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剂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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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2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调剂供给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5
页码: 47-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粮食调剂供给情况,其中包括了军政人员供给、民食调剂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市场

内容

一、军政人员供给
  (一)粮食供给
  为坚持长期的革命战争,战胜物质上的困难,红军部队和苏区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物质待遇上完全废除了薪饷制,实行大体平均的供给制。
  1930年上半年,闽西红军每人每日供米半市斤,1931年供米1.5市斤,油、盐、菜、柴钱0.08元,但是,由于各部队的费用是以打土豪自筹为主解决的,所以实际开支不一致。1932年,中共中央军委规定每人每日伙食费大洋0.1元(包括米、油、盐、菜、柴),此后,由于红军扩大和编制更换,以及物价变动,中央军委于1933年规定:前方部队在苏区发物品给养,每人每日大米1市斤6两(16两为1市斤,下同),油、盐、菜、柴钱大洋0.04元。到白区作战,以现金给养,每人每日大洋0.12元;后方部队、工作人员实行物品给养,每人每天发米1斤4两;运输队,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出差时加2两,以上人员每人每日另发油、柴、菜钱大洋0.04元。伤病员每人每日发米1斤4两,另发油、盐、柴、菜钱0.1元。1934年规定,前方部队每人每日增加菜金0.02元;后方部队、工作人员、运输队每人每日增加菜金0.01元。警卫连、防空排、学校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菜金0.05元。在粮食供给困难时,开展每人每日节约2两米运动。1934年3月26日,苏区中央政府批准红军后方机关、军区警卫连、兵站、学校、党校、国家企业等人员每人每日大米减为1斤2两,新编师减为1斤4两,政府工作人员减为1斤。
  1946年11月,中共闽粤边区工作委员会在决议中指出:实行开荒生产,鼓励艰苦奋斗,发挥吃苦耐劳精神。一面劳动,一面把食米由1斤2两减为14两,自己饲养一些鸡拿去卖,换来粮食补充口粮。
  1949年4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党委规定,主力部队每人每日供糙米1斤半,地方团队1斤6两,后方机关工作人员1斤4两。每人每月食油、食肉、食盐各1斤。菜金折糙米7斤,柴费折糙米4斤。
  对军政人员粮食供给办法:
  (1)当地政府供给。1931年1月18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红军的米谷由各地供给。红军到达何地,即由该地政府迅速付给粮食,此项粮食可将当地田地税或粮食调剂局的谷子先行付出,然后向县苏维埃政府结算。1931年红军进军广东时和1932年4月红军一、三、五军进军闽西时,在长汀的古城、新桥、河田等地设粮食供应站,收购粮食供给军需。红军攻打漳州时的军粮,则由闽西工农银行营业部代为采购。
  (2)粮食调剂局供给。凡设有粮食调剂局的地方,过往部队、工作人员统由调剂局供应。没有调剂局的地方,过往部队、工作人员等凭临时借谷证或粮票向当地粮食合作社或群众借粮,粮食合作社或群众凭借谷证或粮票向政府仓库支领粮食或顶纳田地税。长汀县古城十三区粮食调剂局,开办于1932年春,直属省粮食调剂局管辖,主要经营粮、油、盐、豆,负责来往部队和机关人员、红军家属的供应,粮食来自本地收购和到江西的瑞金、会昌等地采购,以及田地税、借粮所得。粮、油、盐凭票供应,各种票均含金额,谷票面额分市斤,50市斤两种;油、盐面额均分1市斤、半市斤两种。
  当时供给军政人员的粮食加工都用人力砻、碓、舂;正常需要的食米,则由粮食调剂局组织专人加工。福建省调剂局设有专门加工场,有土砻十余座,常雇加工工人20多人,每天加工大米六千多斤,供应省、县苏区干部。临时需要的食米,数量较大时,分派各乡由群众代加工。
  (二)红军公田
  “红军公田”在苏区土改时普遍建立。上杭县才溪区于1929年冬至1930年春分田期间,抽出部分田作为“红军公田”。全区8个乡,乡乡都有“红军公田”。上才溪共有18担“红军田”折合五亩,由乡苏维埃政府组织干部、民兵、妇女等义务耕种,所收的粮食由乡苏维埃政府负责保管,主要供应来往红军食用,如用不完,供给红军家属和困难户。
  (三)红色饭店
  1931年12月7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凡交通要道,要组织红色饭店,接待来往工作人员。嗣后,无论政府、团体、部队派出的工作人员,须自带伙食钱,到各地红色饭店膳宿。当时,长汀城里设有红色饭店3处,每天来往吃住的人员不下二三百人;上杭的通贤、永定的虎岗和新泉等地也设有红色饭店。据泰宁县邹旺兴、江从舜(当年饭店工作人员)回忆:1933年5月间,泰宁苏维埃政府为方便过往红军部队、游击队员、伤病员和个别掉队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外地赤卫队、民夫等,在城关街头荣顺昌药铺内开设饮食店红色饭店”,后因红军北上而停办。
  “红色饭店”的经营特点是服务周到、饮食方便、价格低廉,一般是供应米饭和蔬菜,每人每餐收取苏区货币一角,住宿不收费。店内备有床板、稻草、竹席,棉被自带。凡住宿者,凭介绍信和证件,管理人员要对其身份负保密和安全责任。
  (四)游击区粮食供给
  红军于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北上抗日后,只留下少部分部队坚持游击战争,加之国民党军队对根据地的烧杀抢掠,游击队的粮食供给非常困难,主要靠打仗缴获和革命群众冒着生命危险的支援来解决。1935年,长汀元坑村群众廖玉英送米4斗(每斗12市斤)给游击队,并藏养江西党委书记刘国琛的父亲在家一年半。因此被伪乡、保长抓去坐牢并罚谷3500斤。河田群众钟勤生等7人为闽粤赣边区游击队送粮送情报70多次,粮食900多担。
  到抗日战争时,游击区粮食主要靠三个来源:一是由乡干部向群众筹集,或分散到群众家中吃饭;二是在根据地自己开荒种田,种菜;三是向国民党政府的基层乡保长派款派粮。
  解放战争开始后,游击区粮食供给除实行军粮公债米制度外,主要是:(1)派粮。对地主、富农等写字条,说明道理,限期把粮食送到指定地点,对伪乡、保长,就公开派粮,但不准他们转派给群众。(2)向群众借粮,借后记帐,然后还给他们。当时,游击队与革命群众创造了多种灵活机智的办法搞到粮食:
  1、红军游击区的供给,总是把打仗、做群众工作和筹粮征粮放在一起搞。那时的红八团邱金生部队勇敢善战,战术灵活,打的仗多,缴获多,供给就好,除供给自己外,还上缴支持了兄弟部队。1947年8月,闽浙赣区党委关于人民游击战的指示中说:“部队之给养,一般须靠破仓分粮,减租减息等斗争来解决……”。
  2、依靠群众取得粮食。游击队经常在大风雨之夜潜入村子找群众买粮。群众不但积极热情给粮食,而且执意不肯收钱。有的把粮食用口袋装着埋在草木灰里,也有的把甘薯埋在田头,上面作了记号,让游击队找机会去取。每当得到这些粮食时,游击队总是想一切办法把钱还给群众。如1929年8月,红四军军长朱德率领军部和二、三纵队出击闽中,路过漳平向群众买米,老板不在家,就按价留款。当时,红军写在该县杨美村苏家屋墙上的借条:“老板你不在家,你的米我买了二十六斤,大洋二元。大洋在观泗老板手里。红军”。龙岩后田村陈客嫲,多次巧妙的给游击队送粮,最后被敌人发觉而英勇牺牲。革命英雄张溪兜,张龙地等,也都为支持游击队出生入死,作出了重大贡献。
  3、利用国民党军队和武装土匪的矛盾搞给养。游击队在宁洋化装成白军到村子找保长筹粮,然后找几个接头户群众挑粮食,特别是在游击队难以搞到粮食时,就到土匪控制的村子里去购买。有时还把伤病员安置到他们控制的村子里的群众家养伤,这样减轻了游击队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伤病员的危险和困难。据漳浦县柯永麟、吴运琳回忆,这一时期,漳浦地区游击队粮食来源主要是:一、没收国民党和反动乡保长的粮食,一部分给群众,另一部份作为军粮;二、派粮,在游击队有可能控制的地方,对伪乡、保长进行派粮派款,限定时间把粮食送到指定地点;三、在游击队控制的地区,自筹资金,向群众购买。在敌人进攻、战斗打响后就用买,没有敌情时就用派。
  二、民食调剂
  苏区城镇居民的口粮和农村缺粮人民的粮食调剂,主要通过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组织调剂供应,同时靠自由市场调节。
  1929年夏收季节,闽西各地出现粮价下跌现象。夏收后,龙岩的大池、小池和上杭的古田、蚊洋一带,米价原一元可买米一斗六升,此时可买米三斗;龙岩的虎岗、龙门一带米价不及农民种田工本之一半。而此时工业品价格猛增,这一增一降,农民损失更大,到次年三、四月间,又要籴回贵米。为此,闽西苏区于1930年6月以后逐步成立粮食调剂局。粮食调剂局成立后由政府和调剂局立借单,向当地富裕之家借款(借款限一年后归还,利息不超过年利5%),用于收购米谷,然后调剂供应缺粮农民,或借给困难户,夏收后免息如数收回,其粜余之谷,可送到米贵地方出售,所赚价款,留作调剂局基金。
  闽西粮食调剂局在筹办之初曾因缺乏经验,未严格按规定的阶层政策标准筹款买谷,损害了一部分中农、贫农的利益。为此,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兼经济部长邓子恢于1930年7月发布了《关于粮食调剂局问题》通告进行纠正。通告补充如下规定:“1、粮食调剂局借款对象,过去剥削人现在仍有余钱的借;过去剥削人现在无钱的不借;过去无钱无剥削,现在略有钱而不剥削人的不借,各地有不合上面规定的对象,已借之款一律退还。2、各乡调剂局借款多少,以该乡贫农粜谷之需要及富农筹款之能力,由区政府规定借款总数。3、收买谷子,要向过去雇农及贫农收买。收买谷价,各区按照当地情形分别规定,比当地市价略低些,但最低限度不低于农民所投之成本。4、卖谷人出卖谷子的数量,依照调剂局收买能力、卖谷人的需要与粜谷限度,才不致先卖的卖很多,而后卖的因调剂局款子完了而不能出卖。乡政府必须召集群众大会表决总数多少及谁可借多少和谷价及粜谷限度等……。”
  这时期粮食调剂局的任务,除采购粮食外,还担负粮食的调剂工作:一是季节性调剂。即在秋收新谷上市时,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到青黄不接时期,则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农民出售,以平抑粮价。二是地区性调节。即从粮食有余的地区进行收购,运到粮食不足的地区销售。如当时赣西南部份县粮食较多,自食有余,而闽西的上杭、汀州等地粮食不足,调剂局就在这些地区进行调节,以平衡余缺。三是出口(运到国民党统治区出售)调节。就是有控制地组织粮食向白区输出,以换回必要的工业品,必要时,也从白区输入粮食,以解决粮食困难。
  1933年底,调剂局在江西、福建集中储存了价值60万元的公债谷,各分局收集的公债谷约1.5万担,出口谷约6000担,瑞金、汀州共储粮21万担。
  粮食合作社成立后,在市场上灵活“吞吐”,调剂余缺,平抑粮价。1930年3月,闽西特委颁发《经济决议案》中,要求粮食缺少的地方组织办米合作社,向白区买米,米多的地方组织贩米合作社,运米到别处销售。1931年2月,中共闽粤赣省委在决议中指出:“要蓄积及调剂粮食,组织贩米合作社,从外地运米来。在赤白(革命根据地与国民党统治区)交界的地方,把粮食藏到腹地来,使不致受军阀团匪的抢劫,利用‘坚壁清野’的间隙,打击敌人,并可使苏区粮食不发生恐慌。”
  1933年11月,毛泽东在《才溪乡调查》中提到:“每年向群众买进谷米,比私人买的少收二升,如私人每元一斗七升,调剂局只收一斗五升。卖出时先卖给红军家属,后卖给困难群众。但群众是否困难,要经过乡代表会调查通过。卖出时,也不照当时市价,仅照买进价格略除耗失。例如买进每元一斗五升,卖出则为一斗四升五合,除去耗失五合。红军家属无钱的,群众特别困难的,可以借给,割禾后照数归还,不取利息”。“1930年5月,上村、障云两乡(划入通贤区)发生饥荒(两乡尽是竹山,每人仅分田一担,纸业又失败了),全区各乡粮食调剂局合力救济。当时谷价每元八升,而调剂局借给此两乡的仍照去秋谷价每元一斗八升,秋后照数归还。”
  1933年7月,苏区中央政府发布的《倡办粮食合作社问题》的布告中讲到:“劳苦工农群众自己集股,股金可用钱交也可用谷交(折成钱数)。秋收后社员需要用钱时,就可将粮食以比较市价高些的价钱卖给合作社,合作社收买的谷子,可以存储一小部分供给来年青黄不接时社员的急需,其余大部份可陆续运到粮价高的地方出卖或出口,这样继续不断的籴进粜出,不但可以扩大资本,而且可以使社员得到很多的赢余。”
  在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开展粮食调剂的同时,还开展市场调剂。1930年3月18日,闽西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通过了《商人条例》规定:“商人遵照政府议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缴纳所得税,政府予以保护,不准任何人侵害”,允许商人自由贸易,甚至鼓励米商到白区买米,由政府发给采办证,保证沿途运输安全,销售米价也不予限制,以保护米商的合法利益。永定县苏维埃政府曾召集商人代表会议,鼓励他们到广东大埔采运进口的暹逻(泰国)米。
  1934年1月,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中仍然坚持“在遵守苏维埃政府法律的条件之下,商人的粮食买卖是不禁止的。”私商进入粮食市场,难免有投机倒把行为,但只要加强教育,消极困素是可以受到限制的。
  当时闽西农村圩场遍及各区乡,交易粮食作物有谷子、小麦及豆类等。每圩交易量,多者达百余担,少者不下四五十担。如长汀红坊圩,谷子登场时,每个圩日交易150担,青黄不接时,也有七八十担。长汀城内设有东西红色米市场,主要进行大米、豆子和其他农副产品交易,每天邻县有1千多人来这里赶集,单大米、豆、麦等,每天交易量达7万多市斤。
  在此期间,苏区还开展节约粮食活动。1932年7月,中央苏区召开各县粮食部长联席会议,决议禁止把米拿去制粉干,酿烧酒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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