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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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阳文史资料第三十二期》 图书
唯一号: 113520020230001023
颗粒名称: 民众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
分类号: B259.9
页数: 3
页码: 91-93
摘要: 本文以宋恕的观点为核心,详细分析了中国古代家庭财产制度的不公与弊端,以及其对民众基本权利的影响。宋恕通过个人经历和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提出了对财产继承、析产等问题的独到见解。
关键词: 宋恕 民权思想 财产权利

内容

宋恕本人虽非生在富豪之家,但也可算是个大家庭,25岁时,父卒,恶弟宋存法不仅争夺家产,甚至还要杀嫂弑兄,这给宋恕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但也带来了他的思考。在《卑议》(初稿)《勒分章第三十三》他大声痛陈几千年来析产不公之祸之后:
  今宜令民男女已定婚嫁者,限三月内,着该家长具已行析产切结,并抄析产字据呈地方官存案;无产者,亦着呈家常物件析据,妻死续娶,而前妻有男女者,依此.
  接着他还对析产的具体环节和手续,作了详细地论述。为了保证公正和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还必须有一套法定的程序和保证措施。在印本《析承章三十三》,他对这一思想又进行了发展,对家庭财产的继承作了论述:
  今宜师三代意,严定勒令各业男女析产律例,以扶勤俭善弱而抑惰奢恶强。又:无子-侄承律例,罪滋骨肉争端。……今宜改定。凡民无子者,任择同姓五服以外侄辈或侄孙辈,及外甥、内侄、外孙等一人承祀。禁不许同姓五服以内承祀,则孤寡枉死之苦可绝,而私买乱姓之风亦可清矣。
  众所周知,中国自汉代以来就是宗法大家长制的家庭,一家之内,家长有着皇帝般的特权,子女是不享有完整的人格的,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独立的财产权。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调整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规,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类法规的实质和中心任务,在于维护家长、族长的特权,巩固封建家长制家庭。”有些王朝,甚至把分家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如《唐律名例律》“十恶”中“不孝”罪的第一条就是:“父母在,别籍异财”。《疏议》又加上“祖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异财者,徒二年,子孙不坐;”“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宋朝有时候处置更重,可以处死。即使到了明代,《大明律》也规定别籍异财者要杖一百.可见在那个时代“别籍异财”是个多么严重的问题。宋恕能够提出只要男女结了婚就可以分家产,不能不说是一个革命性的宣言。尽管对继承人资格的规定他有一些可笑的观点。而事实上,宋恕无意间也提到了私有财产的问题,允许从大家庭里分家,也就是允许人民有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也同样是一个伟大的思想。要知道,从臣民向公民的身份转换,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近代社会进步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而其中的每一个进步都伴随着私有财产的确立和发展。某种意义上说,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始,至今为止,所有社会的每一步前进,都是私有财产制的胜利。即使有些国家的路子开始时可能会有些偏差,但终究是逃不脱这个方向的。对此,我们有着充分的例子可以说明。西人梅因就曾大胆断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同时,这也是从家族、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化的一个重大步骤。
  与财产权相关的还有振兴工商业,允许公民经商办厂。虽然历史发展到这个时候,清廷已经无力控制人们去办厂经商,有时还鼓励人民从事工业生产,然而实行中依然困扰多多。宋恕的思想中,不仅有鼓励吏民从商的思想,还有许多其它走在时人前列的方面。一是执照制度,对从业者发给执照;二是专利权制度,对于从事某项产品开发生产的生产商,不仅发给执照,还给以三十年独专其利的权利,这正是今天已经引起工商界普遍重视的专利权思想。由宋恕在100多年前提出,可谓弥足珍贵。当然,对于经营的比较好的,又能遵纪守法的,就给与奖励;对于不守市场游戏规则的,则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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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文史资料第三十二期

《平阳文史资料第三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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