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规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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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06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管理规则
分类号: F724.72;F724.71
页数: 5
页码: 276-2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粮油管理规则,包括责任划分、装具管理、运耗标准和事故处理。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管理规则

内容

第四节 管理规则
  一、责任划分
  1949年10月起,凡系统内部或军粮调拨,都是实行送粮制。1954年执行粮食部《粮食调运暂行规则》的责任划分;一是发粮方,必须发运好粮,坏粮不外运;自起运至交接地点以前所发生的事故损失,如确属承运方责任,由收粮方按规定取得证明,向承运方交涉赔偿;如责任不属承运方,则由发粮方承担责任;运输损耗以发方的“最后发粮点”为界线,超定额部分由发方负担。二是收粮方,运粮车、船到达车站、码头向收粮方报到后所发生的事故,由收粮方承担责任;凡定额以内的损耗由收方负担。
  二、装具管理
  粮油装具是系统内部运输粮油的专用工具,确保粮油调运需要,不准盛装其他物品,不准外借和出售,不准乱拿乱用,化公为私,贪污盗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全县各所均设麻袋仓库,50~60年代,城关和桥头胡配备专职修补管理人员。
  粮油装具流通随粮油装运或空袋调拨,向以价拨结算处理。1977年9月,执行商业部系统内部作价规定:
  标准麻袋分新袋、旧袋二等,按容量又分为100、200斤装。100斤装每条:新1.3元、旧0.9元;200斤装每条:新2元、旧1.4元。
  非标准袋 不分大小一律每条0.8元。
  标准铁桶 分新桶、旧桶二等,每只新35元、旧25元。
  非标准铁桶 不分新、旧一律每只12元。
  标准面粉袋 分新、旧二等,每条新0.65元、旧0.5元。
  非标准面袋 不分新、旧每条一律0.35元。
  活口缝包麻线每根按0.02元向收粮方作价结算。收方拆包整理能继续使用的,退还发方,每市斤按1.4元作价。
  三、运耗标准
  民国三十年(1941)九月,粮食部规定粮食运输损耗率为:
  民国三十二年(1943)财政部规定,每拨交粮食一次,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零点五。
  解放后,50~70年代中期,执行粮食部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标准。1977年6月起,执行商业部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标准:
  粮食定额耗率 品种分粮食与薯干两大类,分别水陆运输计耗。在全程运途中,每换装运输工具或提驳一次耗率分别增加:粮食0.03%,薯干0.06%;水陆联运,按全程陆路运输定额损耗计算;自接收点的车站、码头至仓库短途搬运,收方另负短途耗按20公里以下耗率计算;面粉运耗不分水陆运输,一律0.01%,中途换装,短途搬运,不另计耗。
  油品定额耗率 分为食用油、非食用油两大类,中途转驳一次,散装按定额耗率另增0.1%。
  四、事故处理
  1954年,执行粮食部《粮食运输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会同有关部门先抢救物资,然后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追查责任。1963年下达《调运规则》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三类。发生前二种事故后,不放过查清原因,落实责任,进行处理。1987年7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凡在途运输物资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造成直接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国家定价货物,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货物,比较定价货物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计算。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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