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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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食“三定”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57-60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农村在20世纪50年代实行的“三定”政策,即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文章详细介绍了“三定”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影响,并指出“三定”政策使农民有了更明确的计划和安排,推进了农村粮食工作的正常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三定

内容

为使统购统销走上制度化,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同年9月22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委)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颁布了《关于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工作的指示》、《福建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分别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分别规定各类农户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的用粮标准,按月计算用粮量;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交公粮后,粮食有余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为缺粮户。国家对余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交售任务进行统购;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自足户不进行统购统销”。粮食定产、定购的具体办法是:
  定产:按粮田种植面积、田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评定其常年产量,归户计算。粮田的单位面积产量,以1955年春耕前后定产到乡的数字为基础,按以下原则核定:1、凡1954年粮食生产正常的地区,以此年各农户(社)统购中评定的产量为基础,偏高偏低的加以调整;2、1954年粮食受灾歉收,而1955年生产正常的地区,以1954年实产量为基础,加上次年可靠增产部分;3、凡1954年受灾严重,1955年仍是受灾减产的地区,按过去正常年景的产量。根据以上原则,以稍低于各农户所报实产量5%进行核定后,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对经济作物的田地,定产时不计算产量。定产后,凡按国家计划将粮田改种经济作物者,允许照减定产数量;如将经济作物改种为粮食者,照算产量。
  定购: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口粮、种子、饲料)和实缴公粮后,有余粮者按单一比例计购,国家定购量占余粮数量的90%,但对富农的计购率提高到95%。粮食定购后三年不变,正常年景不动;丰歉之年,实行“丰产的稍增,歉收的略减”的办法。但增购数量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粮食统购品种为稻谷、大豆、小麦、大麦、甘薯干五种,并根据国家需要和地区生产实际,派购一部分小杂粮。在甘薯主要产区,根据供应需求和保管条件,酌情派购部分鲜甘薯。
  农户用粮量标准规定:
  种子:根据各农户粮田种植面积,每亩在4公斤至5公斤范围内按实际需要扣除。
  口粮:以1954年秋季征购时评定的用粮标准为基础,参照一般的消费水平,大体确定各专区口粮每人平均标准(公斤):
  建阳280南平270福安200永安280福州240
  闽侯225晋江225龙溪240龙岩270厦门225
  饲料:凡有以粮食饲养牲畜习惯的地区,除鼓励农民多用代食品外,按实际情况留给饲料。各专区按不同牲畜,每头留用标准是:
  对农户家中零星饲养的鸡鸭不留饲料。群鸭(主要是母鸭)由各专区确定标准给以照顾。
  为了搞好农村粮食“三定”工作,全省各地于1955年7月间,先后选择560个不同类型的乡进行试点。中共福建省委在闽侯县胪〓乡进行试点,各地、市、县委领导也都亲自参加不同类型乡村的试点。1955年8月底,中共福建省委召开了区委书记以上党员干部会议,对粮食“三定”有关政策、办法作了认真的研究部署。9月中旬又召开了粮食“三定”试点会议,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具体部署了粮食“三定”工作。此后,各地层层召开会议进行贯彻。全省共训练干部8.6万多人,业务助手1.2万人。于11月开始,一个以生产合作化为中心,以粮食“三定”为重点的群众运动,在全省农村全面铺开,大体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以乡为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全面宣传粮食“三定”政策,结合调查摸底,建立组织,整理有关资料,初步制定本乡粮食产、购、销方案;第二步逐户落实定产产量,核定留粮人口和农户的口粮、种子、饲料用粮量,发动自报,民主协商,划分余、缺、自给户界线,确定购销任务,经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县政府审批.张榜公布,发给凭证;第三步结合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组织运粮入库,处理遗留问题。全省粮食“三定”工作,到1956年1月全面贯彻,其结果是:
  定产41.3亿公斤,比1955年38.94亿公斤,增加6.06%,比1954年37.72亿公斤,增加9.49%。
  定购7.69亿公斤,征收公粮3.91亿公斤,征购共11.6亿公斤,比1955年10.63亿公斤,增加9.13%,比1954年12.73亿公斤,减少8.88%。
  定销2.93亿公斤,比1955年4.99亿公斤,减少41.28%,比1954年5.16亿公斤,减少43.22%。
  农村总留粮(包括定销)32.62亿公斤,基本保持1955年水平,比1954年30.15亿公斤,增加8.19%。
  经过“三定”,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得到有力贯彻,广大农民心中有底,易于计划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和出售余粮的热情,国家统购量也更趋合理,使农民留足各项用粮,并保证缺粮户的合理供应。同时,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统购统销制度,使农村粮食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群众高兴,称“三定”为“四定”:定产、定购、定销、定心。
  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1956年10月18日,福建省人委公布的《福建省1956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办法》指出: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的要求,粮食统购统销仍以“三定”为基础,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继续贯彻“只购余粮,不购口粮和保证粮食合理需要”的原则,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律以社为单位统一计算产量,平衡余缺,以社计购;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原则上亦按此办理;未入社的农户按粮食“三定”数量进行计购。这时,粮食购销单位已由271.97万农户简并为2.9万个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达249万户,占总户数90%。
  1955年、1956年粮食丰收,有些地方干部滋长了盲目乐观情绪,对增产增购贯彻不力,又普遍放松供应。1956年10月6日,省人委发出《关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指示》,同月8日,中共福建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重视粮食统购工作的指示》。1957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全省农村干部讨论粮食问题。福建省人委于9月中旬召开全省粮食工作会议,并于10月16日批转省粮食厅《1957年度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方案》。10月31日,省粮食厅在《福建粮食通讯》转载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均针对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购销松弛出现的情况,明确提出:“在长期内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坚持在粮食4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证国家正常收入,严格控制粮食销售的方针”。省粮食厅还规定:1955年“三定”时规定的留粮标准不得减少,定销数量不得增加,粮食生产超过“三定”产量的部分,国家酌情增购或减销一部分粮食,既保证了国家建设需要和农民合理留粮,又打击了不法商贩的粮食投机活动。
  实行“三定”后的二、三年间,征购仍是农村一项主要任务。每当新粮登场之前,各县市党委都召开县、乡、村三级干部扩大会议,对收、种、征、购,以及农村生活安排等工作都有统一部署,采取边收、边晒、边征购入库的办法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农民交售征购粮的热情很高,争卖粮、卖好粮蔚为风气,到处出现声势浩大的交公粮、卖余粮支援国家建设的群众运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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