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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土地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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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6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登记
分类号:
P273
页数:
6
页码:
88-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土地登记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权属关系进行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土地登记历史悠久,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开始,历代统治者都重视调查全国土地。福建省的土地登记始于五代时期,宋、明、清等朝代都有具体的调查记载。
关键词:
福建省
地籍管理
土地登记
内容
土地登记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等级、权属关系进行登记,土地登记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颁发的土地证书等都具有法律效力。
一、农用土地登记
(一)古代
土地登记在中国历史悠久。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朝廷下令全国百姓自行申报田产面积,国家进行登记。东汉以后,国家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王安石提出方田均税法,即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发给土地证。其特点是在方田的四角立土为峰,四周植树为界。土地证中记载土地数量和等级,作为收取赋税数额的依据。明朝建立后,大规模丈量全国土地,丈量后编制鱼鱗图册进行土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土地四至、形状、土质、等级、面积等项。州、县、乡、里均有鱼鱗总图册,把辖境内的耕地逐段绘制、排列。总图之外,还绘制逐段田地分图,有地形的图形、大小、四至,写明土质、税则等级,按顺序编号,注明业主姓名及所在乡里以及土地买卖情况。民间契约以鱼鳞册为准,作为土地转证、买卖的依据。福建各地均通行鱼鳞图册,有的地方称之为柳条册。这种土地登记方式一直延续到清朝,没有大的变更。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旧有的鱼鱗图册、柳条册散失严重。民国18年(1929年),漳厦海军警备司令部设立思明整理土地办事处总理土地登记。民国19年(1930年),设禾山整理土地办事处负责办理禾山田地登记。先按实测户地图,分为若干区,每区循序编排地号,依号通知业户申请登记。到民国22年(1933年)3月止,共在市区发出图照7200张,证明书142张;禾山区发出图照14547张,占禾山田地的十分之一。
民国27年(1938年)以后,福建省地政局对已编查的农村田地进行登记造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0年8月以后,全省陆续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为了确认土地改革的成果,整理地籍,中央内务部于1950年11月25日颁发《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指示》。1951年初,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出《结合发土地证整理地籍的指示》,指示“各省、区、市在土改已经结束的地区,必须将填发土地证、整理地籍与处理土改中遗留问题密切结合进行,在填发土地证之前,应充分掌握土改及征粮的现有材料,发动群众进行一次人口、土地、产量的全面登记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指示精神,于1951年3月颁布《关于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定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凡系经乡(村)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呈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为土地改革已经结束,封建土地所有制已废除的乡(村),无论现有、新分土地,均须颁发土地证,以确定农民产权。县区均须组织发证委员会,以县长、区长、农会主席分任正副主任,县必须吸收财政、农税、民政等部门干部组成专门业务组织,负责进行发证具体工作;区可聘请助手,及财粮干部参加土改队统一领导,协助各乡进行;乡可组织发证小组,以乡长、农会主席分任正副小组长,并吸收小学教员帮助填证。发证前应将土改中遗留的问题解决,一时不能解决者,可发给使用人以临时使用证(公产亦同)。发证后,原有契约宣布一律作废,地主契约,必须当众焚毁。各种数字须统计上报。”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1951年后全省陆续在土改完成地区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至1952年底前,全部完成土改土地发证工作。在苏维埃时期进行分田土改的县,一般承认过去分田的土地所有权,补发土地证。
1952年以后,农村掀起合作化运动,农民以土地入股。1956年以后,随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兴起,土地成为集体所有,在土改时期所发的个人土地所有证自然取消。此后长期未进行农村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1978年以后,农村开展经济体制改革,适当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各地陆续开展一些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1981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颁布《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全省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根据文件精神,在全省进行山地、林地确权工作,凡属权属清楚的,经登记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权、林权、自留山使用权等权属证书。到1984年底,全省有99%以上的山地和林地都明确了权属。全省划定自留山1105.65万多亩,占集体有林地总面积的9.4%,责任山(现有林管护部分)7349.5万亩,占集体有林地总面积的86.6%,并全部进行登记,颁发山林权证书。在登记发证过程中,调解处理1.6万多宗山林权属纠纷,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
1984年7月,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发展淡水渔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指出:“凡能使用养鱼的淡水水面,除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经营外,本着谁建谁养收的原则,划给社队(乡、村)养鱼。使用权属不清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划定。使用权明确之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不久,省人民政府又根据福建沿海滩涂海水养殖面积大的实际情况,规定沿海养殖滩涂可以按“责任滩”和“自留滩”的形式划分给群众,并颁发滩涂、浅海使用证。从1984年开始,全省对滩涂、浅海的养殖实行确权使用制度,对养殖生产的用户和单位,经确权后发给滩涂、浅海使用证。到1985年底为止,确权任务基本完成。共划分“两滩”89.55万亩,其中责任滩73.2万亩,自留滩16.35万亩。解决有争议的权属界线784条。在水域树桩立标,进行登记。发给使用证后,进一步完善养殖生产责任制,促进滩涂、水面的利用开发。
二、城镇土地登记
(一)民国时期
民国19年(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土地法》,对土地登记工作作了详细规定。随后各地陆续开展土地登记。民国24年8月,福州成立省会土地登记处。福建省根据国家法令和地方特点制订《福建省土地登记暂行规则》,要求各地在土地编查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长乐县、福清县于民国24年开展土地登记工作,次年即完成,按村、乡编造土地清册,报县汇总。福州市区的土地登记,因抗日战争爆发,时局动荡,进展缓慢。民国30年(1941年)5月,南平成立地政分局,实施土地测量,接着办理登记,同年10月办完。随后永安、建瓯、龙岩、长汀4县城区于民国32年4月间测量后开始登记。晋江等16个县61个城镇也于同年7月后开办登记。这次土地登记的程序要点是:①每一区段户地测量完竣,即公布地籍图,按起分发登记申请书,公布申请登记日期。②申请登记与申报地价同时办理。③契据证件缴验后,即予发给,留附抄底,以备审查。在限期内申请者,其登记书状费等,均准于在领状时一并缴纳。④依《土地法》第96条规定审查契证,提出审查意见,经核定后,即予公告,如有疑义,应予传询或饬其补正。⑤公告期限为1~2个月,告示贴于地政机关门首及土地所在地显著位置。公告期满后如无人异议,即予确定,准予登簿缮状。⑥通知申请人携带原契据收件收据与图章前来核对领状,缴纳登记书状等费,并就原契据上加盖审查戳记、注明颁发书状字号,以资识别。至民国34年(1945年)底,据统计,福建省有37个县市开展城镇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这次土地登记过程中,同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发给土地所有权状和他项权利证明书。民国34年(1945年)以后,福州等主要城市的土地登记工作继续进行。福州从民国35年起开展土地申报核实调查,政府布告限期申报登记。至民国38年8月,福州土地产权登记4.4万余宗,发土地所有权状3万余张。厦门从民国36年4月起在市区5个区段办理土地登记,至民国37年10月底,共受理19997起,审查公告10396起,登记8000起,缮证8000起,发状2766张。对所有经过核实的土地均列表登记,依照地号次序装订成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管民国政府的有关地政资料,从1949年底开始,办理第一次房地产权总登记,由各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地政股负责办理,并对原有的契、状、图等地籍资料进行清理,对1949年以前未登记的房地产补办登记。1952年,根据政务院(契约暂行条例》,各地人民政府公布房地产办理契税和补发契证的通告,依例办理。1954年,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房地产权凭证采取契证合一办法》,规定只发给房地产所有权证,不发产权契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先后进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如1951年3月,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厦门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申明办理产权登记及换发新证。至1956年底,全市公私房地产登记换证工作基本告一段落。1955年11月,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福州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规定登记范围包括基地、田地、农地、池塘、杂地各类。登记事项有总登记、移转登记、变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更正登记等。登记时收回以前所有的证件,换发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1956年以后,各地先后成立房地产管理处,设地政股管理土地的登记发证等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登记发证工作几乎处于停顿状态。
1980年以后,全省各地陆续恢复房地产登记工作,1980年10月,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恢复房地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的通告》,于1981年1月开始续办产权登记工作。1982年起,根据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房地产的产权、产籍、产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各地普遍开展房地产测量普查工作,全面恢复城镇房地产的登记工作,并开始建立地籍档案。
三、颁发土地使用证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龙海县进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试点。《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给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做法是:先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确是达到权属合法、界地清楚、面积准确的条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给予登记,发放证书。颁证工作与地籍调查工作同时进行,经地籍调查核实后进行登记发证。
龙海县的试点工作于1987年12月19日开始,经过半年地籍调查,对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3条标准的使用土地申请者,给予登记发证。1988年6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龙海县召开全省首批3个乡镇3个行政村的633本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大会。随后,省土地管理局在龙海县召开全省地籍工作交流会,总结经验,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紧紧围绕土地权属开展土地申报确权工作,为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1988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随后批准在福州市马尾区、宁德地区、厦门市杏林区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此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全省陆续开展。土地登记后,属国有土地的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属集体土地的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1988年底,福州市马尾区与房管部门联合发放土地使用证100本,福建省军区发放土地使用证2本,全省共发放土地使用证735本。
1989年4月,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后,方可登记发证。各地(市)的第一个发证试点必须报省土地管理局审批,由省、地(市)土地管理局联合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其符合条件的方可发证。其他市、县的验收工作由各地(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并规定登记发证的程序为:发布征询公告;收集公告后反映;审核权源、面积,填写审批表;统计各类面积,填写证书、卡;收取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勘丈费;发放证书。同年9月21日,省土地管理局又发出《关于加快我省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作为全省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法规依据。到1989年底,全省开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市、区68个,占应开展数的83%。发放土地证书11353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5424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5929本。1990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要求各地按文件规定执行,对原土地登记使用的表、册、卡等,应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增补或修改。3月,省土地管理局又发出《关于新批准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新批准的建设用地采取逐项跟踪登记发证。到1990年底,发放土地使用证111631本,占申报数65.7万宗的16.99%。1991年,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基本完成城镇土地登记发证的单位实行检查验收的通知》。随后,又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抓好城镇地籍调查、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并抓紧做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到1992年底,全省城镇发放土地证书58万本。已基本完成城镇土地登记发证任务的县、市有40个,发证数达80%以上。农村发放土地证210万本,占农村总户数的38%,其中发证数超过农村总户数60%以上的县、市有39个。福州市、三明市、龙岩地区、南平市以及36个县级单位被评为省登记发证先进单位。
1993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随后,省土地管理局下达《关于抓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完成初始土地登记单位实行检查验收的通知》,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继续做好土地登记发证的同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到1994年底,全省城镇已发放土地使用证达61.14万本。福州、三明、南平、龙岩等地(市)及60个县(区)完成城镇初始土地登记并转入日常土地登记阶段。全省农村共发放土地证353万本,占农村总户数的63%,其中福州、三明、南平3市和41个县、市(区)完成农村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各地还建立了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颁布施行新的《土地登记规则》。1996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同时废止1989年12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进一步完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制度。到1997年底,全省城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75.25万本,占城镇应发证数的91%;农村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451.62万本,占农村总户数的81%。全省绝大多数县(市)城镇和农村的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并全面展开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土地登记已由单纯的一项业务工作向地籍管理的核心和主线转变,土地登记管理体制也从无序向有序转变。一些县(市)开展建立土地登记“窗口”活动,要求土地登记“窗口”要做到“四有”,即有登记柜台、有专人值班、有一套制度、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有20多个县(市)建立了土地登记“窗口”,其中长乐等13个县(市)在“窗口”建设中成绩突出,1997年初受到省土地管理局的表彰。长乐、武夷山、泉州、福州、漳平、武平等6个市、县的土地登记“窗口”,被推荐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参加全国地籍文明服务“窗口”先进单位评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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