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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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1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田赋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8
页码: 31-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历年来田赋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货币税制阶段、征实税制阶段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市场

内容

福建田赋,于唐建中元年(780)推行宰相杨炎奏议的“两税法”,地税征粮、户税征钱,两者各于夏秋两季征收。地税的亩额,以大历十四年(779)为准;户税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依贫富定纳税等级。这样,就把原来以人丁为主改按田亩和贫富定级征收,赋税有了改革。这个制度沿袭到五代,后唐天成三年(928),闽王王延钧进行土地清查,其时福建有官庄田1115顷(1顷等于100亩),每年民户纳租米81348石;民田14142顷,夏税配钱20384贯,秋税征米92700余石;寺田亩数与民田相差不多,免输夏税,只征租米,征额较民田为重。到了后晋天福三年(938)在“两税”之外又增“身丁钱”(即人丁税)(①陈克俭、林仁川《福建财政史》上册,厦大出版社,1989.11。)。漳州府所辖的龙溪、漳浦、龙岩三县的纳税人丁共17940口,规定每丁交米8.88斗(②觉罗满保《漳州府志》卷11一12,康熙五十三年重修,五十四年版。)。
  宋朝,福建田赋沿用“两税法”,收入全归国库,地方不得动用。因此,地方官巧立“折变”、“支移”等名目进行加赋,农业赋役主要由田赋、丁口之赋、杂变之赋、职役等四项构成。宋太平兴国五年(980)福建赋税:钱5321贯,粮7.14万多石,“身丁钱”45万贯。宋元丰年间(1078~1085),福建全省共有民田110914顷53亩,官田5顷37亩。总税额103.07万石(包括贯、疋、斤,下同),其中夏税18.63万石,秋税84.44万石。宣和年间(1119~1125)福建税粮总额72.25万石(③陈寿棋《重纂福建通志》田赋卷,道光年版。)。
  元代,福建田赋制度略同于江南,仍分夏、秋两税,夏税派钞,秋税征粮。此外,尚有科差、夫役,一律按户征调。寺田的赋役减免较多,贫下户的负担较重(④陈克俭、林仁川《福建财政史》上册,厦大出版社,1989.11。)。至元十九年(1282),赋税可以缴米三分之一,其余折交钱钞。江南的夏税制度,于元贞二年(1296)才正式定征。福建全省八路田赋(夏税)银(钞)1.15万余锭,秋税缴米,可以折钞缴纳,折率各地不同,如泉州每米一石折钞二贯(⑤陈寿棋《重纂福建通志》田赋卷,道光年版。),漳州每米一石折钞一贯五百文(⑥觉罗满保《漳州府志》卷11一12,康熙五十三年重修、五十四年版。)。
  明代,田赋基本上是征实物,即夏税征麦,秋税征米,还附征绢、麻、棉布,通称“农桑丝”。在差役方面,分为里甲、均徭和杂役三种。明洪武十四年(1381)诏令查田定产,以户为主,制“黄册”(一式四份,上报朝廷的一份册面黄色),内容注明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数字;“鱼鳞册”(其图状若鱼鱗),内容以土地为主,将面积、地质肥瘠等项编类为册。以上“两册”作为核定赋税的依据。
  明代前期,福建的田亩与田赋税粮: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土田14.63万顷,夏税麦665石,钱钞12705锭,绢273匹;秋粮米97.74万石。弘治十五年(1502)土田13.52万顷,夏税麦706石,钱钞10778锭,绢280匹,农桑丝(折绢)319匹,丝棉194两,土苧65斤;秋粮米85.04万石,钱钞2贯264文,鱼课米³1960石。
  明中期以后,赋役问题日益严重,田赋由征收农产品改为折征银两,附加项目增多,人民负担加重。自嘉靖十年(1531)之后,赋役负担不均极为严重,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迫使政府进行赋役制度的改革,各地先后推行“一条鞭法”,但时行时止,到了万历九年(1581)才普遍实行。它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将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计入田亩,征银缴纳。使人丁的徭役劳动,变为课取代役银(即丁银)。明初政府曾经号召农民归耕,实行屯田(屯,垦的意思),分军屯、民屯、商屯。福建屯田粮15.18万石,自嘉靖三十六至四十二年(1557~1563),经奏准暂留福建充作抗倭军饷,计粮折银19.58万两。
  福建在赋役制度方面做过一些改革,如纲银法之创设,均徭法之推行、丁米法和驿传法之实施等,为推行新制创造了条件。明万历六年(1578),巡抚都御史庞尚鹏与巡按商为正协议,在福建推行“一条鞭法”(①陈铿《明代纲银法》,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这一年,福建全省土田13.42万顷,田赋征额(包括税粮、钱钞、折绢)与弘治十五年(1502)接近。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起,因辽东增加驻军,先后加派三饷(辽饷、剿饷、练饷),福建每年共派辽饷粮银29.49万两,各级官吏假公济私,私派多于正赋,农民被弄得“十室九空”,怨声四起。天启六年(1626)以后,佃农的抗租斗争更加激烈。迄至崇祯十二年(1639)还有过这类加派。
  明末清初,厦门曾一度是抗清复明的基地。郑成功在抗清的同时,又与侵占我国领土台湾的荷兰殖民者展开了长期斗争,终于康熙元年(1662)挥师东征,驱逐了荷兰殖民者,收复了台湾。郑成功及其子郑经驻守金、厦两岛十三年(1650~1662),鼎盛时拥有官兵20多万,粮食对于后勤供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郑成功东征驱荷之前的筹措军粮方法主要有:
  (1)略地取粮(即出兵攻城旨在取粮,不在夺地)。永历三、四年间曾在广东潮州、揭阳等地取粮外,永历八年六月出师长乐及漳属各县,计派粮饷银105万两银。十一月又在惠安、仙游等县征饷30万余两。十二月兵入泉属同安、南安等县计派助饷75万余两。永历十年(1656年)十月至十五年(1661年)四月,就出兵征粮24次,大县不少于10万石,小县也在5万石左右(②阮旻锡《海上见闻录》。)。
  (2)利用军机,权措粮饷。主要利用清廷的“诱降”、“和议”的周旋间隙,将计就计,权措粮饱。从永历三年(1649)至十五年(1661),郑军分赴沿海各地征粮44次,其中郑、清和议期间就出动了19次,措饷达400多万两银。
  (3)通过“五商”(以“五常”、“五行”为代号设置商行),组织派运、采购,并以商业利润充作军费。五商,分海、山两路共十行,其中心机构分别设于厦门、杭州,并在京、津及东南沿海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此外,还对海上来往船只征收“牌饷”,年收入千万两。
  清廷为镇压反清复明势力,断绝郑军与沿海人民的联系,先后采取“防堵、海禁”的对策。在海禁办法无效的情况下,又实行“迁界”,所有居民百姓都得离开沿海内迁30至50里,把界外的村庄田宅全部烧毁、抛弃( ③阮旻锡《海上见闻录》。)。福建沿海四府一州,迁界抛荒31225顷,造成粮食无收,百姓挨饿,政府田赋缺空,每年减少税银22.92万两,赋粮米³.16万石。(①《福建续志》乾隆三十三年纂修。)
  清初,统治者吸取明末横征暴敛的教训,着手整顿赋役,福建农业赋役负担共有三种,即田赋粮米本色、田赋料折银及“四差银”、“盐钞银”与“三差银”。(②陈克俭、林仁川《福建财政史》上册,厦大出版社,1989.11。)顺治三年(1646),顺治帝颁诏福建,取消明末的“三饷”加派;对赋税征收,以明万历年间的赋额、则例为准,凡正额之外的各项加派全部免除。清初,人丁、亩数不实,征粮的册籍散失欠全,不得不采取荒熟混收办法维持经费开支,直到顺治十四年(1657)才确立正常的人丁编审造册制度,编成《赋役全书》。
  清初福建的征税人口为68.28万丁,每口0.839~2.91钱,共民丁税17.51万两,屯丁银按屯地每赋一两征0.083~1.448钱,共屯丁税0.54万两。(③《福建田賦沿革及现状》,福建省地政局编,民国25年7月。)实际上清初的赋役科征额,比明万历年间有增无减。顺治十八年,福建田亩10.34万顷,只有万历六年的77%,赋粮却升占为万历六年的101%(田赋银75.08万两,米10.96万石),此外,还有徭银19.01万两。而且所缴的银两还要补纳“火耗银”。(④陈支平《清初地丁钱粮片收初探》,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期。)至于徭役方面,既沿袭明制征收代役银,复加额外差派驿递。顺治年间,镇压抗清势力和平定“藩镇”的大规模军事行动一直在进行,所谓整顿改革“轻徭薄赋”政策大都停留在纸面上。其时福建地方政府采取摊派、预征预借等名目和各种勒索手段。据清人陈常夏著述,清初福建“计杂派所需,等于正供二十余倍”,反映了农民的赋役负担还很重(⑤戴逸《简明清史》。)。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对福建、江西等十三省又加派一次“练饱”(每亩派征一分),遭到内外反抗,被迫于同年十二月十六日下令停止施行。(⑥刘光禄《清加派练响始末》,载《历史档案》1982年第一期。)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后,台湾属福建一府。其赋税分为田赋(钱粮)、丁赋(丁银)及杂赋(杂饷)三项,每丁征银4.76钱。乾隆元年(1736)谕准减轻丁银半数。乾隆十九至二十年先后改行“摊丁入地”的制度,台湾田园7379顷99甲(每甲11.3亩),年征粮18.85万石,丁银1.37万两;澎湖无水田,受到豁免照顾。道光年间,田园为4305顷3甲,年征粮19.81万石,银1.57万两,洋银1.87万元。光绪十一年(1885)升台湾府为省,与福建分治。(⑦周宪文《台湾经济史》,1980年5月版。)
  康熙二十四至二十六年(1685~1687)重修了《赋役全书》。清代田赋分丁赋与地税,承担赋役年龄为16~60岁的成年男女,这项工作繁杂,特别是每五年一次编审,容易造成官吏舞弊,弄虚作假,一切费用都加到壮丁头上。于是,清廷进一步改革赋役制度,康熙五十一年宣布,确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在册人丁为准,把丁银固定化,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但未能解决赋役不均状况,因为田与丁仍然分开计算,地主地多丁少,农民丁多地少。到了雍正初年,人口骤增,流动性大,无法调查,丁赋征收极其困难,于是,采取“地丁合一”,也称“摊丁入亩”的办法,即将丁税并入地亩征收。从此,结束了田、丁、户的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漫长的封建丁役的人头税(丁银)被简化了。
  雍正二年(1724)朝廷准福建巡抚黄国材奏,实行“摊丁入亩”。采取按州县为单位,统一进行匀摊,每亩赋银一两,合摊丁银0.527~3.12钱。摊丁税于地粮之内,合并征收,称为“地丁钱粮”。这样,无地之丁就不纳丁税。由于各州县之间丁银和田赋情况有差异,所以实施时间不同,福建长泰县因为田赋征收已很混乱,如再以丁银匀加,粮不跟土的现象带来贫富之间的负担偏差更加严重,因而先行清丈土地,所以迟至雍正九年(1731)才完成。宁洋县(后并入漳平县)因为丁多地少不能均匀,延到雍正五年(1727)经知县唐孝本建议,以一半匀入地亩计征,一半照旧。到了乾隆二年(1737)朝廷下谕,决定将该县丁银按“中则”赋率,每丁征收2钱,其余给予宽免。当时,寿宁、南平、平和、清流和永安等县也给予减免。(①《清史论丛》第3辑,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
  明清朝代规定,地方征收赋粮(银)须按核定额,将经征的钱粮解送布政司,候部拨用谓之“起运”,其余作为地方征收的经费之用谓之“存留”。明弘治十五年(1502),福建上解京库秋粮米³6.4万石,占当年秋季赋粮收入85万余石的42.8%;万历六年(1578)福建起运粮米³1.44万石,占37%,存留53.64万石,占63%。清康熙二十四年,福建赋银起运86.64万两,占81%,存留20.34万两,占19%。清代,福建严重缺粮,起解中央的地丁粮米全部折成银两。雍正三年,福建所征的钱粮仅够本省需用,获准免缴到京。那时福建的钱粮名为国课,实归省征。福建原沿袭明制派征的“匠班银”,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也摊入地丁征收。
  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后,原来束缚贫苦老百姓人身自由的户丁编审,开始松动了。乾隆三十七年(1772)朝廷终于谕令永行停止(②《清史论丛》第3辑,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但同时也严令编排保甲,以加强对百姓的控制。并将“黄册”更名为粮户册,将“鱼鱗册”改称丈量册,凭以查考,按册征粮(③任树椿《中国田赋沿革及整理方案》,载《东方杂志》31卷14号。)。
  乾隆年间,福建九府二州官、民、屯田13.44万顷,年征地丁正杂银196.52万两,粮米12.6万石(④《大清一统志》第27册(福建),嘉庆重修,中华书局出版。)。
  晚清,福建田赋主要是地丁、粮米、租课三项。其实,土地从公有逐渐私有化,政府的租课征收,虚存其名。福建年征赋银122.51万两,其中正赋银95.89万两,杂赋8.74万两,学田租课0.22万两,丁税(赋银)17.66万两。还有粮米12.58万石,其中民田赋粮10.05万石,屯田2.51万石,沃及屿田0.02万石。到咸丰、同治时期的田赋收入也维持这个水平。咸、同之后,内忧外患,国用浩繁,赋银征额有增无减。(①林英《福建田赋概要》,民国29年。)光绪十八年(1892年)福建地丁101万两,光绪十九年(1893)实征地丁银121.16万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为144.12万两。其中:地丁118.57万两,耗羡22.67万两,学田租0.43万两,粮折2.45万两。(②季希圣《光绪会计录》卷上。梁方仲《中国财政论纲第四章地方收入》,载《中国历代田赋、户、地统计》,1980年8月。)
  民国时期的田赋,经历“货币税制”和“征实税制”两个阶段:
  (一)货币税制阶段:始于民国元年至29年(1912~1940)。
  民国成立初期,田赋基本沿用清制,将各项捐税归并整理。民国3年,修正赋额,福建全省地丁93.08万两,粮米7.93万石,共计折征银元年额342.57万元。当时军阀割据,地方势力各自为政,征税名目繁多。民国16年,国民政府于南京成立,17年把田赋划为地方税源。民国22年,财政厅清查田赋案称:最近,年征地丁银78.42万两(折银元244.51万元),粮米6.7万石(折银元46.35万元),与民国前相比,地丁银只及三分之二,粮米只有半数,当年福建田赋占省财政岁入17.18%。
  民国24年,币制改革,法定纸币与银元等值。28年11月6日,修正福建省各县区田赋改制征收通则,以国币为计算单位,废除“丁米”、“两、石”名称。征收期限改用夏历3~7月为“上忙”(春夏粮征期),8~12月为“下忙”(秋粮征期),逾期未清缴的,得展限一个月截报。福建田赋征收方法有三种:委征,即由征收员、粮书(当地经办人)根据粮串,催收尽缴;包征,预计可能征收的成数,由粮吏承包,如收不足,差额由其负责赔垫;官征,由县政府直接设柜征收。(①张果为《福建赋税概况》,民国25年。)
  据闽省财政厅造送中央库款“收支报告表”记载,田赋项下实际库收数为:民国23年17.36万元;(②陈元璋《福建田赋概况》,民国36年初版,民国37年再版。)民国24年64.26万元;民国25年至27年合计720.96万元(包括带征),年平均240.32万元,(③《福建省统计年鉴》(第一回)301页。)民国28年399万元(其中带征51万元);民国29年694万元(其中带征36万元)。(④陈元璋《福建田赋概况》,民国36年初版,民国37年再版。)
  (二)征实税制阶段:
  征实税制始于民国29年秋至38年(1940~1949)夏。
  抗日战争爆发后,军粮供应月月告急,田赋折征货币,这与当时的通货膨胀、纸币急剧贬值的情况极不适应。再加海口被封锁,洋米输入受阻,田赋收入日居重要。福建省府在全国率先采取应变措施,于民国29年10月1日制定田赋改征实物米折标准办法及施行细则。主要做法是以29年度赋额为基础,按抗战前一年之平均米价标准,将正附赋额折成米额,改征米谷,纳米如有困难者,得依米价折币缴纳。随后,行政院于民国30年3月29日颁布《田赋改征实物办法暂行通则七条》。同年4月2日,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议,田赋收归中央接管,以便调整国家与地方收支,一律实行征收实物。同年7月,行政院正式颁布《战时各省征收实物暂行章程》。
  福建田赋征实,全省65个县区,1410个乡镇公所,设征收办事处320处,人员3200名。全省自民国30年“下忙”(指秋收)废止米折办法一律实行田赋征实,每赋元征稻谷2市斗,31年度起改征3市斗。至38年“上忙”(指夏收)经历八届,税目有征实、征购、征借、累进征借、带征公学粮。
  民国30年福建省田赋征实各项合计入库为120.48万石;31年为382.20万石;32年为376.17万石;33年为371.16万石。民国34年(1945)秋,抗战胜利后,民生凋敝,广大农民承受不了原来过高的征实基数,所以这年入库数降为283.86万石。(⑤陈克俭、林仁川《福建财政史》上册,厦大出版社1989.11。)其后一、二年的征实配额经中央核准免赋额各半数。35年入库数为138.61万石;(⑤陈克俭、林仁川《福建财政史》上册,厦大出版社1989.11。)36年为141.18万石。(⑦陈元璋《福建田赋概况》,民国36年初版,民国37年再版。)国民党政府为了扩大内战,民国37年又恢复全额征收。这年遇上大面积虫害,6月18日又遭水灾,全省有58个县区受灾面积达245.79万亩,上报中央要求减征40多万石。结果,37年入库数也只能达到249.47万石。(⑧朱绍良《福建省政府施政报告》,民国38年3月,件存省档案馆36宗14目3798卷号。)(详见附表)
  注:30年度即第一届,自30年下期,并征31年上期,合为一年度,各届同例。
  民国期间,附加税名目繁多,广大农民负担沉重。民国25年(1936)根据长乐、宁德、南平、古田、永安、邵武、浦城、建阳、建宁、莆田、仙游、晋江、漳浦、南靖、龙岩、长汀、金门等62县统计材料,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多达238.66万元,占正税的87.5%(①张果为《福建赋税概况》,民国25年。)。福建的田赋册籍散乱,多被粮吏涂改,营私舞弊。民国25年2月,成立地政局,有了专职管理机构。全省65个县区,自民国26年1月至30年9月,分10期进行土地陈报和清丈,编查结果,全省土地总面积3028万亩,总赋额867万元(②《福建统计提要》第八类(地政)、九类(田赋),民国35年编制。),比民国3年修正赋额增500余万元;比29年仍按编查前的旧赋额增173万元,按每赋元征谷二市斗计算,将多征收实物34万多石(③陈元璋《福建田赋概况》,民国36年初版,民国37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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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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