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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女子平权的思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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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阳文史资料第三十二期》
图书
唯一号:
113520020230001025
颗粒名称:
三、女子平权的思想
分类号:
B259.9
页数:
5
页码:
94-98
摘要:
本文以宋恕的观点为核心,分析了中国女性在帝制社会下所遭受的种种压迫和苦难,包括被卖为童养媳、沦为娼妓、成为婢女等悲惨遭遇。宋恕对这些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如禁止逼良为娼、设立公共图书馆、重视医学教育等,以保障女性的教育权利和平等地位。
关键词:
宋恕
民权思想
女子平权
内容
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开拓者,宋恕对旧帝国下千千万万基本民权得不到保障的人民怀着极大的同情,对社会底层的那些被压迫者和被侮辱者的痛苦更是感同身受。他的朋友陈黻宸在《宋平子哀辞》里记载道:“君虽快意纵谈时,闻有人哭声及疾生呼者,遽色变为泣数行下。”在行道中,“见有行乞者,妇女抑病废有痛状,必哀而问之,举所携以赠,必尽而后止”.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待妇女的态度,可以看作是评判晚清时代思想家思想深度的标准之一。宋恕对妇女权益的问题就有着他深刻的认识。他把妇女被卖为童养媳并遭侮辱和欺凌称为妇女的第一极苦;把妇女被迫沦为娼妓视为第二极苦;把妇女被卖卖为婢女成为第三极苦;把妇女做妻妾之后的悲惨遭遇视为第四极苦.而同时,他又对裹足发出了愤怒的抨击,反对妇女裹足,“裹足一事,为汉人妇女通苦,致死者十之一二,致伤者十之七八,非但古时所无,且又显背皇朝制度,急宜申明禁令,以救恒沙之惨。”
裹足作为传统中国的一项陋习,不知源于何时。然而,妇女却为此保守折磨,宋恕曾记下当时《申报》载的一妇女裹足的惨状,并表示深深同情,“《申报》载:某闺秀《伤裹足》文,极陈骨折肉溃之苦,字字皆泪,读之长叹。”1897年7月,梁启超、汪康年等在上海设立不缠足会,宋恕有文《书不缠足会后》。在这篇文章里,宋恕提出,缠足的根源不是愚昧,也不仅仅是残忍,根源在于错误的宣传和误导。妇女听歌或看戏剧,里面的美女无一不是缠足的,而丑女却不缠足。人们不了解古代的情况,还以为美女就应该有“三寸金莲”,因此愿意去学习,盲从。而且,宋恕还指出,由于旗汉隔阂,当时人们并不知道皇宫里的皇族女子是不裹足的,如果知道,上从下效,妇女可能也不会裹足。为此,他还提出了上下两策,上策是朝廷下令,追三代之典,师东邻之制,下教育之令:令民男女六岁皆入学。次策是增立新令,以后演剧除了娼妓之外,不许再缠足。为了宣传将妇女从裹足中解放出来,1902年1月清廷曾下旨劝妇女不要裹足,宋恕在11月就用白话写了《遵旨婉切劝谕解放妇女脚缠白话》的文章。里面不仅指出裹足是陋习,还动之以情,晓之义理,从各个方面告诉人们放足的好处,更为难得是,他指出妇女最重要的是去识字明理,并且抨击妇女裹足是为男人的罪孽。后面甚至还附了放脚法门和做鞋法门,态度之仔细,让人感动.几千年来,男人只知道去欣赏女人的“三寸金莲”,“文人雅士”甚至有用女人小鞋喝酒的陋习,像这样把妇女视为姐妹而真心为之求解放的,宋恕堪称空前。到后来著作《六字课斋津谈》时,他又进一步发展了他的这一思想,指出:“余前著《卑议》,附‘禁裹足’一条于《女学章》末,阅者鲜不迂之。其故由阅者皆男子,男子皆未受裹足之苦。……女子多不识字而老死乡里,非但终身未见有不裹足之女,且未闻有不裹足之说,视裹足为世间女子之公法,宜其万不敢犯也。若使识字、游历之风开,则虽官令裹足,犹将格也。”这不能不说是很有见地的看法,也说明了十分重视对于妇女的教育,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说法为谬说。因此,他主张“今宜每保设女学馆一区,公择识字女人为师。一切如村学法,为到馆以百日为限。”暂时找不到女老师的,也可以用男教师,不过,他的一个局限是,有男教师的学校,不许13岁以外女人到学。
当然,宋恕对裹足的认识虽有一定深度但还是有偏差的。王林指出,宋恕称当时满汉不杂处,人们无法知道贵族命妇皆不缠,因此没有上行下效,解放女足。其实,当时清廷是几次下令禁止妇女缠足的,但一方面缠足之风至此已难遏制,另一方面汉族又把缠足视为区别于满族蛮夷之习的一种标志。清廷越下令禁缠足,汉族贫贱妇女越是缠的厉害,大有以此来捍卫民族文化之意。这恐怕是上行下不效的一个特殊例子,它里面有着“复杂的民族矛盾”。
娼妓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社会的丑恶现象,而几千年的帝制社会里,人民大部分时间是出于赤贫状态的。而有时候,又由于天灾或者人祸,不仅有人吃人,卖儿卖女就更为常见了,很多穷人的妇女被卖为婢女、童养媳甚至娼妓,从此走上人生悲惨的不归路。宋恕对这些陷入火坑的姐妹们深怀同情,称之为妇女的极苦之一。“莠民盗人妇女,卖入娼寮,开寮莠民酷刑逼娼,不从者死。复有莠民父及后母…等,刑逼其女,其侄,其姊妹、其媳、其妻妾卖娼,不从者死。民之无告,于斯为极。”但在对待娼妓的问题上,他的态度前后是有变化的,在1892年,他写《六字课斋卑议》初稿时,认为应禁止逼良为娼,但考虑到娼妓一时难以禁止,提出设女闾局负责娼妓管理。凡是开娼妓场所的,应该按法定手续办理,还有缴纳捐税。但到了1897年他出版《卑议》印本时,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对逼良为娼的态度更为严厉,“专设巡查逼娼员役,严密查拘盗卖、逼娼诸莠男女,审实,斩立决。”甚至规定,就是妇女的父亲等亲人,如果比妇女为娼,妇女本人可以将之杀死而不为罪,而且还要受政府表彰。对于自愿为娼妓的,也要别其车服以辱之,重其捐税以困之。
宋恕还为妇女争取婚姻自由和受教育的权利。几千年以来,婚姻都是套在女性头上的一道枷锁。在三纲五常、夫为妻纲的专制帝国社会里,是没有妇女的婚姻选择权和家庭、社会地位的,宋恕对此深恶痛绝,并进行了自己的努力。在《卑议》的初稿和印本里,关于婚姻都是他着墨极多的地方。他的一个巨大贡献是,将传统和西方的婚姻制度较好的结合在一起,在《六字课斋卑议婚嫁章第三十》里,设计出了一套较为独特的婚姻制度:
男女年未十六,不许家长订婚;凡者,官、绅、衿、兵俱革;平民杖一百,毁其婚书,离其男女。
及年订婚,婚书须本男女亲填甘结;如本男女不能作字,许家长或亲戚代填,令本男女画押(否则,在涉讼时只能是废纸—引者注),……非真出本男女者,以未及年订婚例惩治,毁书离婚。
男女自相择偶:已两属意者,家长不得阻挠、另订。……
今宜改定三出礼,另设五去礼:舅姑不和,出;夫不和,出;前妻男女不和,出;皆由夫做主。欲出妻者,备礼致词,送回母家,请其改适,不许下贬语。另设五去礼:其三与三出同,其二则一为妻妾不和,一为父母无子,归养,皆由妻妾做主。欲去者,向该舅姑、该夫礼辞而去。盖不设“五去礼”,则为妇女者,不幸而遇盗贼、灭伦之夫,惟有身与之俱死、名与之俱臭,斯乃数千年来第一惨政也;……
凡欲出、去者,着本人先行状白保正;保正收状,即行判允;严谕该父母、该舅姑、该夫、该妻妾等,不许阻挠,……出、去之礼,该父母等敢有阻挠者,除分别革、杖外,均发惩罪所十年。
这里,从法定的结婚年龄,到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都有涉及。而且,他不仅对婚姻自由作了强制性的规定,还对离婚制度作了有利于妇女的安排,并作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后来的印本,在六十四章正文中,他又并写《婚嫁》、《女闾》、《卑妾》三章为《救惨章》,还对童养媳现象作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这在还笼罩于长夜之中的中国来说,能有这样的思想,不能不说是张扬着男女平权思想的高深之见。这种男女平权思想还表现在他以后的著作中,“民主之国则未闻有举女者,将来人心益公,自必男女一体得举矣”,这种赋予男女平等选举权的思想,更是远远走在时代的前列。
知识出处
《平阳文史资料第三十二期》
本期涵盖了多个主题和领域。这些文章包括历史回顾、人物传记、社会事件、地方文化、政策解读等多个方面。反映了平阳县在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的发展和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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