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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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21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法制建设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2
页码: 174-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志中法制建设包含了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行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执法检查监督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法制建设

内容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于1988年7月1日实施。20世纪90年代以来,福建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计生工作的实际,完善人口计生立法工作,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国家“一法三规”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件作为配套的人口与计生法制体系,建立健全计生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落实“七个不准”等计生工作纪律的要求,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
  第一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
  ―、修订《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计生地方性法规,由总则(共4条)、生育(共8条)、节育(共5条)、流动人口(共5条)、人口计划与管理(共7条)、优待与奖励(共6条)、限制与处罚(共10条)、附则(共3条)等八章四十八条组成。随着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从1991年以来共作过4次修改。
  (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严格生育政策的要求,1991年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1年7月10日施行。修订内容对再婚夫妻、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等作了调整,把第七章标题由“限制与处罚”更改为“法律责任”,并确定了溯及既往原则,规定因隐瞒、躲避未作处理的,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7年10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正。其中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作了修改,把罚款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改为县级人民政府计生主管部门。
  (三)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1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八章四十八条修改为七章三十八条,具体是: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生育调节(共8条)、第三章节育技术服务(共6条)、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共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七章附则(共2条);取消流动人口专章,第二章标题“生育”修改为“生育调节”,第三章标题“节育”修改为“节育技术服务”,对农村独生子女夫妻再生育、丧偶后再婚生育等政策做了微调,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取消不服征收决定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2002年7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名称作了变动,由原来的七章三十八条修改为七章五十一条,具体是:总则(共7条)、生育调节(共8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9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共6条)、优待与奖励(共8条)、法律责任(共11条)、附则(共2条);增加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夫妻以及农村二女结扎家庭的奖励、优惠与照顾的具体内容,明确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免费的要求及经费负担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并取消了1991年以来一直实行的溯及既往规定。
  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立法
  1988年4月29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都把“流动人口”专立一章,这在当时全国已出台的《条例》中属于首创。同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提出,全省各地可参照执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9月1日批准的《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也为各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1996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共二十条,规定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职责,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领取和管理制度。《办法》于1996年7月1日施行。
  三、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立法
  为遏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升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1996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简称《规定》),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共九条,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器械、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以及医学技术人员、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结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需要,2003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共二十三条,11月1日正式施行。与《规定》比较,《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对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机构、人员、器械以及药品的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完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依法行政
  一、法制宣传教育
  1992年4月,省委、省政府要求把《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为“二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高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意识,增强群众依法履行计生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计生依法管理、文明执法的水平。
  1994年4月,省委、省政府要求认真宣传《条例》,乡村两级要严格按照《条例》落实人口出生计划,积极主动地做好计生宣传和服务工作,各级干部和计生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把抓紧与抓好统一起来。当年8月26日至9月3日,省举办首期县(市、区)计生分管领导研修班,把依法行政作为研修班重要教学内容,此后每一期县(市、区)计生分管领导研修班都把依法行政内容作为必修课程。
  1996年12月26日,在全省计生工作会议上,省长贺国强要求把计生法规纳入“三五”普法教育内容,提高全民依法生育观念,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七个不准”规定,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1997年7月,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监察局、办公厅信访处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福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关于计生“七个不准”规定,行政执法规范管理,清理县、乡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队伍状况以及计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出改进意见。省计生委9月召开全省计生行政执法研讨会,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领导和专家到会指导。省计生委制订学习培训计划,确定分级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要求,分批举办全省计生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班,对全省所有县乡党政分管领导、计生行政干部、技术服务人员、计生协会干部、村主管干部和计生管理员以及中心户长轮训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知识。12月27日,在全省计生工作会议上,省领导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1999年8月、9月,省计生委分两期举办全省县(市、区)计生局长行政执法专题培训班,要求各级计生部门把依法行政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化领导责任,对因计生工作方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弄虚作假的坚决执行“一票否决”。
  2000年10月,省计生委就乡镇计生工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开办专题讲座,连续举办5期全省大乡镇(沿海5万人以上、山区3万人以上)计生分管领导培训班,共有250人参加培训。
  2001年4月3日,省计生委针对《条例》的第三次修改,举办了有市、县、区计生委(局)分管政策法规的副主任(副局长)和政策法规科(股)长200多人参加的计生法律法规培训班,重点培训《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他与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规范相关口径。同年12月14日,在全省计生工作会议上,省委、省政府要求人口和计生工作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各地各部门要把计生法制宣传纳入“四五”普法教育内容。
  2002年8—9月,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布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次修改实施,省计生委举办4期计生法律法规培训班,对全省各县(市、区)计生部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政策法规科(股)长共500多人进行轮训。
  省人口计生委于2002年11月、2005年7月举办全省人口计生信访培训班,培训市县两级计生信访干部181人次。
  2004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学习,省人口计生委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再次对全省县级以上计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截至2005年,省级培训计生系统公务员达65期,6040人次;计生系统政策法规干部培训10期,888人次。
  二、制定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和程序
  随着国家和省级有关人口和计生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省委、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制定了配套文件。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
  为落实《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和计生主管部门出台规范性配套文件,主要有:
  1992年1月30日,省计生委据省七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重新制定印发《关于〈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条款的应用解释》。1992年7月15日,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省计生委、财政厅下发《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1992年7月,省政府转发省计生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制止遗弃婴儿的意见》。
  1993年3月2日,省计生委下发《关于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明确生育审批程序、主体的条件。
  1994年8月24日,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省计生委制定《福建省生育计划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对生育计划证的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作了规定。
  1996年12月1日,省计生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惩损害干群关系的人与事,正确处理好抓紧与抓好的关系。
  1997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规定和省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精神,省计生委制定印发了《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规定》,对追究范围、责任承担、处分、追究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9月3日,下发《城区生育计划安排办法(试行)》,改进城区生育证发放方式,为群众提供了方便。
  1999年12月2日,省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收养不得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1年1月20日,根据省人大修改的《条例》规定,省计生委印发了《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事项的规定》。
  2003年5月20日,省计生委下发《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7月14日,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计生委下发《福建省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法》。7月18日,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政府下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10月20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授权性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省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福建省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省计生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4日,省人口计生委修改《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并重新下发。2005年2月,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二)修改执法文书
  1994年、1998年、2001年、2003年、2004年,省计生委先后五次修订执法文书。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法规的修改和《条例》的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文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接轨配套,完善相关内容,规范格式,便于基层操作使用。经过五次修改,形成各地统一使用的《福建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范本》,共五大类(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四十九种。规范再生育审批、有关证明和证件发放、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与送达、撤销、变更和执行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等程序。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
  1993年,全省推行计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先后就计生行政执法检查证持证人员的资格、申请持证程序和持证人员档案建立进行规范。2000年机构改革后,全省86%的市、县、区计生行政部门仍独立设置法制机构,承担计生执法、审批、许可、监督等具体事务。省计生委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5年组织了全省计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截至2005年底,全省人口计生系统有4216人通过行政执法综合考试和计生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获得计生行政执法资格和计生行政执法证。各地成立计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实施“一把手”工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一)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1997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计生委清理行政许可依据、许可事项和许可实施机关,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改革审批方式,提供及时办证和送证上门,并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对因计生工作不当而引发案件的查处力度,按照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意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过失责任,提高计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
  2003年9月,永春、长泰、福鼎、新罗四个县(市、区)获得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先进集体荣誉,15人获得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先进个人荣誉。
  (二)执行“七个不准”规定
  1995年7月,国家计生委下发《关于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七个不准”),要求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要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当时“七个不准”的规定没有向群众公开宣传。1996年12月1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省计生委下发《关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规定》,明确对十六种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责任。1999年国家计生委对“七个不准”解密后,省计生委及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七个不准”的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多次召开地区和设区市计生委主任会议和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专题或重点研究“七个不准”的贯彻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杜绝任何形式的集中突击活动及以“办学习班”为名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对由于工作不当而引发恶性案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考核评先资格。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
  1992年7月15日,省计生委和财政厅下发《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规范征收程序,确立“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1993年8月5日,省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和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对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组织省、市、县(区)财政和计生部门的干部对基层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落实“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1999年10月,省计生委在诏安县开展实行社会抚养费行政性收费“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试点。主要是把社会抚养费逐步由计生部门代收代缴,向由银行和信用社收缴过渡,实现票款分开、收缴分离;将原有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做法,向全部上缴县级财政过渡,最终实现社会抚养费的收缴与使用彻底脱钩。诏安县的试点经验在国家计生委2000年召开的全国计生收费罚款“收支两条线”试点工作汇报会议上作了介绍。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偏低以及执法程序等问题成为影响行政执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从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人手,于2001年开始把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工作纳入年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科学、合法的原则细化指标,作为检验各地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福鼎市为市法院增编8人,优先从计生系统公务员中公开招聘,作为法院正式干部,主要从事计生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
  各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理,促其主动缴纳;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的,由县计生局先行在法院进行备案登记,待当事人有了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对家庭经济收入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固定劳动收入,不自觉缴纳的,由法院提前介入,将当事人的固定财产进行监控,防止其转移财产;对当事人长期外出,故意躲避、拒不缴纳的,计生部门了解当事人确切地址后,与法院共同调查取证,经多次说服仍不履行义务的,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采取舆论监督。
  2003年7月18日,省政府下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缴纳方式和法律责任予以规范,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
  据计生部门统计报表,1999-2004年,全省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数从253件上升到2545件,法院执行金额从117万元上升到2076.71万元。强制执行数量和金额上升的同时,也推动计生行政执法质量和社会抚养费到位率不断提高。计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从近50%降为不足10%。在政策外生育总数基本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连续四年徘徊之后,2004年首次突破2亿元大关,达到2.24亿元。
  省和设区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法院通过联合召开非诉执行工作研讨会、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等方式,交流、研讨依法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就法律文书的填写、申请时效的应用、司法审查的重点、强制措施的实行等方面达成共识。2005年,省人口计生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省人口计生非诉强制执行工作研讨会,总结、推广闽清、秀屿、建阳、福清、龙岩等县(市、区)开展强制执行的经验。基层法院通过定期通报、研讨、交流有关执行事宜,为计生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司法建议。8月,省人口计生委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作了“规范行为,优化环境,大力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大会发言,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得到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肯定。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20世纪90年代后,全省各地贯彻国家和福建省一系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法规和规定,有效地预防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1996年以来,部分设区市和县(市、区)成立了专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领导小组,会同人民法院、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制度有: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的资格条件及备案制度,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和诊断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超声检查个案登记制度,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出具、查验、登记、报告和统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记录制度,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制度,生育服务与孕情监测制度。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上,各部门分工合作。宣传部门牵头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计生部门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超声诊断仪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专门下发贯彻有关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意见,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单位的行为,明确有关出生、终止妊娠手术、新生儿死亡等方面通报的时限和方式。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有关案件由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部门依据职权分别负责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以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各级法院对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从2003年以来,省计生、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先后对18个县的18家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20家药品零售店和性保健品商店进行检查,查处一批违法案件。2000—2005年,全省共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件585例,查处非法人工终止妊娠案件439例,追究刑事责任1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333人。
  第四节 执法检查监督
  一、人大执法监督
  1988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生法规执行情况和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开展一系列的检查监督。
  1989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到仙游、惠安两县调查基层贯彻《条例》的情况。
  1991年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把《条例》列为福建省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
  1992年8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工作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计生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要求,各级人大要关心支持计生工作,开展计生执法检查,贯彻《条例》,坚持生育政策一步到位。
  1993年6月30日至7月2日,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在东山县召开纪念《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会议总结交流各地依法管理计生工作的经验,要求各级人大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计生法制建设。
  1994年6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和省计生委、计生协会领导到泉州市、宁德市、福州市等地进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执法检查。1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关于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汇报,并进行审议。
  1996年8—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省计生委工作进行评议。针对评议时指出的基层干部和计生队伍的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有待加强,一些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比较简单,甚至存在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省计生委制定了8条改进措施。
  1998年6月23日,省人大科教文卫委、计生委联合召开纪念《条例》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条例》,加强计生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
  2000年12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计生委联合召开有省委宣传部、财政厅、卫生厅、司法厅等15家单位及新闻媒介参加的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会上,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对《条例》修改的具体内容作了说明。
  2002年8月28日,省人大法工委、科教文卫委与计生委召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座谈会。同时,省人大法工委、科教文卫委、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计生委、计生协会联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条例》宣传月活动。
  2003年10月31日,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计生委联合召开宣传贯彻《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座谈会。
  2003年11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到漳州市的长泰、华安和龙岩市的漳平、连城等4个县进行人口和计生执法调研。
  二、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参与民主监督
  “九五”以后,各级政协组织和各民主党派开始参与人口计生工作,通过调研、提案等方式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1996年8月6日,省计生委向各民主党派通报全省计生工作情况。10月7—10日,以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金能筹为团长,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组成的计生工作视察团,视察泉州市区、晋江市、永春县、惠安县的计生工作。
  1997年8月,省计生委向全省民主党派通报全省计生工作情况。各民主党派对计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1月3—6日,省委统战部、计生委联合组织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一行23人,考察宁德地区的福鼎、福安、宁德等县(市)计生工作。
  1999年10月,全国政协派员到福州、泉州、厦门三市开展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专项调研。12月15日,省计生委副主任雍秀英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通报1999年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2000年4月4-8日,省计生委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通报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并与省委统战部共同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赴漳州市及云霄、东山、漳浦、芗城、龙海等地考察人口与计生工作。
  2004年5月19-21日,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到福州、泉州、厦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调研。三、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省计生领导小组把行政执法纳入人口和计生目标责任制中,作为年度人口和计生考核的重要内容。
  1996年12月1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计生执法部门要重视计生行政执法中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严惩损害干群关系,影响并损害计生声誉和形象的行为,正确处理抓紧和抓好计生工作的关系。
  1997年4月29日,省计生委制定《关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规定》,要求计生部门要认真学法懂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明确行政执法过错的范围、对象、承担的责任、处分的形式等内容,规范了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此后,省计生委坚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的单项或综合检查,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解决。
  2004年7月2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责任工作奖惩办法(试行)》,明确对计生行政执法中的重大违法行为“一票否决”制度,规范“一票否决”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和内容。
  四、群众信访监督
  (一)机构与责任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省计生委按《信访条例》要求成立信访领导小组,由省计生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确定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的处室,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建立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参与的信访协调机构,协调解决不同渠道的来访信访案件。
  2005年5月1日,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施行后,省人口计生委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口和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依据《信访条例》制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以及信访事项的办理和受理、信访案件的办理、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信访文书和档案管理等做出规范,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信访事项办理文书,使全省人口计生信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接访工作
  1993年4月,省计生委在晋江市召开计生信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开展信访工作的经验,推动各级计生部门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999年4月29日,省计生委与莆田市计生委联合在莆田市开展群众信访接待日活动,省、市、县(区)三级计生委主任、莆田市及其所属县(区)党政主要领导一起参加信访接待,当天共接访38件、115人,当场解决18件,其他20件也全部落实责任并限期解决。
  2000年,开展排查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信访积案工作。5月18—19日,省计生委在龙海市召开全省计生信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全省计生信访工作情况,要求加强计生信访工作领导,为群众排忧解难,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与会人员参观考察了龙海市海澄、紫泥、榜山等镇的计生信访工作。
  2003年7—11月,全省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群众重复信访专项治理工作。2004年10—11月开展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2005年4月开展做好上访老户专项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解决了一批信访积案和上访老户问题,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1991-2005年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共受理信访事项336185件次,立案27639件,当年度平均结案率为91.89%。1991-2005年省人口计生委本级共受理信访事项20731件次,立案1051件,当年度平均结案率为92.77%。2000—2005年省人口计生委经排查共立案处理上访老户的信访案件34件,办结33件,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共排查出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重复上访和上访老户案件166件,办结156件。
  经过努力,全省每年计生信访总量从1991年的42523件次下降到2000年的23309件次,到2005年又下降为6183件次;省人口计生委本级每年受理信访总量从1991年的1608件次下降到2005年的812件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信访得到有效控制,信访案件办结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一升两降”(办结率上升、越级集体上访率下降,重信重访率下降)的工作目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人口变动、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结构、婚姻与家庭、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学技术、优质服务与工作创新、规划统计、利益导向与社会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对外交流、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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