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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价格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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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01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价格管理
分类号:
F724.72;F724.71
页数:
10
页码:
197-206
摘要:
本文讨论了粮油价格管理、调整购价、调整销价等方面的内容。在民国时期,粮油价格随行就市,政府试图通过限价来抑制粮价飞涨,但效果不佳。解放后,粮油价格分为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前者由国家规定,后者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1956年起,粮价管理高度集权中央,分级管理。1980年代起,议价粮油实行随行就市,国家逐步下放农产品价格管理权。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价格管理
内容
第二节 价格管理
一、管理权限
民国二十九年(1940)前,粮油价格随行就市,四月一日,县粮管处设平议会主办评价,实行粮价管制,欲以限价抑平粮价飞涨,而无财、粮实力驾驭市场,结果粮价越抑越高。
解放后,粮油价格有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前者由国家规定,在价格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后者是前者的补充,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在价格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牌价由专署及主管部门直接掌握。
1956年3月1日,贯彻执行《调整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审批程序规定》粮价高度集权中央,分级管理,县遵省厅、专局下达执行。第一类中央管:籼谷(米)、粳谷(米)、小麦、面粉、黄豆5种,第二类省管:糯谷(米)、大麦、元麦、荞麦、蚕豆、豇豆、豌豆、绿豆、赤豆、扁豆、扎豆、玉米、高梁、鲜薯、薯干、米糠、糠粉17种。
1963年9月10日起,粮食议价价格实行县报幅度,专署粮食局审定。1983年7月起,议价粮油实行随行就市,县议购议销公司灵活掌握。1985年起议购不搞保护价,议销不搞限价,实行谁经营,谁定价,随行就市,薄利多销的原则。
1984年6月15日起,饲料价格管理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合理定价,不搞限价的原则。
1986年7月起,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等8个单位《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陆续下放一批农产品价格管理权,运用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杠杆,指导生产,调节供求,协调各方利益,国家定价是计划价格,粮油为合同定购的小麦、玉米、稻谷(米),省增加合同定购内的饲料大麦、蚕豆(翌年取消)及主产区的大豆、花生、菜籽、棉籽、芝麻、茶籽、葵花籽(以上均含油);国家指导价也具有计划价格性质,是加强间接控制的重要手段,省定二棱大麦、大豆、薯干、桕籽(油)其价格每年根据政策要求,生产成本和产销情况确定;市场调节价是上述之外的粮油品种,开展议价,交流信息等方式进行适度的指导管理,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价,在价格暴涨暴跌时,及时协调指导和行政干预,保护生产、经营和消费三者利益。
二、调整购价
(一)统购价
粮食 1953年11月17日起,执行《新规格标准米价格》,比原标准米规格和价格各降低2%,籼米批发价与零售价的地区差比,以宁波为100、宁海为92.4,大米和稻谷购销差改为5.6%,售价按购销差计算。12月27日,县粮食局发出《36种粮食采购价格及分等论价办法》。翌年3月27日起,执行《宁海县所属各点大米采购与供应牌价》及品种调整。上述粮价是统购统销价格之始。
1955~1987的32年中,粮价调整频繁,有三次提高幅度最大:第一次是1961年6月,提高19个品种,平均幅度26.3%,销价不变,为粮食购销倒挂之始,国家财政发生巨额亏损;第二次是1966年8月,平均提高幅度12%,国家每销万斤原粮亏赔46元,全县农民增加收入51万元,户均6元;第三次是1979年5月,加权平均统购价百斤提高21.17%,共提高19个品种,提高幅度以豇豆最高46.66%、大豆最低17.5%,销价不动,造成政策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全县农民增加收入199万元,人均4.15元。以1950年与1980年比较,粮食统购价提高1.4倍,统销价只提高40%左右。1987年国家卖1斤粮贴8分3厘。卖1斤油贴6角1分。
此外尚有个别或部分品种调整:一是糯谷,因供过于求于1955年5月调低购价5%,销价4.17%。1984年10月百斤晚型降1元、籼型降1.5元,1985年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恢复原统购价百斤15.7元;二是春花,1956年5月全面提高购价,其中小麦提高22.43%、1984年5月大麦又提高7.73%;三是小杂粮,1965年5月,调改倒挂为相平,四是大豆,1978年7月提高26.5%、1981年8月又提高50%。
油料油脂 与粮食同步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11月核定宁海的价格是统购价之始,昔由供销社贯彻执行。1956年7月移交粮食部门。9月8日,专署粮食局下达全县城乡购销价格,开始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与管理。
1960~1987年有四次调整面最大:即1960、1971、1978、1979四个年份,由于提高购价造成政策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历年提高幅度附后。
(二)超购价
粮食 1960年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年人均向国家提供征购粮超过200市斤部分加10%、超过300市斤部分加价15%。1962年因上年提高购价而取消。1965年恢复,改按人均超过百斤部分加价12%。1966年提高购价复又取消。1971年再次恢复,改为超过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基数部分加价30%。同时继续一年(始于何时无考)实行粮食“三超”(征购、超购、议购)任务加价政策,百斤加发1.41元,全县共发“三超”加价款35768元。1979年超购加价从30%提高到50%。尔后大豆、大麦分别于1981、1984年因提高购价,取消加价。
1981年晚糯谷在加价基础上,实行价外补贴百斤3.50元。翌年扩大补贴范围,百斤籼谷0.80元、杂交谷0.85元、粳谷1.20元。1983年4月1日,晚糯谷调减为1.20元。
1985年对合同定购秋粮实行优惠补助金,百斤晚粳谷1.35元、晚糯谷1.60元、杂交谷及晚籼谷1.20元。1987年调减为晚粳、晚糯1.00元、杂交谷及晚籼谷0.50元。
1986年完成全年合同内粮食,实行加发补助金百斤4角,3000市斤以上大户,再发奖励金8角。并以乡为单位,实行发展粮食生产基金制,按超过县分配合同任务部分,百斤4.16元计发到乡,不得移用。
油料油脂 1959年2月,实行油料油脂超购加价奖励政策,超额5%、5~10%、10%以上部分,按超额总值分别奖励百分之五、八、十。1971年改为棉籽以“一定三年”包干任务为基数,没有统购任务按收购数,加价幅度按统购价分别为:棉籽(油)10%,菜、茶籽(油)15%。芝麻、花生30%。1972年茶籽(油)提高为30%。1973年菜、棉籽(油)调高为30%。1974年菜籽改按超过30斤部分加价30%。1979年菜、棉籽从30%提高到50%。
1965年收购棉籽余籽退油实行优待价,按棉油销价每斤优待6分钱。
1979年收购油料油脂实行经济补助政策,一半按统购价、一半按统购价加50%计算,实行品种桐籽、桕籽、蓖麻籽(均含油)。1980年菜籽、茶籽(均含油)相继实行。桐籽(油)改按平、议各半计价。翌年增加桕籽(油)。
(三)定购价
定购价或称比例价,比例分“顺比”“倒比”二种即:按原统购价成数高于原超购价成数为“顺比例”,反之,则为“倒比例”。
粮食 1985年4月1日起,分品种实行的比例为:早稻谷“倒三五、六五”;晚粳、晚糯、晚籼、杂交谷“倒二八”;小麦、玉米、籼糯、早粳、早糯谷“倒三七”。成品粮计价比例:标二米按稻谷比例价除以同一折米率(籼型米、早粳米、早糯米70%,晚粳米、晚糯米?%)折算;小麦粉按小麦计价比例计算。1986年3月,蚕豆、大麦分别按“倒二八”、“倒三七”比例计价。1987年4月1日起,调整定购内稻谷比例价,每50公斤早籼谷提高1.5元。
油料油脂 1981年茶籽实行“倒三七”。1984年菜籽“倒四六”,自购或代购棉籽(油)一律“顺四六”。翌年茶籽改为“倒四六”。1987年7月1日起,提高比例价幅度,分别为棉籽、精棉油、毛棉油25%,精糠油9.10%、毛糠油9.37%。
(四)议购价
粮油议购议销价格,1963年9月前归口供销社管理,9月起归口粮食部门。
粮食 1964~1987年主要7次调价依据:一以议购价为基准,1964年12月,大麦、元麦、荞麦、高梁、粟谷按四籼谷议购价的90~95%计价调高,1966年12月,全面按比例提高,其中籼、粳谷加高6.6%;二以统购价为基准,1972年12月,全面提高40~75%,1979年1月,分5档提高即大麦、荞麦、高梁、粟谷、薯干为40%,玉米、薯粉50%,稻谷、小麦、面粉为70%,蚕豆、豌豆为80%,黄豆、绿豆、豇豆、赤豆、扎豆、扁豆为100%,1983年11月,糯谷加高50%;三以定购价为基准,1986年2月,议购定价原则,略低于市价,不低于比例价;四以超购价为基准。1986年11月,全面提高,上浮20%。
油料油脂 1965年4月1日,执行调低食油议购价格,城关百斤菜油85元,棉油70元,城乡差价加1元。30日取消棉油议购价,以统销价为议购价。翌年12月25日,棉油议购价调高11.77%。1980年桐籽(油)议购价按统购价提高一倍。1984年5月,撤销蓖麻籽统购价,议购参考价定为斤籽0.58元左右。
三、调整销价
(一)统销价
粮食1961年购价提高,销价不动,开始购销倒挂。
调整农村销价,1963年9月1日,实行农村粮食统销和工商行业用粮提高到与购价相平。1985年4月1日,农村缺粮定销、农田水利补助、种籽、饲料、救灾及其它用粮的销价,调整为定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取消收购生猪、棉花及其它农付产品粮食奖售而缺粮,酌按定购价供应。原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的人员,改按定购价加费用供应,百斤加费用标准:原粮2元、大米3元、面粉4元。5月起,对计划内平价、定购价供应的饲料,其原料和付产品也按平价、定购价作价。计划内供应有余的饲料,按定购价加费用:百斤菜饼1.5元,糠、麸、棉饼1元。1987年4月1日,调整部分返销粮价格,原按购销同价的,改按调整后的定购价;原按统购价的,改按调整后的统购价。已由国家常年供应基地专业菜农、盐民口粮不提价。
调整城镇销价,1965年4月1日,首次提高城镇销价与购价相平,全县百斤原粮平均提高1.58元,改变职工比农民买粮便宜的不合理现象,以巩固工农联盟。为不影响职工生活,实行一人一份粮价补贴,每份1元,按月由本单位与工资同时发给。翌年8月1日,再次提高销价,百斤籼米提高17.18%,即每斤从0.117元提高到0.137元,这个价格至1987年未变动。提价后,取消城乡差价,实行全县一价,粮贴改为每份2.5元。
调整品种销价,一是面粉,1966年6月13日,标准粉实行全县一价百斤17.7元,至8月1日改为全省一价17元,1971年1月,富强粉、二号粉、四号粉实行全省一价,百斤分别为22.1元、14.0元、6.1元;二是米粞,1966年8月1日起,不分甲、乙级和籼、粳、糯,全省一律百斤8.2元;三是鲜薯,1967年1月1日起,实行购销季节差价,按原购价提高15%,2月1日起,累计提高30%,至产新取消;四是大麦,1984年5月1日,实行购销同价。
油脂油料 各种差价幅度分:购销差率,1954年生油、豆油、棉油为4%,菜油5%,麻油6%,茶油7%,1976年改为食油一律8.62%;批零差率,1954年食油一律10%;品质差率,1964年小车比大车麻油高10%,1979年继续按淡色比深色梓油高3%执行。
从1960~1987年共提高5次油脂销价28个品种,全县平均提高幅度分别为:1960年9种12.90%;1961年6月1日9种13.52%;1964年6月1日6种6.06%;1979年5月5日3种71.24%;1980年11月1日1种30.37%。分品种提高幅度如下表:
从1963~1987年主要几种供应价格调整:1963年自制代桐油实行全县一道价,每百斤出厂价69元,销售价74元旋改为80元。1965年收购棉籽余籽退油实行优待价,按棉油销价每斤优待6分钱。1971年6月,全购退油和以籽换油按购价,收购蓖麻籽奖食油和桐、桕籽留油部分按销价。1973年规定浸出油(饼)价格分:符合标准按同品种机榨油(饼)供应;不符合按购价八五折供应。1979年食用油料销价提到购价相平,提高14种油饼销价。1985年供应农村食油按比例价。退糠、退饼供应农村和系统内拨交付产品实行全省一价。1987年返销农村棉油按比例价。
(二)议销价
粮食 1964年12月15日,全面调整28种粮食议销价。嗣后的调整原则时有变动:1979年1月1日起,按议购价加购销差率分为籼谷、籼米、豆类、薯粉、小麦、面粉10%,其它粮种均为8%。翌年5月1日,改按10%的品种扩大为籼谷、粳谷(均含米)、大麦、元麦、小麦、面粉、玉米、高粱、粟谷、荞麦、薯干、鲜薯;对外地调入的大豆(饼)、豇豆、绿豆、赤豆、扁豆、扎豆、花生、芝麻、麻油均按实际成本(包括运费、装卸搬运费、调拨经营费)加10%购销差计算。12月7日,执行粮食部议销价“只低勿高,过高降低”的原则。1985年取消10%购销差率,不搞限价,实行谁经营谁定价,随行就市,薄利多销的原则。1986年2月,议销按“保本微利”原则作价,进销差率不超过11%。11月26日改按统购价上浮20%为指导价。
油脂油料 1965年4月1日起,执行专署财办食油议销价,城关百斤菜油96元、棉油87元,农村高城关1元。翌年12月25日,调低棉油议销价12.64%。1980年11月1日起,桐油议销价按统购价加议购价增加的绝对金额及税金计价。1984年5月,彻销蓖麻籽统购统销牌价,每市斤议销价为1.8元。1985年油脂与粮食一样不搞议销限价。翌年议销食用油脂参照粮食差率不超过9%。
(三)粮油食品价格
凡商业部门有同类产品的,按同质同价原则,无同类产品的,以成本为基础,加适当利润定价,纯利率为:大众化食品8%左右,中高挡产品15%左右。价格分批(出厂)零差价。
(四)饲料价格
1984年起执行饲料作价原则为:各种配、混合饲料的销售价格,由原料成本、加工费、运杂费、合理损耗(1~2%)及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8~10%)等项组成。
1985年5月起,执行海、淡水养殖和鱼物换购饲料粮的销售价格按统购价。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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