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市贸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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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14
颗粒名称: 二、集市贸易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3
页码: 25-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新中国成立至1987年,福建的粮油集市贸易政策经过七次变更,时而开放,时而关闭。关闭的主要原因是受“左”的经济政策影响。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市场

内容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7年,福建的粮油集市贸易政策,经过七次变更,时而开放,时而关闭。关闭的主要原因是受“左”的经济政策影响。
  (一)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11月,基本上实行有领导的自由贸易,粮食市场是放开的。只有部份主要城市如福州等设粮油交易所,指定在场内交易。这时市场的经营者由国营粮食商业、供销合作社、私营粮食商贩和农民等组成。在政策上对私营粮商贯彻利用、限制、改造方针,不排斥个体粮食商贩合法经营。当时国家为控制和保证粮食市场的稳定,决定逐步缩小地区差价,以限制私人商贩长途批发贩运;扩大批零差价,促进私商从事零售;同时以委托个体厂商加工粮食等办法,限制私营加工商的发展,使国营粮食商业逐渐在粮食市场上取得领导地位。
  (二)1953年12月至1957年8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限制私商经营主要品种,同时改造农村集市,组织起由国家领导和管理下的粮食初级市场。其间又进行过多次整顿,但在政策上一直允许农民的少量交易,以利品种调剂和互通有无。
  1953年12月,省政府颁发了《关于粮食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命令》规定:“为便利统购统销后群众出售余粮或互相调剂,得在粮食主产区、集散地(即城市及粮源较多的初级市场),设立粮食交易所,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工商部门为主,会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之”。但各地执行中多数偏紧,使不少交易所名存实亡,农民间互通有无受到一定影响,私营粮商开始转业。1954年3月,省粮食厅强调要照顾农民完成粮食统购任务后的余缺调剂,并允许私商短途贩运小杂粮。至1954年底,全省建立粮食初级市场675个。据23个县227个市场统计,1953年12月至1954年底,共调剂粮食1400万余公斤,其中地瓜等杂粮占64%。
  1955年1月10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月13日,福建日报发表题为《认真建立和整顿国家粮食市场》的社论,指出:“国家粮食市场是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不可缺少的一种辅助形式”。由于当时国营粮食商业难于有效控制粮食市场,因而出现众多的场外交易,有的私商不仅放高利贷买青苗,还非法插手收购运销外地。所以,1955年初,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整顿国家粮食市场。
  1956年6月16日,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国家粮食市场实行国家包下来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场调剂剩下来的粮食,全部由国家收购;市场供少需多时,允许将收购剩下的粮食投入市场,参与市场调节。同年10月10日,省人委发布《福建省1956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办法》中规定:“国家粮食市场应贯彻放宽管理、活跃市场的管理原则”,“只要不进行粮食投机,可允许产销直接交易,国家并予以帮助扶持,不得干涉”。
  (三)1957年8月至1959年4月,粮食市场管理趋紧,最后关闭。随着1957年开展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反映在经济上“左”的指导思想逐渐抬头。这时,不论是否在统购入库期间,一律规定一切粮食油料只能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人,粮食市场实际上已被关闭。
  (四)1959年5月至1962年9月,这一时期粮食连年减产,供求矛盾特别突出。据此,省人委于1959年5月决定恢复严格限制下的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农民余粮可以上市,但要求应先卖给国家粮食部门。同时规定“对投机分子、机关、工厂、农场以及干部到市场私自买卖粮食的,要严格处理”,但存在牌价市价悬殊的情况下,场外交易仍然十分活跃。
  1959年6月19日,省人委颁发了《关于当前市场管理的几项规定》:“在完成国家分配交售任务的剩余部分,需要出售时,仍需卖给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刚刚松动一个多月的粮食集市,基本上又管死了。
  1960年1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农村经济十二条政策,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贸易”,但福建省仍坚持上市的粮油只能卖给国家粮食部门,所以集市贸易数量很少,作用不大。
  (五)1962年9月至1966年,国家在政策上承认农村经济还是集体所有制,保留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客观上需要有个调剂余缺互通有无的场所。于是,重新开放粮食贸易市场,并允许供销社用协商议价办法,同集体生产单位订立合同,议购完成交售任务后的余粮,也允许农民运到农村集市出售,但严禁私商插手。
  (六)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把粮食集市贸易作为“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由借贷,包产到户)的主要内容,诬为黑货加以批判,于是粮食贸易市场又全面关闭。
  (七)从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开放粮食集市贸易。
  1978年至1982年,粮食的议购议销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插手。这一时期的粮食市场由国家粮食部门和生产队、农户以及消费者组成。从1978年至1982年,福建粮食生产连年增长,累计增产10.33亿公斤,年递增率2.85%,因而农村粮油买卖逐渐活跃。据省工商局统计,1982年农村粮食贸易金额按当年大米平均市价每50公斤36.3元计算,年成交量达1.46亿公斤,折合原粮2.03亿公斤。其成交金额仅次于猪禽蛋和水产品,居第三位,占总成交金额15.55%。
  1983年至1987年,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集市贸易常年开放。1983年规定以县为单位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后,允许多渠道经营。1984年进一步规定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或个人收购、运销粮食,可以进城也可以出县、出省。1985年因大幅度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粮食播种面积减少192.9万亩,而省外来粮也因同样原因而大幅度下降,一时省内粮食供需又一次出现紧张,于是重申粮食不准运销省外。但有的县又规定在粮食定购入库期间,不准外运外销,封锁县间粮食流通。1987年规定:以县为单位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后,允许多渠道经营。但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机关、团体、工矿、企业以及用粮食做原料的工商行业需要购买粮食自用的,可以自行采购或委托代购,不准转手贩卖。粮食主产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粮食协调小组,对违反粮油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要按规定处理。由于当时组织机构很不健全,多数县市协调无力,无证经营、多方插手等现象仍大量存在,粮食批发环节基本上处于无秩序状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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