西农村远道运来,这批大米由福州转运时每50公斤大米作价11.8元,福安零售价只10.4元,加上从福州到福安的运杂费0.92元,每50公斤亏损2.32元。灾区人民感动地说:“百年未有的大灾害,千年未有的好政府。”如1983年7月25日,诏安县秀篆乡遭受台风洪水灾害十分严重。全乡房屋倒塌1780间,死亡69人,有501户2800多人无家可归。国家及时拨出大米13.92万公斤,各地还支援粮票4.65万公斤、大米0.59万公斤、原粮1634公斤、馒头3200公斤,以及棉布、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灾民刘香片,一家4口,房屋倒塌,丈夫身亡,家存粮食、用具及衣服全被洪水冲走。国家补助大米150公斤、人民币600元,以及棉被、衣服等,使其安下家来。
  二、沿海小岛、突出部和渔区
  福建海岸线长,岛屿多、港湾多,沿海居民住地多在丘陵地带,人多地少,粮食产量低。为保证这些地区农民基本口粮的需要,对于1964年省第七次海防会议确定的沿海20个小岛和32个突出部,其农民每人月平均口粮,小岛定为15公斤,突出部定为12.5公斤。达不到此标准者,由国家给予定销。1978年省粮食厅会同水产厅派人先后到连江、平潭、莆田、惠安、晋江、泉州、霞浦、同安等县重新核定定销指标。核定结果,全省小岛、突出部39万人,国家年定销4633万公斤,比原定销指标增加729万公斤。1983年以后,这个定销数一直维持到现在。
  内外海渔民的口粮统销,一部分按市镇定量供应,一部分按农村回销定销供应。全省内外海渔民,从50年代18万人增加到1987年26.4万人。其中按城镇人口发证供应的从8万人增加到11万人,按农村定销供应的由10万人增加到15.4万人。供应标准:1964年规定,外海渔民每人每月成品粮22.5公斤,内海渔民16.5~17.5公斤,以基本核算为单位,定船定员,一次落实,分月供应。安排之后增加的内外海渔民的口粮,在核定的指标内自行调剂解决。1973年和1974年另安排2500万斤专项用粮,解决近8万未发证渔民的口粮。海涂养殖场的专业养殖人员,以亩定员,由生产队分配口粮,不足部分从农村回销粮中补足。属于农业生产队副业的渔船、临时或季节性生产的渔船,其口粮由生产队安排。
  三、经济作物区和蔬菜区
  国家对经济作物区、蔬菜区农民的口粮供应,从1953年起,按农村一般缺粮回销办法安排;1955年后,还给以必要的粮食统销,包括自产粮在内,除种子、饲料按规定标准留粮外,他们的口粮不低于邻近余粮队水平。
  1978年以后,福建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逐步扩大,缺粮农户不断增多,统销量也相应增大。1987年全省经济作物面积357万亩,比1978年增加87万亩,由国营粮食商业供应的平价粮1077万公斤;对部分农户自行改种经济作物的,则供应议价粮或由市场调节解决。
  1973年,全省划定六市、六县(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三明、莆田、龙岩、永安、邵武、宁德、建阳)为蔬菜基地县,菜农人口18万人。1974年10月,省革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近郊区的生产,应当以生产蔬菜为主,同时生产其他副食品”,“就地生产、就地供应,划片包干,保证自给,必要时还要支援外地”的方针,蔬菜面积按城市居民每人2厘(福、厦2厘半)计划划定。1981年起发展到福州、厦门每人3厘至3.5厘,其他县市2.5厘至3厘。
  菜农口粮供应不低于邻近产粮队社员的标准,自产粮中留下饲料、种子后还有余粮的顶一部分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给以定销,定销指标一年一定。供应办法,实行粮菜挂钩,基本口粮部分按人分等定量,奖售部分分别按蔬菜交售数量和交售品种、价值计算奖售。
  四、侨区
  福建是我国主要侨乡之一,全省归侨20万人,侨眷400多万人。从1953年起,国家对华侨回国定居农村者,按粮食统购统销办法给予特殊照顾。余粮户予以少购,缺粮户增加定销。1983年8月,省粮食厅、省侨务办公室转发商业部、中侨委《关于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定居农村归侨口粮供应问题的批示的情况和意见》,结合福建情况,又作了如下规定:
  1、定居农村后,由国家按新粮登场前的归侨粮油标准供应1年;满1年后,再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发证供应,由回销粮项目中开支。
  2、1978年以前的归侨中,个别年老体弱、无人抚养,口粮有困难的,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由回销粮项目中发证供应粮油。
  3、1979年1月1日后定居农村仍健在的归侨,凡未按规定办理粮油供应手续的,个别口粮确有困难需要补助者,酌情给予一次性补贴。
  国家除粮食供应数量给归侨以特殊照顾之外,还在粮油品种、质量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即使在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也坚持全部供应好粮和好油,不搭配杂粮和其他油。晋江侨区仅1964年春节期间就调剂照顾供应归侨、侨眷糯米29万公斤,精粉15万公斤,专用面粉29万公斤,米粉、面线、大豆等48万公斤。对归侨、侨眷的婚丧喜庆、建筑房屋等也供应一定数量的补助用粮。
  五、民工口粮补助
  农村人口参加国家兴修水利、筑路和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除自带口粮外,每人每天补助0.25公斤成品粮。从1957年到1984年共支出3.97亿公斤,平均每年开支1418万公斤。1985年4月1日起,取消民工补助粮,改由市场调节解决。
  第三节 奖售粮、甘蔗补助粮
  一、奖售粮
  在三年困难时期,由于粮食减产,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吃粮低于邻近余粮区,有的甚至发生粮荒,因而不愿多种经济作物。为了扶持、发展经济作物和其他农副土特产品的生产,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61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售的指示》,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蚕茧、出口白木耳、主要中药材、鲜目鱼、目鱼干、香花等21种农副产品和猪、禽、蛋的收购,奖售粮食。1962年奖售范围又增加水产品、土纸、烤烟、晒烟、棕片、生漆、木炭、草席、柑桔、薏米等14种。
  1963年6月,省粮食厅《印发1963年收购主要农副产品奖售粮食标准表的通知》。当时收购农副产品,有奖售粮食的有37种:花生(计划外收购)、油茶籽、油菜籽、烤烟(分计划内、计划外)、晒烟、黄麻(计划外收购)、龙舌兰麻、桐油、桕油、棕片、生漆、毛竹、篙竹、土纸、文化纸、粗料纸、高级纸、棉纸、木材、甘蔗、松脂、松焦油、生猪、鲜蛋、桑蚕茧、薏米仁、莲子、笋干、中药材、茉莉花、玉兰花、鲜地瓜、土豆、红心甘茹干、鱿鱼干、茶叶、香菇等。
  1964年,随着经济建设的恢复发展,工农业产品的增加,市场情况日益改善,敞开供应的商品逐步增多。当年,退出奖售的品种有篙竹和中药材中的红花等8个品种。收购生猪、甘蔗、土纸、桐油、烤烟等的奖售粮食标准也有所调整。
  1965年下半年开始,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逐步减少奖售项目,降低奖售标准。木材收购取消奖售。生猪收购,除城镇和缺粮区外,一般地区不予奖售,奖售标准也从原定每50公斤毛重生猪奖售粮食50公斤降到25公斤。但不久生猪收购出现困难,奖售标准又逐步调高。1966年奖售范围和标准又有变动,油菜籽、薏米、棕片退出奖售;甘蔗、棉花、香菇、蚕茧、烤烟、龙舌兰麻、苧麻、土纸、松脂、木材、毛竹、篙竹、紫云英等调整了奖售标准。1967年退出奖售范围的有龙眼、荔枝、香蕉;调整奖售标准的有花生果、松脂、桑蚕茧、甘蔗、棉花、木薯、蚕茧、桐油、桕油、生猪、苧麻、土纸、烤烟、毛竹、白笋干等15种。1968年退出奖售范围的有原盐、木薯、茧壳、畜产品、银耳、鱿鱼干、草菇、藕片、水仙花头、金定鸭蛋、连城甘茹干、名贵鸡、桕油等13种。
  “文化大革命”期间,曾把实行奖售作为搞物质刺激加以批判,一再强调缩小奖售范围,降低奖售标准,结果生产上不去,国家收购农副产品工作面临困难。因此,尽管奖售的品种不断有所变更,但奖售品种总数仍在扩大,奖售标准仍在提高,奖售粮数量急剧增加。1973年3月,为了控制奖售粮数量,解决地区之间由于奖售标准不一致,影响生产、收购等问题,全国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国务院规定奖售粮食的农副产品有68种,其中福建没有生产,也无收购任务的有31种(主要是中药材),毛竹、篙竹、木材产区,又是粮食生产区,不再执行奖售粮食办法;国务院未作规定,允许省内自定的奖售品种有花生果、油茶籽、油菜籽、芝麻、生猪等5种。1973年以后,逐步增加或恢复奖售的有土纸、紫云英种子、出口名贵鸡、金定鸭蛋、小煤窑、食盐、烤烟、芦笋等8种。到1978年全省有奖售粮食的农副产品为47种。至1984年,根据粮食连年丰收,市场供求形势更好,实行粮食奖售的农副产品只剩下花生果、生猪、杜仲、厚朴、烤烟、土纸、出口活塘鱼、对虾、出口名贵鸡、莲子、香菇、野生动物皮张、芦笋、出口黑白瓜子、松脂、小煤窑、食盐等17种。
  1961年至1984年的24年间,全省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不包括甘蔗补助粮)共18.49亿公斤,占同期农业销售量的17%,占国家征购量的6.2%。在奖售粮中,收购生猪奖售粮占首位。从1973年到1984年的12年中,奖售粮开支13.12亿公斤,其中生猪奖售粮就达6.40亿公斤,占48.78%。
  1978年后,农村粮食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不少农民拿了奖售粮,又以议价卖给国家或到市场出售。国家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形成补贴差价的一种手段,到1979年全省奖售粮开支总数占农业销粮量的28%。奖售粮增长过快,出现了新矛盾:一是奖售粮增长数量超过粮食增购数量,给国家粮食收支平衡带来很大困难;二是国家每年收购的粮食大量回到农村,增加经营环节,造成又购又销;三是増加了粮食经营亏赔,加重了财政负担。
  1985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通知,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一律取消。因取消奖售粮而缺粮的问题,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向国家粮食部门购买议价粮。
  二、甘蔗补助粮
  福建是我国五大蔗糖基地之一,1976年国务院提出“糖料生产要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吃糖要立足国内,奋战二三年,不吃进口糖”,要求福建蔗糖生产有较大的发展,1976年至1980年,年产糖要达到25万吨以上。为了支持福建甘蔗生产,国务院从1976年至1979年每年固定拨给贸易粮1亿公斤,1980年又增拨0.5亿公斤。1981年起把固定补助改为超产超购补助,吨糖吨粮,由省包干使用。省把它列为甘蔗专项补助粮,纳入粮食购销计划统一安排。
  从1976年起,在甘蔗生产区核定甘蔗产量基数。基数内交售的甘蔗,不补助粮食(原来种甘蔗的耕地没有计产定购粮食);超基数交售的甘蔗,实行蔗粮挂钩,补助粮食。龙溪、厦门、晋江三个地(市),以1973年榨季蔗糖实际产量为基础;莆田地区,以1971年搾季的蔗糖实际产量为基础。全省甘蔗基数为98万吨,其中厦门市7万吨,龙溪地区44万吨,晋江地区11万吨,莆田地区36万吨。1980年蔗粮挂钩办法又扩及福安、宁德、长汀三县。
  为照顾仙游、莆田种蔗密集区社员口粮偏低的实际困难,1976、1977两年,各另拨给甫田地区1000万公斤原粮作为主产区蔗农口粮困难的专项补助。
  甘蔗主产区实行超过基数补助粮食的办法,随着省内粮食安排情况和购销体制的改革而有变化。
  从1976年起,超基数每交售原料蔗1吨,补助原粮125公斤,每交售土糖1吨补助原粮1000公斤;达不到甘蔗基数的,按上述标准扣回粮食。同时,还辅之以奖售政策,即每收购原料蔗1吨奖售化肥5公斤,给返销糖10公斤。返销糖每50公斤可换购原粮100公斤,或化肥20公斤,或加价15%。1979年因省内粮源不足,取消返销糖换粮,改为化肥兑换,斤肥斤糖,后又改为小麦1.5公斤换购返销糖1公斤。1981年为增加糖源,除原定小麦换购返销糖外(其中40%付稻谷,60%付小麦),增加奖售氮肥半公斤,1982年规定,自留糖如卖给国家,1斤糖换购1斤尿素。
  从1982年榨季开始,甘蔗补助粮按10%付给差价款,每50公斤补助粮给平、议差价款15元,以县为单位,群众愿意拿钱的就付款,群众愿意要粮的就给粮。
  为了增加蔗农的经济收入,更好地促进甘蔗生产,1983年全省调减甘蔗基数40万吨,减少甘蔗基数,增加蔗粮挂钩数量,国家要多开支粮食0.5亿公斤。全省甘蔗基数调减后为58万吨,其中福州市1.5万吨,厦门市4万吨,龙溪地区25.7万吨,晋江地区6.7万吨,莆田地区20.1万吨。甘蔗基数调整后,省对地、地对县实行基数包干,县掌握5~10%机动数,用于丰歉调剂。各县调减基数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按省调减后的甘蔗基数,根据各社队的具体情况,由糖厂或食糖办公室调整落实到农户;二是按省调整后的甘蔗基数折算为粮食征购任务,与原定征购任务一并计算,统一入库;或者把基数全部取消,出现的粮食缺口,由县、市自行负责补上,然后实行见蔗付粮。
  1984年全省58万吨甘蔗基数全部取消(国家多开支粮食0.725亿公斤)。当时所需的平、议价粮差价补贴1000万元,由省财政和蔗区财政各负担一半。甘蔗基数取消后,实行见蔗付粮办法。
  从1985年榨季开始,取消蔗粮挂钩,按甘蔗综合价收购(即把补助粮的统销价与议价的差价补在甘蔗收购价上),国家不再安排补助粮,其所需口粮,由市场调节解决。但鉴于当时沿海地区缺粮季节粮价上升,为照顾蔗农利益,决定每收购1吨甘蔗,供应50公斤原粮,按略高于定购价的特定价格供应。1986年每收购原料蔗1吨,按成本价供应原粮62.5公斤,1987年改按粮食定购价供应,供应数量不变。
  第四节 种子粮、饲料粮、周转粮
  一、种子粮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对粮食作物良种和救灾备荒种的调剂和供应,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种子经营,实行生产单位“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国家调剂”的方针,自力更生,立足本地,选好留足。除遇重灾或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从外地大量调进。良种就地繁殖,就地推广。对备荒种子贯彻“就地贮备,就地供应”的原则。
  推广良种坚持“一切经过试验、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动用备荒种子,须经农业部门检验认可。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因推广良种或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需要良种或备荒种者,则按以下次序解决:(1)就地调剂;(2)以粮换种;(3)国家借销;(4)确有困难者,国家供应。
  (一)经营分工与购销
  1952年至1957年6月,良种和备荒种,均由粮食部门负责收购、贮存、调拨和供应;农业部门负责提出购销、调拨计划和品质检验。1958年7月,省粮食厅、农业厅联合通知:凡过去由粮食部门经营的粮油作物良种和绿肥良种,其规划繁殖、收购、保管、调用和推广供应均由农业部门负责办理;未设有种子公司的县,委托粮食部门代购、代管或代供应。备荒种子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农业部门负责检验。
  良种和备荒种的收购计划,由省农业厅根据生产需要分别提出,由粮食、农业部门联合下达。各地农业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良种收购计划与有繁殖良种的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收购合同。1952年实行良种顶交公粮办法,以47.5公斤良种顶交公粮50公斤,每县每季度不超过1.5万公斤,用于县范围内区与区之间的群众换种需要。1954年以后,社队繁殖良种的基地,逐步建立在良种收购点周围的统购地区。良种收购凭种子公司收购凭证向所属粮站顶抵粮食征购任务;完成征购任务后超购的良种,可以加价收购或以种换粮,良种价格加成由农业部门负责,加价部分由粮食部门负担。收购繁殖基地没有征购任务的良种,粮食部门凭种子公司的收购凭证,按统购价就地偿还同品种、同数量的粮油。
  1962年为解决农业部门种子公司经营良种进行地区间调剂的需要,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由粮食部门拨给农业部门750万公斤原粮,作为农业部门种子周转粮。
  70年代为加速水稻优良品种繁殖,农业部门曾组织科技人员到海南岛崖兴、陵水繁殖种子,由粮食部门异地划拨粮食指标。
  备荒种子的收购,由粮食部门结合征购入库,把纯度高、质量好的粮食挑选备用,专仓保管。1973年针对备荒种计划不落实,贮存分散,种、粮不分的现象,改按自然灾害规律、交通条件,集中几个粮点专仓贮存,逐步形成集中保管,重点经营,做到“随时有灾,保证供种”。
  良种和备荒种的供应,一律采取“以粮(油)换种,等量交换,分别作价,差额找补”的办法。购买良种单位,先将换种的粮油交售给当地粮食部门,种子公司凭粮食部门的兑换证明,供应同等数量(或按规定折率)的良种。备荒种子则贯彻“发动群众自选自留,互相串换调剂为主,国家贮存供应为辅”的原则。1956年规定:“除受灾户因灾缺种以及大量开荒、改变耕作制度,扩大种植面积等造成种子不足时,经当地党委批准发给粮票,由国家供应,不必以粮换种,并不顶统销指标外,其他一律实行以粮换种”。此后,备荒种一般只限于大面积受灾地区,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由粮食部门发给凭证供种,不再发放粮票;非灾情需要的备荒种,则按“以粮换种”办法供种。
  供应剩余的良种和备荒种,在该作物播种结束两个月后,经农业、粮食部门研究转作商品粮处理。
  (二)价格与调拨良种收购和供应价,由农业部门按当地同品种商品粮上等统购价作基价加成核定。
  备荒种子收购和供应价,由粮食部门分别按当地同品种商品粮(油)购销价按质论价。
  以粮(油)换种,换进的粮油按统购价按质论价。
  种子调拨,按良种和备荒种的分工,由主管单位分别办理调拨手续。种子的收购、供应作为购销处理;种子调拨纳入粮食调拨计划。
  良种经营亏损,则由农业部门负担;救灾备荒种子经营亏损,50年代由民政部门在本县自然灾害救济款中解决,60年代以后,逐步转由粮食部门负担。
  粮食部门为农业部门代购、代供、代保管的费用率,1954年保管良种费用,按原收购价4%计算,损耗按规定处理,若有溢余,为农业部门所有;1962保管种子周转粮的保管费按总值1%计算,如果代供应另加手续费1%;1974年代购兼代保管者,按代购总金额2%计算,代供应者按代供应总金额1%计算;代购代销兼代保管者,按代供应总金额3%计算。代购、代保管、代供应的损耗、运费等按实向种子公司报销。
  (三)经营改革
  1982年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体制后,农村粮食生产单位和农户要求种子部门也采取多种形式收种、供种。因此,在计划渠道为主的前提下,适当开展部分良种议购议销。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之后,50年代制定的种子购销办法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一是手续繁,环节多,不方便群众。二是结算难,亏损大。1983年至1984年全省积压杂交水稻良种168万公斤,按当时规定每1公斤良种换原粮10公斤计算,全省要贴补粮食1512万公斤。从1979年至1983年每年拨付种子部门原粮指标3400万公斤,平均只收回2350万公斤,5年共有5250万公斤粮食无法收回。因此,从1985年麦收开始,全省粮油作物良种全部采取种、粮脱钩,按照种子生产价值确定购销价格。各繁育种子单位向种子部门交售的良种,不再顶抵粮油征购任务;种子部门供应的良种,也不再采取“以粮换种”的办法。在省内、外调拨良种一律由双方协商价格进行结算,不再办理粮食指标划拨手续。基层粮食部门在没有种子公司购销点的地方,仍实行良种代购、代销、代保管的“三代”。备荒种子仍由粮食部门负责贮存和调剂,种子部门负责检验。
  二、饲料粮
  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所需的禽畜饲料用粮,一般由自己留粮解决,国家不供应。只有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自己无力调剂时,才由国家适当予以供应。国家对饲养场、畜牧场和商品猪基地安排一部分饲料用粮,以发展畜牧业,丰富市场副食品供应。从1978年至1987年共供应饲料粮8174万公斤,平均每年供应817万公斤。
  三、周转粮
  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因临时经济困难,国家允许他们将口粮、种子、饲料暂时卖给国家,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让其购回。
  周转粮出售什么品种就购回什么品种。购回的有效时间,原限定在一个生产季节内,1964年改为限定一年内,逾期无效。国家经营的周转粮,购进时按当地同品种统购价付款,售出时加8%收款。从1964年至1983年,全省经营周转粮8.89亿公斤,其中有一部分是公社和生产大队机动粮。
  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国家根据需要还同生产单位、社员之间进行品种调剂兑换。如用稻谷兑换糯谷、粳谷和豆类;用稻谷向甘薯产区农民兑换甘薯干;用甘薯干向小麦产区兑换小麦。从1964年至1983年品种兑换数达21.35亿公斤。
  1984年全省粮食部门经营的周转粮、兑换粮和代社队保管的储备粮达1.57亿公斤,占全省正常库存量的15%左右。除按规定收取费用外,国家1年净亏保管费和利息397万元。由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变革,从同年底起国家不再从事周转粮和品种兑换业务。
  第五节 农村留粮分配
  一、农村粮食分配办法
  新中国成立至1953年11月,粮食流通领域沿用自由贸易政策,农民生产的粮食自行支配。1953年12月实行统购统销至1955年实行“三定”,以农户为单位划分余粮户、缺粮户或自给户。余粮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留粮,缺粮户生产的粮食和国家安排的统销粮以及自给户的自产粮食,均由农户自行支配。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到1982年,农村粮食则归集体生产,统一分配。在这27年中,又经历了三次变革:
  一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粮食统购统销在“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农业社为单位平衡余缺,计购定销,农业社的留粮实行统一分配。1956年10月省人委通知:“农业社在进行社内粮食分配的时候,必须保证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和不突破国家核定的粮食供应指标,同时,必须保证农业社内公用和全体社员的必需食用的粮食”。这段时期农村集体粮食分配情况:
  二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至1980年,农村粮食经营单位除1958年、1959年部分地方实行以公社或生产大队核算外,主要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粮食生产和分配。在这个时期,农村粮食生产和分配管理办法变化较大。
  1958年至1969年,农村集体粮食从收获到分配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制度。1960年初,为适应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从夏收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在生产大队统一领导下,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代表“三结合”的粮食管理制度。据闽侯、福安、晋江、南平、厦门等5个地市统计,在5676个生产大队中,就有5454个生产大队配备粮食管理员。粮食收获时,由生产大队组织验收委员会,在分别计算各包产单位产量的基础上,实行逐片验收,统一收割,统一打晒,统一过秤(田头、晒场、仓库“三过秤”)后统一入库的办法,粮食实行大队、生产队“两把锁”的粮食管理制度。口粮、种子、饲料和储备粮都由大队统一管理,实行专粮专用,专库保管,专帐记载,专人负责,并建立严密的出仓制度。1958年5月26日,中共福建省委提出:“农村粮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分期拨付,口粮到堂(食堂),指标到户,节约归己的办法”。口粮分夏、秋两季安排,按月按旬拨给食堂;种子按播种计划,按季节拨给包产单位;饲料粮以牲畜头数定量,落实到畜牧场,专粮专用。这种集体统一管理和分配的办法,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调整变化、后期粮食生产的好转、留粮情况的改善,逐步变为口粮、饲料粮直接安排到农户、畜牧场;种子粮、储备粮集中保管。这个时期农村粮食消费量较低,粮食分配比较困难。
  三是1981年至1982年农村逐步推行承包责任制,粮食分配基本有4种形式:1、实行联产计酬、小段包工的核算队,粮食征购仍由生产队统一交售,留粮统一分配;2、实行包产到组、户、劳力的核算队,包产内的粮食,仍由生产队统一交售和分配,包产外的粮食,则由组、户、劳力自行支配;3、实行包干到组、户的核算队,其生产的粮食和征购则由组、户交售和支配;4、实行“双田制”的核算队,“征购田”由专业户承包交售征购粮,“口粮田”生产的粮食,由各农户自行支配。
  1983至1987年全省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时期,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生产,余粮户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余粮,缺粮户自产的粮食和国家统销的粮食,自给户自产的粮食,均由各农户自行支配。
  (一)社员口粮人民公社核算队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后,集体内部的粮食分配是根据“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的原则,既考虑社员生活逐步改善,又考虑集体对粮食的需要;既保证社员基本口粮,又体现差别。社员口粮以基本口粮为主,适当结合按劳分配。1960年省粮食厅规定:“社员口粮标准,由大队统一规定一个幅度,允许增产多的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多吃点粮食。社员口粮根据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但在纠正口粮分配平均主义之后,有些社队又出现口粮分配过分强调按劳分配,一些无劳力、少劳力、多子女的农户基本口粮得不到保证。因此,1963年规定“生产队的口粮分配,应当保证社员基本口粮需要,保证‘四属’、‘五保,户基本生活需要。在这个基础上,对劳动多、劳动好的社员,给予必要的粮食奖励,适当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但要有一个合理的控制,一般规定,社员分到基本口粮和劳动奖励的粮食,以户为单位平均计算,每人占有的数量,比1955年当地实行粮食“三定”时规定的口粮标准,最多不超过15%。1966年后,农村口粮分配套搬大寨“突出政治,自报公议”的办法,工分粮的比例逐步减少甚至取消,严重挫伤社员集体生产的积极性。1974年以后,又逐步强调社员留粮标准,要体现增产多吃的原则,口粮水平较高的核算单位,平均口粮不超过300公斤。基本口粮部分按年龄分等定量,一般分三至四级;工分粮的比例,一般占10~15%,生产好的队占20~25%;对单身汉社员的口粮有所照顾。1978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做好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工作的指示》,规定“社员口粮分配,采取基本口粮分等定量和劳动工分粮、肥料粮相结合的办法。工分粮和肥料粮占总口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种子粮核算队扩大再生产需要的种子,根据生产计划,按照各品种每亩用粮需要计留,由队统一保管。
  (三)饲料粮核算队对集体和农户饲养的禽畜饲料,根据本队生产情况进行安排,一般以甘薯、大麦等杂粮为主。每头公母猪留粮75公斤,菜猪25公斤,耕牛50公斤,成群的蛋鸭也适当分配稻谷。留有饲料地的核算队,一般不再分配饲料粮。
  (四)集体储备粮福建农村集体粮食储备能力有限,即使在产粮区或丰收年份,也只是在粮食分配时勉强留点储备粮,其数量很少,而且基本是“夏储、秋冬用、春光”。1953年至1964年储备粮基本是周转粮和兑换粮。1964年开始,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才逐步建立集体储备,核算单位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留下口粮、种子、饲料后,还有余粮的,适当建立集体储备。集体储备粮,一般按照上交国家征购任务后可分配粮食总量的1%,最多不超过2%。1972年落实毛泽东主席提出“广积粮”的指示后,集体储备量逐步增多。这时,口粮高的核算队,增产的粮食除卖给国家多作贡献外,余粮中的40%用于提高口粮,60%作为储备;集体分配口粮在18O公斤以下的核算队,不建立集体储备。1964年至1983年国家代农村集体储备保管的粮食全省共6.06亿公斤,其中1983年为0.78亿公斤。
  集体储备粮,主要由核算队自行保管,确有困难的,由国家代管。代管形式如下:
  1、1964年采用两种办法:(1)延长周转粮期限,在一个生产季节以上,可凭“储备粮周转证”购买粮食,作价办法按规定办理;(2)国家代保管,不作价付款。在一个生产季节以上可将“储备粮存粮”取回,国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或实物。
  2、1966年到1984年夏季,国家代管的储备粮,凡作价付款的,收代管费用实物1%,存粮不付款的收实物0.5%。但储粮时间要在一年以上。
  3、1984年夏季开始,随着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和落实,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国家粮仓不足,无力承担“国代民贮”的任务,从此决定国家不再为集体或个人代管储备粮。
  (五)其他生产用粮核算队生产用粮,一般在全年粮食总产量2%以内提取,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修理小农具的劳动补贴。口粮在180公斤以下的,不提留其他用粮。但是,1959年至1962年社队提留的生产用粮越来越多,实际变成社队机动粮,全省有1亿公斤。此后,通过贯彻中央“保两头,挤中间”(保征购、保基本口粮,挤机动粮)的方针,取消社队机动粮,对生产用粮的提留进行限制,并由县统一附加5%,用于社队企事业用粮和保证国家任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完善,集体提留的生产用粮逐步取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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