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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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
分类号: D033
页数: 8
页码: 17-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基层政权的情况。其中包括福州、厦门、林森、福清、连江、长乐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基层政权 民国时期

内容

民国元年至民国16年(1912~1927年)的北洋军阀统治,是在“中华民国”的招牌下,实行封建买办的独裁统治。当时,福建地方政权仍沿袭清末行政区划,设省、道、县、乡(镇)四级。
  民国16年(1927年)后,基层政权组织迭经变迁。民国17年(1928年)9月,福建省实施的《县组织法》取消县佐制,分为县、区。区以下设村里、闾、邻。以5户为邻,25户为闾,百户以上之市镇为里,百户以上的乡村为村,20村里为区。民国18年(1929年),将村里改为乡镇。20至50乡镇为一区。民国19年(1930年)又修正《县组织法》,将乡镇扩大至千户,区改由10至50乡镇组成。民国23年(1934年)公布《县自治法》规定县以下设乡镇、闾邻二级,10户为邻,10邻为闾。10闾以上则为乡镇。但在县政府所在地得划分为若干区,区与乡镇同级,其编制亦同。
  民国23年(1934年)5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命令福建实行保甲制度。以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亦可设区(与乡镇同级)。区、乡镇、保、甲制度一直沿续至1950年为止。
  民国24年(1935年)8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各县政府应依其辖境面积、地形、户口、交通、经济状况及地方习惯,将县行政区域酌划为三区至六区,设立区署。民国25年(1936年)8月完成设区工作,全省总共设221个区,(区分为甲、乙、丙三种,其中:甲种57区、乙种61区、丙种103区)、联保2994个,保22400个,甲220379个。区署设区长,由县政府委派,下设民、财、建、教、户籍、地政、事务若干人和一个分队的区警兵;乡、镇设乡、镇长,由区上报县派任。下设民、财、建、教、户籍、地政、事务和乡镇队副,另配一个班的乡镇营兵。保设保长、保队副、保干事、保丁。甲设甲长1人。嗣后每年分区设署情况亦有所变化。
  民国26年(1937年),为配合抗日战争需要,调整联保区域,全省改编为2672个联保,20713个保。民国28年(1939年)又将原来的联保改设为乡(镇)。全省设1428个乡(镇)、15692个保。民国31年(1942年)全省又调整为1380个乡(镇)、14232个保、161722个甲。民国32年(1943年),为配合三年建设计划大纲的实施,健全基层组织,确立地方自治基础,全省编设1183个乡(镇),13034个保、158035个甲。裁减乡(镇)一级官员近万名。民国33年(1944年),因政府财政困难,又裁掉250个乡(镇)、2264个保、17982个甲。
  民国34年(1945年),区署全部撤销,由县直接领导乡(镇)。
  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提出所谓“戡乱时期”,为确保“各县治安”,完成“征兵、征粮”任务,实施各项行政,于同年12月13日公布《福建省各县设置区署办法》和《福建省各县政府区署组织规程》,规定:自民国38年(1949年)1月起,各地可择要设置区署,代表县政府督导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全省拟设置区署67至104个)。由于人民解放战争节节胜利,国民政府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各县政府经费筹措无着,至民国38年(1949年)8月福州解放前夕,全省只有莆田和武平两县设立4个区。
  国民党时期基层政权的任务是:“完成国策企图”,即通过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组织从事管、教、养、卫工作。管:即清查户口,监视反对其政权的人民群众之言行;教:宣传国民党的党纪,造谣诬蔑共产党的政策;养:摊派各种苛捐杂税,搜刮人民财富;卫:组织武装力量,抓壮丁补充兵源,以维护其统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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