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宋元明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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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2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宋元明清时期
分类号: D033
页数: 4
页码: 14-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宋元明清时期福建省基层政权的情况。其中包括闽县、侯官、怀安、长乐、连江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基层政权 宋元明时期

内容

福建的基层政权在宋代以前无确认的记载。据宋淳熙《三山志》载,宋朝县之下设乡,乡之下设坊(城厢)、里(乡村),里之下即户。宋神宗熙宁初,推行王安石新法,改行保甲制。据熙宁三年(1070年)颂布的保甲规定:“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当时的保甲组织是为建立“乡兵”而设置的,是为了社会治安。
  元朝,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组织分为里制与社制两种。
  里制系沿唐制,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家为里,里设里长(社制原为北方农民组织,规定五十家为一社)。
  明朝福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实行乡、里制,“以县统乡,以乡统里。”凡110户为1里,推富户者10人为里长,轮流为首,10年一轮,里长“管摄里中之事”。每甲设甲长一人负责民政、教化、赋役等事。
  明朝非常重视赋税收入,洪武四年(1371年)九月,命有司料民田,以田多者为粮长,专督其乡赋税。而粮长享有觐见皇帝和提拔录用的殊荣。明朝福建省基层政权组织见表2-1。
  清朝福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长期沿袭明制,到清末改保甲制,10户立1牌,设一牌长,10牌立1甲,设1甲长;10甲立1保,设1保长。在市镇中称坊,市镇郊区称厢。市镇与农村一样10户立1牌,10牌立1甲,10甲立1保。保甲的主要任务是监视人民的言行。
  清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为加强对人民的统治,特增补助条例:“每户设印位纸牌一张,书姓名、丁口于其上,外迁则注明所往,迁人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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