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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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2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设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10
页码: 190-19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光绪三十四年至1995年福建省民政机构设置的情况。
关键词: 民政机构 机构设置 福建省

内容

福建民政机构设置,始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当时称“巡警道”(属中央民政部下属的地方机构)。
  清宣统三年(1911年)11月9日,革命军在福州起义取得胜利,11月12日,福建都督府成立。都督府设有:政务院、司令部、参谋部。政务院下设:民政、外交、财政、交通、军务、警务、教育、司法8个部。民政部的成立,是福建省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省级民政专管机构,首任部长高登鲤,次长林森。民政部内设民政、土木、卫生、实业四个科。
  民国元年(1912年)6月,北京军阀政府宣布改革地方官制,福建仍规定由都督府统管一切政务。都督府下设办公厅、参议厅、军政官厅和行政官厅。行政官厅下设内务、外交、财政、军务、司法、教育、交通、实业、警务9个司及关务、盐务2个处,内务司代替了原民政部,掌管民政业务。
  民国3年(1914年)5月,内务司改为政务厅,厅长王家俭,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4个科。民国6年(1917年)将4个科改名为一、二、三、四科。
  民国15年(1926年)底,国民革命军抵达福建,翌年(1927年)正式成立福建省政府(隶属南京国民政府)。福建省政府内设置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厅及秘书、会计等处。民政厅厅长郑宝菁。
  民国22年(1933年)春,19路军人闽,同年11月,发动兵变,在福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蒋光鼐任主席。民国23年(1934年)1月,19路军失败,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解散,恢复隶属南京国民政府的福建省政府,仍设置民政厅。
  民国25年(1936年)1月,省政府第88次会议议定,民政厅为政府第一厅,市设民政局,县设第一科(或民政科)。
  民国27年(1938年)2月,撤销民政厅卫生科,成立福建省卫生处(直属省政府领导),掌管全省卫生、防疫工作。
  民国31年(1942年)2月,成立福建省社会处,民政厅第二科社会事业股掌管的人民团体、儿童福利、劳工、社会保险、残疾人救济、收容教养、介绍就业等业务划归社会处掌管。此外,社会处还管理社会运动、社会事业、合作事业、国民义务劳动以及合作事业管理与裁撤等工作。
  民国32年(1943),民政厅增设第五科,掌管警察行政业务。
  民国34年(1945),省卫生处又并入民政厅,同时增加地政业务。民政厅内增设卫生处和地政局。
  民国35年(1946),民政厅卫生处再次划出,成立福建省卫生处(直属省政府)。
  从民国18年(1929年)至23年(1934年),福建苏区的长汀、永定、龙岩、上杭、建宁、泰宁、宁洋、清流、归化、连城、寿宁、平和等30个县的苏维埃政府,设置内政委员会或内务部,主管民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民政、财政、实业、教育、公安、卫生、工商7个厅。民政厅设置秘书室、干部科、民政科、社会科、荣军管理局。
  1952年2月,民政厅的干部科撤销,成立福建省人事厅,全省人事工作归入人事厅掌管。
  1952年10月,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成立,民政厅的老区建设工作业务移归老区建设委员会管理。
  1957年上半年,福建省移民局撤销,移民工作业务交给省民政厅增设的移民处办理,同时在民政厅内增设民族事务处。
  1958年3月,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撤销,老区建设工作业务移归民政厅管理,民政厅内增设老区办公室。5月撤销移民处,增设社会福利生产处。
  1959年6月,成立福建省地图集编纂委员会,归民政厅领导。(办公室设在民政厅)。
  1960年3月,福建省盲人聋哑人协会成立(归属民政厅领导)。年底,撤销老区办公室,社会福利生产处和民族事务处。
  1968年下半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冲击,民政厅撤销。原民政厅主要业务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新设置的民政卫生组办理。各地、市、县亦相应设置有民卫组(或民劳组、群工组)机构,办理民政部分业务工作。
  1969年12月,省民政卫生组撤销,原办理的民政部分业务工作移交给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新设置的民事组掌管。民事组内设综合、民政、劳动、知青4个办事组。各地、市、县亦改民卫组为民事组(或民劳组、政工组、群工组等),掌管民政业务工作。
  1974年1月,撤销省民事组,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76年10月改为福建省民政局)。民政局内设置办公室、民政处、优抚处、社会救济处、民族事务处、复员退伍安置办公室。1976年恢复省地图集编纂办公室。1979年增设人事处、财务处(后改为计划财务处)。
  1980年1月,恢复福建省盲人聋哑人协会(归民政厅领导)。
  1980年7月,撤销省民政局,成立福建省民政厅。民政厅设置:办公室、民政处、优抚处、社会救济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民族事务处及盲人聋哑人协会。
  1981年4月增设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处。
  1983年3月,社会救济处撤销,分别设置农村社会救济处和城市社会福利处。5月,民族事务处撤销,成立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0月,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处合并为“双退”办公室。
  1984年10月,省地名办公室从省测绘局划归民政厅领导。
  1985年撤销“双退”办公室,分别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同年,增设厅机关党委会。
  1987年2月,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归民政厅领导)。7月,成立福建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属民政厅领导)。
  1988年12月,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民政部“三定”方案》精神,把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概括为: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民政工作范围扩大,业务增多,民政厅内共设12个处室。
  各地、市、县(区)民政机构也相应加强,充实力量,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改革开放中作出了新的政绩。
  1995年5月,民政厅按省定的“三定”方案进行机构改革,增设农村社会保险办公室;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合并(对外仍挂两个牌子);城市社会福利处更名为社会福利处;农村救济处更名为救灾救济处;人事处更名为人事教育处;民政处更名为社会事务处;地名办公室更名为区划地名处。干部也适当进行了调整、充实。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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