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遣送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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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94
颗粒名称: 三、遣送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154-1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遣送安置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一般外流人员遣送、长期流浪人员遣送等。
关键词: 收容遣送 福建省 遣送安置

内容

1、一般外流人员遣送
  一般外流人员的遣送办法:凡外省籍的流浪人员,采取分批集体遣送为主,零星遣送为辅的办法。集体遣送是将外省人员送至对口站再转送;零星遣送是送到他们原籍的民政部门(或收容遣送站)。对本省籍的流浪人员,一般是送回原籍民政部门再转送回乡落实安置;对外流人员中的盲、聋哑、呆傻、精神病和残老病幼等人员,个别护送到家进行落实安置;对于因探亲访友在途中遇到困难无法回家的人员,发给路费或购给车票让其自行回家;对确系说不清籍贯、住址,亦无法查考或者确实无家可归的人员,上报地、(市)省民政部门审批后,分别送往福利院、精神病疗养院、儿童教养院或安置农场安置;对于查出违法乱纪的犯罪人员,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收容人员的遣送经费由政府支拨,但对有条件的遣送对象,动员其自付回乡路费或组织临时劳动自赚回家路费。1975~1988年14年间,政府共支出遣送费819.4万多元,年均支出68.3万元,人均59.6元。
  2、长期流浪人员遣送
  屡送屡返的长期流浪人员,送往安置农场参加劳动、改造。从1956年至1959年底,4个安置农场先后接受安置长流人员1200多人,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生产改造,有640人(占收容总数53%强)达到改造标准,摘掉“游民”帽子,评为场员(留场参加生产)或返回原籍参加生产和工作。留场的560名伤员中,有90%以上的人,程度不同地学会生产技能,其中40%左右被评为农场的劳动能手或积极分子。
  60年代中期,长期流浪乞讨人员一度明显减少,对少数流浪成性、屡遣屡返的人员,根据“就地收容、就地安置”的政策,凡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不分省内外,均送往安置农场接受劳动生产改造。
  80年代后,遣送安置工作改为“由流出地区包干负责安置”的办法。1983~1994年,全省共收容各类长流人员计197148人(次),平均每年收容1.6万多人(次),其中遣送回原籍的83094人(次),占收容总人次数的42.1%,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安置的455人(次),占0.6%,转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的9157人(次),占11.5%,送往4个安置农场参加生产劳动的长流人员6958人(次),占收容总数的8.73%;协助寻找到失散多年的亲人回家团聚的97484人,占收容总数的49.4%。
  1986年安置在农场生产劳动改造的701名长流人员,通过思想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相结合,大部分人员改掉好逸恶劳的劣根性,达改造标准,到1988年底,425名被评为场员,61人被批准为农业工人。有些场员(或农工)同附近农村妇女结婚,在农场安家立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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