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田地税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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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26
颗粒名称: 二、田地税征实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1
页码: 44
摘要: 本文描述了闽西地区在苏维埃时期的田地税征收政策。在分田之前,税率根据农民所得田地数量进行征收,而分田之后,税率则根据实际收获的干谷数量进行累进征收。苏区还对田地税进行了减免规定,如对改良种子增加收入、开垦荒田3年、红军及家属等进行税收免除或减免。田地税的征收可以采取实物或货币的方式。最后,通过个人口述提供了一个具体例子,描述了四都地区每人分田量和田地税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田地税 征收政策

内容

在分田之前,分四等征收田地税:米谷够吃者征10%;余粮20担以下者征15%;余粮20担以上者征20%;只余半年粮食者征5%;不够半年者不征。
  分田以后,以农民所得田地数目为征收标准:分田3担(每亩等于3.6担,下同)以下者征5%;3担以上者征10%;5担以上者征15%。1930年调整税率为:分田5担以下者征10%;5担以上者征15%。1931年为区别成分改按实收产量征收:雇农、贫农、中农征10%;富农征20%。1932年规定:平均每人实收干谷2担以下者免征,2担以上者征5%,最高一级10担以上者征16%;富农一担征5%,最高一级11担以上者征20%。1933年改为:贫农、中农每人每年收获干谷不满3担者免征,达3担者征4%,4担者征5%,4担以上每增1担累进增税1%,至12担以上每增1担累征1.5%;对富农则1担征4%,2担至9担各累进增税1%,10担至15担各累进增税1.5—2%。
  1933年5月,闽北苏区和赣东北苏区组成闽赣省,田地税采取累进征收谷子办法,并规定:上田每亩全年收获谷四石二斗(每石120市斤,每斗12市斤,下同),中田每亩全年收获谷三石五斗,下田全年收获谷二石五斗。按全年收获累进征收谷子,同时还规定旱地征收的具体税率。
  苏区田地税减免规定:凡对改良种子、改进耕种所增加的收入免税,开垦荒田3年免税;红军及其家属、雇农和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政府工作人员、学校教员及其父母妻子均减免一半;对遭受灾害或遭受敌人摧残的,贫农收入虽已达到开征税额,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以及孤儿、寡妇、病残者等均酌情减免。以上规定贯彻阶级路线和鼓励增产15:策。
  苏区田地税征实和折价办法:1929年,为适应革命斗争的经费需要,田地税原则上只收款不收谷。红军、赤卫队驻地征一部分谷物转充军食,征谷对象只限于贫农、雇农。收谷谷价由征收员与区政府协商决定。1931年每担干谷作价大洋3.5元。以后,由于红军扩充兵员,粮食紧张,1934年1月起,田地税按1933年规定改收谷子。
  据长汀县四都老红军陈立乾口述:当时四都每人分田11担多,田分上、中、下,田地税每担田约收10市斤多谷子。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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