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粮食计划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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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3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粮食计划收购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26
页码: 54-79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粮食计划收购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协商统购、粮食“三定”、“一年一定”、“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合同定购、入库品种数量、折率和奖售、商品粮基地、统购入库的组织工作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收购

内容

第四章 粮食计划收购
  从1953年12月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福建同全国一样实行粮食商品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国家对粮食统购,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从全省粮食生产水平和消费情况出发,考虑城乡人民对粮食的需求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协调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国家对生产粮食的农户和单位,除留下种子、口粮和饲料粮外,多余的粮食由国家指定的粮食经营部门以合理的价格统一收购,不准私商插手经营。经过统购后,生产粮食的农户和单位若还有剩余的粮食,则允许互相调剂或到指定的粮食市场出售。
  国家实行粮食统购,是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农业基础脆弱,粮食产需矛盾突出的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它不完全符合自愿和等价的商品交换原则,带有用一定的行政手段以专营粮食商品的形式。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粮食购销情况的变化,它卑过了艰难曲折的道路,其具体办法也不断加以补充和改善,经历了协商统购、粮食“三定”、“一年一定”、“一定几年”和合同定购五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大多数年份购得合理,留得适当,但也出现1954年特别是1958年至1960年统购数量偏大,以及1970年至1972年统购数量偏低的情况。对此,政府曾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整。从年至1987年的35年中,全省共统购(包括征粮)427.23亿公斤,占粮食总产量的21.4%,平均每年统购12.21亿公斤。分年度看,1953年统购的数量为10.33亿公斤,占粮食产量26.61%;1978年为13.94亿公斤,占粮食产量18.71%。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统购数量逐步缩小,1987年统购(定购)量为9.87亿公斤,只占粮食产量11.76%。三十多年来,执行国家粮食统购政策,对于农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的基础改造,打击城乡不法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使国家掌握了必要的粮食,对于保证军需民食,平抑粮价,稳定市场,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初步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协商统购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三年的卓越努力,到1952年底,取得了国民经济全面恢复和国家财政金融状况根本好转的巨大成就。在这基础上,从1953年开始,实行大规模的建设社会主义第一个五年计划,城镇、工矿区各方面用粮急剧增加,农民的口粮和牲畜家禽的饲料用粮也逐步提高,当时农村还处于相当落后的小农经济阶段,粮食生产带有明显复苏阶段特征,因生产规模小,商品率很低,商品粮生产的发展速度赶不上各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粮食供求矛盾突出。同时,商品粮掌握在个体农民手里,其粮食买卖多要通过自由市场。而粮食市场上,除国营商业外,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大批粮食私商在粮食经营中还占相当大的比重。在粮食供求紧张的情况下,私营粮商利用自由市场,在新粮登场前以低价向农民“买青苗”(预购粮食);新粮登场后又抢先到农村以诱购、截购或明抬价、暗压秤的手段,与国营粮食商业争购粮食。据1953年上半年建阳、海澄(今属龙海县)、连江、南安等县的9个乡12户的调查,粮食总产量25.02万公斤,余粮5.63万公斤,国家和合作社收购量仅占56%,私商抢购占24%,农民自产自销占20%。海澄县东园村私商收购量占49%,一个米老板向农民预购粮食13.5万公斤。特别是糯米、大豆等紧缺品种,私商与国营商业争购更为激烈,大豆市价高于牌价85%,糯米高于牌价24%。投机商一方面在农村与国家争购粮食,使国家收购计划无法完成;另方面又在城市向国家套购粮食,转手倒卖,使国家销售计划大突破,粮食供求关系十分紧张。
  为了制止不法商人投机倒把,稳定市场粮价,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方面组织农民互助合作,从个体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过渡,以加快粮食增长的速度,一方面在粮食商品流通上,断然采取国家专营粮食的政策。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中共福建省委于10月28日至30日召开第四次扩大会议,会议传达中央粮食紧急会议的精神,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决定12月份在全省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充分认识实行这一政策的重大意义,全党动员,全力以赴,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12月25日,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粮食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命令》,命令规定:“实行统购统销粮种,本省暂定为稻谷、大米、小麦、大麦、面粉、黄豆等,其他杂粮如甘薯干、蚕豆、绿豆、碗豆等暂允许私商经营”,但要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服从国家牌价。这时,国家粮食工作的方针是:少征多购,增加农民经济收入,鼓励农民出售余粮,达到掌握粮源,控制销量,逐步增加国家储备,把粮食工作放在稳妥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中央“全党动员、全力以赴”的指示。省、地、市、县党政领导亲自到乡村搞试点,并选派大批干部深入农村,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1953年至1954年上半年实行粮食统购初期,由于对全省284万农户的粮食生产和余缺情况,一时难以摸清,只采取由上级政府下达控制数字,并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来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任务分配难以做到完全合理,致使有些农户卖了过头粮,有些农户又卖粮不足。为了解决当时粮食统购中存在的问题,福建省政府1954年11月1日公布的《福建省粮食计划收购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国家需要和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的原则,全省一律采取以实产量为基础,扣除公粮和免购额后分级计购,辅之民主评议的办法实行统购。统购粮食品种暂定为稻谷、大豆、小麦、大麦四种.部分地区统购一部分甘薯干。凡种粮食的土地,均按其全年生产情况统一计算实产量作为核定统购任务的依据。农业税按实际征粮数计算。免购额按各农户实际消费人口平均计算。农户全年产量,扣除公粮和免购额后,留给每人一定的粮食,其余全部统购。免购额和所留余粮的数量,由各专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农户完成征购任务后,尚有余粮过多的户,得增派其统购任务;特殊困难户,得减少其统购任务”。12月18日,《福建日报》发表《正确贯彻全年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暂行办法,保证粮食征购任务的胜利完成》的社论。经过国家统购政策的深入宣传以及总路线和“三支援”(支援解放军,支援国家建设,支援灾区)的教育,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他们积极把余粮卖给国家。有的农民夏季就完成全年粮食征购任务。有首山歌反映了当时农民起早摸黑踊跃交售粮食的情景:“鸡叫喔喔五更天,弯弯月儿挂天边。卖粮人们起得早,家家屋顶起炊烟”。但是,这时期由于征购任务要在秋收结束、全年产量落实之后才能确定,农民还不能及时做到心中有数,加上当年全省受灾减产1.1亿公斤,征购反而增加2.39亿公斤,造成1955年春天,有些地方出现紧张局面(虽然上半年国家对农村还多销了1.2亿公斤粮食),农民产生了一种“购粮无底,增产无益”的错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产积极性。
  实行粮食统购初期,福建贯彻了中央提出的“力争多购,防止多销,不卖过头粮”的方针,扭转了过去在自由市场上国家购少销多的局面。国家征购的粮食,除安排全省军需民食外,从1953年6月到1954年7月,还调出2.05亿公斤稻谷支援上海、天津和东北等省工业城市和工矿区。
  第二节 粮食“三定”
  为使统购统销走上制度化,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同年9月22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委)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颁布了《关于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工作的指示》、《福建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分别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分别规定各类农户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的用粮标准,按月计算用粮量;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交公粮后,粮食有余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为缺粮户。国家对余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交售任务进行统购;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自足户不进行统购统销”。粮食定产、定购的具体办法是:
  定产:按粮田种植面积、田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评定其常年产量,归户计算。粮田的单位面积产量,以1955年春耕前后定产到乡的数字为基础,按以下原则核定:1、凡1954年粮食生产正常的地区,以此年各农户(社)统购中评定的产量为基础,偏高偏低的加以调整;2、1954年粮食受灾歉收,而1955年生产正常的地区,以1954年实产量为基础,加上次年可靠增产部分;3、凡1954年受灾严重,1955年仍是受灾减产的地区,按过去正常年景的产量。根据以上原则,以稍低于各农户所报实产量5%进行核定后,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对经济作物的田地,定产时不计算产量。定产后,凡按国家计划将粮田改种经济作物者,允许照减定产数量;如将经济作物改种为粮食者,照算产量。
  定购: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口粮、种子、饲料)和实缴公粮后,有余粮者按单一比例计购,国家定购量占余粮数量的90%,但对富农的计购率提高到95%。粮食定购后三年不变,正常年景不动;丰歉之年,实行“丰产的稍增,歉收的略减”的办法。但增购数量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粮食统购品种为稻谷、大豆、小麦、大麦、甘薯干五种,并根据国家需要和地区生产实际,派购一部分小杂粮。在甘薯主要产区,根据供应需求和保管条件,酌情派购部分鲜甘薯。
  农户用粮量标准规定:
  种子:根据各农户粮田种植面积,每亩在4公斤至5公斤范围内按实际需要扣除。
  口粮:以1954年秋季征购时评定的用粮标准为基础,参照一般的消费水平,大体确定各专区口粮每人平均标准(公斤):
  建阳280南平270福安200永安280福州240
  闽侯225晋江225龙溪240龙岩270厦门225
  饲料:凡有以粮食饲养牲畜习惯的地区,除鼓励农民多用代食品外,按实际情况留给饲料。各专区按不同牲畜,每头留用标准是:
  对农户家中零星饲养的鸡鸭不留饲料。群鸭(主要是母鸭)由各专区确定标准给以照顾。
  为了搞好农村粮食“三定”工作,全省各地于1955年7月间,先后选择560个不同类型的乡进行试点。中共福建省委在闽侯县胪〓乡进行试点,各地、市、县委领导也都亲自参加不同类型乡村的试点。1955年8月底,中共福建省委召开了区委书记以上党员干部会议,对粮食“三定”有关政策、办法作了认真的研究部署。9月中旬又召开了粮食“三定”试点会议,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具体部署了粮食“三定”工作。此后,各地层层召开会议进行贯彻。全省共训练干部8.6万多人,业务助手1.2万人。于11月开始,一个以生产合作化为中心,以粮食“三定”为重点的群众运动,在全省农村全面铺开,大体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以乡为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全面宣传粮食“三定”政策,结合调查摸底,建立组织,整理有关资料,初步制定本乡粮食产、购、销方案;第二步逐户落实定产产量,核定留粮人口和农户的口粮、种子、饲料用粮量,发动自报,民主协商,划分余、缺、自给户界线,确定购销任务,经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县政府审批.张榜公布,发给凭证;第三步结合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组织运粮入库,处理遗留问题。全省粮食“三定”工作,到1956年1月全面贯彻,其结果是:
  定产41.3亿公斤,比1955年38.94亿公斤,增加6.06%,比1954年37.72亿公斤,增加9.49%。
  定购7.69亿公斤,征收公粮3.91亿公斤,征购共11.6亿公斤,比1955年10.63亿公斤,增加9.13%,比1954年12.73亿公斤,减少8.88%。
  定销2.93亿公斤,比1955年4.99亿公斤,减少41.28%,比1954年5.16亿公斤,减少43.22%。
  农村总留粮(包括定销)32.62亿公斤,基本保持1955年水平,比1954年30.15亿公斤,增加8.19%。
  经过“三定”,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得到有力贯彻,广大农民心中有底,易于计划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和出售余粮的热情,国家统购量也更趋合理,使农民留足各项用粮,并保证缺粮户的合理供应。同时,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统购统销制度,使农村粮食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群众高兴,称“三定”为“四定”:定产、定购、定销、定心。
  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1956年10月18日,福建省人委公布的《福建省1956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办法》指出: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的要求,粮食统购统销仍以“三定”为基础,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继续贯彻“只购余粮,不购口粮和保证粮食合理需要”的原则,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律以社为单位统一计算产量,平衡余缺,以社计购;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原则上亦按此办理;未入社的农户按粮食“三定”数量进行计购。这时,粮食购销单位已由271.97万农户简并为2.9万个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达249万户,占总户数90%。
  1955年、1956年粮食丰收,有些地方干部滋长了盲目乐观情绪,对增产增购贯彻不力,又普遍放松供应。1956年10月6日,省人委发出《关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指示》,同月8日,中共福建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重视粮食统购工作的指示》。1957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全省农村干部讨论粮食问题。福建省人委于9月中旬召开全省粮食工作会议,并于10月16日批转省粮食厅《1957年度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方案》。10月31日,省粮食厅在《福建粮食通讯》转载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均针对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购销松弛出现的情况,明确提出:“在长期内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坚持在粮食4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证国家正常收入,严格控制粮食销售的方针”。省粮食厅还规定:1955年“三定”时规定的留粮标准不得减少,定销数量不得增加,粮食生产超过“三定”产量的部分,国家酌情增购或减销一部分粮食,既保证了国家建设需要和农民合理留粮,又打击了不法商贩的粮食投机活动。
  实行“三定”后的二、三年间,征购仍是农村一项主要任务。每当新粮登场之前,各县市党委都召开县、乡、村三级干部扩大会议,对收、种、征、购,以及农村生活安排等工作都有统一部署,采取边收、边晒、边征购入库的办法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农民交售征购粮的热情很高,争卖粮、卖好粮蔚为风气,到处出现声势浩大的交公粮、卖余粮支援国家建设的群众运动。
  第三节 “一年一定”
  从1958年至1964年,经历了全国性的“大跃进”、公社化运动和其后数年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这时粮食征购虽仍称“一定几年”,实则“一年一定”。前段受“左”的思想影响,打乱了对统购政策的执行;后期则粮食暂时困难,供求矛盾十分突出,生产不稳定,地区间粮食产需、余缺情况变化很大。因此,基本上每年根据粮食生产和供求情况核定征购数量。
  1958年国家对农村的粮食征购,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当年1月28日,福建省人委发出《我省1958年至1960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办法》,规定以1955年粮食“三定”为基础,继续贯彻“增产增购,以丰补歉”的方针三定”定产不变,留粮标准不变,每年定购数加上增购部分(增产增购一般不超过40%),为当年征购任务。
  (二)当年春收之后,农村已掀起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高潮,一时农民生产热情比较高,以为粮食大增产必将到手,也有部分农民对粮食增产增购产生了一些思想顾虑,担心增购无底。为了使农民安心生产,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5月19日,福建省人委发出《福建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包干制度实施办法(草案)试行的通知》,实行粮食购销数字固定包干办法。包干数量根据“三定”时的留粮标准和1957年的购销实绩,参照后二、三年内的生产潜刀来制定,固定包干即对余粮社(户)包干统购,对自给社(户)不购不销包干自给,对缺粮社(户)包干统销。这个办法曾经得到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欢迎。但到秋季却被高估产、高征购冲垮了。
  (三)当年秋季,“大跃进”进入高潮,“左”倾错误严重泛滥。首先是公社化的“一大二公”,助长了瞎指挥和共产风,大搞“一平二调”。同时,全省掀起了大办钢铁的群众运动,不少地方抽调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力支援工业,既影响了农作物的正常管理,又耽误了秋收。这年粮食产量实际上只是个平产年,但层层虚报粮食产量,以致全省竟虚估总产量为88.5亿公斤,比1957年翻一番。各地也虚报可以完成18亿公斤的任务,不久调整为16亿公斤,最后又改定14亿公斤。按比例,征购量仅占预计产量的16%,似乎没有问题。其实这年实际产量只有44.56亿公斤,比原来预计数足足少了43.94亿公斤,征购入库实绩为12.48亿公斤,占实际产量的28%,绝大部分地方购了过头粮。
  1959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在泉州召开各地市委书记会议。会议对粮食征购问题,作出了三条决定:一、坚决执行多购多销的方针,粮食分配按估产75亿公斤安排征购任务15亿公斤;二、省对地市只定粮食上调数,发生问题各地负责;三、征购要“先下手为强”,夏收开始,就贯彻边收、边购、边运办法。后来,要求征购任务在原来基础上,再多购5—10%,达到16.5亿公斤。当时,中共福建省委还提出“反右倾,鼓干劲,继续跃进”的口号,在全省城乡大搞“插红旗、拔白旗、放卫星”的群众运动,导致高估产、高征购的错误延续发展。1959年全省实际产量只占原来估产数的53.35%。龙岩专区(含永安、清流、宁化)自报粮食产量最高时达9.5亿公斤,最后落实只4.5亿公斤。“左”的错误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加上自然灾害,导致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1961年的总产量只有32.34亿公斤,比1957年减少27.16%。粮食征购量占产量的比例:1959年高达39.69%,1960年为37.39%,1961年仍达30.95%。从1959年秋季开始,粮食紧张状况逐步发展,局部地区相当严重。
  这段时期,粮食征购政策没能严格执行。1959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粮食工作的指示,决定在农村继续实行粮食“三定”。当时福建考虑到1959年粮食购销数字已经确定,秋购时再去重新核定对鼓励生产积极性作用不大,且将造成农民思想混乱,因而决定从1960年至1962年的“三定”,以人民公社所属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核定粮食产量和购销数量。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定。每年增产的粮食,国家对余粮队增购40%;对缺粮队抵销60%。其后,全省处在产需矛盾突出、生产又不稳定的时期,这个规定,实未执行。
  鉴于这种情况,1961年实行包产包购办法,包购任务一年一定。包产包购任务定下来之后,粮食产量超过包产部分,国家增购最多不超过40%,并可根据社队的不同情况,把征购在原分配的基础上再增加5%左右包到生产大队,增产不再增购。
  实行这个办法,全省从1961年冬季开始,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生产队,分期分批展开,至1962年5月底结束。各地在实行粮食征购包干中,掌握了“既保任务,又保口粮”、“多产、多购、多吃;少产、少购、少吃”的原则,合理确定基础产量,分配征购任务。省定征购任务11.21亿公斤,地市安排11.37亿公斤,县一般加3%左右附加粮,把任务分配到大队,大队加机动粮5%左右落实到生产队。通过粮食征购包干,纠正了高估产、高征购的错误,使粮食工作恢复正常,得到了广大农民拥护。当时,各地实行粮食征购包干,认真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的八条补充规定,制止社有经济的盲目发展,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恢复社员自留地,鼓励社员发展养猪等家庭副业生产,并结合开展粮食政策的宣传教育,通过算帐回忆对比,发动群众同心协力,安排好生活,克服暂时困难,保证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的最低要求。如惠安县涂岭公社清美大队社员们回忆,民国十三年和二十六年遭受旱灾和台风袭击,粮食严重减产,不少人背井离乡沧为乞丐,家破人亡。王全水一家五口,大哥吃野豆中毒而死,妹妹出卖。黄瑞金一家为了度荒,卖房卖地卖家当,最后连自己也卖到小窖村林再来家当长工。人们回忆旧社会受灾情况,对比当前生活,无不热泪盈眶,大家激动地说:尽管现在口粮标准低,我们一定要听共产党的话,把余粮卖给国家,支援国家建设。
  1962年至1964年,省人委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少购一点,少销一点,多上调-点,少进口一点,多挖一点地方潜力”的指示精神,考虑到当时福建粮食生产不稳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明确规定征购任务一年一定,实行“春定秋调”,即在年初结合春耕生产把征购任务定下来,到秋后全年产量定局时再作适当调整,对丰收地区实行超产超购超奖;对轻灾地区要求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国家征购任务不减免;遇有较大灾害,根据国家少购、群众少吃的原则,适当核减任务。实行这个办法,安定了农民情绪,便于季节之间丰歉调剂,逐步调整征购任务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
  这个时期,国家在农村粮食分配中,还贯彻了以下三条具体政策:
  一是贯彻统筹兼顾,以丰补歉,留粮按低标准安排落实。1960年.确定全年农村平均每人口粮,南平地区200公斤,龙岩地区193公斤,龙溪地区188公斤,其他地区183公斤。按照政策先留下最基本的口粮和种子,再完成征购任务,有剩余则留作饲料和储备。同时采用二种以丰补歉办法:
  (1)征购加派附加粮.解决丰歉调整问题。1962年附加5%,其中县市3%,大队2%。1963年至1964年附加7%,其中3%归地市集中掌握,4%作为任务归省,在全区或全省范围内调剂丰歉,弥补缺口。附加粮的使用,首先用于保证国家征购任务的完成,然后用于社队企事业、手工业人员的口粮和不脱产干部会议的补贴,以及计划外地方性事业用粮。
  (2)丰收地区通过政治动员和协商,自愿多卖一些余粮。
  (3)坚持那季丰收、那季多购、分季入库、全年结算的原则,力争春夏季多购一些,取得全年征购工作的主动。
  二是国家为逐步解决对同一个生产队在同一个年度或同一个生产季节内,统购粮食过量又返销的问题。要求逐步做到余粮队只购不销,缺粮队只销不购,自给队不购不销,省人委对调整农村粮食购销任务作了原则规定:对同一个生产队既有定购又有定销的,调整购销数字;征购任务确实过重明显属于购后又销的队,适当核减征购任务;对秋余夏缺全年是余粮的队.秋季适当少购一些,翌年夏季不再回销。1963年省粮食厅派出工作组在莆田县灵川区进行试点。这个区1963年征购比1962年减少72万公斤,回销减少87万公斤,减销大于减购15万公斤,避免了往返运输,节约了劳力。惠安县6个公社解决又购又销后,减少群众往返运粮劳动日22.5万个,国家减少亏赔2.5万元。经过努力,到1963年全省购后又销的粮食由原来的0.75亿公斤,减少到0.25亿公斤。1964年全省又对2.5万个生产队少购少销1812万公斤,既购又销情况大大减少。国家征购由1959年的15.88亿公斤,降到1964年11.94亿公斤,征购占产量的比重由39.69%降到27.50%;回销农村粮食由1959年3.11亿公斤,降到1964年1.98亿公斤。
  三是坚持“保两头,挤中间”的原则,取消社队机动粮,以保证国家征购任务的完成和社员口粮的基本需要。全省社队机动粮每年减少0.5亿公斤至0.75亿公斤。同时还规定凡是统购队,每人每月口粮低于12.5公斤的,作退购处理。
  政府为了克服暂时困难,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大抓粮食生产、整顿和压缩城乡粮食销售的同时,粮食征购改为少购少销,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和实行加价奖励办法。统购粮奖售工业品,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以工业品换购粮食。1961年全省拨出布制服装及针织品价值338.55万元,向农民换购粮食2020万公斤。1962年秋季,省粮食厅在龙溪地区委托供销社,以1公斤化肥换购2.25公斤稻谷,这个年度换进粮食500万公斤。1963年鉴于全省粮食购销尚有缺口,同时国务院为了支援灾区,分配给我省换购粮食3500万公斤的任务,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换购业务,计划全年以27157吨化肥,600万市尺棉布,换购稻谷6727万公斤。换购的原则是:坚持自愿,换余粮,不换口粮。这年实际换购粮食5000万公斤。1964年继续安排硫酸铵换购稻谷,标准不变。用于换购的工业品和粮食各计其价。
  1962年粮食产量开始回升,1963年粮食产量比1961年增加7.07亿公斤;1964年产量比1963年增加4.01亿公斤,人均占有量为255公斤,比1961年增加53公斤。粮食状况基本上恢复到1957年水平。
  第四节 “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
  1965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从1965年至1967年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政策。这三年不变的征购任务叫做征购基数,正常年景要保证完成,遇到重灾适当调减(原定基数不变),遇到丰收则以超购超奖或换购办法多购。鉴于当时福建粮食生产水平低,征购负担畸轻畸重面大的实际情况,在征购中主要抓二条:一是征购任务的分配,在地区间、社队间做到公平合理,克服畸轻畸重现象,彻底改变同一个生产队又购又销情况。农民所需的口粮、种子、饲料等留粮标准,由各地自行内定最低标准,在标准以下的不征购。二是逐步实现藏粮于民,使队有余粮,户有余粮。生产队增产的粮食,在口粮标准高的地区,掌握“三三制”,即国家增购、社员改善生活、生产队建立储备各占三分之一;口粮标准低的地区增产的粮食主要用于提高口粮水平。
  1965年秋季,在征购中,全省组织大批人员在171个大队进行稳定粮食合理负担工作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和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凡明显畸轻畸重和突出又购又销的生产队,其征购任务作了调整。全省调整了4.47万个生产队的征购任务,占总队数的28%,共调减征购粮5270万公斤。其中属于灾情和任务偏重的2.99万个生产队,调减征购粮3795万公斤;属于又购又销的1.48万个生产队,少购少销粮食1475万公斤。但由于人口增长快,粮食生产不平衡性又较大,有些地区仍出现该购的没购足,不该购的购了过头粮。因此,1966年对生产队的粮食征购,又以1965年原定任务为基础,稳中间,动两头(负担畸轻畸重的调整,基本合理的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定作1966年至1967年的征购基数。
  1966年调整后的征购基数同1965年比较,调减的队2.97万个,占总队数22.9%,调减3288万公斤;调增的队1.13万个,占总队数8.6%,调增961万公斤。调整后,余粮队和自给队为18.95万个,比1965年增加0.11万个。1966年和1967年经过调整后的征购基数为10.964亿公斤,比1965年减少2750万公斤。通过调整,克服了畸轻畸重和又购又销现象,有利于完成征购任务,同时为农村节省了大量送粮劳力。但1966年夏季虽增产,秋季却遭受风灾和冻害,全年粮食严重减产,仍影响了粮食征购。
  这个“一定三年”政策到1967年期满。当时正处在严重的动乱岁月,没有条件总结研究政策执行情况,无从提出措施,因而原定的征购基数和超购超奖办法一直延续执行到1970年。
  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加上严重自然灾害,征购工作十分艰难。全省有30个县和不少公社受到严重干扰,领导机关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工作没人抓。当年征购任务应为10.99亿公斤,到12月10日秋收结束,才入库5.67亿公斤,只占全年征购数的一半,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为此发出紧急通知,紧接着又发出《紧急电话信》。12月下旬,福州军区、省军管会联合发出电报,要求各支左部队把粮食征购入库当作支农的一项重要任务去抓。各地、市和不少县成立了粮食办公室,由军管会或驻军亲自抓。长乐县以驻军为主组织600多人的宣传队深入社队协助征购工作。尽管如此,这年全省征购粮只入库8.3亿公斤,比上年减少2.26亿公斤。
  1968年,“武斗”加剧,粮食持续减产,征购工作更加困难。全省夏粮征购任务4.75亿公斤,到8月2(3日夏收结束,才入库2亿公斤。到了秋季加强了征购领导,情况才有所好转。
  1969年,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以下简称省革委会),在粮食生产上,提出“备战夺粮”口号,因片面推行“以粮为纲”,而挤了经济作物;又在粮食分配上,不切实际地提出“粮食低标准自给,摘掉缺粮省帽子”的要求,采取降低留粮标准压统销的办法。1970年又不适当地提出“先留自己,后交售国家”的先留后购政策,导致1970至1971两年间粮食虽然增产,而国家征购任务都没完成,城乡粮食供应紧张的严重后果。1972年,根据中共中央44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福建省革委会召开会议部署贯彻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备战、备荒、为人民”和“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指示,要求各地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自力更生”的精神,努力生产,励行节约,把粮食工作抓紧抓细。
  1971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粮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从1971年起继续实行“一定三年”的政策,并对原来的征购任务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解决畸轻畸重问题,做到“合理负担,绝对不购过头粮”,改变在同一个核算队又购又销的情况,要在粮食增产的基础上,做到国家征购数量适当增加,集体储备逐年增多,社员生活有所改善。
  当时,为了便于划分粮食余缺界线,对社队留粮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口粮:生产好的单位,在完成征购任务后,适当多吃,但平均每人口粮最高不得超过300公斤,超过部分用于增加集体储备或作为超购加价卖给国家。对口粮不足180公斤的生产队不统购,农业税折交代金。
  种子:水稻留种,按播种面积每亩留7.5公斤,最多不超过10公斤。
  饲料:每头公母猪75公斤,菜猪25公斤,耕牛50公斤。集体储备粮:核算单位留下口粮、种子、饲料粮,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还有余粮的留作集体储备。
  当年10月,省商业局发出了《关于抓紧落实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五年”的通知》:从1971年起,把征购基数“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超购计划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一年一定,全省征购基数为11亿公斤,基本维持1965年“一定三年”水平。省往下核定任务时,掌握“动两头,稳中间”的原则(征购任务畸轻畸重的适当调整,基本合理的不动),经地市对县调增的有38个县(市),增加3079万公斤;调减的有22个县(市),减少2049万公斤。
  1971年所定征购基数11亿公斤不变,超购超奖办法一直延用到1978年。1978年全省征购基数,加上超购2.4亿公斤,共13.4亿公斤。
  当时调整征购基数,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别情况进行调整的。
  口粮标准较低的核算队,多核减一些征购基数;既有征购基数又有超购加价任务的,减一部分基数,也减一部分超购加价任务。凡是缺粮队原来有统购基数的,予以取消,相应减少定销数量。
  口粮标准一般的核算队,原定征购基数偏大的,适当调减基数,相应增加超购加价任务,但总任务不变。
  对粮食生产情况较好、贡献大、口粮标准较高的核算队,对原定征购基数偏大的,也适当调减征购基数,增加超购加价任务;年平均每人口粮在300公斤以上的,多增加一些超购加价任务,多增加一些集体储备。
  对开荒围垦扩大的耕地,生荒满五年,熟荒满三年收获的粮食,应核定征购基数。在三年或五年之内,交售的粮食,按超购加价处理。
  1973年10月,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粮食工作的指示,在不购过头粮的原则下,力争在丰收地区多购一些粮食,并压缩不合理销量,粮食局势有所扭转。
  1975年6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省革委会召开了有各地、市、县革委会的领导和粮食局长参加的全省粮食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以毛泽东主席关于理论问题、安定团结问题和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的指示为指导思想,回顾总结了几年来的粮食工作,分清是非,端正路线,同时研究部署1975年夏粮征购,讨论新的“一定五年”有关政策问题。这次会议,增强了对粮食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认清了“先留后购”的危害,开始扭转“产量逐步减少,征购逐步减少,集体储备逐年减少,销售逐年增多”的“三少一多”状况。
  1976年在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操纵下,各地又层层掀起“反击右倾翻案风”和揪斗“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浊浪,社会出现动乱,粮食生产和分配受到严重的影响,与上年相比,粮食产量从64.04亿公斤降到60.05亿公斤;粮食征购从12.77亿公斤降到10.27亿公斤;粮食销售从12.44亿公斤增加到13.92亿公斤。既减产4亿公斤,又少购多销3.48亿公斤。
  1977年通过揭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分清了粮食工作的是非。在全党抓生产、抓征购,开展快卖粮、多卖粮、卖好粮活动中,到处重现喜卖爱国粮的生动局面。这一年,提前三个月半完成了征购任务,比1976年增加了3.18亿公斤。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调整、改革、开放、提高”的方针,让农民休养生息,全省粮食征购基数从原来11亿公斤调低到8.9亿公斤,所减的2.1亿公斤,相应增加超购任务,以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并提高粮食收购价20%,在这个基础上,超购加价从30%提高到50%。特别对多年不敢执行的起购点,明确由各地自行规定。每人全年口粮沿海地区一般定为180~200公斤;山区200~250公斤,达不到这个口粮标准的,国家不再征购或适当减购。这部分粮食从社队加价粮补上,全省丰歉调整的粮食达1亿公斤。全年粮食增产3.75亿公斤,国家征购议购只增加1.11亿公斤,其余大部分留在农村。
  1981年5月,省政府批转省粮食厅《关于贯彻执行粮食油料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意见》的通知。粮食征购超购任务为14.2亿公斤,从1981年起,“一定五年”不变。在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还有余粮的按议价收购。这年遭受百年来未有的五月寒和严重的稻瘟病,早稻减产2.43亿公斤,但晚稻和其他粮食作物获得丰收,全年仍比1980年增产0.8亿公斤,征购减少0.11亿公斤。
  1982年早稻虽遭洪涝灾害严重减产,但秋季作物获得了大丰收,全年粮食比1981年增产3.84亿公斤。由于1981年销售量突破计划,省外调入粮食计划没有完成,库存量下降,粮食供应十分紧张。这年全省农村继续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年底,已实行的生产队,由1981年占总队数的64.8%发展到97%。随着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特别是通过中共十二大文件的宣传贯彻,严格执行粮食征购包干制度,也调动了农民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征购超购任务均超额完成。
  1983年,省政府通知,以县为单位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粮食商业则发挥主渠道作用,议购议销业务迅速发展。
  1984年,全省粮食生产获得丰收,征购超购完成了任务,特别是全国粮食生产赢得了创纪录的丰收,粮源比较充裕,为福建搞好粮食分配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从夏收开始,在国家粮食征购的同时,开放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这年,对革命根据地、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自然条件差、耕地少、农业增产潜力小、经济收入低的贫困地区,核减任务0.65亿公斤,使他们每人全年口粮至少能达到180~200公斤。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粮食统购对象逐步由核算队变为农户和生产单位,粮食部门征购工作量大大增加。1984年粮食交售单位从原来的14.67万个核算队,化为368万个农户,其中已有5.6万个粮食专业户。1983年全省卖粮5000公斤以上的有588户,1984年卖粮2.5万公斤以上的有12户。漳浦县欧合顺一户产粮10.5万公斤,卖粮6.4万公斤;建宁县王克明一户产粮6.8万公斤,卖粮6.25万公斤;龙海县刘其安一户产粮6.35万公斤,卖粮5.37万公斤。这些专业户,一般都承包耕地四五十亩以上,商品率最高的达92%。
  从1981年至1984年粮食生产发展较快,国家征购量大幅度增长,农村粮食情况大有改善,全省粮食紧缺局面得到缓解。
  第五节 合同定购
  1984年,全国粮食产量突破4000亿公斤,平均每人占有量近400公斤,国家征购超购粮食达1000亿公斤。因而决定在全国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政策,其目的是把粮食的生产和流通,转上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从行政手段转变为经济手段,运用市场机制去影响农业企业和农户家庭的粮食生产经营。
  1985年3月,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发出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办法的通知。此后,为正确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对粮食合同定购具体办法逐步加以充实和完善。
  一、品种
  1985年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大豆;甘薯主产区城镇需要的甘薯,以销定购。其他品种自由购销,市场调节。1986年起,大豆退出定购统销。
  二、任务
  1985年全省粮食定购任务为12.5亿公斤,比1981年的14.2亿公斤减少1.7亿公斤,其原因一是农业结构调整,退出一些统购品种;二是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沿海低口粮地区和福州、厦门开放城市郊区的减购;三是1979年以后省批准的基建占地而核减任务等。为保证国家任务,省内地市间作适当调整,只在粮食主产区的建阳、三明两地市增加定购任务共1亿公斤。当年,全省组织3万多名干部深入农村安排落实合同定购任务,分片包干负责,本着“大稳小调”的原则,以原“一定五年”任务为基础,根据定购政策,对明显畸轻畸重的地方和农户作适当的调整。在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之间,在生产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做到粮食征购负担大体合理。全省425.68万个农户和生产单位,有定购任务的有346.07万个,占81.3%,落实定购任务12.05亿公斤。定购任务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后,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遇到重灾适当减购。
  1985年,由于调整农业结构,大幅度减少粮食播种面积,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粮食产量降到79.44亿公斤,比1984年下降6.57%;粮食定购实际入库11.96亿公斤,只完成任务的95.6%。
  1986年3月,省政府召开了1985年产粮多、贡献大的农户表彰大会,胡平省长接见了全体代表,给户卖5000公斤以上的8651个农户发奖状、挂红花、登光荣榜。当年卖粮大户有:龙海县浮宫乡郭连水一户卖粮12.6万公斤;建宁县里心乡王克明一户卖粮5.5万公斤;明溪县夏阳乡饶启光一户卖粮3.15万公斤;建阳县将口乡邱建平一户卖粮3.12万公斤。
  1986年秋粮遭受特大干旱和秋寒袭击,全年粮食总产量降到75.15亿公斤,比1985年又减少5.4%。根据国务院“关于合同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的指示,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宏观控制。为贯彻以丰补歉方针,当年全省定购数由12.5亿公斤调为11.58亿公斤,实际入库10.65亿公斤,完成调整后任务的91.97%。
  1987年粮食生产得到恢复,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全省定购任务由原来12.5亿公斤减为11.1亿公斤,减少1.4亿公斤,以解决建阳、三明两地市定购任务大于原征购任务的部分,以及宁德、龙岩地区部分乡村定购任务过重等问题。全省粮食部门共与347.4万个户和生产单位签订了11.39亿公斤的定购合同,实际入库9.87亿公斤,超额完成了国务院核定的9.8亿公斤的任务。
  从1985年开始的合同定购,对稻谷、小麦按“倒三七”(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加价)比例作价。1987年对定购的稻谷每50公斤又提高2元。大豆1986年改按市场价自由购销。
  1985年对省定的153个贫困乡和14个民族乡村的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建阳、三明、宁德三个地区每50公斤稻谷补贴2元,其他地区补贴2.5元。1986年又各增加补贴1.5元。1987年增加33个贫困乡,加上原有的贫困乡、民族村共200个,定购粮食1.68亿公斤,价外补贴1263万元。为了鼓励产粮区多提供商品粮,1985年规定以县为单位,按当年购销余额每净调出稻谷50公斤,省给县财政补贴2元;1986年又增加1元(由调入县负担),并规定补贴价款中的70%与合同定购挂钩,直接兑现给售粮的农户和生产单位。
  这一时期全省粮食生产还不稳定,粮食产需矛盾的总格局并没有改变,合同定购是采取协商自愿的收购形式,人们错认为粮食已经“过关”,对粮食生产有所放松,以致一度有所缓解的粮食产需矛盾又逐步突出起来;同时市场粮价与国家定购价格差价逐步拉大,无法按经济手段收购粮食,实际仍按指令性计划统购,这就增加了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难度。1986年国务院提出“既是合同定购,又是国家任务”,1987年又强调履行合同定购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在贯彻过程中,合同定购实际形成为国家定购。在粮食收购制度改革的同时,统销又没有同步改革,销售量不断增大,加上1985年、1986年农业结构调整,粮食遭灾减产,全省粮食安排十分困难。
  1984年在粮食商品生产发展过程中,由于仓储和调运设施不足,一些产粮区一度出现“卖粮难”的情况,也就助长了“粮食已经过关”的错觉。7月14日,《福建日报》登载题为“福建应当甩掉粮食自给”的读者来信,提出“福建要不要放下粮食自给的包揪——关于我省农业发展战略”的讨论。七、八月间,不少中共地市委书记和一些经济研究部门先后在《福建日报》发表意见,赞同放下粮食自给包揪,主张大力发展经济作物。1985年3月2日,省长胡平、副省长王一士在省农业工作会议上发表了讲话。胡平省长说:“农业结构问题是当前面临着的一个非常重大的、紧迫的问题。1985年全省要减少230万亩粮食耕地面积,这个步伐跨得太大。去年,《福建日报》发表的甩掉粮食自给包袱的文章观点不对。粮食问题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带有全局性的根本问题。一是民以食为天;二是如果没有稳定的粮食作基础,我们的改革将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困难;三是粮食是关系我们社会安定团结的大问题。所以,调整农业结构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它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受四个因素制约:交通运输、财政承受能力、外汇平衡和粮源问题。正因为这样,所以要采取正确的政策,调整农业结构,鼓励农民生产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和粮食包干后,对商品粮基地县调出的商品粮,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1985年粮食减产幅度比较大,除了自然灾害、农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外,还有两个因素:一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二是干部对粮食生产掉以轻心。因此,这年全省粮食缺额15亿公斤,除国务院安排调入10亿公斤,还需要通过多渠道从省外调补。1986年总结了经验教训,提出“山、海、田”一起抓的方针,各地普遍加强了粮食生产的领导。1987年粮食播种面积有所增加,粮食生产尽管有了好转,但还没有达到1983年的水平,全省粮食总消费量为102亿公斤,缺额18亿公斤,除国家安排进口和省外调入8.4亿公斤外,从省外议价购进(包括社会粮行米商)达9.89亿公斤。
  第六节 入库品种数量、折率和奖售
  一、品种数量
  福建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甘薯次之,小麦、黄豆分别居第三、第四位,蚕豆、碗豆、绿豆和大麦等小杂粮为数甚少。
  国家征购的粮食品种,以稻谷、小麦为最多,甘薯按政策规定限量收购,大豆、杂粮产量少,基本属农民自产自用,国家征购数量很少。
  征购入库的稻谷以早籼谷为主,晚籼谷为辅。糯谷、粳谷收购量,年度之间起伏变化较大,个别年份糯谷多时采取适量收趵办法,多数年份采取鼓励出售政策。粳谷长期紧缺,收购量甚微。
  粮食征购,实行分季征购、全年结算办法,春购以小麦为主,大麦和蚕、碗豆为辅;夏购以早籼谷为主,辅以春大豆和杂粮;秋购以晚籼谷为主,甘薯为辅。所以春夏两季(每年4月至10月)征购入库量,一般占全年征购任务的70%至80%。
  甘薯,亦称地瓜、番薯,在福建有着悠久的栽培历史,是主要的粮食作物之一。以宁德、福州、莆田、晋江和龙溪地市丘陵地带产量为最多。1957年甘薯产量占粮食总产量19.46%,1959年高达22.38%。当年为解决鲜薯加工、经营问题,省粮食局成立薯类领导小组,甘薯产区成立薯类办公室,对甘薯的收获、加工、保管和综合利用作了具体安排,要求尽快解决设备和技术问题,适时制干、制粉,综合利用,以核算队为单位自刨、自加工.、自保管、自食用,做到丰产丰收,增产不霉烂。国家对甘薯的经营,由于保管、调运困难,所以只在重点产、销地进行统购统销。统购以甘薯干为主,鲜甘薯为辅;以本县收购,本县供应为原则,实行划片调拨,产销直接挂钩,省只负责安排福州、厦门两市。50年代末粮食困难时期,提倡粗粮细作,曾大张旗鼓地宣传推广甘薯的营养食用价值和吃法。福州市粮食局于1959年4月在八一七中路斗中街,开设一家薯宴馆,以鲜薯为原料,加工各种菜肴、点心、糕点等,不久就关闭了。
  甘薯的统购,以核算队为单位,全年甘薯产量不到全队口粮四五个月的,国家不统购甘薯;甘薯产区的稻谷产量不到全队口粮二个月的,国家不统购稻谷。需要统购一部分甘薯的队,按照甘薯与稻谷的产量比例和历史统购数量,由各地适当确定统购数,并按计划组织交售。总之,甘薯入库量少,年分也不够平衡。
  全省甘薯统购量,以1958年1.46亿公斤为最多,一般年份统购0.5亿公斤。1981年以后,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甘薯种植面积减少,产量和统购量也随之下降。1985年甘薯退出统购品种,个别主产区根据“以销定购”的原则,收购一部分甘薯顶抵定购任务。
  大豆、绿豆、蚕豆、碗豆、青仁乌豆、赤小豆等粮食小品种产需矛盾十分突出。主要原因是生产计划不落实,种子退化,单位面积产量提不高,花工大,农民不愿种,加上市场价格高,国家收购困难。国家对生产粮食小品种和糯谷、粳谷主产县、乡和生产单位、农户,根据“三兼顾”的原则,确定收购任务,按不同品种的收获季节组织入库。为了鼓励农民多交售国家需要的小品种,1985年前,除实行品种加成顶统购任务外,还按规定奖售工业品。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后,取消品种统购加成和奖售办法。
  二、品种折率
  折率即统购加成顶抵统购任务。福建统购任务是以原粮为计算单位的,由于粮种之间质量不同,因此实行不同品种的统购折率,而统购折率随市场产需变化而调整。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后,粮食品种统购价根据质量和供求情况调整提高,统购折率予以取消。
  福建省历年粮食品种统购折率情况
  三、奖售工业品
  1961年开始,市场上一些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时还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决定对统购粮食实行奖售工业品的办法,使农民按统购价卖给国家粮食后,能够买回一定数量市场供应比较紧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也是一种补贴粮食统购价与市场价差价的一种手段,增加农民收益,调动农民生产和出售粮食的积极性。
  凡生产单位和农户交售的统购粮,均奖售工业品。公粮、周转粮、品种兑换粮不奖售。随着年度之间工业品供应情况的变化,奖售的品种和标准有所不同,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1961年至1969年,按每1000公斤原粮计算奖售:
  1961年统购基数奖售棉布15市尺,胶鞋1双,食糖1.5公斤,煤油1公斤,卷烟一条。在完成征购任务后,每超购50公斤粮食,按粮食价值50%奖售工业品,其中供应棉布5市尺,2.2元工业品券,凭券购工业品。
  1963年统购基数奖售棉布35市尺,胶鞋1双,食糖1.5公斤,卷烟12包,棉絮8大两,化肥12.5公斤。糯谷另奖售棉布35市尺。
  1964年统购基数奖售化肥12.5公斤,棉布30市尺,食糖1.5公斤。糯谷另奖售棉布35市尺。每超购50公斤稻谷,奖售化肥10公斤,或布票10市尺。同时,对大豆、绿豆、小麦也定出不同奖售标准。
  1965年统购基数奖售棉布25市尺,化肥12.5公斤。糯谷另奖售棉布25市尺。另按每超购1000公斤稻谷,奖售化肥250公斤,其他粮种按省定统购折率折合稻谷计算。
  1967年统购基数奖售棉布10市尺,化肥12.5公斤。糯谷另奖售棉布5市尺。每超购1000公斤原粮,一半奖售化肥125公斤,一半按超购粮食品种的统购价加价50%。
  1968年统购基数奖售棉布6市尺,化肥12.5公斤。糯谷不另奖。每超购1000公斤原粮,一半奖售化肥125公斤,另一半按超购粮食品种的统购价加价30%。
  (二)1970年至1984年按每50公斤原粮计算奖售:
  1970年统购基数不再奖售化肥,超购粮奖售办法不变。
  1972年,超购粮除加价30%外,再奖售化肥7.5公斤(大豆奖售化肥12.5公斤)。
  1977年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全年征购、超购任务外,再超购的粮食,除按加价粮办法计算加价和奖售化肥外,再超购的每50公斤粮食,奖售化肥7.5公斤。
  1978年统购基数奖售化肥7.5公斤,超购大豆奖售化肥25公斤。糯谷奖售化肥16.5公斤,加价办法不变。
  1979年统购粮和超购粮奖售化肥不变,超购粮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
  1983年、1984年对超购粮继续实行加价外,稻谷每超购50公斤奖售化肥15公斤,襦谷、大豆等国家需要的品种还适当另加奖售。
  (三)1985年至1987年实行定购粮食与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办法:
  1985年每收购50公斤定购粮奖售化肥5公斤,大豆奖售化肥17.5公斤,预购定金按夏季定购任务的30%内发放,给生产资金短缺的困难户。
  1987年每收购50公斤稻谷,奖售优质化肥7.5公斤,柴油1公斤,预购定金按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款20%发放。当年全省兑现化肥16万吨,柴油2.21万吨,实发预购定金3864万元。
  第七节 商品粮基地
  为了发挥商品粮基地的优势,调动农民提供商品粮的积极性,福建从1979年开始建立商品粮基地县。确定基地县的条件是:(1)以县为单位,每年向国家提供净征购2500万公斤以上的;(2)以县为单位平均亩产或人均产量达500公斤以上的;(3)增产潜力大的县。达到这个要求的,全省有建阳、邵武、崇安、浦城、建瓯、宁化、建宁、长泰、南靖、龙海、平和、漳浦、长乐等13个县。1981年省粮食厅在建瓯县召开了商品粮基地县座谈会,1982年在沙县又召开了会议,对加速商品粮基地县的建设先后两次作了研究和探讨。1983年4月29日,省政府批转省计委、农委《关于加强商品粮基地县建设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巩固、提高老商品粮基地,发展新的商品粮基地县,把一些人少地多,有增产潜力、贡献大的县发展为新的商品粮基地县,确定新商品粮基地县的条件,除原定粮食征购在2500万公斤以上的县外,再把按农业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超过150公斤、商品率在30%以上的县列为商品粮基地县。这样,全省增加顺昌、光泽、将乐、泰宁、明溪、沙县、清流、松溪等8个县,加上原来的13个县,合计为21个商品粮基地县。1987年省人民政府又调整确定建阳、邵武、浦城、建瓯、光泽、崇安、松溪、顺昌、建宁、泰宁、宁化、将乐、明溪、清流、沙县、尤溪、武平等17个县为商品粮基地,比原定21个县减少4个县。即龙海、漳浦、长泰、南靖、平和、长乐等6个县退出商品粮基地县;增加尤溪、武平两个县。符合商品粮食基地县的条件是:按1985年人均粮食占有量500公斤以上,或全县净调出商品粮750万公斤以上,或净收购商品粮2500万公斤以上。
  1983年福建省农业委员会给基地县5.5万吨专项化肥,采取以粮肥挂钩为主,扶持生产为辅的办法:以70%化肥根据基地县向国家提供商品粮总量和人均贡献水平,按等奖售;30%化肥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分配。同时还实行奖售紧俏工业品、建筑材料与售粮挂钩办法,拨出名牌自行车8000辆、缝纫机1万台、水泥3000吨、木材2000立方米、钢材1000吨,作为对超任务交粮的奖售。
  从1980年至1987年,国家共拨出化肥25.7万吨、水泥1.9万吨、钢材0.58万吨、木材5250立方米、自行车3.98万辆、缝纫机1万台,并在资金和其他物资上支持基地县兴修农田水利,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产稳产田,修筑公路桥梁,建设简易仓库和发展粮食加工业。同时,加强基地县智力投资,抓紧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建设农业技术和良种繁育推广体系,积极推广先进技术。
  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21个商品粮基地县粮食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率也有所提高。
  第八节 统购入库的组织工作
  粮食征购的基础是粮食生产。全省粮食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根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把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和政治观点逐步渗透到平时的工作中去,正确处理生产与流通的关系。
  1956年10月,省政府召开全省生产经济会议以后,各级粮食干部进一步加强了“三大观点”,懂得有了粮食生产的大好形势,才会有粮食工作的物质基础,广大粮食职工普遍树立了扎根生产、服务农业的思想,把粮食工作建立在关心农业生产、关心群众生活的基础上。他们以粮为业,以站(库、厂)为家,千方百计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在方便群众的基础上,建立起分布比较合理的征购粮入库和销售网点。
  1957年在调整购销网点的基础上,通过加强调运的计划管理,实行平衡合理运输,预支运费20万元,资助山区农民浚河修路,改善运输条件。在公路、河流沿线设置临时收购点,实行边收边调,进一步扩大跨界交粮、跨界供应,节约132万个劳动力。
  邵武县沿山粮站把支援农业生产、关心群众生活放在第一位。该站干部职工帮助社队制定生产规划和措施,想办法为生产队解决生产中的困难问题;对于困难特别大的队,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援;他们还认真落实粮食征购政策,细致地帮助社队安排好生活,体现了经济工作的“三大观点”,既促进了生产,又出色完成了粮食工作任务。1964年3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省人委在邵武县召开全省财贸系统邵武沿山粮站现场会议。会议总结、推广沿山粮站革命化的先进经验,指出沿山粮站是在毛泽东主席“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方针的指引下,把粮食工作做好、做活的标兵。该站主任黄振发在会上介绍了经验,省委第二书记范式人作了总结发言,粮食部长沙千里代表粮食部正式宣布沿山粮站为全国粮食部门的标兵。3月30日,粮食部召开电话会议,向全国粮食部门介绍、推广邵武县沿山粮站工作经验。4月1日,省委、省人委印发《介绍一个革命化的粮站》。随后,全国有12个省(市)的粮食系统参观团到粮站参观指导。
  沿山粮站扎根生产、扎根群众的经验在全省推开后,普遍实行以站管片、以片管队的办法,粮站干部、职工分工包队扎根。包队的专职干部,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住在生产队,兼职人员也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生产队工作。在60年代中期,全省各地粮食部门涌现一批学习沿山经验,从帮助生产入手,做好粮食工作的先进单位。
  1980年省粮食厅转发了粮食部《农村粮食管理员工作试行条例》,每个粮站都配备了农村粮食购销员,负责公社范围内的粮食购销工作。其基本任务是:了解生产,支持生产;宣传党和国家的粮食方针政策,帮助社、队搞好粮食工作;合理安排粮食购销任务,安排好群众生活;帮助生产队收好、管好、用好粮食。
  合理设置粮食收购网点,方便群众交售。收购点的设置原则,采取定点划片,根据调拨计划及适应粮食流转方向和交通、仓库、加工等条件,照顾农民缴售方便的原则,结合当地供需情况安排设点。在实行粮食统购初期,凡有国营粮食机构的交通要道、县城和主要集镇以及粮食部门有条件收购的地区,由国营粮食部门自行收购;有国营粮食机构而条件不具备的一般集镇,国营粮食企业和供销社双方互相配合,采取“联合收购,一次入库”办法,粮食部门负责验质、过磅、保管;供销社负责付款、结算。未设置粮食机构及粮食部门人力不足的地区,均由供销社负责代为收购。公粮入库由粮食与财政部门订立交接合同,自行接管。
  1954年全省粮食收购点为1769个,不能满足农民交售粮食需要。1955年4月根据中央关于粮食经营“一条鞭”的指示,省粮食厅部署接收供销社代购代销业务,10月份基本结束,全省共接收代购、代销及购销混合点1459个,其中代购点171个,代销点675个,购销混合点613个,接收入员1210人。接收之后,经过整顿,全省收购点达2013个。此时,购销点主要设置在农村经济中心地点,基本上做到购销结合、粮油结合,与仓库、加工厂靠近。同时还实行留乡粮制度,凡距离粮食供应点较远的,群众买粮不便,则把当地需要供应和周转的粮食,在征购入库后就地留下,就地供应。留乡粮,一般以乡为范围,摆在乡政府所在地;个别交通不便的乡,在村、队适当增加留粮点。
  1958年根据人民公社化的要求,在没有设立粮食机构的农村,特别是交通不便的山区,委托农业社供销部开展代购代销粮油业务。此后农村收购点逐步增加,到1961年达到4763个,比1957年增加1.36倍。1962年部分地区作了适当调整,到1963年6月农村购销点有3528个,比1957年增加75.26%。1958年以后,粮食收购点增加,主要是1959年至1962年粮食情况比较紧张,农民生活困难,体质较差,因而采用增设粮点的办法,方便群众交售,保证了征购任务的及时完成,但也给粮食经营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增大了粮食损耗,浪费人力运力,增加了国家的经费开支。部分地区采取就地“封仓入库”办法,损失很大,仅三明县四年中,被开仓动用和损耗、损失的粮食就达61.8万公斤。因此,1963年后,又根据有利于农业生产,便利群众交纳,有利于粮食调运、保管、供应的原则,进行撤并和调整。1979年全省收购点为3417个,其中固定点1996个。随着粮食购销体制变革和购销任务逐步减少,至1987年全省农村购销点调整为2879个。
  在组织粮食征购入库中,为了合理安排农民运粮时间,避免拥挤排队,采取划片定点,分队排日,实行“四定”(定大队、定任务、定仓库、定人员),预约送粮;增设临时收购点,实行边收边调,或委托大队选派责任心强的、有经验的干部或社员,按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组织收购,粮站复检过秤后进行结算。各地工商、交通、粮食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援,做好粮食征购工作,交通部门及时派车,做到边收边调,节约群众劳力;工商部门派出干部,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粮食部门抽调大批干部深入社队,动员生产队把粮食晒干扬净,把好粮卖给国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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