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名标准化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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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33
颗粒名称: (二)地名标准化处理
分类号: K928.2
页数: 26
页码: 65-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地名标准化处理的通知和文件,确定了各公社、生产大队及城关镇街道办事处的标准名称,并对全县重名村、政治虚名及不能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的行政村名进行了更名。同时,对城关镇街道无名或含义不妥的地名进行了命名、更名。县人民政府规定,地名标准化后,各类出版物、文件等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地名标准化处理

内容

1982年2月26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2)26号文件《关于使用地名标准名称的通知》指出,宁海县各公社,生产大队及城关镇各街道办事处的标准名称业已确定,今后按此标准名称使用。(附一)
  1986年6月2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6)77号文件《关于重申使用标准地名和部分地名更名的通知》,对全县重名村(包括汉字同音村名)和“文化革命”中乱改的政治虚名以及不能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的42个行政村名予以更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关于“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以避免同音”、“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之规定。全县137个一地多名和乡范围内重名的自然村予以更名。(附二、三)同年,县府86号文件又对城关镇街道无名或含义不妥的地名进行命名、更名。(附四)指出县属各部门,各单位今后在工作中,行文中涉及地名时,都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宁政(1982)26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名称与宁政(1986)77号、86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地名不符时,以77号、86号文件为准。
  县人民政府还规定,地名标准化后,凡新闻报道、书刊、地图、文件、各类典、录、志书等一律使用标准化地名。今后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未经县地名办公室进行标准化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无效。从此,宁海县地名管理工作开始正规化。
  此外,原有村庄因建筑水库而移民并村等多种原因而今已不复存在,属于废村的,列表于后。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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