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纪律检查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18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纪律检查工作
分类号: D262.6
页数: 32
页码: 401-432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发展情况,其中包含机构与队伍、党纪教育与党风建设、纪律检查。
关键词: 福建省 共产党 纪律检查

内容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党组织一建立,就制定严格的组织纪律。为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证革命和建设任务的完成,党组织历来重视纪律检查工作。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一、机构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教育和惩戒工作一般由各级党委负责施行。但在特定时间里,也有些党委专门成立监察委员会,负责纪律检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的要求,开始在全省设立纪检机构。
  (一)省级
  1.领导机构
  1950年1月,省委按照中共中央要求,并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共福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省委一个工作部门。其主要任务和工作范围是:检查省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有无违犯党章、党纪、党的决议的行为,有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行为,有无损害群众利益及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等行为或倾向,以期制止或预防其发生;受理、审理并决定省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取消或修改其处分,处理下级党的组织及党员控告等事宜;加强党内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执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保证全党的统一与集中。
  1983年5月,按照中共十二大要求,中共福建省委纪委升格为一套副省级班子,改称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经中共中央批准:由吴星峰、张传栋、李桂荣、陈金来、卫小战、桂立、高云芳等7人组成领导班子。1985年7月,中共福建省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0人。经随后举行的省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高胡任书记,陈金来、林兆枢任副书记,刘在琳、桂立、黄贤模、官成华、曾国玲(女)为常委。1987年10月林开钦任书记。
  1990年10月,经中共福建省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委员24人。新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开钦为书记,林兆枢、黄贤模为副书记,官成华、曾国玲、舒化章、曾松铎为常委。
  2.办事机构
  省委纪委初建时,于1950年4月设立检查处,作为办事机构。随着业务发展,工作量增加,1955年11月省委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机关内部开始设正、副秘书长,并设有1室3处。以后,处有所增减。“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监委及内设机构均被撤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委纪委筹备组成立时,由于机构设置、干部调配正在筹划中,有关案件查处、来信来访处理等日常工作,都仍由省委组织部纪检处办理。至1980年初才组建办事机构,设2室3处。1983年,省纪委升格为一套班子后,内设8个处室。1986年,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经省直属机关党委会批准,增设机关党委。同时又根据中纪委要求,增设教育处。
  1988年,中纪委、中组部颁发《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要求纪委内部设室。据此,省纪委机关内部原设的处,自当年10月1日起改为室,即干部管理室、教育室、第一纪检室、第二纪检室、第三纪检室、来信来访室、案件审理室。加上原来设室的办公室、研究室和机关党委,共有9室1委。1989年9月,根据中纪委办公厅的通知,将来信来访室改为控告申诉室。
  3.省直属单位机构
  1950年省委纪委成立后,要求省委、省人民政府两个直属机关党委成立纪委,各机关支部设纪检委员。由于当时直属党委尚不健全,所以直属党委纪委延至1951年才成立。
  省委监委成立后,要求省直属机关、学校、交通、厂矿党委都成立监委。凡不设监委的总支、支部均由各党组织的副书记兼管党的监察工作。至1963年6月,省直属机关、企业、院校党委有21个单位建立了监委,并配有专职干部。
  1963年,省委监委根据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加强监察机关的决定》,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党员监督,经中共福建省委同意,向省公安厅、省重工厅、省轻工厅、省物资厅、省商业厅、省林业厅等6个单位派驻监察组。“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直属单位的监察机构也被撤销。
  省委纪委重建后,于1980年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通知》,要求省直属机关、党组和群众团体党组设立纪律检查组;大专院校以及相当县一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党委都要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至1982年底,省直属机关党委和10所大专院校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44个省直机关建立了党组纪检组。1983年省纪委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抓省直属机关纪检组和大型企、事业直属单位的纪检机构设置。至1986年,在省直属单位建立纪检机构76个。1988年,一些省直属单位党组撤销,党组纪检组也随着撤销,因而省直属单位纪检机构只有15个。
  1983年,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向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电力工业局、省二轻厅、省石化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文化局、省体委、省广播电视厅、省外经贸委、省邮电局、省轻工厅、省机械厅、省城建环保厅、省商业厅、省粮食厅、省国防工办、省侨办、省卫生厅、省地质局和福建人民出版社等27个省直属单位派驻纪检组或纪检员。派驻纪检组在省纪委和驻在单位党组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6年,省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后,随着机构、任务变化和有关党组要求,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对以前设置的派驻纪检组作了部分调整:(1)撤销省人民银行派驻纪检组,改设省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组;(2)原称省纪委派驻省城建环保厅纪检组,改为省纪委派驻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纪检组;(3)新增设省纪委派驻省司法厅、省安全厅、华闽(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组。经调整后共设派驻纪检组30个单位。1988年,对以往派驻纪检组的设置又一次进行调整,除保留省纪委派驻金融系统和华闽(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组,以及将派驻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纪检组改设纪委外,其余的派驻纪检组均撤销。同时,又新增设省纪委派驻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纪检组。
  (二)地(市)级
  地(市)机构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于1950年7、8月间相继成立,但多数只有一个专职干部处理日常工作。至1953年底,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后,机构才比较健全,内设有检查室,作为办事机构。1955年3月,全国党的代表会议作出《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后,福建省各地(市)监察委员会在1956年2月至10月相继经选举成立,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1963年7月,省委根据中央监委的意见,决定将地委监委改为省委监委常驻监察组,至1964年3月,闽侯、晋江、福安、三明、南平、龙岩、龙溪7个地委监委,相继改为省委监委常驻监察组,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
  “文化大革命”后,福州、厦门、龙溪、建阳、莆田5个市或地委,根据中共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于1978年相继成立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晋江、宁德、三明、龙岩4个地委成立地委纪律检查组。1980年,根据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通知,各地委纪律检查组相继改称为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3年后,根据中纪委《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中纪发[1983]3号),各地、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为各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三)县级及县级以下
  县一级纪律检查机构是在1950年7、8月间相继成立的。1955年后按照省委通知,经选举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原来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至“文化大革命”被撤销。
  中共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77年下半年至1978年上半年,全省各县相继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新产生的县委会,重新选举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后,根据中共十二大党章关于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各县经换届选举后,名称均改为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区、乡党委先是设纪律检查(监察)委员。1958年全面实行公社化后,公社党委普遍设有监委。后来与公社行政部门监委合并办公。“文化大革命”后,1979年底重新建立的省委纪委要求人民公社设纪检委员,至1980年有40%的公社党委配备了纪检委员。1983年,中共南平(建阳)地委鉴于搞好党风、严肃党纪的需要,决定全区所属各乡镇(公社)都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年后,省纪委总结南平地区经验向全省推广。至1986年,全省各乡镇都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队伍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刚组建时,没有专职书记、委员,均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兼任。1950年省委纪委成立后,着手抓专职干部队伍的组建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各级纪委编制的暂行规定,全省应配专职干部186人。至1953年底,全省配有专职纪检干部183人。其中,各级专职书记、副书记19名;地厅级干部4人,县团级干部22人。1953年底,全国第二次纪检工作会议召开,省委纪委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时,要求各地根据纪检机构和人员要“适当加强,不要削弱,注意质量,有人负责”的指示,做到各级纪委要配备相当于党委各部正、副部长一级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省委纪委检查员应有地级及县级干部为骨干;地委纪委检查室的主任配备县委正、副书记一级干部,一般干部、检查员配备区委书记一级干部;县纪委配备一名区委书记一级干部。至1954年年底,有70%的地(市)县纪委配备了专职书记,除个别地区外,都已按照省委编制配齐了干部。专职干部的质量也有所提高,地厅级干部增至7名,县团级干部增至56名。
  1955年,在选举成立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时,鉴于党的监察委员会在消除党内坏人坏事,加强党的纪律的斗争中所肩负的重大责任,省委指示各地、县委必须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地监委应有相当于地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担任书记,在书记领导下设办公室。县监委书记应由相当于县委副书记一级干部担任。同时要求挑选对党忠诚可靠,政治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有相当工作能力的党员干部到监委任职,对现有干部中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不适宜担任监委工作的,坚决进行调整,以保持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随着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省的贯彻,省委关于监察干部配备的指示逐步得到落实。1957年底,各级监委的干部按编制基本配齐,共有专职监察干部322名,各地(市)、县监委都配了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其中有70人还是同级党委委员。1958年后,全省党的监委与国家监察部门先是合署办公,后来合并,编制增至390名。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省委监委在贯彻八届十中全会决定时要求按编制配齐干部,特别强调要按条件配齐配强专职书记、副书记。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提出专职书记应是同级党委常委,副书记应是同级党委委员。经过调整充实,至1964年初,省、地、县三级专职书记增至24名,专职副书记增至73名,其中是同级党委常委的25名,是同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的59名。至“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全省有专职干部330名,其中正、副书记94名。随后由于机构被撤销,监察干部队伍被解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地、县三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建,各地都选拔了一批德高望重的老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并从党委、组织部等部门抽调一批党性强、敢于和错误思想行为作斗争的干部组成工作班子。至1980年初,全省有专职干部361人。1985年5月,省委纪委召开重建后的第一次全会,要求各地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告》规定的条件选拔干部,对那些有派性、有违纪行为、作风不正派的人,要调出纪检机关。同时要选拔一些年富力强、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纪检机关。会后各地认真抓落实。至1983年初,省、地、县三级有专职干部879人。1983年初,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委的领导干部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管理,各级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椐此,省纪委设立了干部管理机构,地、市纪委也配备了管理干部的工作人员。4月,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和中央纪委关于机构建设的要求,省纪委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对纪检机关领导干部规格、待遇和人员编制提出具体意见。9月27日,经省委同意批转各地执行,要求各地在调整配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班子时,统筹考虑纪委的领导班子。各级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的人选,应先征得上一级纪委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批准。文件发出后,省纪委首先抓本机关内部干部调整,同时,抽调干部配合省委组织部,对地、市纪委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结合地、市机构改革调整任命。全省专职纪检干部的数量增加至2004人。
  1984年,中央纪委起草的《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经中共中央书记处同意,以中办发(1984)33号文件转发各地贯彻执行。省纪委于1985年初提出贯彻意见,要求按照干部“四化”标准,调一批党性强、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熟悉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的干部,充实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并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规格作了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应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干部,纪委副书记应是同级党委部长一级干部,纪委常委应是同级党委副部长一级干部。省纪委派驻省直属机关纪检组的组长应是副厅、局级干部,副组长应是正处长一级干部。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组或纪委,也应参照这个原则配备相应的领导干部。还提出为了有利于党委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专职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委常委。各级纪检机关配备的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纪检员、审理员,都在第一线工作,均为实职,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与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相同。上述意见经省委同意,以闽委办(1985)6号文件转发各地执行。至6月底,省直属纪检组和地、市、县纪委的领导班子明确职级工作基本完成。1985年3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调整加强地市县纪委领导班子的同时,根据纪委的编制、干部缺额等情况,抓紧从现有干部中选调一些党性强、年纪较轻(4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各级纪委工作。在各级组织部门大力支持下,实际调入78名,全省专职纪检干部达4102人。
  1985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由上至下组织一次对执行中办发(1984)33号文件的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纪委采取三方面措施进一步抓落实:一是抓省直属机关纪检组建设,专门向省委作了《关于省直属机关纪检机构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重申干部编制和配备的条件,经省委同意后以闽委办(1986)25号文件下发。至1987年底,省直属单位有纪检组织76个,配有专职正、副组长(书记)的有59个单位,占77.6%,配有专职纪检干部261人。二是加强对地、县纪委领导班子的考核选拔,通过1987年县级纪委的换届选举,新班子在年龄、文化结构都有一定改善,全省79名县(区)纪委书记平均年龄47.5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7名,占34.2%;副书记120名,平均年龄47.7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4名,占28.3%;专职书记参加同级党委常委有46人。三是成立教育处,制定干部培训规划,对纪检系统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依托各级党校、干校办培训班。至1990年底,省纪委共办10期,培训574人次;依托福建师范大学和厦门大学举办纪检干部专修班,全省相继有169名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干部参加专修班学习;至1990年底已有156人毕业返回单位,其中有三分之二担任县(区)纪委常委和机关室主任以上职务,有4人担任县(处)级职务。
  中共十三大赋予纪检机关的任务是: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1988年,中央纪委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对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的设置作了新规定。至1989年底,省、地、县三级纪委内设机构的干部配备基本符合中纪委文件要求。省纪委内部设9个室1个机关党委,配室主任9人,副主任10人,处级纪检员15人。9个地市纪委内部设50个室,配室主任31人,副主任36人,纪检员64人。80个县(区)纪委,共设288个室,配室主任260人,科级纪检员128人。
  1990年,省纪委及福州、厦门、三明、甫田、漳州5市和80个县(区)以及978个乡镇纪委普遍任届期满,按照党章规定都要进行换届选举。为此,省、地、县三级党委和纪委都十分重视,自觉地把加强纪委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配备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考核,严格把关,保证选拔纪检干部的质量,优化领导班子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经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纪委基本符合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也符合中纪委文件规定的进纪委领导班子的条件和配备规格。省纪委新产生的7名常委,平均年龄49.7岁,大学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71.4%。五个市换届后,班子成员得到充实加强,都配有专职书记,其中4位进入同级党委常委。80个县(市、区)纪委书记中,50岁以下的有72人,平均年龄比上届下降4.5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8人,占60%;80名书记除兼职1名外,79名专职书记都当选为同级党委常委。年底,全省共有专职纪检干部4717人,其中地厅级以上干部23人,县处级干部294人。
  第二节 党纪教育与党风建设
  党纪教育作为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省党的组织处于隐蔽状态,除在苏区或根据地进行一些党纪教育活动外,多数地区主要是在小范围内或在少数党员中秘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党纪教育和党风建设的任务愈加突出和繁重。在新的历史时期,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加强党员党纪教育,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1950年,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加强党内纪律教育,使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纪,执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保证全党的统一与集中。1955年,省委监察委员会对党纪教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应经常通过检查处理案件和公布典型案件,对所属党员进行遵守《党章》、党纪及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教育。1956年以后,根据中共八大提出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省委监委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联系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直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监察机构被撤销,才停止了党纪教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委重新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建设、党纪教育工作在新的形势下,又重新开展起来。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简称《准则》),丰富了新时期党纪教育的内容。中共十二大提出,要在5年内实现党风根本好转。党纪教育被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正式写进了《党章》。这一时期,省纪委在协助党委抓党风工作中,开始抓纠正不正之风和党风制度建设。1986年,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省、地建立端正党风办公室,加强对端正党风工作的领导。
  1987年3月,省纪委召开全省纪检系统教育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纪委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布置全省党纪教育工作的任务,推动党纪教育工作的开展。中共十三大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风建设、党纪教育又有新发展。中央纪委明确把党纪教育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四项职能(保护、惩处、监督、教育)之一。全省各级纪委先后建立党纪教育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设备,为党纪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条件。1990年10月,省纪委《关于党风党纪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纪委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轴心,抓好五个方面的教育:即以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学说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党纪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以《党章》、《准则》为主要内容的纪律规范教育;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主要内容的党的政治纪律教育;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组织纪律教育;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各级纪委充分利用纪检工作优势,切实做好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一、党纪教育
  1927年,福建临时省委一成立,就制定了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的规定。1928年6月,临时省委常委、组织部长、代理书记陈祖康叛变革命,投靠国民党。不久,漳浦县委书记张余生等人也叛变,省委开除了他们的党籍,同时洗刷、清除了一批动摇腐化的机会主义分子。1929年1月28日,省委就陈祖康、张余生、陈子清、林义民等自首叛变事件,发出《关于党员自首与叛变》的通告,进一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作出八项具体工作规定,要求加强党纪教育,防止党员自首叛变。
  由于纪律对执行党的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以及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因此,省委在党的会议上多次强调纪律的重要性,并逐步完善有关纪律规定。1930年3月l日,福建第二次党代表大会要求:建立党的纪律,反对无原则的纠纷,同时要坚决反对一切右倾取消主义倾向。1931年3月1日,省委第五次扩大会议《关于组织问题决议草案》中指出:“党的纪律就是保障整个政治路线一致执行的利器。”这次会议还强调,党的纪律教育要从实际工作中和斗争经验中来施行个别教育,以及采取开好支部会,小组学习会,开办训练班等形式教育党员。
  1942年7月,福建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关于加强党性的决定》。翌年2月,省委检查该文件的执行情况,再次作出《第二次关于加强党性的决定》。要求各地党组织认真总结加强党性、党纪教育的经验,定期逐级上报。福建省委创办的“武夷干校”开办了第五期训练班,集中农村和城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100多人开展整风学习,对党内存在的各种违反党性、党纪的错误倾向展开积极的思想斗争。闽西特委在永定县芹菜洋举办了3期党训班。永定、上杭、龙岩等县委也相继举办党训班,对党的基层干部进行党纪教育。
  解放战争时期,在与国民党反动派开展针锋相对、不屈不挠的斗争中,加强党内纪律和革命气节教育,防止党员叛变自首,巩固组织,是这一时期党组织的一项经常的极其重要的工作。1946年12月,福建省委在《关于反特务斗争的指示》中指出,在这一时期党内革命气节教育比任何时候更要加强。福建省委制定了革命气节教育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在教育中,要求党员向先烈学习,向工农学习,严肃私生活,刻苦耐劳,加强阶级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纪教育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新的发展。这一时期,党的纪检机关主要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向广大党员宣传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或制定出一些党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党员的行为,使党员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去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在全省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中,各级纪委派员参加土改工作队,宣传土改法令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改工作的八项纪律规定。
  1952年“三反”运动中,省委纪委在《福建日报》公布省委处分5位党员领导干部案件,并发表《纯洁党的组织,严肃党的纪律》的社论。1954年,在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工作中,省委纪委作出关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共产党员应遵守的几条纪律的规定》,经省委批准印发各地(市)委、县委、区委、支部、工作组及有关粮食工作部门贯彻执行。要求所有参加征、购、销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全省农村党员都要遵守党的纪律,做好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同时,省委纪委还选择典型案例在党内通报,或在报刊上公布,配发评论文章,组织党员讨论,开展党纪教育。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省委纪委公开查处一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运动中丧失立场,包庇地主、恶霸、土匪和反革命分子的案件。1956年,各地监委在与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斗争中,查处一批党员干部腐化堕落、道德败坏案件。省委监委根据各地查处的案件,选择了典型案例在《福建日报》、《监察工作》等报刊上公布,特别是南平化工厂领导集团腐化堕落案件在《福建日报)上公布后,省委监委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机关、工厂、企业、学校支部组织党员讨论,展开反对腐化堕落、败坏共产主义道德的斗争。
  随着党纪教育工作的开展,全省各地采用黑板报、图片展览、漫画、歌咏、快板、戏曲等形式宣传党的纪律。为了总结各地教育经验,省委监委于1958年12月在莆田县召开全省监察工作会议,与各地(市)监委、省直属机关监委、莆田县监委联合布置十个展馆,展出连环画、图表3200多幅;并评选出甫田县为全省监察工作的红旗县,海澄、福鼎、漳平、南平、安溪、福州台江监委和省公安厅党委、厦门中百批发站支部为各个地区监察工作的先进单位。据1958年统计,全省有59个县(市)监委和95个基层党委、党支部办了展览,参观受教育的党员干部和群众达46万多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纪教育一度停止。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党纪教育工作随着纪检机构重新恢复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又有新的发展。1980年4月,省委发出《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开展以《党章》、《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党规党法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为了督促《准则)的学习和贯彻,省委纪委于1980年4、5月间组织人员到莆田、晋江、厦门、福州、宁德、三明、建阳等地区进行检查。11、12月间,又分别召开省直属各部、委、办、局、院校党委纪委或纪检组和地(市)纪委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交流情况。据统计,1980年,全省各级纪委配合其他单位举办的以《党章》、(准则》为基本教材的党训班中,党员受教育面达80%以上。1980年至1982年,省委纪委结合福建省的党风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强化党纪教育。主要有:《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违法乱纪建造私人住宅的暂行规定》、《关于严禁党员干部为亲属招工走后门的通知》、《关于坚决纠正“农转非”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出境走后门的规定》、《关于对外活动中不宴请、不回请、不送礼、不收礼的规定》等,通过这些条规的制定和执行,维护了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增强党性和纪律观念。
  这期间,各级纪委全力以赴开展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1982年,省委纪委在《福建日报》上公布了20个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案例。1982年至1983年,省委纪委发出通报20期。其中,通报了建阳、三明、龙岩地委严肃查处的倒卖木材案件;莆田地委对莆田地区公安处外事科副科长林康铨在办理侨属申请出国或往港澳的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对这些危害大、震动大的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起到“剖析一案、教育一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各级纪检机关在维护和执行纪律,端正党风和查处党员违纪案件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坚持党性原则,敢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先进单位和个人。1983年9月,省纪委在全省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工作会上,号召全省纪检干部向中央纪委委员刘丽英、山西省运城地区纪委书记张戈和顺昌县纪委书记张土生学习,学习他们在纪检工作中坚持原则,无私无畏,刚直不阿,秉公办事,敢于碰硬,为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实现党风根本好转,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年10月,省纪委又作出《关于向刘丽英、张戈同志学习的决定》,《福建纪检通讯》1983年第6期也报道了他们的事迹。
  中共十二大提出在5年内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任务。在改革开放和端正党风工作中,党委带头,全党抓党风,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省纪委对这些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和推广。1984年,全省表彰和推广了53个先进单位。1985年6月,全国端正党风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北京召开,福建省派出省纪委,邵武市委,长乐县委、厦门卷烟厂和福州铅笔厂党委代表共6人参加会议,长乐县委在大会上介绍了端正党风的工作经验。10月,省纪委在福州召开全省端正党风工作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地(市)、县(区)纪委,省直属各单位和大专院校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共256人。会上表彰了党风工作抓得好的97个单位,有13个单位在会上交流了端正党风工作经验。
  1987年初,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的任务,省纪委在全省纪检系统教育工作会议上作了部署。会后,各级纪检部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党章》、《准则》的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全省9个地、市和省直属机关建立教育试点单位30个,有50543名党员参加试点学习。省纪委组织人员到各地试点单位进行检查,并帮助总结试点经验。在全省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9月,省纪委分别在邵武市、东山县召开党性教育汇报会,厦门市纪委、建瓯县小松乡党委等11个单位在会上交流了开展学习《党章》、《准则》,进行党性教育的经验。
  中共十三大以后,党纪教育创新求实,在坚持传统教育方法的同时,注重采用录像片等形象化的教育手段。1987年,省纪委从省内外选择一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案件题材的党风党纪教育录像片,组织播放。5月,省纪委和省直属机关纪委组织省直属机关95个单位的262名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观看马学亮贪污案、余铁民受贿案录像片。1987年,全省共播放案例教育录像片10032场次,观看的党员和干部达68.2万人次。
  1988年,组织全省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纪委颁布的条例、规定。8月,省纪委在厦门召开的案件检查工作座谈会上,部署在全省党员中开展党纪条规教育活动。随后,省纪委在省委党校举办由各地、市纪委领导参加的学习条例、规定骨干培训班。随着全省学习党纪条规的深入,省纪委及时地将中央纪委1987年以来颁布的条例、规定汇编成《党纪手册》,印制22.4万册发至各级党委、纪委和基层支部,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在开展学习党纪条规活动中,全省各级纪委举办学习班、培训班2365期,培训党员达25万多人次,宣传教育党员面达90%以上。
  1989年,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后,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和支持党风党纪教育工作,拨给省纪委40万元作为电化教育设备和教材的专项经费。当年省纪委购置一套先进的摄像设备,并拿出8万元补贴地、市纪委购置录放设备。1989年,全省从外地引进案例录像片1342部,播放3000多场,受教育党员、干部达百万人次。1990年,全省纪检系统着手摄制查处的典型案例教育录像片11部,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播放。同时,还从省外引进案例教育录像片1000多部,播放43000多场,受教育人数达170余万人次。
  在搞好党风党纪教育中,各级纪委注重树立正面典型,表彰先进,充分发挥榜样的引导作用。1989年9月,省经委召开全省纪检工作座谈会暨表彰大会,分别授予全省34个纪检组织和97名纪检干部为先进纪检组织和优秀纪检干部称号,并作出《关于表彰先进纪检组织和优秀纪检干部的决定》。1990年度,全省纪检系统评出先进纪检组织180个、优秀纪检干部387人、优秀共产党员296人。建瓯县纪委被评为全国先进纪检组织,陈汝文等9人被评为全国优秀纪检干部,受到全国先进纪检组织和优秀纪检干部表彰大会表彰。省纪委要求全省各级纪委响应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号召,开展“学先进、比先进、超先进”活动,争当“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自我批评,联系群众”的模范。各地组织英模报告会,组织人员采写先进人物事迹在《福建日报》、省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有的还把先进人物事迹拍成电视剧在省电视台播放,扩大教育面。
  二、纠正不正之风
  1980年,在省委领导下,省纪委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相对集中时间和人力,进行专项清理。
  1980年12月,省委纪委和省直属机关纪委根据中央纪委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精神,全面清理1978年后省直属机关领导干部在外事外贸活动中违反纪律和规定的问题,清理结果发现:在省直属机关369名因公出国、赴港人员中,程度不同地违反外事、外贸规定和纪律的有153人,其中副厅级以上干部24人,处级干部60人。翌年7月,省委根据纪检机关清查处理的情况,发出《关于省直属机关干部对外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购买商品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随后,全省贯彻省委的通报,普遍进行清理。
  1981年,根据省委的意见,省委纪委在全省纪检工作会上布置清理全省副县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中的不正之风,即利用职权、违反政策规定为亲属子女招工、招干、招生或“农转非”、违反外事纪律以及占农田建私房。这项工作到1982年底结束。结束后,省委纪委向省委、中央纪委报告了情况:全省县、社以上领导干部420人违反政策规定为子女亲属“农转非”828人,主动清退纠正173人;全省县、社以上领导干部328人违反政策规定为子女亲属招工、招干、招生354人,清理纠正167人。全省县级以上领导干部339人在出国、赴港中违反外事外经纪律,分别作了处理。全省县、社以上领导干部建私房2538人,其中非正常建私房1547人,有568名县、社级领导干部因违法乱纪、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物建私房,受到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全省折价归公房屋73幢,拆除22幢,没收4幢。
  1983年3月,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歪风的《公开信》在报刊上发表,省委纪委立即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清查清理工作,自上而下,分级负责进行。省级干部由省委负责;地(市)厅(局)级干部由省纪委负责;县级干部由地、市委负责;县以下的由县委负责。3月下旬,省委纪委会同省直属机关党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问题突出、群众意见大的23个厅、局、委、办的187名领导干部建、分房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报。并对省供销联社党组贯彻中央纪委《公开信》不力问题进行通报批评。1983年10月,省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纪委和省直属机关纪委进行检查验收工作。1984年11月,省纪委向中共中央纪委报告检查验收情况:全省清理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超标准住房899人,面积2495341平方米,其中退房400人,面积16882.06平方米。累计加租458人,面积6939.25平方米。退房又加租41人,面积1132.09平方米;处理副县级以上干部非正常建房132人,公社级干部1244人。这些非正常建私房的处理大部分是进行经济上补罚款,合计金额563万余元。全省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超标准分房受到党纪处分3人;违纪建私房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22人,公社级干部86人。全省拆除房子58幢,折价归公房屋106幢,没收5幢。
  1983年,在彻底查禁,严厉打击复制、贩卖、组织播放反动和黄色下流录像制品的犯罪活动中,全省各级党委成立了由纪委牵头的查禁诲淫性物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省纪委负责全省查禁工作,会同福州军区纪委、福州市纪委、厦门市纪委等有关部门查处了厦门市以干部子弟为主的流氓犯罪团伙案,省直属机关和福州市直属机关一些干部播放淫秽录像案,福州华侨大厦“七二六”案等3起典型案件。这3起案件涉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达653人,其中县团级以上干部子弟164人,政法干部151人。1984年4月,省纪委作出处理意见。5月,福州市人民法院对其中21名罪犯进行宣判,这些罪犯中,县、团级以上干部子女7人。
  1985年,当全国贯彻执行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时,各地出现了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炒买炒卖外汇,倒买倒卖紧俏物资和乱涨价、乱发奖金和实物,播放淫秽录像及销售不健康小报等5股新的不正之风,严重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刹住新的不正之风,中共中央作出部署,国务院、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中央纪委等发出了通知和规定。3月,发出《关于狠刹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省纪委进行为期一年的清理。全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的企业共1189个,清理1077个,占%.5%;全省共查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287个,违法外汇金额1亿多美元,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外汇4841万美元,收押金292万人民币,罚没款624万人民币;处理倒卖紧俏物资和违章案件9483件,罚没金额798万元;查处物价违纪案件6651起,受经济制裁金额1051万元;全省征收奖金税756.5万元,处理滥发服装8万多套;查出播放过淫秽录像的放映点527个,查处走私、贩卖、制作、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等案件638起,查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364人。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5]57号),要求纠正党政机关争相购买和更换进口小轿车,滥派人员出国,公款旅游,请客送礼,谋取不正当收入,以权经商等6股不正之风。根据中央、省委的部署,省、地和大部分县建立了端正党风办公室。1986年1月,省级机关端正党风办公室在省委整党工作指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始工作。省级六套班子以及省直属机关党组都认真对照中办发[1985]57号文件,进行自查自纠。省级机关端正党风办公室三次组织力量,对103个厅局进行检查,发现12个边整边犯的问题,及时作了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通过清查,共清理上交各种违反规定的车辆67辆;党政机关经商所办企业中有103家(占75.7%)停办或脱钩;不合理申报和滥派出国出境的现象得到控制。在贯彻中办发(1985)57号文件中,省级机关端正党风办公室还抓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改进机关作风工作。根据省委的部署,先抓福州电信局,莆田、邵武两市公安局,福州地区交通监理所的试点,然后推广展开,着重抓10个重点行业。省级机关端正党风办公室先后4次检查,两度召开端正党风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条块结合,从头抓起”,“抓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边查纠边教育边建制度”等经验,从而推动全省纠风工作的开展。
  1987年,平潭县出现民间“标会”、“组会”、“拉平会”(①“标会”:即金额小、会期长、利息低的民间金融活动。“组会”,是一种金额大、会期短、利息高的“标会”。“拉平会”,是由“组会”演变而来的一种短期超高利息的“标会”。)等非法金融组织,不法分子趁机进行金融投机诈骗活动,不少党员干部卷了进去,造成全县经常发生抓扣人质,非法拘禁,打架斗殴,抢夺毁坏财物,非法查封房屋等治安事件,给金融、管理、生产、工作秩序、社会治安及经济建设造成严重的危害。对此,中央纪委领导作了要解决好平潭“标会”问题的指示。省委决定,从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法委等13个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省委赴平潭调查组,1987年4月,省纪委副书记林兆枢带队进驻平潭调查,协助福州市委、平潭县委开展清会工作。5月和8月,省委分别召开常委会议,听取省委赴平潭县调查组的工作汇报。平潭全县参加“组会”、“拉平会”人数10700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3.7%。参加“标会”的党员、干部、职工有2187人,占全县党员、干部、职工总数的7.55%。其中党员610人,占党员总数的6.63%;干部531人,占干部总数的11.1%。大小会头2668个,其中干部充当会头69人,职工193人。经过一年多的清会工作,到1988年5月止,共追回会款667万元,占会款总数的35.2%;清除会债11379万元,占总债务的58.6%。清会中,对违法违纪的10名党员干部作了党纪处分,判刑5人。
  1987年,省委常委会议决定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占耕地建私房问题。4月,省纪委与省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组织4个调查组对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的“四县一线”(即漳浦、惠安、大田、崇安4县,福厦公路沿线)进行调查和处理。半年后,此项清理工作完成。“四县”受处理的科局级以上干部131人,其中44人分别给予没收、折价归公、拆除房屋和退地处理;17名县直属机关局级以上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省委四届十次全会决定要继续狠刹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歪风,并将此作为全省惩治腐败要着重解决的重要问题。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纪委发出《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房问题的若干规定》,省委成立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林开钦负责,副省长陈明义担任组长,省纪委副书记林兆枢和省监察厅、省土地管理局及民主党派各1名领导担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地(市)、县都相应成立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全省共抽调25000多名干部参加这项工作。在清房期间,省清房领导小组先后召开3次电话会议,3次工作会议,组织3次检查。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陈光毅、贾庆林、袁启彤、林开钦、陈明义及省人大、省政协的领导都下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全省清房工作根据清房政策采取自报登记、核查情况、处理结果“四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据统计,各地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9003件(次)。通过《福建日报》、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先后报道了70多篇(次)关于清房的新闻和文章。全省建私房的党政干部60019人,占干部总数的8.5%,其中地厅级干部75人,县处级干部1396人,科级干部11512人。经核查,违反规定建私房干部25491人,占建私房干部总数的42.5%,其中受到经济处理的,罚没款2111.68万元;没收房屋69户,建筑面积7346平方米;折价归公116户,建筑面积13044平方米;拆除或部分拆除房屋及附属建筑物518户,退地122929平方米;清退公房8315户,建筑面积345827平方米。全省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建私房的案件373件,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57件。到翌年已结案的306件中,有154人受党纪处分,108人受到政纪处分,5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清房期间,省政府还发出《福建省干部个人建私房管理规定(试行)》,在《福建日报》上公布执行。
  三、党风制度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一再强调搞好党风。省纪委通过抓制度建设,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工作。
  (一)党风责任制
  1983年5月,顺昌县委在抓党风建设工作中,作出全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抓党风实行“一定三包”(①“一定三包”:即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抓党风的范围和对象。包带头遵纪守法,端正党风;包对党员的教育;包及时制止和纠正本部门和承包单位的不正之风。)责任制的决定,并取得成效。1983年9月,省纪委在福州召开全省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工作会,顺昌县委代书记徐崇杰在会上介绍了实行抓党风“一定三包”责任制的经验。1984年,省纪委在全省纪检工作会议上决定,在全省县以上党委推广顺昌县委抓党风责任制的经验。到1987年,全省9个地市5套班子和78个县(区)均建立了抓党风工作责任制,省直属110个厅局级单位有86个建立党风工作责任制,占省直属机关单位总数的78.2%。建立、健全党风工作责任制的单位,党委在抓好自身党风建设的同时,还要负责抓好下级领导班子的党风;书记要负责抓好党委一班人的党风;党委的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工作部门的党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党风检查
  从1984年开始,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对各级党组织的党风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这种检查逐渐成为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党风检查工作摸清各地党风状况,掌握和分析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出抓党风工作规划,发现和总结党风工作的先进经验。1984年,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在开展党风检查中,总结表彰了53个党风好的先进单位。1985年10月,总结、表彰了建阳地委、连江县委、福州铅笔厂党委和厦门卷烟厂党委等党风正、改革好、经济效益高的先进单位。1987年1月和1990年3月,在全省进行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检查工作,促进各级党组织的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党组织恢复和健全组织生活会制度,全省县以上党委每年分别在春节前后和“七一”前后过两次双重组织生活,集中解决党风方面的问题。1983年7月前后,省纪委检查了县以上党委的组织生活会情况,解决党风方面的问题。1984年,省纪委在全省纪检工作会上要求,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在1984年“七一”前,要按中央整党决定精神,开好一次组织生活会,检查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的态度,贯彻民主集中制,纠正不正之风和落实抓党风责任制的情况。
  1987年,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中,省纪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的要求,于2月发出《关于过一次以检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为内容的双重组织生活的通知》。截至7月底止,省直属114个单位有110个单位的党组过了双重组织生活,9个地市有8个地(市)委过了双重组织生活。省纪委派人参加省直属42个单位党组和5个地市委的生活会,还调阅72个省直属单位机关党组的生活会记录。9月,省纪委还专门向省委、中央纪委作《关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过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根据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对在北京政治风波中有关的人和事进行清理的部署,省纪委先后与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党工委联合发出《关于严肃认真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深层次的思想反思,用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国庆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地两级纪委派出干部参加省、地(市)单位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同时,还抽调力量,参加省委统一领导的干部考核工作。
  1990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12月,省委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县以上党委认真开好下半年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检查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情况,并明确规定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下级单位要按时向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等。年底,省、地纪委根据省委通知要求,派出干部参加地(市)、县(区)党委和部分省、地(市)直属机关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党内监督。
  (四)“两公开一监督”
  1988年,全省开始推行“两公开一监督”(①“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制度。11月,部署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根据省委意见,总结推广各地廉政建设工作经验。省经委、省委政治体制改革办公室、省监察厅在南平市召开以廉政建设为中心的“两公开一监督”座谈会。会议总结了连江县、永泰县、平和县、长汀县、南平市以及一些省直属部门的廉政建设经验。省委决定在全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由省纪委、省政治改革体制办公室、省监察厅3家共管。12月,省委发出通知,要求“两公开一监督”在执法监督、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部门逐步推行。省直属机关第一批抓了21个部门、30个项目的试点工作;第二批抓了15个部门、31个项目的试点工作。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以贷谋私、以税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热点问题入手,制定出操作性强、透明度高、可以在本系统推行的规范性制度。这些制度执行后,取得明显成效。1990年上半年,省纪委、省委政改办、省监察厅先后在马尾、龙海召开基层廉政制度建设现场交流会,强调“两公开一监督”工作要“点上深化,面上推广,狠抓落实,扩大菝盖面”,把“公开监督”机制引入县以上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中。到1990年年底,全省廉政制度建设的试点已有6000多个,公开项目达200多项。
  第三节 纪律检查
  一、纪检信访
  (一)信访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没有专门开展纪检信访工作。1950年,全省各级纪检机构建立后,开始受理群众和党员的来信来访。经过剿匪、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社会改革运动,群众觉悟有了提高。1952年,在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中,群众踊跃检举揭发。至年底,省委纪委收到控告、申诉信55件。其中检举党员、干部贪污及公私不分等经济问题的18件,违反政策以及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等作风问题的25件,丧失立场3件,婚姻纠纷2件,还有申请、申诉7件。更多的来信是投向专门为“三反”运动设立的省节约检查委员会人民检举接待室,共收到检举信7183件,接待来访212次。1953年,开展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群众控告信进一步增加,加上“三反”运动处理了一批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也增多。仅省委纪委就收到来信1368件,计603案,其中“三反”申诉99案,检举官僚主义73案,检举打击报复66案,检举违法乱纪54案。全省各级纪委共收到群众来信3047件,接待来访80人次。来信内容有的揭发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较严重的政治麻痹、敌我不分、丧失立场、包庇反革命等错误行为;有的揭露一些基层组织不纯现象。
  “三反”、“新三反”运动后,党内许多问题得到解决,党员干部的作风也有所改进,因而1954~1955年群众来信、来访呈下降趋势。1955年,省委纪委受理来信385件,接待来访70次,计201案。其中属于因处分不服而申诉的20案,不属纪检范围转有关部门处理的107案。在控告案件上,由于1955年下半年开始开展“肃反”运动,检举暗藏反革命分子以及与肃反有关的案件增多,居第一位;反映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在男女关系上犯有错误的居第二位;控告某些人作风不民主,给批评者穿小鞋,甚至挟嫌报复的居第三位。
  各级监委成立后,严肃认真地处理了一些典型案件,鼓舞了党内外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1956年后,全省党内控诉、申诉和群众检举、控告党员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省监委受理1403件,比上年增加约3倍。特别是检举控告中央、省委管理的干部的来信增加很多。省监委1955年只收到10件(10案),1956年受理137件(81案),增加约8倍。1957年,全省各级监委受理控告信5268件,其中控告内容基本属实的约占四分之三。
  1958年后,全国开展“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1959年,全省各级监委收到控告信9400件,比上年增加一倍多。仅省委监委收到属于监察工作范围内的控告信就有882件,其中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在办工业、炼钢铁、组织人民公社中违反政策、强迫命令、侵犯个人权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居首位;揭发贪污盗窃集体财产和搞投机倒把活动的居第二位;揭露男女关系问题的居第三位。1960年群众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加上“反右倾”运动挫伤了一部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不敢向党反映真实情况,致使当年信访件比1959年下降24.67%。1961年,中共中央部署整风整社,纠正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等“五风”,大得人心,群众纷纷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以及“五风”问题,人民来信又呈上升趋势。全省各级监委1961年至1962年共收到控诉信件达15022件,内容除了反映部分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外,主要是检举违法乱纪、强迫命令,约占44%,其次是贪污盗窃、“走后门”、生活特殊化、腐化堕落等问题。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接着又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广大党员和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敢于揭发、斗争,从1963年起,控诉信访件又呈增加之势。从1963年至1966年上半年,省委监委共受理控告、申诉12959件。主要是控告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损失浪费、违法乱纪、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等问题。
  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错误开展“反右倾”斗争、反地方主义以及在农村开展“拔白旗”等政治运动,错误处理了一部分人。各级监委受理的申诉案件大量增加,而且申诉信件在整个来信来访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加。1961年,全省各级共收到申诉信2988件,比1960年增加119%。1962年,收到申诉信9939件,比1961年增加232.6%,申诉信占控申总数的56.6%。随着甄别平反工作的进行,许多受错误批判处理的人得到平反纠正。1963年申诉信比1962年下降56.4%,由于反右派扩大化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1963年至1965年,全省各级监委共收到申诉信16974件,占这3年控申总数的30%,申诉的内容,大部分是不服党纪处分,还有一部分是不服行政、刑事处分以及不服被清洗或作精简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落实政策,解决“文化大革命”中的遗留问题。1980年,省委纪委收到来信8310件(包括中央部门转来的1084件)。信访量上升原因:一方面由于中共中央在1980年公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对“渤海二号”案件公开处理,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纷纷来信,反映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是历史上遗留的处理“不纯”、反“右倾”、“四清”划成分等问题,因中央和省委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许多被处理的人员纷纷来信要求落实政策。
  1983年,根据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方针从过去把主要精力用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转到着重抓执政党的党风问题上来。所以信访件的绝大多数是涉及有关党风、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各级纪委全年共收到党内外群众来信48280件,接待来访5696人次,其中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违背中央纪委有关规定,多占房,分好房以及违纪建房问题5272件,居首位;各种违法违纪问题5007件,占第二位;经济方面问题4097件,占第三位;反映压制民主,打击报复1605件,占第四位。
  1985年,全省各级纪委受理党内外群众来信46289件,比前几年略有下降,其中属党风党纪方面的26187件,属行政司法、民事方面的19472件。在来信来访中,检举揭发党员干部经济问题的占首位,以权谋私问题的占第二位。
  1986年,由于县一级纪委增设信访机构,加派信访干部,不少基层发生的问题就地得到妥善解决,因此,1986~1987年全省受理的信访件数量逐年下降,1986年比1985年下降2.53%,1987年比1986年下降11.4%。
  1988年,全省共受理纪检业务内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信访件9810件,占信访总数的31.25%。其中反映以权谋私问题的2740件,涉及科局级以上党员干部905件;反映各类经济问题的2188件,涉及科局级以上党员干部549件。这一年,全省立案查处2034起党内各类违纪案件,其中,70.14%是由信访渠道提供的案源。各级纪委发出的626件查报件,当年查结609件,其中属实和基本属实的占70%。这些信访件为严肃党纪,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洁,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
  1989年来信来访数量增多,全年有40762件。特别是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有关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通告之后,信访量呈逐月上升的趋势。来信来访中举报比重大,约占信访总量的80%多。举报问题比较集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违纪建私房等问题占举报信访的70%。举报的事实比较具体,也比较及时,涉及的干部层次比较高,反映科局级以上干部问题的占9%。
  1990年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后,省纪委十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提出信访中涉及到领导干部的重要案件,应由相应机关负责查办,严禁搁置不理。这一年属于纪检业务范围的信访件达到16991件。加上当时省里正在清理干部违纪建私房问题,所以反映这类问题的较上年上升,达到1352件。反映各类经济问题的信访件,涉及科局级干部3646件,涉及县处级干部1323件,涉及地厅级干部132件,较上年都有上升。
  (二)信访处理
  全省各级纪委建立初期,由于缺乏办事人员,没有专人负责,也没有一定的工作制度,控申工作比较薄弱。1952年10月,省委纪委根据上级纪委的指示,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纪委以11月作为检查处理群众来信运动月,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华东局纪委有关指示,联系实际,彻底揭发批判处理群众来信的官僚主义态度。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特别是检举县团级以上干部的,有关人命案、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检举反革命分子、一再申诉而领导上搁置不理的,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等6个方面的信访件,都要作出结论。通知下达后,省委纪委机关率先行动,确定暂由秘书组抽3个人集中清理积案。同时着手制定接待、登记、检查、审查答复及抄写、摘要、统计、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派人到古田县,帮助县委处理申诉案件,保障党内外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各地、市纪委也积极行动。至年底,福州市委纪委实现无积案。
  1953年3月,群众来信增加,省委纪委检查处成立来信组,配4名干部,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各级纪委也确定了专人兼办此项工作,还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了处理群众来信委员会。坚持每星期一次例会,统一掌握政策,交流经验,选择典型,重点检查。这期间各地信访工作得到加强,一般都建立了登记、编号、摘要、催办、归案等制度。对于较为重大案件,经领导研究后,进行专案处理;检举一般干部,问题不很严重的,转被告所在上两级党委查处后上报备案;群众中一般民事纠纷转调解会处理。当年信访结案率达84.8%。省委纪委从过去每天受理不到1件,增加到每天10件以上。从中发现长汀县财政科被混入党内坏分子所把持,以及造成18人冤狱的闽侯茶板乡“反共血军”假案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纯洁了党的组织,密切了党与群众的关系。
  1954年初,中央纪委作出《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各级纪委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范围及处理的基本原则。此后,省委纪委将此项工作的业务划归检查处审理组,按中央纪委的规定办理。工作中注意贯彻“分别对待”的政策:对检举属实者进行表扬;对误告者进行解释;对控告领导打击报复,经查明不是事实而是控告者企图减轻自己的错误的控告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坏分子有意捣乱、诬告党员干部者,进行严肃处理。
  省监委成立后,处理控告、申诉工作由案件审理处负责。1956年公开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后,来信来访大量增加。为此省监委于7月发出《关于加强处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监委加强控申工作,确定专人专管或兼管,力争做到当年结案率90%以上。同时还按中监委要求,对群众来信办理的时间作了规定:转交下级监委处理的,一般在3~7天内转出;直接派人检查,或委托一定组织或下级监委检查处理的,一般在1~3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结案的,要申明理由;比较重大的控告、申诉案长期拖延不办,或遗失、烧掉等,要追究责任。1957年,省监委建立了领导批办制度,规定:凡涉及中央和省委管理的干部的问题及党的一级组织的问题,有关政治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承办人应在3天内审阅摘要,经处务会研究后呈请领导批办;地委以下党委管理的干部的问题,承办人阅后,提出处理意见,交处长批办;一般作风问题或不属党的监察工作范围内的问题,承办人阅后即可转办。对那些控告问题比较大,而下级监委长期不能结案的,派人下去或召人上来,集中力量检查研究,予以解决。这一年信访结案率达78.5%。
  1958年,整风运动后,对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建立起一套处理信访的程序和制度。此后,工作的重点转向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及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情况。全省各级监委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的结案率有了显著提高,1958年达到91%,1959年达到94.4%。其中,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控告闽侯县南屿镇干部用吊打捆跪的办法强迫群众投资办工业以及南安县第三农场支部书记任意吊打民工,造成自杀等严重事件,并通报全省。
  在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有些地方把群众的善意批评当作反党反领导,把实事求是反映情况、抵制“五风”当作否定成绩,攻击“三面红旗”,挫伤了群众控告的积极性。此后署名控告信大大减少,匿名控告信日渐增多,给处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1961年,省监委虽两次在地(市)监委书记会上,要求重视加强信访工作。省监委副书记魏荫南带头批阅来信85件,接待来访35人次,各级监委领导也亲自审批来信和接见来访,但当年信访结案率仍下降到78.8%。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后,全省各级监委对受理控诉、申诉工作更为重视,注意坚持多办少转的原则。省监委对重要来信来访,多由负责人亲自审阅或接见,凡问题重要又能解决的,直接派人查处。强调必须严肃处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为此专门通报了对长乐县委书记打击报复检举人以及寿宁县坑底区委书记打击陷害控告人的处理决定,要求各级监委在处理控告干部的来信来访材料时,要替控告人保密;发现打击报复案件,要及时进行检查,严肃处理;对因处理不当致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追究责任一并处理。同时,加强对控申工作的检查指导。1965年,先后派干部到6个地委和13个县、市了解情况,总结推广了福清县监委多快好省处理人民来信和莆田县监委参加县长接待日,受理控告、申诉案件的经验,推动全省信访工作的开展。
  1979年,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建之后,为处理好反映“文化大革命”中各种问题的大量信件,全省有27个县、市委纪委建立了领导接待日制度。各级纪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的精神,分别对信访件进行了处理。1980年3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省委纪委信访处就信访中反映较为强列的干部占地建私房,招工、招干、招生、出境“走后门”,违反规定“农转非”和在对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等方面问题,通过《情况反映》、《来信摘要》等方式及时反映给领导机关,为制定政策,纠正和制止不正之风提供依据。各级纪委还注意解决重复来信、越级上访、老信访户的问题,采取“请上来”帮助有关单位领导统一认识,“走下去”帮助下面解决信访疑难的方法,使问题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中央纪委信访简报(1981)20期,专门介绍了1980年福建纪检信访工作。
  1983年初,信访中反映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突出,沿海走私贩私和山区乱砍森林搞木材投机问题严重。为推动各地办理反映这类问题的大量控诉案件,省委纪委专门向有关领导印发《信访反映》、《重要信访摘要》,还对各地采取函件转或发函查报的方法,以督促各地及时处理好信访件中反映的问题。上半年,省委纪委立案查处61个经济大要案,其中52件是从信访渠道提供的。是年,在保障党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方面,各级纪委共受理1605件,通过及时查处,较好地解决了压制民主和打击报复等问题。
  1984年底,中央纪委召开信访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加强县一级纪检信访工作。会议对建立健全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件要达到的具体指标以及实现目标责任制等提出要求。1986年2月,省纪委在邵武召开有各县纪委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会议,进行传达贯彻,要求各级纪委把实现信访工作目标纳入党风责任制,做到年初部署,年中检查,年底验收评比。至年底,全省有64个县、区纪检信访工作实现了目标管理的要求。1987年8月,省纪委对1986年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9个先进集体、9名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年底,全省9个地、市纪委均设立信访科,有32个县、区纪委设立信访科,省、地、县三级配有专职信访干部168人。是年,全省各级纪委信访办结率达到94.51%,实现中央纪委提出的目标管理计划。
  全省纪检信访工作,通过多年来实行目标管理,到1988年,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制定和实行了“纪检信访工作细则”、“岗位责任制”、“领导干部处理信访问题接待日”。在工作方法上也有改进,增加透明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信访查处结果,提高准确性,防止片面性。全省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信访网络,有54个县、区纪委设立信访科,配有专职信访干部180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纪委或纪检组,配有兼职信访干部498人;乡镇纪委也配了专兼职纪检信访干部;聘请相当数量的信访信息员、预测员和联络员等,各乡村还建立民调小组14055个。3月,省纪委召开全省纪检信访工作会议,总结实现目标管理的工作经验,并表彰1987年度纪检工作5个红旗单位和18名先进工作者,对1984年以后做出突出贡献的75人颁发了证书。这一年信访工作平均结案率达到98.3%,有23个县、区还实现了无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
  1989年1月,省纪委召开全省纪检信访工作座谈会,研究贯彻中纪委第二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实现目标管理计划,会后形成文件下发,要求全省提前一年实现中央纪委第二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这一年,各级纪委领导带头抓信访处理工作,阅批信访件1万多件,占信访总数的四分之一。还加强了信访信息工作和信访监督,从严重违纪问题的信访件中筛选出14020条信息向党委、纪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对其中1159件立案查处。至年底,有75个县、区纪委达到中央纪委关于实现目标管理的要求,其中有7个县、区纪委“两个结案率”达到100%。
  1990年,各级纪委控申部门把搞好来信来访工作,与贯彻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全省93.4%的信访件得到妥善处理。各级控申部门向纪委领导报送涉及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的重要信访件9709件,对其中419件进行立案查处。年底,全省控申工作提前一年实现中央纪委关于实现目标管理的要求,有61个县、区“两个结案率”达到指标。
  二、案件检查
  福建党组织在组建初期,对执行政治纪律就很重视。1928年,临时省委常委、组织部长、代理书记陈祖康叛变革命,发表了《中国革命前途》一文,反对中共中央“八七”会议关于武装暴动和开展土地革命的方针,脱离共产党,投靠国民党军阀张贞。6月,临时省委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开除陈祖康的党籍。会后还清除了一批动摇叛变分子。
  1934年底,中央主力红军长征,中央苏区陷落后,在革命队伍中出现叛徒和“自新自首”变节分子,给党组织造成很大危害。为了巩固党的组织,闽西、闽北、闽中党组织开展了反叛变、反自新斗争,清除一批叛徒,保存了革命力量。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受党的“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也对许多案件作了错误处理。
  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福建党组织贯彻王明“左”倾错误路线,推行“左”倾冒险主义的方针及“城市中心论”的理论,在厦门、福州、闽西、闽北、闽南等地开展“肃反”运动,对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进行了错误的检查处理,造成很多冤假错案,给福建革命事业造成重大损失。
  1932年,厦门中心市委执行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城市工作方针,不严密党的组织和秘密工作,致使党的领导机关与干部暴露,党团组织受到严重破坏。厦门中心市委没有认真总结教训,反而错误地认为“右倾机会主义包围了闽南的党”,号召所属各级组织扩大两条路线斗争,并决定对所有党团领导入进行审查,使一大批干部受到留党察看、警告等处分。仅1932年7月,厦门中心市委一次就处分了市委委员和泉州、安溪、同安等地党的领导干部10人,甚至改组了市委。在福州,为了推行“左”倾冒险主义方针,开展了各种公开集会与示威游行等纪念活动,改组福州中心市委,撤销了市委书记、常委等人的职务,挫伤许多干部的积极性。
  王明“左”倾错误的执行者在福建错误地开展了反“罗明路线”的斗争。1932年2月,苏区中央局作出《关于闽粤赣省委的决定》,要求在党内立刻开展反对以罗明为代表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这场斗争,首先在省级机关展开,然后自上而下,由内到外,全面铺开,一直搞到每一个党支部。错误批判和撒换省委、省苏维埃、团省委、福建军区的领导人。新泉、永定、上杭、长汀、武平等县委、县苏维埃也先后被改组。一直到1945年,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才对反对“罗明路线”进行否定。
  在三年游击战争中,闽粤边特委及闽东特委错误地开展“肃反”斗争,制造了一些冤案。
  抗战时期,福建省委在1940年2月举办的第二期马列主义研究班中,在审查干部时处理所谓“托派”案件。把来自斗争第一线,思想较为活跃而对省委的政治生活有所议论的一批学员错误地打成“托派集团”,错杀了一些干部。
  解放战争时期,闽浙赣区党委错误地处理“城工部事件”,使许多干部蒙受冤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内有了检查执行纪律的专门机构。党的纪检机关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和专项斗争,积极开展党内案件查处工作。
  1950年,由于刚解放不久,斗争复杂,干部水平不高,许多干部作风问题比较多。据年底统计,全省违纪干部总数为4057人,其中吊打扣罚群众者1624人,贪污腐化者1286人,通匪者72人,投敌者51人,丧失立场者256人,乱杀者45人,自杀者12人,其他违纪者711人。针对这种现象,各级纪委抓住党内外干部中存在的主要倾向——乱打、乱杀违纪事件,给予严肃处理。南安县在17天时间中,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处死匪犯25人,省委纪委对此事件作了严肃处理。
  1951年,全省开展剿匪、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一些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丧失立场,包庇地主、恶霸、特务、土匪和其他反革命分子。省总工会原秘书长支持家庭阻挠土地改革,诬蔑土改是“贫农二流子搞报复”、“捣乱农村”,总工会主席根据他的假报告,向当地地委书记写信,打电话,作证明,省委纪委对此案进行严肃处理。运动中,各级纪委严肃处理了一批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自首叛变分子以及隐瞒重要政治历史问题的坏分子。当时在党内还有些党员干部不按政策、法令办事,乱打乱斗,有的贪污腐化,有的泄密,有的失职,使国家财产遭受偷窃、拐骗、盗卖。各级纪委对以上案件作了处理,共查处565件。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部署,全省展开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简称“三反”)运动,各级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地投入运动,“三反”运动一开始,省委纪委公开查处三起典型案件,及时打击了压制民主的现象。各地、县委纪委也相继利用各种形式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促进运动开展,打击了一批“三反”分子。运动开始一段时间后,在高涨的“打虎”气氛下,各地又出现处分党员偏多、偏重现象。据统计,当时处理各类违纪的干部达2400余人,占参加运动学习干部总数的29%,在运动结束阶段,各级纪委集中全力进行党纪处理中的纠偏工作。
  1953年2月,全省召开第三次党纪工作会议,传达华东局纪委贯彻《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精神。会后在全省开展“新三反”运动。集中力量查处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重点检查处理380起案件。省委纪委公布“错杀张振忠同志事件”,对涉案的官僚主义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运动中,全省(缺厦门市)揭发出犯错误党员585人,其中地厅级14人,县处级159人,区科级332人,一般干部80人。其错误类型,属于违犯政策法令者296人,渎职者153人,无组织无纪律者41人,贪污者20人,丧失立场者17人,蜕化变质者16人,自首变节者2人,其他40人(包括工作消极,政治情绪不高,通奸等)。5月,省委纪委与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新三反”运动中揭发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问题,进行了查处。典型的有建宁县领导入官僚主义严重,县里多种疫病流行时措施不力,造成群众死亡1267人,占全县当时人口的2%。该县县委书记(由地委委员兼任)及县长受到了纪律处分。
  1954年6月,全省第五次党纪工作会议后,根据纪律检查工作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服务的精神,各级纪委重点查处工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违法乱纪案件。1954年,全省共检查209个互助合作组织,处理140名当时定为犯有资本主义剥削,丧失立场等各种违纪行为的农村党员。1956年1月,召开福建省第一次党的监察工作会议,会后,集中力量检查处理乡村党员干部中违反党中央民主办社和自愿互利政策,强迫命令及乱伐果树林木,乱宰耕畜和分散生产基金等违纪案件3029件。1956年,当农业由个体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以后,各地监委检查了353个农业社,查处一批党员贪污挪用集体财物及集体隐瞒产量等案件。
  1954年底,党内开展反腐化堕落斗争,由于把腐化堕落问题提高到政治原则高度来认识,处理的人数偏多。仅1955年第一季度,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就有354个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占当年全省受纪律处分党员总数的21%,其中包括少数高级干部。
  1957年,开展了整风、反右派斗争。由于受“左”的错误的影响,犯了扩大化的错误。全省在机关、团体、工厂、企业、文教系统内,因党内反右派案件经纪检部门处理的涉及472人,其中省管干部9人。7个地市103300个农村党员中,当时被定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和各种其他错误受查处的党员有10410人,占党员总数的10.07%,使一些被定为“右派”、“中右”分子者长期蒙受冤屈。
  1958年5月,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省监委根据省委提出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生产建设为中心的“全民大跃进”运动,分片在漳州、永安、宁德等地召开全省党的监察工作会议,要求各级监委及时检查处理危害“大跃进”的各种违纪案件。全省共查处21035件,定错误性质时明显带有“左”的情绪,在农业生产方面主要“错误”是严重右倾保守,暮气沉沉,干劲不足,违反党的指示、决议;在钢铁生产方面主要“错误”是违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闹分散、本位主义和消极畏难;在人民公社化中主要“错误”是自私本位、隐瞒私分、投机倒把,进行资本主义活动;在支前工作中主要“错误”是畏惧怕死、畏缩逃跑等等。而且,还在农村中错误地开展“拔白旗”运动,椐福安、龙溪、龙岩3个地区和闽侯等21个县统计,共拔掉“白旗”115人。
  1959年,贯彻中共八届八中全会和省委第十六次全会的决议,错误地开展“反右倾”整风运动,江一真(省委书记处书记兼省长)、魏金水(省委书记处书记兼省监委书记)、卢叨(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被错定为“以江一真同志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遭到错误批判。10月,魏金水及省监委副书记兼监察厅长赵峰等人又遭“错误”批判。各地、县也开展“反右倾”整风运动。这期间,经纪检部门处理的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反党分子”和“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案件涉及2045人;定为严重资本主义、个人主义错误的案件涉及1978人;还有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坏分子、反革命分子、漏网右派分子等案件涉及415人。其中许多是错定的。
  1960年,农村开展整风整社运动。中央监委要求各级监委在农村整风整社运动中,把在三类社、队和问题多的单位内检查处理坏人坏事作为首要任务。在省委领导下,9月,省监委抽调主要干部,检查了武平县由于县委领导核心存在严重问题,而造成粮食连年减产、人口大量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全省在初步解决一些县委的领导核心问题之后,即先后分批分期在三类社队开展整风整社运动。各级监委抽调三分之一的力量,参加重点县、市和三类社队的运动。省监委组织十多个干部,深入龙岩地区包一个县,帮助解决落后社、队的问题。运动中,由于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往往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所以,有些地方在执行政策上掌握不准。如莆田县在第一批整风整社运动的4个公社逮捕107人,经检查,错捕的占8.6%,材料不实而捕的占28.6%。省监委深入龙岩、南平、闽侯、福安等地区,对如何掌握政策进行调查研究,选编若干案例下发。据11月统计,当时的三类社、队,经过整顿的667个支部,共计清除出混入党内的地富反坏和蜕化变质分子1108人,约占党员总数的1%。
  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省监委先后给各级监委发出贯彻这一方针的意见和通知,要求注意查处各种违犯财经纪律案件。截至1962年10月底,全省在清仓核资中共揭出违法乱纪案件815件,其中属于贪污盗窃的423件,私分公物的186件,隐瞒私分和擅自处理的96件,其他如挥霍浪费、多吃多占的110件。
  1963年,通过传达贯彻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各级监委参加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把农村的问题看得过重,当时,对25万名生产队长以上干部进行分析统计,认为犯有各种大小错误的共有13.9万人,竟占这一级干部总数的52%。按照31个县3.4万名干部所犯错误性质分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弃农经商、雇工放债的占21.1%;带头闹单干的占7.3%;革命意志衰退、丧失立场占10.2%;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占30.1%;封建迷信、买卖婚姻的占20.4%;其他违法乱纪占10.9%。城市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后,据省直属机关和福州、厦门两市统计,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错误的637人,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1.11%,其中党员134人,占参加运动党员总数的1.27%。各级监委以主要力量抓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其中错误比较严重、问题较多的对象,进行登记立案,依靠基层组织逐案查处,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案。福州市收购分公司第二门市部仓库火灾事件,由于省物资厅领导和经办人员官僚主义严重,造成经济损失达133万余元,有关厅领导受到纪律处分。
  社教运动进展到1964年,改称为“四清”运动(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全省集中力量分批展开。第一批是点上“四清”,各级监委被抽调参加的干部共有119人,其中省监委21人,占省监委当时干部总数的60%。第二批是面上“四清”,各级监委被抽参加的干部有196人,其中省监委参加17人。在“四清”运动中实行全党办案,据统计,全省1965年处分党员总数比1964年增加1.4倍。第一批南安、建瓯、连江和厦门3县1市开展点上“四清”运动,受处分的党员占全省当年受处分党员总数的37%。
  1966年全省“四清”运动尚未结束,“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被撤销,纪检工作停止。“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纪检工作才逐步恢复。
  中共十一大后,全省各级党委先后重新组建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时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主要任务是协助党委抓党风,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党的纪律。1981年,省委纪委调查和处理了原建阳地委书记陈福科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攻击中央领导入的严重问题。调查了龙岩地区直属机关有些单位和上杭、漳平、武平、永安县的领导班子中个别成员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打人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8月5日省委批转这个调查报告。在贯彻《准则》中,省委纪委检查处理了一批违反党纪、败坏党风的案件。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省委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决定在全省开展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各级党委将抓大案、要案列入了重要议题,许多地区都是一、二把手亲自抓,而且集中骨干力量突击抓案件。各级纪委成为领导这场斗争的办事机构。省委给省委纪委增加35名干部编制,各地、市也增加66名纪检干部,还临时抽调作风正派、有办案能力的158名干部帮助办案。这场斗争一方面严肃查处党内参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的人和事,特别是涉及大机关、大人物的案件;另一方面,组织有关部门,坚决打击社会上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的违法户,从1980年12月到1983年4月,在沿海地区重点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全省共查获走私船678艘,查处走私贩私案件86193件(包括一部分内部案件),罚没走私货物总值11818万元。内部走私贩私案件重点突破9件,其中连江2件,长乐5件,福清1件,晋江1件,涉及公社副主任一级领导干部有9人。
  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下达后,省委纪委根据省委的指示,会同省农委、林业厅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抽调23名干部组成4个工作组到政和、南平、尤溪、安溪等4个县、市,协助当地抓好毁林案件的查处工作。全省查处了参与乱砍滥伐、倒卖木材、严重违法乱纪的95名县、社级党员干部,开除党籍44人,其中县级5人。尤溪县委于1981年7月擅自将有争议的国有林11000余亩,划分给大队和社员。对此省政府发文件进行制止,由于尤溪县委主要领导阻挠,以致连续不断发生乱砍国有林、打伤护林员和干警、破坏护林车等严重事件。尤溪县委有关领导受到撤职处分。
  这期间,在侨区查处了利用职权向侨属出国出境进行敲诈勒索的5起典型案件,涉及党员干部30多人,其中有个别县和厅局级干部,9人受到刑事处分。
  截至1983年上半年,全省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案件共计3431件,涉及党员1341人,其中地厅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61人,公社领导干部214人;个人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有261人。但由于对大要案查处和打击不力,受到中央纪委的批评。
  1983年9月,省纪委召开全省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工作会议,重点讨论中央纪委对省纪委的批评。会后省委成立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代表省委领导全省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工作,有权决定和处理斗争中有关重大问题。各地、市、县也相应成立和充实了领导小组。与此同时,各地、县的办事机构和办案队伍也得到调整、充实和加强。省纪委亲自抓6个大要案,各地、市纪委和省直属机关直接抓30起大要案,都实行“三定一包”的办案责任制。
  1984年,全国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一些党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钻改革开放的空子,经济案件大量发生,大案要案比往年增多。中央纪委作出《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各级党委都把查处大要案作为端正党风、纠正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至1986年底,全省各级纪委直接查处和过问的经济大要案共计259件。这时期案件的特点:一是作案时间比较集中,在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作案的共有176件,占68%。二是作案金额大,犯罪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1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9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13件。三是涉外经济案件比例上升。四是涉及领导干部多,案件涉及地厅级干部8人,县团级干部36人。上述案件中省纪委直接查处和过问的有67件,其中单位走私案9起;诈骗案21起;玩忽职守案11起;贪污、受贿、索贿案14起;投机倒把案12起。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上半年,不少诈骗犯利用一些领导入“求富心切”的心理,诱人上钩,大搞诈骗活动。大诈骗犯杜国桢以裕丰公司为招牌搞诈骗活动,使省内外20多个县、市的几十家企业单位受骗,仅泉州、漳州和莆田3个市被骗去4800万元,全案诈骗金额达34000万元。有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开业审批不严,如澳门诈骗犯苏用谈在澳门开办的两个公司,1983年已先后倒闭,1984年仍以这两个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来厦门申请设立代表处,签订了价值4500多万元的商品购销合同,骗取预购款1000多万元。有的用人不当,坏人乘机行骗,被判过两次徒刑的诈骗犯高卫帮,1984年下半年又被漳州市有关部门领导视为“能人”,批准其为“中华国际技术开发总公司侨联美达实业公司驻闽公司”总经理,为高行骗提供方便,高利用金钱罗织起来的“关系网”行骗,骗取3个国家(菲、日、美),2个地区(港、台)和国内15个省市有关企业的信任,骗取13000万美元和13000万元人民币的空头合同。有的是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厦门“闽南大厦”原董事长张志诚,向没有任何法人委托书和介绍信的诈骗犯唐荣玖发去总价值282万元的货物,结果货款无法收回。有的缺乏经济合同法基本知识,漳州金属材料公司原经理罗俊荣和诈骗犯刘宏洽谈合伙贸易时,既不调查其资信,也不要对方找经济实体作担保,就轻易借给1540万元;罗受骗后,也向厦门海洋开发公司骗取1540万元,充作归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在洽谈贸易中以“回扣”、“票外加价”等各种名目进行勒索、受贿。数额最多的是晋江地区购销中心原负责人叶培基,受贿达105000元,该中心的临时业务员黄晶石受贿91000元。对这些案件,纪检部门配合有关部门,都作了严肃查处。
  1986年,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抓大要案,突破不少疑难案件。办案中注意掌握政策,从宏观上分清几个界限:因缺乏经验而致工作上的失误与违纪违法犯罪的界限;严重官僚主义造成损失与工作失误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合理报酬与非法所得的界限;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与违纪违法犯罪的界限;违反党纪、政纪或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在微观上,对各个具体案件的查处和定性处理上,坚持既严肃认真,又十分慎重。把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和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上。这一年案件抓得准,结案率也比较高,大要案结案率达84.9%。这是自1982年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以后,结案率最高的一年。
  从1984年到1986年,省委根据中共中央部署在全省分期分批开展整党。省纪委配合整党工作,查处了一批党内违纪案件。
  1987年6月,国务院对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后,省委在6月26日召开会议,把反对官僚主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省人民政府、省纪委分别发出通知。7月,省委召开常委会议,组织与会人员联系福建实际,学习国务院的决定和中纪委致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党组的信。会后,省纪委组织调查组到一些省直属单位了解情况,掌握典型事件线索,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查处了几起典型事件:1987年6月22日,省金鸡山疗养院发生102人食物中毒事故;1987年5月,福州市百货批发公司承办全国百货交流会期间,私分公款28万元的案件;1985年,厦门市水产局从日本引进旧渔轮,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问题等。8月,省委常委听取省纪委对几起事件查处情况的汇报,决定对犯有官僚主义错误的主要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后,省委又召开有省直属机关各部、委、办、厅、局负责人参加的汇报会和地、市委书记会议,强调要把反对官僚主义,作为第三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会后,各地、市,各部门根据会议精神查处由于严重官僚主义所致的典型事件共26起。
  在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上,中央强调在改革开放中要坚持从严治党。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上,中央进一步强调要把惩治腐败、查处党内违纪案件作为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来抓。在惩治腐败工作中,各级纪委领导亲自办案,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查处了一批影响大的案件:厦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原副主任黄文明,不满妻子被所在单位调整工种,就依仗权势要挟报复,先后两次制造停水、断水事件,破坏工程建设,直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8万多元;惠安县工商银行由于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导致该行会计股干部庄富明在1987年通过内外勾结盗取联行资金5次,携带人民币113万元潜逃。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省纪委在查处党内违纪案件时,十分注意帮助各级纪委明确指导思想,划清政策界限。在省纪委第五次、第六次全会以及县纪委书记训练班上,通过学习领会中共十三大精神,集中解决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问题,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作为考虑纪检工作的出发点和衡量纪检工作有无成绩或成绩大小的根本标准。做到支持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帮助失误者,查处违纪者,追究诬陷者,对那些敢于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规章制度,积极进行改革探索的人,满腔热情地给予支持;对那些因缺乏经验,在改革开改中出现失误的人,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鼓励他们继续前进;对那些曾因工作上的错误受过处分的人,只要改正错误,在改革开放中有所作为,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对那些以权谋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或造谣中伤、诬陷打击、挟嫌报复、破坏和干扰改革的人,坚决严肃地予以查处;对那些一时难以划清界限的问题,多做调查研究,慎重对待,不急于处理。
  1989年以后,省委先后在党建工作会议和廉政建设会议上提出惩治腐败要全党动员,分级负责,省委成立了惩治腐败办公室。各地(市)、县(区)也成立相应机构。当年在查处党员干部的涉外经济案件涉及到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大要案,执法执纪人员知法犯法的大要案以及党政干部严重违法乱纪建私房的案件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全省严肃查处一些地厅级干部违纪建私房的问题,有的进行了通报。全省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建私房案件331件(其中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48件),移送司法机关30件。安溪县原人大副主任、党组成员吴继华收受贿赂,共侵占3处计1000多平方米土地建私房,在群众、干部中造成恶劣的影响,经查处后吴受到党纪处分。此外,南平地区查处原公安处长王德才利用审批出入境职便大量索贿受贿的案件,泉州市查处安溪县原法院院长许应能徇私枉法的案件,莆田市严肃查处莆田县忠门派出所集体贪污、挪用赌博罚没款11万多元的案件等。
  1988年,全省共查处案件1646起,处理科级以上党员干部195人(地级1人,县处级11人);1989年共查处案件4602起,处理科级以上党员干部361人(地厅级1人,县处级46人);1990年共查处案件3605起,处理科级以上党员干部491人(地厅级3人,县处级45人)。
  三、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工作一般先由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实事求是地审核案件的事实材料;鉴别和使用证据;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作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报请党委或纪委审查批准。然后再由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
  (一)案件审核
  1953年省委纪委审理组建立后,着重抓清理积案工作,由于人少,有些积案未能处理。到1955年,省监委积压的案件有58件,全省各级监委积压案件904件。这种情况引起省监委领导的重视,立即在机关内部调配力量抓清理积案工作,历时1个月,省监委机关的积案基本清理完毕。省监委就此向省委写出总结报告,并提出全省进一步清理积案的意见,由省委通报各地。这一年全省的积案清理得比较彻底。到1963年,各地又积压不少案件,省委根据省监委报告,又向各级党委发出清理积案的通知。各级监委在当年的第二季度,以主要力量抓清理积案工作,清理了不少积案。
  在清理积案中,发现少数案件在处理上偏重;有的处分党员,不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有的案件在报送时,材料不齐全等情况。为了统一案件审核的标准,1958年,省监委召开全省审理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规定:审理一个案件,一定要依据充分的材料,弄清全部错误事实,严格划清敌我问题的界限,以确定问题的性质。对党内是非问题,还要参考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和历史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和政策精神,进行处理。但在当时“左”的思想影响下,还难以实现审核工作规范化。
  1979年秋季,重新建立的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根据中央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座谈会精神,按照省委指示,与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负责人,联合组成“两案”审理领导小组。1981年底,基本完成福建省“两案”的审理任务,审理结果,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的有7人;定为打砸抢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121人;定为严重错误的79人;定为一般错误的394人。对这些人均按党的政策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其中开除党籍157人,受其他各种党纪、政纪处分159人,免于处分285人。
  1982年12月,省委纪委召开第一次地、市审理科长会议,会议主要是学习有关文件和材料,提高认识,克服“左”的思想干扰。1983年9月,中央纪委公布《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案审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审理案件工作程序、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等问题,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为贯彻中纪委的条例,1983年11月,省纪委审理处联系福建省实际情况,作出《关于严格案件审批手续,做好各项材料工作的意见》,对需要给予违纪党员以党纪处分必须履行的手续,案件审批必须具备的材料以及审理程序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1984年9月,省纪委召开全省审理工作专业会议,重点介绍建瓯、龙海、三明、泉州4个县、市的做法和经验。1986年,省纪委又推广建瓯纪委实行县、乡两级共同审理的经验。这个经验也在中央纪委召开的全国案审工作会议上作过介绍。这以后,多数乡镇的案件审理较及时,不留尾巴,处理之后,申诉也少。1987年8月,省纪委在龙海县召开全省案审工作座谈会,介绍中央纪委推广的湖南省桑植县基层纪委建立案件审理小组的做法,会上漳州、龙海、建瓯、厦门郊区以及7个乡镇纪委介绍了实行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的经验。至1987年底,全省257个乡镇建立案审小组,有成员666人;有687个乡镇纪委,实行了县、乡两级纪委联合审理,共同把关的做法,占全省乡镇纪委总数的70.5%。
  1988年后,中央纪委陆续制定、颁发《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条例规定,案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全省各级纪委以中央纪委颁发的条例、规定及省纪委制定的《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具体要求》为教材,进行审理工作业务培训。1988年地、市纪委举办5期,培训208人次;各县、区纪委举办258期,培训13380人次;各乡镇纪委举办866期,培训36360人次。在培训中通过案例分析,对照讨论,从办案程序、取证、定性、处理等方面进行总结。配合培训,全省发出有关审理工作的通报529期,进行案例剖析631场,参加听讲41218人次;编写案例教材202篇,印发19788册。各级纪委还深入基层,进行面对面指导,据1988年统计,省、地、县三级纪委审理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达6040人次。全省地县两级共建立126个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做好案件咨询和协调工作,及时给下级纪委排忧解难。福州、三明、宁德、漳州、建阳、莆田、厦门、泉州等8个地(市)还开展案审质量评比活动。1988年,省纪委审理室转发宁德地区纪委《开展案审质量检查评比活动》、罗源县纪委《开展党内违纪案件技师检查评比》和南平市纪委(乡镇党委自批案件质量检查评比情况》等。通过这些措施,使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当年,各地处理的经济案件,结案率高达83.4%,而且定性较准确,处分较恰当,申诉件明显少于往年。1990年,全省进行一次执纪情况检查,绝大多数执纪单位,能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批复和处分决定。
  案卷归档工作是办案的最后一步。1986年,省纪委在建瓿县召开全省案审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案件档案整理工作作为搞好审理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来抓。1987年,省纪委在龙海县召开的全省审案工作座谈会,决定全省推广华安县纪委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案件档案的做法和经验。各级纪委普遍把清理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力量,集中一段时间,分步骤进行。截至1988年底,全省清理档案工作全面结束的有7个地、市纪委和62个县、区纪委,基本结束的有1个市纪委和11个县纪委,清理装订成册的案卷计70964案。通过清档,多数单位建立和健全了案件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乡镇纪委的案卷,多数地方都集中到县统一保管。
  (二)案件处理
  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从1951年到1990年底,共处理74204件案件。此外,还处理大量的不服处分的申诉案件。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维护党的纪律,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和挽救了许多犯错误的党员,对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端正党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有些时期,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或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也出现许多错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拨乱反正,纠正错误,案件处理工作走上正轨,并取得明显成效。
  1.纪律处分
  在每个历史时期,受处分党员的错误性质有所不同:在开展剿匪、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期间,主要是无组织无纪律、违反政策法令以及丧失阶级立场等。1952年,开展“三反”运动,揭露出党员因贪污盗窃而受处分的比较多,占当年处分党员总数的一半以上。1953年,开展“新三反”运动,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而受处分的党员是前两年的1.84倍。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各级纪委重视查处在农业生产和合作化运动中的违纪案件,处分了一批当时被定为丧失阶级立场和犯雇佣工人、放高利贷、贪污盗窃等错误的党员。机关内部开展“肃反”时,处理一批混入内部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以及隐瞒严重政治历史问题的党员。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60年以后开展的各项运动,比较集中地处分了犯蜕化变质、丧失阶级立场、贪污盗窃以及违反共产主义道德、乱搞男女关系等方面错误的党员。
  “文化大革命”前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按照党内政策规定处分的,但在处分中有失误,主要问题是处理扩大化。从总的情况看,比较明显的有两个时期:一是1952年全省在“三反”运动中,对犯错误党员的党纪处理工作,在高涨的“打虎”情绪之下,各地普遍存在处分党员偏多、偏重和草率从事现象,虽然在运动中抓了纠正工作,但当年受处分党员仍占全省当时党员总数的4.76%,是最高的一年。二是从1958年至1960年,全省进行一系列政治运动,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错误地开展“拔白旗”运动及“反右倾”运动,整风整社中处分干部过多过重,民主革命补课中不适当地提高了部分人的成分,把有一些历史问题的党员、干部错误地划为反革命分子或坏分子并给予处分。从当时处分干部、党员情况看,特别是对基层干部党员的处理,存在着区别问题的性质和组织处理上是非界限不清或政治界限不清,材料不实,简单草率,手续混乱的现象。因此处分面偏宽,据统计,1958~1960年处分党员28810人,比1951~1957年处分干部的总数还多94.5%。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被撤销。在这个时期,受处分党员的情况,缺乏记载,但是从1979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后,从这个时期的平反工作看,当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福建省的代理人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所处分党员的错误性质主要是:经济问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违反共产主义道德、乱搞男女关系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因经济问题而受处分的党员,占这个时期受处分党员总数的38%,所犯经济问题的类型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索贿、诈骗、走私、赌博、乱砍滥伐森林、违犯财经纪律等。
  2.平反纠正
  1952年“三反”运动中,全省处分党员偏多、偏重,被处分党员数竟占参加学习的党员的13.87%。5月,中央指示要进行纠正,省委纪委认真贯彻执行。6月,省委纪委向省委和华东局作了报告,并在全省政法会议上布置复查。7月,派出干部分赴建瓯、南平、闽侯、龙溪、龙岩、福州、厦门及省直属党委,了解情况,帮助复查。全省复查前处分党员总数为1157人,复查后减为758人。
  1961年,省委监委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指示精神,对1958~1%0年政治运动的错案进行甄别纠正,于6月、8月、11月和省委组织部联合召开3次组织监察工作会议,向全省传达中央监委关于甄别纠正错案的指示精神,督促各级党委7、8月间成立甄别领导小组(均有1名党委书记参加),抽调650名干部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在全省建立193个甄别工作试点,而后部署在全省开展甄别工作。省成立甄别领导小组,对一些重大案件,1958年错定的“地方主义”案件,1959年错定的“江一真同志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等,还另外成立专案小组,由省委领导亲自挂帅,进行甄别。开始时,由于各地对中央关于甄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目的意义体会不深,思想教育工作不深入,因此,甄别工作进度不快。1962年3月,贯彻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4月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速进行甄别工作的指示后,各级领导进一步下定决心,亲自动手,明确重点,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加快了甄别进度。甄别纠正错案的工作,根据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精神,并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及中共中央既定的各项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界限的准则,本着“有错必纠,无错不纠,错了多少,纠正多少,全部错了,全部纠正,部分错了,部分纠正”的原则。在方式方法上,召集甄别对象谈话,然后分别召开党员大会或干部大会、群众大会,在上级党委派人参加下,由所在党组织的负责人逐个正式公布甄别对象名单,宣布平反,恢复名誉;有关领导干部当场道歉,承认错误;上级党委派去的干部说明主要责任在上级,号召卸掉包揪,加强团结,搞好工作和生产。在甄别工作的后期,各地都进行复查,对某些单位和地区一度出现硬留“尾巴”和“一风吹”的现象,也都及时作了纠正。两年的甄别工作,全省共甄别199223人,占受批判处分总数199881人的99.8%;其中党员、干部100003人(内中央管理干部41人),工人、农民、学生99220人。经过甄别,100003名党员、干部中原批判和处分正确的有29660人;原批判和处分部分错的19736人;原批判和处分基本错和完全错的50607人。通过甄别工作,达到发扬民主、分清是非、提高认识、加强团结的目的。对于被甄别平反的干部都适当安排工作,大部分补发了工资。
  “文化大革命”后,各级纪委对下述两类错案,分别进行纠正平反。一类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文化大革命”前的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或是哪一个领导批的,都按照中央的有关方针和规定进行甄别平反,其中有相当数量的错案,在“文化大革命”前已经复查纠正,但是还有些遗留问题,这一次同样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另一类是对“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造成的冤假错案,不论本人有否申诉,各级纪委配合组织部门和落实干部政策办公室,采取积极的态度,实事求是,按照中央的有关方针和规定的政策,认真做好平反工作。据统计,从各级纪委重建后至1985年,复查了属于上述两类情况的21200起党内案件,纠正对有关人员的错误的定性和纪律处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地方组织从1926~1990年,64年间的建立、发展、演变历程,重点记载中共福建省委员会领导机关的组织沿革、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