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粮食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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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51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粮食贸易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10
页码: 21-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粮食贸易情况,其中包括了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贸易、集市贸易、粮行米市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市场

内容

一、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贸易
  1949年全省粮食产量只有28.29亿公斤,比抗日战争前的1936年下降16.8%,人均占有量只有238公斤。当时全省粮食形势仍是山区谷贱、沿海缺粮的局面。封建地主和私商往往以各种手段垄断粮食市场,加上延续多年的通货恶性膨胀的影响,全省市场粮价仍处于剧烈波动之中。国民党政府逃到台湾后,封锁海路,福建外粮断绝,粮食形势更加严峻。如何迅速扭转如此严峻的粮食市场状况,恢复农村经济,平抑粮价,稳定人心,便成为巩固革命政权和恢复国民经济的关键性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村进行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运动的同时,普遍加强了粮食市场管理和经营,一方面由省财政厅粮食局系统负责加强公粮征收,保证支前军需;另一方面由省商业厅管辖的各级贸易公司大力开展粮食经营。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组,委托原中共福建省委地下联络人员在台江潭尾街借用私商“同和行”牌号,开始着手收购闽江上下游运来的粮食。以后又在台江码头发展了“郑合顺”粮商。当时购进的粮食,主荽用于保证人民解放军的前线部队供应,支付旧政府留用人员的工资,然后投放市场。1949年9月,各地贸易公司相继成立,并逐步兼营粮食购销业务,福州、建瓯、南平等粮食主要集散地和粮产区,集中大批资金收购大米。为了活跃城乡经济,国营贸易公司还利用私营粮食商业,在市场上进行粮食购销活动。福州市贸易公司还委托闽江轮船公司发运食盐给南平、建瓯贸易公司换购粮食。这段期间,全省收购大米2300万公斤。根据市场粮价变化,实行“粮价波动则抛,粮价稳定则购、大吸大抛”的策略,平抑市场粮价。当年11月10日至25日,全国性物价大波动,省内不少地区粮价随之上涨,各地贸易公司即时组织粮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大量抛售粮食,使粮价逐渐平稳。
  1950年国营贸易公司进一步扩大机构,粮食购销业务随之增大,为稳定粮价,防止谷贱伤农,省政府决定大量收购粮食,并向各地发出指示,明确规定工农业产品间的交换比例范围,当市场粮价低于牌价时,国家按牌价收购;当市场粮价超过牌价时,国家就缓购、停购或少购。
  当时,国营贸易公司粮食成交量不断增加,以大米为例,1950年5月份福州贸易公司粮食经营量已占上市量25.3%,厦门占42.9%;6月份福州增至51%,7月份厦门增至71%。当年,全省贸易公司收购大米³386万公斤。
  在大力开展市场收购的同时,结合公粮统一调剂,安排市场供应。1950年,全省贸易公司销售大米2592万公斤,使市场粮价基本稳定下来。当年,春节期间,闽江上下游粮船停运,福州市场粮食紧张,粮价上升,市贸易公司拨出万包大米,按成本通过全市30个“救火会”(民间消防慈善福利团体组织)直接售给居民,迅速稳定了粮价。春节过后,各路粮食仍然接运不及,市场粮价又重新上升,私营粮商有米不卖,待价而沽。市贸易公司粮食部毅然决定在农历正月初四,福州俗例商业开盘之日,以每50公斤大米销价为38元挂牌抛售(当时市价为40元),全市私商闻风大量抢购。贸易公司粮食部抓住时机连续抛售,使市场粮价在一周内每50公斤跌价12元,即从40元降到28元,粮商买米后,尚未脱手售出,却又一再跌价,打击了囤积投机者。元宵节过后,闽江上游粮船陆续到市,私商不敢贸然购进,贸易公司粮食部又趁此机会购进粮食充实库存,使市场大米每50公斤一直稳定在26至28元之间。从而把险恶的粮食形势扭转过来,改变了以往粮价天天波动,人民生活惶惶不可终日的局面。
  当年7月,省商业厅召开第三届贸易会议,根据“公私兼顾、发展生产”的精神,对粮食经营,提出新的要求:通过调剂收购,疏通城乡物资交流,调整公私关系,稳定粮食市场,并适当掌握合理的收购价格,保证不致谷贱伤农,且使私商有一定的利润。
  1951年,全省国营贸易公司由1950年的17个单位扩展到104个单位。这些经营单位在粮食主产区和粮食集散地普遍开展粮食经营业务,根据“产地收、销地售”的原则,大力收购粮食。这一年国营贸易公司经营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重有明显的上升,一般地区已占一半左右。国营贸易公司在市场收购粮食中,大米占80%,稻谷占20%。
  此后,随着国营商业粮食收购量不断扩大,先后在城市、主要集镇和工矿区设立销售门市部;在主要粮食集散地设立粮食购销站(点),调剂余缺,吞吐结合,平抑粮价。在保证城镇居民供应的同时,还组织照顾农村缺粮区的粮食供应,组织灾区人民生产自救,发放救济粮,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并拨付部分专用粮,兴修水利,支援农业生产。
  1952年,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粮食,开始从“以销定购”转向购销结合,逐步建立国家储备。在市场收购粮食和价格掌握上实行“露面即收,一次挂足”的方针(即新粮一登场就抓紧收购,收购牌价一次定准挂足),使市场粮价较为稳定,初步实现生产季节粮价不急跌,缺粮季节粮价不剧升。7月间,国营贸易公司(一揽子公司)专业化,成立中国粮食公司福建省公司,各地、市、县分别成立分公司、支公司或营业处。在加强固定收购站的同时,在产地和产销集散地设立临时收购站,同时为便利山区就地出售余粮,与供销社签订了晚稻代购合同,使收购范围逐步扩展深入到农村各个角落。全省共有固定收购站、临时收购站及委托供销社收购点199处,其中委托供销社收购点占65%。当年秋季,委托供销社代购量,占国营粮食商业总收购量的一半以上。为了便于保管,采取“以谷为主、以米为辅”的收购原则,当年收购稻谷2.08亿公斤,占上市量的50%,在主要产粮区及主要粮食集散地收购量经常保持在70%以上。
  在加强市场收购的同时,省财政厅粮食局将地方财政余粮和地方事业粮拨交国营粮食公司0.67亿公斤,增强了国营商业稳定粮食局势的物质力量。
  1952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使私营粮商不得不接受和依靠工人阶级与国营经济的领导,这就为以后对资本主义粮食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1952年11月,省财政厅粮食局与省商业厅隶属下的中粮公司福建省公司合并成立省粮食厅,实行政企合一。各地、市、县亦相继合并成立粮食局,把征粮、收购、销售、保管、加工结合起来实行“一条鞭”经营。
  当时,国营粮食商业在市场上的领导地位虽已确立,但粮食供需矛盾还很尖锐,在继续实行自由贸易的条件下,私商违法经营事件不断增多。国家对私营粮商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一方面利用其搞活流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限制其投机活动的消极作用。国营粮食商业在经营中,采取以下措施:(1)市价低的时候,按牌价买进,高的时候,适当高于牌价卖出;低处收进,高处卖出,调剂余缺,适当吞吐;(2)旺季多收,淡季少收或不收;(3)产地集市粮价较低的地区,只收不销;产地集市粮价较高的地区,不收或少收,适当抛售一些,以平抑粮价;缺粮和自给的地区,组织余缺调剂,适当销售;(4)在价格管理上,掌握有利于促进生产,打击投机活动,逐步缩小牌价与市价之间差距的原则,实行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和品种差价。
  当年,全省粮食公司实销大米2.8亿公斤,占社会总销售量70%左右。销售大米,除当地收购当地销售外,还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调剂。如莆田、仙游粮产区除收购的米谷全部用于供应外,还由省拨付财政粮稻谷133万公斤,从福安调运大米113万公斤、稻谷46万公斤补充供应。
  从1953年初至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这段时期,粮食商业贯彻“大买大卖”依靠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并继续执行“露面即收,一次挂足”、“分等论价、好粮好价”的收购政策。由于当时粮食生产水平还很低,商品粮食增长的速度,赶不上消费需要的增长,国家计划经济与自由贸易存在极大矛盾,导致全年粮食销大于购,差额8436万公斤。12月全国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并大张旗鼓地向群众宣传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之后,粮食经营体制和购销情况才得到根本的改变。
  上两图反映1952年粮食总产量比1949年增长31.41%,人均占有量增长23.9%。这年全省胜利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从地主、富农手里没收、征收了930万亩耕地,分配给720万户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免除了每年向地主、富农交纳约7.5亿公斤的苛重地租。随着粮食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福建人民改变了糠菜半年粮的生活状况,粮食消费水平逐步提高。
  二、集市贸易自新中国成立至1987年,福建的粮油集市贸易政策,经过七次变更,时而开放,时而关闭。关闭的主要原因是受“左”的经济政策影响。
  (一)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11月,基本上实行有领导的自由贸易,粮食市场是放开的。只有部份主要城市如福州等设粮油交易所,指定在场内交易。这时市场的经营者由国营粮食商业、供销合作社、私营粮食商贩和农民等组成。在政策上对私营粮商贯彻利用、限制、改造方针,不排斥个体粮食商贩合法经营。当时国家为控制和保证粮食市场的稳定,决定逐步缩小地区差价,以限制私人商贩长途批发贩运;扩大批零差价,促进私商从事零售;同时以委托个体厂商加工粮食等办法,限制私营加工商的发展,使国营粮食商业逐渐在粮食市场上取得领导地位。
  (二)1953年12月至1957年8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限制私商经营主要品种,同时改造农村集市,组织起由国家领导和管理下的粮食初级市场。其间又进行过多次整顿,但在政策上一直允许农民的少量交易,以利品种调剂和互通有无。
  1953年12月,省政府颁发了《关于粮食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命令》规定:“为便利统购统销后群众出售余粮或互相调剂,得在粮食主产区、集散地(即城市及粮源较多的初级市场),设立粮食交易所,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工商部门为主,会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之”。但各地执行中多数偏紧,使不少交易所名存实亡,农民间互通有无受到一定影响,私营粮商开始转业。1954年3月,省粮食厅强调要照顾农民完成粮食统购任务后的余缺调剂,并允许私商短途贩运小杂粮。至1954年底,全省建立粮食初级市场675个。据23个县227个市场统计,1953年12月至1954年底,共调剂粮食1400万余公斤,其中地瓜等杂粮占64%。
  1955年1月10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月13日,福建日报发表题为《认真建立和整顿国家粮食市场》的社论,指出:“国家粮食市场是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不可缺少的一种辅助形式”。由于当时国营粮食商业难于有效控制粮食市场,因而出现众多的场外交易,有的私商不仅放高利贷买青苗,还非法插手收购运销外地。所以,1955年初,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整顿国家粮食市场。
  1956年6月16日,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国家粮食市场实行国家包下来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场调剂剩下来的粮食,全部由国家收购;市场供少需多时,允许将收购剩下的粮食投入市场,参与市场调节。同年10月10日,省人委发布《福建省1956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办法》中规定:“国家粮食市场应贯彻放宽管理、活跃市场的管理原则”,“只要不进行粮食投机,可允许产销直接交易,国家并予以帮助扶持,不得干涉”。
  (三)1957年8月至1959年4月,粮食市场管理趋紧,最后关闭。随着1957年开展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反映在经济上“左”的指导思想逐渐抬头。这时,不论是否在统购入库期间,一律规定一切粮食油料只能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人,粮食市场实际上已被关闭。
  (四)1959年5月至1962年9月,这一时期粮食连年减产,供求矛盾特别突出。据此,省人委于1959年5月决定恢复严格限制下的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农民余粮可以上市,但要求应先卖给国家粮食部门。同时规定“对投机分子、机关、工厂、农场以及干部到市场私自买卖粮食的,要严格处理”,但存在牌价市价悬殊的情况下,场外交易仍然十分活跃。
  1959年6月19日,省人委颁发了《关于当前市场管理的几项规定》:“在完成国家分配交售任务的剩余部分,需要出售时,仍需卖给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刚刚松动一个多月的粮食集市,基本上又管死了。
  1960年1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农村经济十二条政策,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贸易”,但福建省仍坚持上市的粮油只能卖给国家粮食部门,所以集市贸易数量很少,作用不大。
  (五)1962年9月至1966年,国家在政策上承认农村经济还是集体所有制,保留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客观上需要有个调剂余缺互通有无的场所。于是,重新开放粮食贸易市场,并允许供销社用协商议价办法,同集体生产单位订立合同,议购完成交售任务后的余粮,也允许农民运到农村集市出售,但严禁私商插手。
  (六)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把粮食集市贸易作为“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由借贷,包产到户)的主要内容,诬为黑货加以批判,于是粮食贸易市场又全面关闭。
  (七)从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开放粮食集市贸易。
  1978年至1982年,粮食的议购议销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插手。这一时期的粮食市场由国家粮食部门和生产队、农户以及消费者组成。从1978年至1982年,福建粮食生产连年增长,累计增产10.33亿公斤,年递增率2.85%,因而农村粮油买卖逐渐活跃。据省工商局统计,1982年农村粮食贸易金额按当年大米平均市价每50公斤36.3元计算,年成交量达1.46亿公斤,折合原粮2.03亿公斤。其成交金额仅次于猪禽蛋和水产品,居第三位,占总成交金额15.55%。
  1983年至1987年,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集市贸易常年开放。1983年规定以县为单位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后,允许多渠道经营。1984年进一步规定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或个人收购、运销粮食,可以进城也可以出县、出省。1985年因大幅度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粮食播种面积减少192.9万亩,而省外来粮也因同样原因而大幅度下降,一时省内粮食供需又一次出现紧张,于是重申粮食不准运销省外。但有的县又规定在粮食定购入库期间,不准外运外销,封锁县间粮食流通。1987年规定:以县为单位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后,允许多渠道经营。但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机关、团体、工矿、企业以及用粮食做原料的工商行业需要购买粮食自用的,可以自行采购或委托代购,不准转手贩卖。粮食主产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粮食协调小组,对违反粮油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要按规定处理。由于当时组织机构很不健全,多数县市协调无力,无证经营、多方插手等现象仍大量存在,粮食批发环节基本上处于无秩序状态。
  三、粮行米市(一)粮行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和长短途贩运的个体粮商米贩,到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已基本消灭。1978年重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和国家全面恢复粮油议价经营后,农贸市场粮食交易逐渐恢复,从事市场粮食交易者除一些地购地销的零售摊贩外,还出现少量从事批发及跨县市的贩运粮食的商贩。1983年,国家在计划收购的同时实行多渠道经营,莆田、南安、龙海等县的一些农民、居民率先兴办多种形式的个体或联体粮食批发经营户。他们从事跨地区、跨省运销,经营范围包括所有粮油品种及其副产品。至1984年末,仅莆田县就有个体粮店、运销户和运销联合组等300多家,当年从县外贩进粮食2500多万公斤。南安县官桥镇南侨村一些农民,凭藉交通便利优势,和晋江、莆田等县的粮食运销户联合起来,办起20多家粮行。当年从黑龙江、河南、江西、浙江、安徽等省运进粮食和部分饲料1800万公斤。
  1985年1月初,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项南看了莆田市委副书记郑正义《关于莆田市办粮行米市情况》的汇报信后,作了如下批示:“放手让群众办米市、办粮店,既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又解决了粮食问题,又能赚钱,应大力提倡”。接着《福建日报》先后发表了《莆田城乡开办粮行米市》、《官桥开办粮行20多家》、《晋江欢迎外地来办粮行米市》等一批新闻报道。同年2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项南书记在看到《福建日报》刊登《涵江铁灶做大米生意》和短评《农民办米市好处多》的新闻报道后,再次作了指示:“今天福建日报刊载的涵江搞活大米市场报道的评论,是很重要的经验。我建议你们召集沿海县乡,开个现场会推广,并请铁路、航运交通部门参加,大家都支持这样事。”3月9日至10日,省经委、农委在莆田召开了沿海12个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现场会。涵江铁灶村村长介绍了开办粮行米市情况,全村已有近三分之一计600个劳力从事粮食采购、贩运、加工、搬运等经营活动,年利润达100万元以上。会上,省经委副主任张华、农委副主任童万亨、省粮食厅厅长杨文义都讲了话。他们着重指出:福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经济作物的发展,要与粮食的产、购、运、销同步进行。要鼓励和支持群众开办粮行米市。粮食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政策上给予鼓励,贷款要优先,税收要优惠。会议决定民间经营粮食一律给予免税优待。至1987年,这一政策仍持续不变,但在指导思想上,要求引导他们向省外引粮入闽,而不鼓励他们在省内贩运,免税也具体化为经营粮食油脂不分批零一律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而经营油料、豆类的仍要照章交税。
  此后,沿海一些缺粮城镇,私人从事粮食买卖贩运蓬勃发展,经营规模也不断扩大。个体粮油运销批发行业的兴起,带动了当地以粮油为原料的碾米厂、榨油厂、复制品厂、糕点厂和豆制品厂,以及运输、搬运等配套设施和为客商服务行业的发展。但由于一些地方行业管理工作未能相应跟上,加上少数粮商米贩经营作风不好,到处撞骗。如晋江县蚶江乡有48个集体企业,以收取手续费形式,卖给私人粮贩空白合同3597份,粮贩凭此合同同全国25个省市175个县共522个单位签订粮油合同0.875亿公斤,货款总额7660万元。由于盲目采购,某些品种如绿豆供过于求,市价下跌,每0.5公斤较省外产地还低一角,贩运商亏损无力偿还,拖赖货款。在查处中,对欺诈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8人,依法逮捕,责成该48个集体企业,分期分批还清货款。
  鉴于对私人粮商米贩进行管理和教育的必要,1986年5月1日,龙海县创办粮食行业协会,把国营、集体、个体的粮食经营者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交流信息,反映正当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协调政府与民间关系,给全省提供了好经验。
  随着个体粮商米贩逐步发展,国营粮食议价部门与他们的业务往来也日益密切。最初只是国家粮食议价商业批发原粮给粮食小商贩,经他们加工后再投入市场,年约四、五千万公斤,1985年达1.5亿公斤,随后有所减少,但仍在1亿公斤左右,1987年最高达3.86亿公斤。国营粮食议价商业向他们进货,或通过他们购进粮食,由1500万公斤逐渐增到亿公斤以上,1987年达2.58亿公斤。
  至1987年底,全省已有大小粮行米店6735家,其中有能力从省外进货的计1165家。这对补充省内粮源,调剂余缺,活跃繁荣市场,起了一定作用。
  (二)米市米市泛指粮油集散市场,历史上一般是在交通方便和周围有较好的经济环境下自然形成的,随着交通条件和粮食流向的变化而兴起、衰落、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至1987年比较大的集散市场有龙海、莆田涵江、南安官桥和福州等4个。
  龙海龙海县系新中国成立后由原龙溪和海澄两县合并成立的。该县的石码镇历史上本就是福建重要粮食集散市场。自1986年大规模发展甘蔗等经济作物生产后,人均粮食产量从1985年的375.6公斤降到1986年的187.5公斤,1987年回升为211公斤。由于粮食短缺,该县私营粮商甚为活跃。据统计,全县大小粮商约600家,从业人员4000余人,资本总额达2900余万元,年均购销量在2.35亿公斤左右。私人粮食厂商主要集中在榜山和石码两地,有的规模很大,以长途运销为主,把从省外购进的原粮加工后再批发出售给广东潮汕以及厦门、泉州等地。该两镇的粮食经营量约占全县经营量的一半以上。
  莆田涵江涵江处于福建沿海中部,水陆交通甚为方便,历来是粮油商品集散市场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涵江私营粮商有20家,粮食加工商6家,每日经营量几十担。1978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粮食市场重获生机,特别是1983年以后,各种形式和规模的私营粮商迅速发展,至1987年底据不完全统计有120家,还有集市粮食小摊点44个,其中主要私商有塘头三公司、江西华兴粮行涵江分行,月经营量可达50万公斤。
  该市场的粮食主要来自省外,其中包括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等地。粮商米贩有专门从事长途运销,也有在当地设厂加工后批发销售的。市场粮食除满足本地需要外,还可大批销往仙游、惠安、晋江、平潭和福清的渔溪、海口一带。全区年集散粮食近2000万公斤。
  南安官桥官桥镇位于福厦公路中段,是南安、晋江、同安三县交界点,交通方便,历史上是农副产品集散地。1983年国家开放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政策后,该镇南侨村一些农民和晋江、莆田等县的粮食运销户合资从事粮食长途运销。
  1985年国家对经营粮食采取免税优惠政策,该镇政府也把发展粮油贸易作为振兴官桥五大经济支柱之一,大大激发了当地粮商米贩经营粮食的积极性,经营规模越来越大。1987年全镇有不同规模的各类粮食经营户175家,其中跨省、跨所有制联营的三家。有的商户派员常驻省外采购,有的前店后厂(加工),中间仓库,楼上客房,并附设餐厅、停车场等,形成了运销、加工和为客商生活服务的一整套经营设施。
  该市场的粮油及其副产品,除来自南平、三明两地市外,更多的是来自江西、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东、陕西、浙江等省所属的县市,更远的有辽宁、吉林、黑龙江。1987年经厦门火车站进入该市场的粮、油、豆及其副产品就达3545个车皮,约1.77亿公斤,成为闽南最集中的粮油贸易中心,也是全省著名的大型粮食集散市场之一。它吸引了周围县市许多粮食经营者,带动了镇内粮油加工、搬运交通、银行邮电、饮食住宿等服务业的发展。
  福州福州为福建省会,是福建重要的粮食集散地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营粮食的私商有728家,劳资双方从业人员1219人;经营油脂的94家,326人;经营面饼的282家,1483人。其中从事批发的粮商67家,油商31家,其余为小摊点、夫妻店。国营经营比重逐渐上升后,至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夕,国营粮食商业占72.45%,供销合作社占11.5%,个体商贩缩小为16.05%。对私改造后,个体粮商全部改造成为国营粮店职工。
  1983年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后,一时商业、供销、交通、部队、公社、生产队、农工商及渔民、船民等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大量参加粮食买卖。1984年后,由于缺乏经营粮食经验,多数歇业。1985年在国家优惠政策促进下,个体经营者又开始活跃,到1987年末已发展到16家批发商,300来家零售商,其中最具实力的有联丰粮行,主要从事面粉、大豆、杂粮等批发业务。
  至1987年底,福州铁路东站已发展成为福建省的重要粮油集散市场之一,它吸引了福州及莆田、仙游、福清、长乐、连江等县粮食商贩。东站粮食主要来自全国各主要产区,也有部份来自闽北、闽中产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粮食志

《福建省志·粮食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按志体要求,纵横结合,以横为主,由序、述、志、记、图、表、录等部分组成,以志为主体,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章、节、目之中。全书内容共分粮食市场贸易、赋粮、革命根据地粮食工作、粮食计划收购、农村粮食计划供应、市镇粮食计划供应、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议购议销、粮油调运、粮油仓储、粮油加工、饲料、粮油价格、粮油管理和机构人员等15章共5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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