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食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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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32
颗粒名称: 二、民食调剂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2
页码: 50-51
摘要: 本文介绍了闽西苏区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民的粮食调剂情况。调剂工作主要由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组织进行,包括季节性调剂、地区性调节和出口调节。同时,市场调剂也得到允许。此外,节约粮食活动也得到开展。
关键词: 福建省 闽西苏区 粮食调剂

内容

苏区城镇居民的口粮和农村缺粮人民的粮食调剂,主要通过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组织调剂供应,同时靠自由市场调节。
  1929年夏收季节,闽西各地出现粮价下跌现象。夏收后,龙岩的大池、小池和上杭的古田、蚊洋一带,米价原一元可买米一斗六升,此时可买米三斗;龙岩的虎岗、龙门一带米价不及农民种田工本之一半。而此时工业品价格猛增,这一增一降,农民损失更大,到次年三、四月间,又要籴回贵米。为此,闽西苏区于1930年6月以后逐步成立粮食调剂局。粮食调剂局成立后由政府和调剂局立借单,向当地富裕之家借款(借款限一年后归还,利息不超过年利5%),用于收购米谷,然后调剂供应缺粮农民,或借给困难户,夏收后免息如数收回,其粜余之谷,可送到米贵地方出售,所赚价款,留作调剂局基金。
  闽西粮食调剂局在筹办之初曾因缺乏经验,未严格按规定的阶层政策标准筹款买谷,损害了一部分中农、贫农的利益。为此,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兼经济部长邓子恢于1930年7月发布了《关于粮食调剂局问题》通告进行纠正。通告补充如下规定:“1、粮食调剂局借款对象,过去剥削人现在仍有余钱的借;过去剥削人现在无钱的不借;过去无钱无剥削,现在略有钱而不剥削人的不借,各地有不合上面规定的对象,已借之款一律退还。2、各乡调剂局借款多少,以该乡贫农粜谷之需要及富农筹款之能力,由区政府规定借款总数。3、收买谷子,要向过去雇农及贫农收买。收买谷价,各区按照当地情形分别规定,比当地市价略低些,但最低限度不低于农民所投之成本。4、卖谷人出卖谷子的数量,依照调剂局收买能力、卖谷人的需要与粜谷限度,才不致先卖的卖很多,而后卖的因调剂局款子完了而不能出卖。乡政府必须召集群众大会表决总数多少及谁可借多少和谷价及粜谷限度等……。”
  这时期粮食调剂局的任务,除采购粮食外,还担负粮食的调剂工作:一是季节性调剂。即在秋收新谷上市时,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到青黄不接时期,则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农民出售,以平抑粮价。二是地区性调节。即从粮食有余的地区进行收购,运到粮食不足的地区销售。如当时赣西南部份县粮食较多,自食有余,而闽西的上杭、汀州等地粮食不足,调剂局就在这些地区进行调节,以平衡余缺。三是出口(运到国民党统治区出售)调节。就是有控制地组织粮食向白区输出,以换回必要的工业品,必要时,也从白区输入粮食,以解决粮食困难。
  1933年底,调剂局在江西、福建集中储存了价值60万元的公债谷,各分局收集的公债谷约1.5万担,出口谷约6000担,瑞金、汀州共储粮21万担。
  粮食合作社成立后,在市场上灵活“吞吐”,调剂余缺,平抑粮价。1930年3月,闽西特委颁发《经济决议案》中,要求粮食缺少的地方组织办米合作社,向白区买米,米多的地方组织贩米合作社,运米到别处销售。1931年2月,中共闽粤赣省委在决议中指出:“要蓄积及调剂粮食,组织贩米合作社,从外地运米来。在赤白(革命根据地与国民党统治区)交界的地方,把粮食藏到腹地来,使不致受军阀团匪的抢劫,利用‘坚壁清野’的间隙,打击敌人,并可使苏区粮食不发生恐慌。”
  1933年11月,毛泽东在《才溪乡调查》中提到:“每年向群众买进谷米,比私人买的少收二升,如私人每元一斗七升,调剂局只收一斗五升。卖出时先卖给红军家属,后卖给困难群众。但群众是否困难,要经过乡代表会调查通过。卖出时,也不照当时市价,仅照买进价格略除耗失。例如买进每元一斗五升,卖出则为一斗四升五合,除去耗失五合。红军家属无钱的,群众特别困难的,可以借给,割禾后照数归还,不取利息”。“1930年5月,上村、障云两乡(划入通贤区)发生饥荒(两乡尽是竹山,每人仅分田一担,纸业又失败了),全区各乡粮食调剂局合力救济。当时谷价每元八升,而调剂局借给此两乡的仍照去秋谷价每元一斗八升,秋后照数归还。”
  1933年7月,苏区中央政府发布的《倡办粮食合作社问题》的布告中讲到:“劳苦工农群众自己集股,股金可用钱交也可用谷交(折成钱数)。秋收后社员需要用钱时,就可将粮食以比较市价高些的价钱卖给合作社,合作社收买的谷子,可以存储一小部分供给来年青黄不接时社员的急需,其余大部份可陆续运到粮价高的地方出卖或出口,这样继续不断的籴进粜出,不但可以扩大资本,而且可以使社员得到很多的赢余。”
  在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开展粮食调剂的同时,还开展市场调剂。1930年3月18日,闽西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通过了《商人条例》规定:“商人遵照政府议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缴纳所得税,政府予以保护,不准任何人侵害”,允许商人自由贸易,甚至鼓励米商到白区买米,由政府发给采办证,保证沿途运输安全,销售米价也不予限制,以保护米商的合法利益。永定县苏维埃政府曾召集商人代表会议,鼓励他们到广东大埔采运进口的暹逻(泰国)米。
  1934年1月,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中仍然坚持“在遵守苏维埃政府法律的条件之下,商人的粮食买卖是不禁止的。”私商进入粮食市场,难免有投机倒把行为,但只要加强教育,消极困素是可以受到限制的。
  当时闽西农村圩场遍及各区乡,交易粮食作物有谷子、小麦及豆类等。每圩交易量,多者达百余担,少者不下四五十担。如长汀红坊圩,谷子登场时,每个圩日交易150担,青黄不接时,也有七八十担。长汀城内设有东西红色米市场,主要进行大米、豆子和其他农副产品交易,每天邻县有1千多人来这里赶集,单大米、豆、麦等,每天交易量达7万多市斤。
  在此期间,苏区还开展节约粮食活动。1932年7月,中央苏区召开各县粮食部长联席会议,决议禁止把米拿去制粉干,酿烧酒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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