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和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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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221
颗粒名称: 二、制定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和程序
分类号: D922.164
页数: 3
页码: 177-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志中,法制建设的依法行政制定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和程序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计生行政执法 文书和程序

内容

随着国家和省级有关人口和计生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省委、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制定了配套文件。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
  为落实《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和计生主管部门出台规范性配套文件,主要有:
  1992年1月30日,省计生委据省七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重新制定印发《关于〈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条款的应用解释》。1992年7月15日,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省计生委、财政厅下发《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1992年7月,省政府转发省计生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制止遗弃婴儿的意见》。
  1993年3月2日,省计生委下发《关于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明确生育审批程序、主体的条件。
  1994年8月24日,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省计生委制定《福建省生育计划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对生育计划证的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作了规定。
  1996年12月1日,省计生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惩损害干群关系的人与事,正确处理好抓紧与抓好的关系。
  1997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规定和省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精神,省计生委制定印发了《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规定》,对追究范围、责任承担、处分、追究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9月3日,下发《城区生育计划安排办法(试行)》,改进城区生育证发放方式,为群众提供了方便。
  1999年12月2日,省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收养不得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1年1月20日,根据省人大修改的《条例》规定,省计生委印发了《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事项的规定》。
  2003年5月20日,省计生委下发《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7月14日,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计生委下发《福建省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法》。7月18日,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政府下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10月20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授权性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省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福建省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省计生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4日,省人口计生委修改《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并重新下发。2005年2月,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二)修改执法文书
  1994年、1998年、2001年、2003年、2004年,省计生委先后五次修订执法文书。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法规的修改和《条例》的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文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接轨配套,完善相关内容,规范格式,便于基层操作使用。经过五次修改,形成各地统一使用的《福建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范本》,共五大类(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四十九种。规范再生育审批、有关证明和证件发放、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与送达、撤销、变更和执行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等程序。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人口变动、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结构、婚姻与家庭、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学技术、优质服务与工作创新、规划统计、利益导向与社会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对外交流、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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