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市、县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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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88
颗粒名称: 一、地、市、县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
分类号: D632.1
页数: 5
页码: 145-1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地、市、县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情况。
关键词: 社会福利 企业 福建省

内容

本省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自救性生产企业(参加生产者是烈军属和贫苦群众);二是服务性生产企业(为残疾者制造生产工具及生活用品);三是保障性生产企业(参加生产者主要是残疾人)。
  1951年冬,福州市救济分会在台江创设一所烈军属工艺社。参加生产者以贫苦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为主,以及一些家庭人口多劳力弱的贫苦居民群众。这是福建省第一个救济福利性的生产组织。
  1952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市及石狮、石码、建瓯、莆田等较大集镇,先后创办起37个自救性生产场(组),参加生产的烈军属、伤残军人、贫民等400多人,每人月均可收入15~30元,高者50~60元。生产场所,大都是利用祠堂、庙宇或租借群众空余房屋做厂房。生产经营的项目,主要是根据居民群众和工厂、企业、学校、机关、部队等单位生产与生活需要,组织附属性的小型的加工生产或服务性劳动(如被服加工、粮食加工、小零件加工、擦皮鞋、捺鞋底、糊纸盒、缝补拆洗等),有的根据当地市场的销售情况及生产场(组)总体情况,进行各种手工业、副业生产(如编织竹、柳、藤等器具、缝纫、剌绣及家具修补等)。
  1954年,民政厅把组织城镇贫民参加生产,列入该年度民政工作一项主要内容。经半年多时间努力,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市就组织起常年性的生产场(组)24个,参加生产的500多人;季节性生产组数百个,参加生产的3000多人。生产项目有:糊火柴盒、洗衣被、磨石粉、编竹器、织毛衣、砍木柴、养猪、养兔、糊纸扇、糊纸板、剥蒜头、拣羽毛、补麻袋,搓麻绳等几十种。这一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根据第四次全国城市救济工作会议和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采取“群众自办、政府扶持”方针和“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地方工业部门和合作社的指导与支持下,先后兴办了一批有城镇贫民、残疾人员参加的手工业加工厂、合作社和小型工厂。至1956年上半年,全省兴办小型生产工厂(场)或合作社共150个,参加生产的烈军属、贫民、残疾人3103人。
  1956年7月,内务部发出整顿和组织城市烈军属和贫民生产的通知,规定“凡是对主要由整劳动力组成而又适合国家经营的生产单位,则应将人员、设备和资金三不动的原则移交给有关生产部门统筹安排”。全省先后移交给工业部门的工厂113个,生产人员1928人,剩下由民政部门领导的只有37个厂(场)、组,生产人员1175人,绝大部分是缺乏劳力的老、弱、残对象。在移交给工业部门的工厂中,一些劳动力较弱或肢体残缺人员又被接管部门裁减出来,他们又找民政部门要求救济或就业。
  1956年12月,内务部在组织烈军属、贫民生产工作座谈会上,总结经验教训,确定今后对不能单独就业的盲聋哑残人员也要吸收进厂,生产基础较好、盲聋哑人员较多的市镇,可以试办盲聋哑人为主的保障性福利生产单位。内务部、财政部、国家经委、商业部、手工业管理局、银行等单位也联合通知,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给予减免税收、贷款扶助和帮助解决生产原材料等困难问题。
  1957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5个市重新组织起163个社会福利厂(场)、组,参加生产人员3690人,加上其他城镇办的,全省共有福利生产单位196个,参加生产人员4278人,年生产总值110万元,利润10万多元。
  1958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开展全民大办生产,消灭救济,实现无贫民城市运动,对全国城市震动极大。5月,福州市召开“学徐州、赶徐州,全民大办生产”誓师大会。省民政厅召开各专区、市及重点县民政科(局)长会议,传达内务部关于民政工作“大跃进”的精神,提出“鼓足干劲、大搞生产、消灭贫困,不要或减少国家救济和补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集中精力大抓大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经两个月奋战,全省有43个县、市办起社会福利厂(组)4012个,参加生产的残疾人和贫困户47095人,紧接着在“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运动的推动下,社会福利生产在全省城乡普遍开花,几乎是社社有,队队办。截至1958年底,全省举办的定型或不定型的自救性社会福利生产厂组(场)达到12278个,参加生产的贫民和残疾人10多万人。
  1960年,福建省民政厅发出通知,凡是以社会困难户为主组成的自救性生产单位,交公社、街道领导,列入公社、街道工业。民政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主要是残疾人为主的保障性生产单位和为社会福利事业服务的生产单位。各县、市根据通知精神,经调整整顿后,全省民政部门仅保留127个社会福利工厂,职工8298人,其中残疾人3539人,当年年产值1597万元。
  1960年底,民政厅组织专区、市民政干部对47个福利生产单位进行现场观摩、检查和评比,评出福州市为全省福利生产一等地区标兵,漳州市为二等地区标兵,福州台江为先进区,漳州巷口为模范街道办事处,还有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等5个市的8个福利厂被评为先进厂。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从省到县各级民政机构均被撤销解散,社会福利工厂也因没有主管单位领导和扶持,大部分停产、半停产或转交给有关部门。1976年,全省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只剩下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县的15个,参加生产的人员减少到1180人,年产值仅118万元。
  1977年11月,在漳州召开全省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学大庆经验交流座谈会在漳州召开,会上研究部署恢复与发展福利生产。
  1978年,全省社会福利生产工厂发展到31个,总产值上升到1179万元。
  1979年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下达通知,要求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产供销纳入地方计划。1980年2月,财政部和民政部发出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凡是福利生产单位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凡是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交纳所得税等。当年,全省社会福利工厂发展到60个,职工4427人,其中残疾人1748人,年总产值1842万元。
  1981年5月,国务院又重申党和政府对社会福利生产一贯的保护和扶持政策,并要求各地在经济调整期间,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解决社会福利生产中的问题。根据上述精神,福建的社会福利生产工厂经调整整顿后获得巩固、提高和发展。1982年福建城镇中的社会福利生产工厂,普遍推行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有明显提高。同时,社会福利企业从城镇向农村延伸发展,据1985年底统计,全省城乡有各种类型的福利工厂125个,福利公司34家(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厂11个,集体所有制工厂70个,城镇厂矿办的福利工厂24个,乡村办的福利工厂20个;全民福利公司7家,集体所有制公司11家,城镇厂矿办的福利公司13家,乡村办的福利公司3家)。总产值达到4846万多元,利润360万元。福州市塑革厂的雨衣、漳州市工艺塑料厂的旅游扇、漳浦县福利厂的蜜饯、晋江县第二福利厂的拖鞋等产品都打入国际市场,有的远销美国、欧洲和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为国家创大量外汇。
  1986年,省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供产销和资金有困难的福利厂,省农业银行贷款1100万元,省计委和物资部门提供钢材110吨、水泥350吨、各种化工建材原料400多吨、新闻纸30吨、纸袋纸30吨,民政厅拨出垫息款100万元。各部门的支持扶助,使福利企业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1986年,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增加到275个,年产值达7546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3.6%和55.7%,各福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船小好掉头”的特点,生产出一些名优产品。如被选送参加国际博览会的省福利综合厂的人造宝石,荣获省优质产品的福州市自行车配件一厂的转铃和“熊猫牌”1号打气筒等。1986年11月,全省120家福利工厂在民政部举办的全国福利企业产品展销会上,展出了五金电器、服装鞋帽、化工建材、工艺美术、食品海产等5大类7.37个品种,获全国民政福利企业产品展销三等奖。在销售馆里,福建产品倍受参观者青睐,零售额突破12万元,产品洽谈成交额达265万元。1986年福建省福利企业出口成交额2000多万元,创汇600多万美元,其中晋江县第二福利厂为国家创外汇380多万美元,占全省一半以上。
  1987年,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大抓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省民政厅拨出160万元专款作为垫息经费,用于扶持县以上的70多个福利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及扩大再生产,增强了福利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促进了生产持续发展。这一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大关,利润达859万元,提前3年超额完成省民政厅制订的1990年总产值和利润计划。
  1988年,新办福利工厂140家,全省有社会福利企业573家,安置残疾人员3430多人,年产值突破2亿大关,利润达1300多万元,创汇1100多万美元,实现创办福利生产以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进入90年代,社会福利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发展迅速。莆田县西天尾福利鞋厂、厦门市福利厂、晋江市第二福利厂、泉州市民政造纸厂等5家福利工厂进入全国最大经营规模和最佳经济效益的福利企业“双五百强”之列。到1995年底,全省有社会福利企业1863家,共安置残疾人员15063人,完成销售总值21.34亿元,创利润1.19多亿元,分别比1988年增长46.5%、103%和105.8%。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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