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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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地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464
颗粒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分类号: P429
页数: 2
页码: 317-31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历史上旱灾的频率、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 自然灾害 旱灾 福建省

内容

史书对福建旱灾的记载,始于唐建中三年(782年),止于民国37年(1948年),与洪涝灾害的记载时段大致相当。
  福建历史上旱灾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一)旱灾发生频率较高,但不如洪涝灾害
  自唐建中三年(782年)至民国37年(1948年),1167年间全省共发生大小旱灾310次,平均3.76年发生一次。考虑到宋以前至唐建中三年的238年间,史书记载缺漏较多,故自宋代开始计算较为可靠。自宋天禧三年(1019年)至民国37年,930年间共发生大小旱灾308次,平均3.02年发生一次。按朝代分,旱灾发生频率是:宋代平均6.74年发生一次;元代平均8年发生一次;明代平均2.88年发生一次;清代平均1.81年发生一次;民国时期平均1.48年发生一次。随时代前进,旱灾发生频率不断提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1167年中,全省共发生大旱灾28次,其中:唐代1次,宋代5次,元代1次,明代9次,清代9次,民国时期3次。发生频率,平均42年一次。最严重旱灾有两次:一次发生在元至正十四年(1354年),遍及沿海福安、霞浦、罗源、长乐、福州、闽侯、惠安、泉州、南安、龙溪、漳浦、云霄、诏安等县及内陆南平、邵武、宁化、长汀、连城、武平等地,出现“种不入土”、“死者以泽量尸”等现象,还多处发生“人相食”的惨剧。另一次发生在民国24年(1935年),全省66个县区被灾,受灾面积1.74万平方千米,灾民84.26万人,哀鸿遍野,死亡5007人。许多地方出现“灾民外迁”、“卖妻卖子”现象。
  (二)干旱类型以夏旱为主,春夏旱和夏秋旱危害最重
  对本省旱灾发生季节的统计结果表明,夏旱比重最大,占40.76%;其次为秋旱和春旱,分别占13.45%和12.60%;冬旱最少,仅占2.01%。但对农作物和人民生活而言,危害最严重的是连季旱,特别是夏秋旱和春夏旱,所占比重分别为11.34%和10.92%,全省不少大旱灾即由此发生,约占大旱灾的60%以上。福建在历史上曾出现夏、秋、冬三时不雨现象,如明弘治十二年(1499年)的莆田和仙游,以致造成“民至无水可食,南北洋争水,有操戈相杀者”;甚至出现终年不雨的现象,如明嘉靖十六年(1537年),漳浦、云霄、东山三县“大旱,自五月至于明年四月不雨,岁大饥”。嘉靖二十年(1541年),长乐“四月十六日旱,至次年癸卯四月二十八日乃雨,连年饥馑,疫疾间作”。道光十五年(1835年)晋江县大旱,更持续三年之久,是福建省历史上最长的旱期。
  (三)旱灾地域分布差异不大
  按目前的9个地、市划分,历史上福州市共发生97年次大小旱灾,发生频率为平均9.5年一次,居首位;莆田市83年次,平均11年发生一次,居第二位;南平市81年次,平均11.5年发生一次,居第三位;其余按序为:漳州市(平均13年一次)、三明市(平均15.5年一次)、泉州市(平均16年一次)、龙岩市(20年一次)、宁德地区(平均21.5年一次)、厦门市(平均46.5年一次)。从灾情分析,沿海地区,尤其是闽江以南的沿海一带明显重于内陆山区,连江、长乐、福清、莆田、仙游、惠安、泉州、晋江、漳州、漳浦、东山等灾害年,常出现“井泉干涸”、“种不入土”、“禾稼无收”、“民采草木实以食”、“赤地弥望”、“饿死者载道”等类记载。民国时期的4次大旱灾,都发生在沿海,特别是闽东南沿海地区。这段时间虽短,但记载较符合实际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地理志

《福建省志·地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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