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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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5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81-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的情况。其中包括离休干部安置、退休干部安置、退休志愿兵安置、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军队干部 接收安置

内容

一、离休干部安置
  军队离休干部原来是由军队负责安置和管理的。1980年9月,中共中央规定: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前人伍的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正军职以上干部由军队负责安置管理外,其他离休干部应逐步移交给地方政府安置管理。
  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号文件的规定,全省以往接收安置的251名军队退休干部中有102名改为离休待遇,并于1988年移交给老干部管理局管理,其中:福州市24人,厦门市23人,漳州市13人,泉州市14人,莆田市6人,三明市8人,南平地区8人,宁德地区5人,龙岩地区1人。
  1981~1988年,全省又先后接收安置3批次军队离休干部共605人,其中师职干部36人,团职干部563人,营职以下干部6人。这些离休干部集中安置在各干休所的有539名,占总数的89%。
  至1994年底统计,全省现有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共537人,年发离休金769.1万元。
  二、退休干部安置
  军队退休干部一开始就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根据1958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年满55周岁以上,因积劳成疾,身体衰弱或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即可退休。福建省从1958年7月至1980年止,全省共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50人,其中团职5人,营职以下145人,均分散安置,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管理。
  1980年,全省接收安置过去因被错误处理而退役的军队干部,经原处理单位的师以上政治机关平反纠正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有34名。
  1981~1988年,全省又先后3批次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379人,其中军职1人,师职2人,团职129人,营职以下247人,集中安置在干休所的有271人,占总数的71.5%。
  至1994年止,全省现有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共544人,年发退休金506.9万元。
  三、退休志愿兵安置
  志愿兵因公致残或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年满55岁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干部的有关待遇。1979年~1988年,全省先后接收安置退休志愿兵12名,其中,福州市2人,泉州市2人,龙岩地区2人,漳州市4人,厦门市1人,南平地区1人。
  四、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1960~1988年底止,全省先后接收安置退出军队队列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648人,其中,安置在福州市326人,厦门市93人,莆田市31人,三明市4人,泉州市122人,漳州市38人,南平地区12人,宁德地区17人,龙岩地区5人。至1994年底,全省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退休职工现有385人,年发退休金195万多元。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
  1958年国务院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自己没有住宅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若当地政府解决住房有困难,军队有多余的房子也可由军队帮助解决。
  1975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需要修建住房的,经费由军队解决,当地政府负责修建。1978年又规定,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应列入地方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其经费由地方负责。
  福建省从1981年开始,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先后采取三种办法:一是由部队离退休干部在县(市)城关自建或修建、扩建共278套;二是由房管部门建造商品房交民政部门分配;三是改变过去由城建部门负责建房,民政部门负责分房,房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的相互脱节的状况,采用建、管(修)、用(分配)统一归民政部门负责。从1981年起,分别在9个地市选择17个点,先后兴建住房715套。
  截止1994年底统计,全省先后由军队离退休干部自建、扩建和民政部门兴建的住房计1423套,总面积94044平方米(另有附属建筑物计16825平方米),其中军职1套,师职25套、团职1016套,营职381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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