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贸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13
颗粒名称: 一、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贸易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5
页码: 21-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商业领导下的粮食贸易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市场

内容

1949年全省粮食产量只有28.29亿公斤,比抗日战争前的1936年下降16.8%,人均占有量只有238公斤。当时全省粮食形势仍是山区谷贱、沿海缺粮的局面。封建地主和私商往往以各种手段垄断粮食市场,加上延续多年的通货恶性膨胀的影响,全省市场粮价仍处于剧烈波动之中。国民党政府逃到台湾后,封锁海路,福建外粮断绝,粮食形势更加严峻。如何迅速扭转如此严峻的粮食市场状况,恢复农村经济,平抑粮价,稳定人心,便成为巩固革命政权和恢复国民经济的关键性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村进行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运动的同时,普遍加强了粮食市场管理和经营,一方面由省财政厅粮食局系统负责加强公粮征收,保证支前军需;另一方面由省商业厅管辖的各级贸易公司大力开展粮食经营。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组,委托原中共福建省委地下联络人员在台江潭尾街借用私商“同和行”牌号,开始着手收购闽江上下游运来的粮食。以后又在台江码头发展了“郑合顺”粮商。当时购进的粮食,主荽用于保证人民解放军的前线部队供应,支付旧政府留用人员的工资,然后投放市场。1949年9月,各地贸易公司相继成立,并逐步兼营粮食购销业务,福州、建瓯、南平等粮食主要集散地和粮产区,集中大批资金收购大米。为了活跃城乡经济,国营贸易公司还利用私营粮食商业,在市场上进行粮食购销活动。福州市贸易公司还委托闽江轮船公司发运食盐给南平、建瓯贸易公司换购粮食。这段期间,全省收购大米2300万公斤。根据市场粮价变化,实行“粮价波动则抛,粮价稳定则购、大吸大抛”的策略,平抑市场粮价。当年11月10日至25日,全国性物价大波动,省内不少地区粮价随之上涨,各地贸易公司即时组织粮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大量抛售粮食,使粮价逐渐平稳。
  1950年国营贸易公司进一步扩大机构,粮食购销业务随之增大,为稳定粮价,防止谷贱伤农,省政府决定大量收购粮食,并向各地发出指示,明确规定工农业产品间的交换比例范围,当市场粮价低于牌价时,国家按牌价收购;当市场粮价超过牌价时,国家就缓购、停购或少购。
  当时,国营贸易公司粮食成交量不断增加,以大米为例,1950年5月份福州贸易公司粮食经营量已占上市量25.3%,厦门占42.9%;6月份福州增至51%,7月份厦门增至71%。当年,全省贸易公司收购大米³386万公斤。
  在大力开展市场收购的同时,结合公粮统一调剂,安排市场供应。1950年,全省贸易公司销售大米2592万公斤,使市场粮价基本稳定下来。当年,春节期间,闽江上下游粮船停运,福州市场粮食紧张,粮价上升,市贸易公司拨出万包大米,按成本通过全市30个“救火会”(民间消防慈善福利团体组织)直接售给居民,迅速稳定了粮价。春节过后,各路粮食仍然接运不及,市场粮价又重新上升,私营粮商有米不卖,待价而沽。市贸易公司粮食部毅然决定在农历正月初四,福州俗例商业开盘之日,以每50公斤大米销价为38元挂牌抛售(当时市价为40元),全市私商闻风大量抢购。贸易公司粮食部抓住时机连续抛售,使市场粮价在一周内每50公斤跌价12元,即从40元降到28元,粮商买米后,尚未脱手售出,却又一再跌价,打击了囤积投机者。元宵节过后,闽江上游粮船陆续到市,私商不敢贸然购进,贸易公司粮食部又趁此机会购进粮食充实库存,使市场大米每50公斤一直稳定在26至28元之间。从而把险恶的粮食形势扭转过来,改变了以往粮价天天波动,人民生活惶惶不可终日的局面。
  当年7月,省商业厅召开第三届贸易会议,根据“公私兼顾、发展生产”的精神,对粮食经营,提出新的要求:通过调剂收购,疏通城乡物资交流,调整公私关系,稳定粮食市场,并适当掌握合理的收购价格,保证不致谷贱伤农,且使私商有一定的利润。
  1951年,全省国营贸易公司由1950年的17个单位扩展到104个单位。这些经营单位在粮食主产区和粮食集散地普遍开展粮食经营业务,根据“产地收、销地售”的原则,大力收购粮食。这一年国营贸易公司经营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重有明显的上升,一般地区已占一半左右。国营贸易公司在市场收购粮食中,大米占80%,稻谷占20%。
  此后,随着国营商业粮食收购量不断扩大,先后在城市、主要集镇和工矿区设立销售门市部;在主要粮食集散地设立粮食购销站(点),调剂余缺,吞吐结合,平抑粮价。在保证城镇居民供应的同时,还组织照顾农村缺粮区的粮食供应,组织灾区人民生产自救,发放救济粮,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并拨付部分专用粮,兴修水利,支援农业生产。
  1952年,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粮食,开始从“以销定购”转向购销结合,逐步建立国家储备。在市场收购粮食和价格掌握上实行“露面即收,一次挂足”的方针(即新粮一登场就抓紧收购,收购牌价一次定准挂足),使市场粮价较为稳定,初步实现生产季节粮价不急跌,缺粮季节粮价不剧升。7月间,国营贸易公司(一揽子公司)专业化,成立中国粮食公司福建省公司,各地、市、县分别成立分公司、支公司或营业处。在加强固定收购站的同时,在产地和产销集散地设立临时收购站,同时为便利山区就地出售余粮,与供销社签订了晚稻代购合同,使收购范围逐步扩展深入到农村各个角落。全省共有固定收购站、临时收购站及委托供销社收购点199处,其中委托供销社收购点占65%。当年秋季,委托供销社代购量,占国营粮食商业总收购量的一半以上。为了便于保管,采取“以谷为主、以米为辅”的收购原则,当年收购稻谷2.08亿公斤,占上市量的50%,在主要产粮区及主要粮食集散地收购量经常保持在70%以上。
  在加强市场收购的同时,省财政厅粮食局将地方财政余粮和地方事业粮拨交国营粮食公司0.67亿公斤,增强了国营商业稳定粮食局势的物质力量。
  1952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使私营粮商不得不接受和依靠工人阶级与国营经济的领导,这就为以后对资本主义粮食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1952年11月,省财政厅粮食局与省商业厅隶属下的中粮公司福建省公司合并成立省粮食厅,实行政企合一。各地、市、县亦相继合并成立粮食局,把征粮、收购、销售、保管、加工结合起来实行“一条鞭”经营。
  当时,国营粮食商业在市场上的领导地位虽已确立,但粮食供需矛盾还很尖锐,在继续实行自由贸易的条件下,私商违法经营事件不断增多。国家对私营粮商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一方面利用其搞活流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限制其投机活动的消极作用。国营粮食商业在经营中,采取以下措施:(1)市价低的时候,按牌价买进,高的时候,适当高于牌价卖出;低处收进,高处卖出,调剂余缺,适当吞吐;(2)旺季多收,淡季少收或不收;(3)产地集市粮价较低的地区,只收不销;产地集市粮价较高的地区,不收或少收,适当抛售一些,以平抑粮价;缺粮和自给的地区,组织余缺调剂,适当销售;(4)在价格管理上,掌握有利于促进生产,打击投机活动,逐步缩小牌价与市价之间差距的原则,实行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和品种差价。
  当年,全省粮食公司实销大米2.8亿公斤,占社会总销售量70%左右。销售大米,除当地收购当地销售外,还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调剂。如莆田、仙游粮产区除收购的米谷全部用于供应外,还由省拨付财政粮稻谷133万公斤,从福安调运大米113万公斤、稻谷46万公斤补充供应。
  从1953年初至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这段时期,粮食商业贯彻“大买大卖”依靠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并继续执行“露面即收,一次挂足”、“分等论价、好粮好价”的收购政策。由于当时粮食生产水平还很低,商品粮食增长的速度,赶不上消费需要的增长,国家计划经济与自由贸易存在极大矛盾,导致全年粮食销大于购,差额8436万公斤。12月全国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并大张旗鼓地向群众宣传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之后,粮食经营体制和购销情况才得到根本的改变。
  上两图反映1952年粮食总产量比1949年增长31.41%,人均占有量增长23.9%。这年全省胜利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从地主、富农手里没收、征收了930万亩耕地,分配给720万户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免除了每年向地主、富农交纳约7.5亿公斤的苛重地租。随着粮食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福建人民改变了糠菜半年粮的生活状况,粮食消费水平逐步提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