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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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1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13
页码: 41-53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筹集、调剂供给、管理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革命根据地 粮食工作

内容

第三章 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
  福建苏维埃政权始建于1929年3月,先在闽西,继在闽北、闽东等处进行红色割据,建立了苏区,延续至1934年10月长征前。这一时期,“围剿与反围剿”斗争异常激烈,所以粮食工作在苏区社会经济生活中,始终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国民党政府为了实现其扼杀革命政权的目的,不仅实行军事“围剿”,而且进行经济封锁,破坏苏区的生产和商品流通,影响军民的物资供应。因此,革命根据地只有掌握粮源,确保供应,稳定粮价,克服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才有可能支援革命战争、发展和巩固根据地,并解决社会的经济生活。
  福建各苏区的粮食工作,根据各阶段革命形势的发展,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闽西苏区开辟较早,幅员较大,坚持革命斗争时间较长,粮食工作大体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闽西根据地与赣南尚未连成一片时期。自1929年中共闽西革命根据地建立,至1930年3月18日,闽西工农民主政府成立时,下辖6个县、69个区、557个乡,拥有85万革命群众。此时苏区在内外阶级敌人的困扰下,主要任务是保护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稳定粮价,保证战争供给。第二阶段是1931年1~9月,红军连续三次反“围剿”的胜利,使闽西与赣南连成一片,成为拥有21个县城和250万人口的中央革命根据地;闽北苏区也曾一度与中央苏区连成一片。1932年4月中旬红军攻下漳州后,使闽西根据地向闽南扩展。
  闽东苏维埃政府成立于1934年初,红军占领福安县赛岐之后。同年6月,中共闽东特委成立,并先后成立闽东各县苏维埃政府,一时形成“五百里政权”的闽东红色苏区。各苏区或扩大连片或相对稳定,为根据地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中粮食生产和采集、管理工作也有所发展和完善。1934年10月,红军主力转移北上后,苏区变成游击区,但粮食工作并没有停止。当地游击队与革命群众为了求得生存,创造了多种灵活机智的筹集粮食办法,对支持革命战争的胜利、安定人民的生活、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材料限制,本章各节内容以闽西苏区为主兼及闽北。
  第一节 机构
  福建各地区苏维埃政府成立期间,都先后建立有粮食部、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等机构。
  一、粮食部
  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即设有粮食委员会(下半年撤销,主任林延年),县、区苏维埃政府设粮食委员会或粮食部(科),乡苏维埃政府设粮食委员。1932年3月20日,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长汀成立,下设粮食部。1933年12月,中央苏区成立中央粮食人民委员部,并要求省、县、区苏区设立相应的机构。当时粮食部是负责苏区粮食的征集、储运、调剂和供应等统筹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二、粮食调剂局
  为了调剂苏区民食,保证红军给养的需要,1930年6月,闽西政府发出《关于组织粮食调剂局问题》的布告。7月,又颁发《关于粮食调剂局问题》的通告,宣布各地成立粮食调剂局。从此,县、区粮食调剂局率先在闽西苏区正式成立。它成为当时各级工农民主政府用以调剂粮食的公营经济组织。
  1932年3月,福建粮食调剂局在长汀成立,局内分工有会计、采办、保管、加工等,编制20多人。1933年2月26日,中央苏区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第3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苏区推广创办粮食调剂局。同年3月4日,中央苏区政府颁发了《为调节民食接济军粮》的命令,决定成立中央调剂局,由国民经济部领导(12月划归粮食部领导),并要求各省成立粮食调剂总局,县成立分局,区和大的圩场成立支局。
  粮食调剂局通过粮食的征集、供给、运输及储存等经营活动,发展了苏区经济,有力地配合了粉碎国民党军事“围剿”、经济封锁的革命斗争。
  三、粮食合作社
  为防止粮食收获季节米价大跌、青黄不接时米价高涨的弊病,并抵制奸商、富农的剥削,1929年9月,闽西特委发出通告,要求县、区政府有计划地向群众宣传,帮助并奖励群众创办合作社。1930年3月,闽西地区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又将发展合作社组织列为《经济政策决议案》的主要内容,通过了《合作社条例》。从此,各地兴办了群众集股的粮食合作社,如1930年2月上杭县才溪区8个乡的粮食调剂局改为粮食合作社,每股大洋一元,共有股金1810元。如永定县到1931年4月,有粮食合作社34个,共有基金12245元。
  1932年8月,中央苏区政府颁布了《发展粮食合作社运动问题》的训令和《粮食合作社简章》。同月,中央召开南部17县经济建设大会,要求每乡建立一个起码有三百社员、三百元股金的粮食合作社。此后,粮食合作社有较大的发展。1933年10月,闽西有粮食合作社189个,股金29282元,至1934年1月发展到10万社员,10万元股金。
  1934年1月,《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指出:包括粮食合作社在内的各种合作社,中央苏区的社员已达50万人口以上,闽浙赣苏区加入合作社的人数占苏区总人口的50%,有些区乡全体劳苦群众都加入了合作社。粮食合作社通过季节间、地区间的余缺调剂,灵活“吞吐”,对满足群众需要、平抑市场粮价、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节 筹集
  1932年以前,红军和政府人员的粮食给养来源主要靠没收和采购。1933年以后,主要靠田地税征实、征借、推销公债谷和节约募捐等。
  一、没收
  1929年之前,闽西的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合理,地主、富农占有田地60%多,豪绅霸占的公田为25%,而占人口85%以上的农民却只占有15%的田地。许多农民只得租地主、富农的田地耕种,交纳高额田租,田租低者占产量60%,高者占产量80%。农民劳累一年都吃不饱饭,过着糠菜半年粮的贫困生活。因此,游击队和红军到后,首先没收地主、土豪、劣绅、神会、公堂以及一切反动分子的粮食。没收的粮食,采取两种分配方式:一是由宣传队员号召群众到地主、土豪家里开仓分粮;二是在政权比较稳定的乡村,组织粮食委员会或分谷委员会,由群众开会表决,按人口、劳动力有组织的平分,或一部分归公,一部分平分,数量少的则全分给群众。有的地方采用对恶霸进行没收,对地主、富农以借粮方式把粮食分给群众。至于没收粮食的政策标准,视地方具体情况而定。如永定县规定田租在200担(每担100市斤,下同)以上者,或300桶(一桶25市斤)以上;上杭县规定田租在50担以上者予以没收,对土豪反动分子,则不论租谷多少,一律没收。至于小地主在标准以下者,其存余的粮食应按红军规定米价出粜。
  二、田地税征实
  在分田之前,分四等征收田地税:米谷够吃者征10%;余粮20担以下者征15%;余粮20担以上者征20%;只余半年粮食者征5%;不够半年者不征。
  分田以后,以农民所得田地数目为征收标准:分田3担(每亩等于3.6担,下同)以下者征5%;3担以上者征10%;5担以上者征15%。1930年调整税率为:分田5担以下者征10%;5担以上者征15%。1931年为区别成分改按实收产量征收:雇农、贫农、中农征10%;富农征20%。1932年规定:平均每人实收干谷2担以下者免征,2担以上者征5%,最高一级10担以上者征16%;富农一担征5%,最高一级11担以上者征20%。1933年改为:贫农、中农每人每年收获干谷不满3担者免征,达3担者征4%,4担者征5%,4担以上每增1担累进增税1%,至12担以上每增1担累征1.5%;对富农则1担征4%,2担至9担各累进增税1%,10担至15担各累进增税1.5—2%。
  1933年5月,闽北苏区和赣东北苏区组成闽赣省,田地税采取累进征收谷子办法,并规定:上田每亩全年收获谷四石二斗(每石120市斤,每斗12市斤,下同),中田每亩全年收获谷三石五斗,下田全年收获谷二石五斗。按全年收获累进征收谷子,同时还规定旱地征收的具体税率。
  苏区田地税减免规定:凡对改良种子、改进耕种所增加的收入免税,开垦荒田3年免税;红军及其家属、雇农和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政府工作人员、学校教员及其父母妻子均减免一半;对遭受灾害或遭受敌人摧残的,贫农收入虽已达到开征税额,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以及孤儿、寡妇、病残者等均酌情减免。以上规定贯彻阶级路线和鼓励增产15:策。
  苏区田地税征实和折价办法:1929年,为适应革命斗争的经费需要,田地税原则上只收款不收谷。红军、赤卫队驻地征一部分谷物转充军食,征谷对象只限于贫农、雇农。收谷谷价由征收员与区政府协商决定。1931年每担干谷作价大洋3.5元。以后,由于红军扩充兵员,粮食紧张,1934年1月起,田地税按1933年规定改收谷子。
  据长汀县四都老红军陈立乾口述:当时四都每人分田11担多,田分上、中、下,田地税每担田约收10市斤多谷子。
  三、征借
  1931年,由于中央苏区没有注意粮食储备和组织调剂,1932年个别地方发生夏荒,加上这时红军已扩大到10万人,需粮更多,市场粮食更紧。1933年春,中央苏区更多的地方发生粮荒,米价飞涨。当年2月,中央政府召开会议研究“举行普遍借谷运动”。3月4日,苏区中央政府决定向革命群众借谷20万担供给红军,在这次借谷中,中央执行委员会四号训令:要求长汀、宁化县把借到的谷子集中于区政府保存。宁化县盛产大米,是当时中央苏区征集粮食、支援革命战争的主要县份。这次共借谷4000石,借米1000石。上杭、新泉(今连城)、武平等县借谷除供给红军、政府机关及受有津贴的群众团体外,其余照价出卖。所借的谷子准抵下半年田地税。闽北苏区执委会1933年9月训令借谷1.5万担,并要求当年9月要完成2000担,其中崇安700担,建阳700担,邵武80担。训令中对这次借粮提出:“在产米丰盛的地方应多借,产米较少的地方应少借,绝对禁止强迫命令”。
  1934年6、7月间,由于王明军事路线的错误,使第五次反“围剿”战争一再失利,中央根据地逐渐缩小,但扩大红军的突击运动继续发展,50天内扩大红军5万人,粮食需要量激增。6月2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出《为紧急动员24万担粮食供给红军致各级党部及苏维埃的信》。在这次借粮中,闽赣省的宁化、归化、澎湃、泉上(今宁化县)、建泰(今建宁、泰宁县)共征借3.4万担。其中宁化县征借任务5000担,最终完成7480担。闽西的长汀、兆征、汀东(今长汀县)、连城、新泉等县任务1.53万担,至7月底基本完成。
  1934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今年秋收中借谷60万担及征收土地税的决定》,决定指出:“今年对夏季24万担的借谷,在今年土地税中归还,秋收60万担借谷,决定由1935年与1936年土地税归还。”在这次借粮中,宁化县从8月18日开始动员至8月底借谷3.4万余担。闽西的长汀、兆征、汀东、上杭、新泉等县计划借谷6.7万担,实际收集6.38万担。长汀县下江乡有一妇女指导员,丈夫和哥哥都参加红军,家中存谷30担,听了借谷动员后,又卖猪买谷,共借出60担。由于广大革命群众全力支持革命,确保了红军给养。
  解放战争时期,1949年6月30日,中共闽浙赣省委发出《关于大军供应工作的指示》,提出“既能保障军需,又能不致造成混乱,影响民生”的要求,宣布借粮政策:(1)集中公粮、清理积谷欠粮;(2)向地主、富农借粮。征借按其粮食总收入作标准,一般借粮地主不超过50%,富农不超过35%,中农不超过15%,贫农一般不借。
  四、公债谷
  1933年6月,中央苏区政府召开有瑞金、会昌……宁化、长汀等8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参加的查田运动大会。会议决定发行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用粮食交付。其中三分之一借作军费,三分之二借作合作社、粮食调剂局和对外贸易局作经营资金。1933年7月,中央苏区政府颁发的《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规定:“购买本公债……交谷者谷价照当地县政府公布之价格计算”,公债票面额分五角、一元、三元、五元。
  1933年10月,中共福建省第3次党员代表大会在长汀召开,提出当前的中心任务:“扩大红军,征集粮食,推销公债,搞好生产”。闽西苏区共发行公债43万元。但由于红军兵员不断扩大,粮食需求量急剧增加,粮食紧张情况日趋严重。1934年1月,中央政府颁发了《关于完成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收集粮食保障给养的突击运动的决定》,要求继续完成推销公债计划,并强调田地税、公债以收谷为原则,以保障红军给养。此后,各地普遍开展了收集谷子的突击运动。长汀的红山、腊口、童坊;上杭的才溪、通贤、旧县等地完成了收集粮食计划,但由于当时闽西苏区从长汀至上杭、新泉一带产粮不多,又值春荒,各级政府虽尽了最大努力,仍未能完成收集谷子计划。
  至解放战争中1949年7月,为筹集粮食迎接大军南下解放全中国,中共闽粤赣边区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军粮公债指示》为保证供给,支援战争需要,决定发行军粮公债米1750万斤。依据人口、土地富庶地区大小与安定程度,闽西负责推销500万斤。军粮公债负担对象为产业地主、富农。……尽可能采用劝销方式,但必要时亦得采用强销方式,务求销完债券。军粮公债年息四厘,华南胜利后分期偿还本息。”依此,1949年9月,中共闽西地委财经委员会召开财经座谈会,对推销军粮公债的配额作出决定:永定县64万司马斤米,龙岩县80万司马斤米,上杭县80万司马斤米。在推销方式中,把原规定收米,改为收谷,便于保管。(据载:1市斤=0.833市斤司马秤,1市斤谷=0.73市斤米)。
  以上向群众借的粮食和发行的公债券,至新中国成立后,已由人民政府负责归还。五、采购
  粮食调剂局经常向粮食合作社、群众购买粮食,或到产粮区采购粮食供给红军。1931年4月1日,中共闽粤赣省委发出《赶快采办粮食供给红军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要发动群众每人至少自动节省3升米,卖给粮食站;由县苏维埃政府筹借一笔款,专人到各地买米谷;禁止米谷运到白区(国民党统治区),并应设法从白区运入米谷,不准米商私藏米谷,抬高米价。1933年7月,苏区中央国民经济部要求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明确分工时指出:“粮食调剂局向粮食合作社购的粮食,在新谷上市时,要使谷价不致跌得过低,在青黄不接时,要使谷价不致涨得太高”。
  1933年5月,苏区中央国民经济部发出训令,要求在最近两个月内,每人设法节省一斗谷卖给调剂局,并号召县与县、区与区、乡与乡开展节粮卖谷竞赛,支持调剂局完成粮食收集任务。长汀、上杭等缺粮区的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到江西等地采购粮食。当时在福建省苏维埃政府领导工作的张鼎丞亲自带人到建宁里心、杨林、渠村一带收购粮食。收购办法是:红军将现款交给农会干部,定好收购价格和集运地点,委托农会干部按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代购。收购的粮食,由售粮者运往城关集中,并付给运费。仅二个月时间就采购粮食2万担,支持中央苏区。
  此外,苏区还通过募捐办法筹集粮食,供给红军。
  第三节 调剂供给
  一、军政人员供给
  (一)粮食供给
  为坚持长期的革命战争,战胜物质上的困难,红军部队和苏区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物质待遇上完全废除了薪饷制,实行大体平均的供给制。
  1930年上半年,闽西红军每人每日供米半市斤,1931年供米1.5市斤,油、盐、菜、柴钱0.08元,但是,由于各部队的费用是以打土豪自筹为主解决的,所以实际开支不一致。1932年,中共中央军委规定每人每日伙食费大洋0.1元(包括米、油、盐、菜、柴),此后,由于红军扩大和编制更换,以及物价变动,中央军委于1933年规定:前方部队在苏区发物品给养,每人每日大米1市斤6两(16两为1市斤,下同),油、盐、菜、柴钱大洋0.04元。到白区作战,以现金给养,每人每日大洋0.12元;后方部队、工作人员实行物品给养,每人每天发米1斤4两;运输队,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出差时加2两,以上人员每人每日另发油、柴、菜钱大洋0.04元。伤病员每人每日发米1斤4两,另发油、盐、柴、菜钱0.1元。1934年规定,前方部队每人每日增加菜金0.02元;后方部队、工作人员、运输队每人每日增加菜金0.01元。警卫连、防空排、学校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菜金0.05元。在粮食供给困难时,开展每人每日节约2两米运动。1934年3月26日,苏区中央政府批准红军后方机关、军区警卫连、兵站、学校、党校、国家企业等人员每人每日大米减为1斤2两,新编师减为1斤4两,政府工作人员减为1斤。
  1946年11月,中共闽粤边区工作委员会在决议中指出:实行开荒生产,鼓励艰苦奋斗,发挥吃苦耐劳精神。一面劳动,一面把食米由1斤2两减为14两,自己饲养一些鸡拿去卖,换来粮食补充口粮。
  1949年4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党委规定,主力部队每人每日供糙米1斤半,地方团队1斤6两,后方机关工作人员1斤4两。每人每月食油、食肉、食盐各1斤。菜金折糙米7斤,柴费折糙米4斤。
  对军政人员粮食供给办法:
  (1)当地政府供给。1931年1月18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红军的米谷由各地供给。红军到达何地,即由该地政府迅速付给粮食,此项粮食可将当地田地税或粮食调剂局的谷子先行付出,然后向县苏维埃政府结算。1931年红军进军广东时和1932年4月红军一、三、五军进军闽西时,在长汀的古城、新桥、河田等地设粮食供应站,收购粮食供给军需。红军攻打漳州时的军粮,则由闽西工农银行营业部代为采购。
  (2)粮食调剂局供给。凡设有粮食调剂局的地方,过往部队、工作人员统由调剂局供应。没有调剂局的地方,过往部队、工作人员等凭临时借谷证或粮票向当地粮食合作社或群众借粮,粮食合作社或群众凭借谷证或粮票向政府仓库支领粮食或顶纳田地税。长汀县古城十三区粮食调剂局,开办于1932年春,直属省粮食调剂局管辖,主要经营粮、油、盐、豆,负责来往部队和机关人员、红军家属的供应,粮食来自本地收购和到江西的瑞金、会昌等地采购,以及田地税、借粮所得。粮、油、盐凭票供应,各种票均含金额,谷票面额分市斤,50市斤两种;油、盐面额均分1市斤、半市斤两种。
  当时供给军政人员的粮食加工都用人力砻、碓、舂;正常需要的食米,则由粮食调剂局组织专人加工。福建省调剂局设有专门加工场,有土砻十余座,常雇加工工人20多人,每天加工大米六千多斤,供应省、县苏区干部。临时需要的食米,数量较大时,分派各乡由群众代加工。
  (二)红军公田
  “红军公田”在苏区土改时普遍建立。上杭县才溪区于1929年冬至1930年春分田期间,抽出部分田作为“红军公田”。全区8个乡,乡乡都有“红军公田”。上才溪共有18担“红军田”折合五亩,由乡苏维埃政府组织干部、民兵、妇女等义务耕种,所收的粮食由乡苏维埃政府负责保管,主要供应来往红军食用,如用不完,供给红军家属和困难户。
  (三)红色饭店
  1931年12月7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凡交通要道,要组织红色饭店,接待来往工作人员。嗣后,无论政府、团体、部队派出的工作人员,须自带伙食钱,到各地红色饭店膳宿。当时,长汀城里设有红色饭店3处,每天来往吃住的人员不下二三百人;上杭的通贤、永定的虎岗和新泉等地也设有红色饭店。据泰宁县邹旺兴、江从舜(当年饭店工作人员)回忆:1933年5月间,泰宁苏维埃政府为方便过往红军部队、游击队员、伤病员和个别掉队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外地赤卫队、民夫等,在城关街头荣顺昌药铺内开设饮食店红色饭店”,后因红军北上而停办。
  “红色饭店”的经营特点是服务周到、饮食方便、价格低廉,一般是供应米饭和蔬菜,每人每餐收取苏区货币一角,住宿不收费。店内备有床板、稻草、竹席,棉被自带。凡住宿者,凭介绍信和证件,管理人员要对其身份负保密和安全责任。
  (四)游击区粮食供给
  红军于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北上抗日后,只留下少部分部队坚持游击战争,加之国民党军队对根据地的烧杀抢掠,游击队的粮食供给非常困难,主要靠打仗缴获和革命群众冒着生命危险的支援来解决。1935年,长汀元坑村群众廖玉英送米4斗(每斗12市斤)给游击队,并藏养江西党委书记刘国琛的父亲在家一年半。因此被伪乡、保长抓去坐牢并罚谷3500斤。河田群众钟勤生等7人为闽粤赣边区游击队送粮送情报70多次,粮食900多担。
  到抗日战争时,游击区粮食主要靠三个来源:一是由乡干部向群众筹集,或分散到群众家中吃饭;二是在根据地自己开荒种田,种菜;三是向国民党政府的基层乡保长派款派粮。
  解放战争开始后,游击区粮食供给除实行军粮公债米制度外,主要是:(1)派粮。对地主、富农等写字条,说明道理,限期把粮食送到指定地点,对伪乡、保长,就公开派粮,但不准他们转派给群众。(2)向群众借粮,借后记帐,然后还给他们。当时,游击队与革命群众创造了多种灵活机智的办法搞到粮食:
  1、红军游击区的供给,总是把打仗、做群众工作和筹粮征粮放在一起搞。那时的红八团邱金生部队勇敢善战,战术灵活,打的仗多,缴获多,供给就好,除供给自己外,还上缴支持了兄弟部队。1947年8月,闽浙赣区党委关于人民游击战的指示中说:“部队之给养,一般须靠破仓分粮,减租减息等斗争来解决……”。
  2、依靠群众取得粮食。游击队经常在大风雨之夜潜入村子找群众买粮。群众不但积极热情给粮食,而且执意不肯收钱。有的把粮食用口袋装着埋在草木灰里,也有的把甘薯埋在田头,上面作了记号,让游击队找机会去取。每当得到这些粮食时,游击队总是想一切办法把钱还给群众。如1929年8月,红四军军长朱德率领军部和二、三纵队出击闽中,路过漳平向群众买米,老板不在家,就按价留款。当时,红军写在该县杨美村苏家屋墙上的借条:“老板你不在家,你的米我买了二十六斤,大洋二元。大洋在观泗老板手里。红军”。龙岩后田村陈客嫲,多次巧妙的给游击队送粮,最后被敌人发觉而英勇牺牲。革命英雄张溪兜,张龙地等,也都为支持游击队出生入死,作出了重大贡献。
  3、利用国民党军队和武装土匪的矛盾搞给养。游击队在宁洋化装成白军到村子找保长筹粮,然后找几个接头户群众挑粮食,特别是在游击队难以搞到粮食时,就到土匪控制的村子里去购买。有时还把伤病员安置到他们控制的村子里的群众家养伤,这样减轻了游击队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伤病员的危险和困难。据漳浦县柯永麟、吴运琳回忆,这一时期,漳浦地区游击队粮食来源主要是:一、没收国民党和反动乡保长的粮食,一部分给群众,另一部份作为军粮;二、派粮,在游击队有可能控制的地方,对伪乡、保长进行派粮派款,限定时间把粮食送到指定地点;三、在游击队控制的地区,自筹资金,向群众购买。在敌人进攻、战斗打响后就用买,没有敌情时就用派。
  二、民食调剂
  苏区城镇居民的口粮和农村缺粮人民的粮食调剂,主要通过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组织调剂供应,同时靠自由市场调节。
  1929年夏收季节,闽西各地出现粮价下跌现象。夏收后,龙岩的大池、小池和上杭的古田、蚊洋一带,米价原一元可买米一斗六升,此时可买米三斗;龙岩的虎岗、龙门一带米价不及农民种田工本之一半。而此时工业品价格猛增,这一增一降,农民损失更大,到次年三、四月间,又要籴回贵米。为此,闽西苏区于1930年6月以后逐步成立粮食调剂局。粮食调剂局成立后由政府和调剂局立借单,向当地富裕之家借款(借款限一年后归还,利息不超过年利5%),用于收购米谷,然后调剂供应缺粮农民,或借给困难户,夏收后免息如数收回,其粜余之谷,可送到米贵地方出售,所赚价款,留作调剂局基金。
  闽西粮食调剂局在筹办之初曾因缺乏经验,未严格按规定的阶层政策标准筹款买谷,损害了一部分中农、贫农的利益。为此,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兼经济部长邓子恢于1930年7月发布了《关于粮食调剂局问题》通告进行纠正。通告补充如下规定:“1、粮食调剂局借款对象,过去剥削人现在仍有余钱的借;过去剥削人现在无钱的不借;过去无钱无剥削,现在略有钱而不剥削人的不借,各地有不合上面规定的对象,已借之款一律退还。2、各乡调剂局借款多少,以该乡贫农粜谷之需要及富农筹款之能力,由区政府规定借款总数。3、收买谷子,要向过去雇农及贫农收买。收买谷价,各区按照当地情形分别规定,比当地市价略低些,但最低限度不低于农民所投之成本。4、卖谷人出卖谷子的数量,依照调剂局收买能力、卖谷人的需要与粜谷限度,才不致先卖的卖很多,而后卖的因调剂局款子完了而不能出卖。乡政府必须召集群众大会表决总数多少及谁可借多少和谷价及粜谷限度等……。”
  这时期粮食调剂局的任务,除采购粮食外,还担负粮食的调剂工作:一是季节性调剂。即在秋收新谷上市时,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到青黄不接时期,则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农民出售,以平抑粮价。二是地区性调节。即从粮食有余的地区进行收购,运到粮食不足的地区销售。如当时赣西南部份县粮食较多,自食有余,而闽西的上杭、汀州等地粮食不足,调剂局就在这些地区进行调节,以平衡余缺。三是出口(运到国民党统治区出售)调节。就是有控制地组织粮食向白区输出,以换回必要的工业品,必要时,也从白区输入粮食,以解决粮食困难。
  1933年底,调剂局在江西、福建集中储存了价值60万元的公债谷,各分局收集的公债谷约1.5万担,出口谷约6000担,瑞金、汀州共储粮21万担。
  粮食合作社成立后,在市场上灵活“吞吐”,调剂余缺,平抑粮价。1930年3月,闽西特委颁发《经济决议案》中,要求粮食缺少的地方组织办米合作社,向白区买米,米多的地方组织贩米合作社,运米到别处销售。1931年2月,中共闽粤赣省委在决议中指出:“要蓄积及调剂粮食,组织贩米合作社,从外地运米来。在赤白(革命根据地与国民党统治区)交界的地方,把粮食藏到腹地来,使不致受军阀团匪的抢劫,利用‘坚壁清野’的间隙,打击敌人,并可使苏区粮食不发生恐慌。”
  1933年11月,毛泽东在《才溪乡调查》中提到:“每年向群众买进谷米,比私人买的少收二升,如私人每元一斗七升,调剂局只收一斗五升。卖出时先卖给红军家属,后卖给困难群众。但群众是否困难,要经过乡代表会调查通过。卖出时,也不照当时市价,仅照买进价格略除耗失。例如买进每元一斗五升,卖出则为一斗四升五合,除去耗失五合。红军家属无钱的,群众特别困难的,可以借给,割禾后照数归还,不取利息”。“1930年5月,上村、障云两乡(划入通贤区)发生饥荒(两乡尽是竹山,每人仅分田一担,纸业又失败了),全区各乡粮食调剂局合力救济。当时谷价每元八升,而调剂局借给此两乡的仍照去秋谷价每元一斗八升,秋后照数归还。”
  1933年7月,苏区中央政府发布的《倡办粮食合作社问题》的布告中讲到:“劳苦工农群众自己集股,股金可用钱交也可用谷交(折成钱数)。秋收后社员需要用钱时,就可将粮食以比较市价高些的价钱卖给合作社,合作社收买的谷子,可以存储一小部分供给来年青黄不接时社员的急需,其余大部份可陆续运到粮价高的地方出卖或出口,这样继续不断的籴进粜出,不但可以扩大资本,而且可以使社员得到很多的赢余。”
  在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开展粮食调剂的同时,还开展市场调剂。1930年3月18日,闽西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通过了《商人条例》规定:“商人遵照政府议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缴纳所得税,政府予以保护,不准任何人侵害”,允许商人自由贸易,甚至鼓励米商到白区买米,由政府发给采办证,保证沿途运输安全,销售米价也不予限制,以保护米商的合法利益。永定县苏维埃政府曾召集商人代表会议,鼓励他们到广东大埔采运进口的暹逻(泰国)米。
  1934年1月,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中仍然坚持“在遵守苏维埃政府法律的条件之下,商人的粮食买卖是不禁止的。”私商进入粮食市场,难免有投机倒把行为,但只要加强教育,消极困素是可以受到限制的。
  当时闽西农村圩场遍及各区乡,交易粮食作物有谷子、小麦及豆类等。每圩交易量,多者达百余担,少者不下四五十担。如长汀红坊圩,谷子登场时,每个圩日交易150担,青黄不接时,也有七八十担。长汀城内设有东西红色米市场,主要进行大米、豆子和其他农副产品交易,每天邻县有1千多人来这里赶集,单大米、豆、麦等,每天交易量达7万多市斤。
  在此期间,苏区还开展节约粮食活动。1932年7月,中央苏区召开各县粮食部长联席会议,决议禁止把米拿去制粉干,酿烧酒等。第四节 管理
  一、粮价
  1929年新谷上市时,闽西苏区曾一度采取限价办法以稳定粮价,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使粮价越发狂跌。《红色中华》指出龙岩县苏区的情况:“结果粜米者暗中私约,像卖膏药一样,卖二斗送二斗。”其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就是因为限制粮价并没有解决农民的用钱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1931年5月《杭武县区经济委员各区合作社主任联席会议决议案》要求:各市场米价,原则上政府不予限定,其价格由当地苏维埃经济委员会每逢圩日到圩场召集该圩日所到之米商开会,由商人自行规定该日各种米(上、中、下)的最高价钱,规定后,各米商便须遵照所定价目发粜。如有违者,给予严重处分,如查有灌水之米,则全数没收,平分发给该日来籴米之群众。至此,问题才得到初步的解决。反革命的破坏,也给集粮工作造成困难。1934年3月,粮食部长陈潭秋在《收集粮食突击运动总结》中指出:国家粮食平价出售的结果,只是减少了国家的粮食,增加了红军给养的困难。所以必须“开展残酷的阶级斗争,严厉打击反革命的破坏。”
  二、仓储
  苏区政府、粮食调剂局、粮食合作社分别设有粮食仓库,一般都是没收国民党政府的公产和地主、豪绅的粮仓、房屋改建作小型简陋粮仓。田地税征收前,主要靠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建立备荒仓,新粮登场时大量购进储存,到青黄不接时供应。后期,为适应借谷和田地税征实的需要,才扩建政府仓库。县、区两级均设仓库管理委员会和仓库主任。
  1933年5月27日,苏区中央国民经济部发布《关于倡办粮食合作社与建谷仓问题》的训令。8月,中央苏区经济建设大会决议,闽西应于8月底建谷仓8.6万担,其中长汀县4.5万担,汀东县1.1万担,上杭县2万担,新泉县1万担。中央政府还颁布《谷仓管理委员会规则》,规定了仓库的检查制度,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雀、虫害等措施;对保管中严重失职和贪污盗窃者给予严肃处置。区政府仓库不足时,粮食暂集中存乡村仓库,由区粮食仓库主任与乡村代表共同收粮、封仓和出仓,平时由乡村代表负责管理。为了对付国民党军队和团匪的进攻抢劫,苏区政府一是发动仓库周围群众护仓;二是将边界粮食运到苏区腹地贮存;三是发动群众将粮食藏在当地四周山上,以减少损失。
  三、运输
  1933年7月4日,苏区中央国民经济部要求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的明确分工时指出:“粮食合作社应该帮助粮食调剂局运输粮食,在未设运输站的地方,该地粮食合作社在必要时,应该为粮食调剂局执行运输站工作。”
  苏区筹集的粮食,多数是就地供应。红军部队移动,需要运输时,由当地政府组织运输队,一站运一站,接力递进。1932年4月红军东征漳州时,仅永定县就出动赤卫队一千余人担任运输,东征沿线的长汀、连城、上杭、龙岩四县,每天有数千人挑运粮食和其他物资上前线。建宁县在主要交通线上设立了运输站,从1930年至1934年,中央红军多次派员在建宁筹粮,当时城里设有收购站,将收集到的粮食,在这里集中,统一用布袋包装,每袋按30市斤包好,然后由瑞金派来的运输队运往中央苏区的宁都、石城、瑞金等县。运输队多则上百人,少则二三十人,以肩挑为主,号称“铁肩队”。
  1934年8月,省苏维埃政府决定从上杭县运1千担谷到某地供给红军,县苏维埃政府即派员到各区动员群众运粮,才溪、通贤区的群众闻声拥来了几百人,星夜将米谷送到指定地点。
  当时,闽西主要运输线有二条:一是1932年前从江西运粮至长汀,转运上杭,再从上杭运回食盐、药材等。二是从宁化运粮至长汀,新桥、沈坊、曹坊等地均有设粮食运输站。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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