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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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5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食统销
分类号: F326.11;F724.71
页数: 13
页码: 116-128
摘要: 本文概述了1953年至1987年期间中国粮食统销政策的实施情况。在农村,实行了粮食定销政策,按户评定缺粮数量并核发购粮券,经历了“三定”政策、增产抵销、购销政策失误等阶段,最终实现了统销局势的稳定。在城镇,实行了定量供应政策,城乡居民凭购粮券购粮,口粮标准逐渐提高并统一。此外,还实行了粮食复制行业控制计划、饮食食品行业用粮管理办法,并对临时工、实习培训人员等提供补助粮。在特殊时期,采取了压缩吃商品粮、下放知青等措施,以缓解粮食产需矛盾。同时,国家积极经营鲜番薯等高产作物,鼓励农民生产,节约主粮消费。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粮食统销

内容

第二节 粮食统销
  一、农村粮食定销
  1953年12月始,实行《浙江省农村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实施办法》,产粮区的缺粮户,以乡为单位按户评定缺粮数量,非产粮区的缺粮户,由区(镇)乡粮食计划供应评议委员会及村评议小组按户评定购粮计划。然后经国家核定分乡(镇)粮食供应控制数,再由评委及小组合理分配,张榜公布,分户发给定期、定点、定额《购粮券》凭以购粮,过期作废。
  在进行此项工作期间,采取过渡办法,县府下达1953年12月16日~1954年1月5日止《各代销社粮食供应控制计划》,凭乡(镇)政府或各单位证明条子购粮。期满普遍超销,西垫超销三倍多。如下:
  1954年10月,部分地区销量出现不正常现象,新粮登场,销量增加。长街区比9月份增销54.8%,西垫代销社比上月同期(21日至25日)增销76.8%。是年,全县农村销售粮食861万市斤,比1953年518万市斤增加66.22%。
  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政策,全县农村缺粮16329户66815人,年定销原粮861.04万市斤,加自产粮,人均年口粮水平454市斤。“三定”后,按照“先吃自已,后吃国家”原则,按季分月,票证到户,凭证缴票,供应粮食。
  1956年7月,粮食统销改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社内购销相抵,缺粮定销,增产不抵销,每年核定一次,供应办法不变。
  1957年实行增产抵销超产部分40%。1958~1959年,购销政策失误,大购大销,导致粮食退库和返销3860万市斤。
  “三年灾害”的头年(1960),增销1154万市斤。翌年以“低标准,瓜菜代”压缩销量,宁波地委核定代食品抵销212万市斤。
  1971年全县定销从862万调整到1050万市斤,增销188万市斤。1973年统销队增产抵销,口粮按老三定加5%。1975年11月,执行“控制销量,力争少销”的原则,加强统销管理,掌握什么时候缺,什么时候供应粮食。
  1979年实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全县636个缺粮队增销450万市斤,人均年口粮水平提高50市斤。此后,统销局势连年稳定。
  二、城镇定量供应
  1953年12月起,城乡居民凭乡镇政府证明供应粮食。旋即取消白条,凭县人民政府《购粮券》购粮。对城镇集体伙食单位,实行按月向粮食部门编送《粮食供应计划》及《粮食追加计划》。翌年12月,改为《月度实际用膳人数申请书》。粮站凭核定计划,按户登记供应。
  1955年实行城镇人口定量供应,全县共城乡居民3669户12074人,省核定定量计划(原粮)516.76万市斤。按以人定量,人均年口粮水平428市斤,折合成品粮人均月定量水平25.7市斤。发票凭证供应。1958年9月始,城乡定量人口供应水平从25.7斤提高到全省统一水平27市斤(含各种差额补贴)。
  1960年4月始,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实行百斤粮票购买105斤粳米(1965年9月1日,取消变相提高定量)。翌年10月,为增强城镇儿童保健,人月增发糕点票1市斤,可购大米1市斤。1963年1月起,城乡居民人月增发熟食品票1市斤(糕点票、熟食品票皆于1987年4月取消)。
  1965年6月,执行粮食、公安两部囚粮规定,人月一律成品粮28市斤,犯人逮捕后,居民注销供应,农民停止分配。
  从1955~1987的32年中,定量人口从12074人,增至37755人,增加2.2倍多;社会工种从23个增至200个,增加7.7倍多;粮食销量从488万市斤增至1600万市斤,增加2.3倍。全县城乡定量人口口粮标准,于1985年1月作了全面统一,至今未变。
  三、工商行业用粮
  1954年8月1日,实行粮食复制行业控制计划,统一使用《复制行业购粮证》,采取对复制品“定质、定量、定价”的检查管理办法。首次分配复制行业粮食控制计划如下:
  1962年9月,实行省粮食、商业厅和省社联合颁发《凭票供应的饮食、食品行业用粮暂行管理办法》,由粮管所发给《粮票回收结算摺》,凭摺缴票,向粮站购粮。对酿造业用粮由县粮食局下达用粮计划,粮管所安排供应。
  四、各项补助用粮
  1973年7月,废1955年以来陆续实施各项“补助粮”和“特殊用粮”规定,重新修订如下:
  临时工补助粮 全民企事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经劳动部门核准向农村或城镇雇用临时工,按“老三定”口粮低于同工种定量的,由当地粮管所审定补差。
  实习、培训补助粮 省内由接受实习或培训单位,凭学员出发地粮食部门原定量证明,按学员同工种定量,统一向当地粮食部门申请补差。省外参照上述办法。
  劳动补助粮 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和街道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其补助办法分:参加季节性农业劳动的干部、职工和高中以上学生,连同本人原定量,每人每天补足1.25市斤,初中(高小)学生及城镇居民,每人每天补助2市两,临时下放农村参加农业劳动人员,在劳动期间,连同本人原定量,按月补足37.5市斤;“五.七”干校学员,平均每人每月补助33市斤;厂矿干部、管理人员(含党政机关干部下厂矿劳动),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轻体力1市两、重体力2市两,特重体力3市两,连续劳动一个月以上,按同工种补月差;看守所在押囚犯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连同原定量补到32市斤。
  出差补助粮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到农村蹲点工作,连同本人原定量,每人每天分别补助:在农民家搭伙,补到1.25市斤,不在农民家搭伙,不分农村城镇,补到1.1市斤,公社干部(含各部门派驻公社的业务人员)下队工作,为简化手续,实行固定补贴,连同本人原定量,按月补足35市斤。
  夜餐补助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时到22时以后,不分工种,每人每次补2.5市两;三班制或二班制工人,每人每班补2.5市两。
  运动会补助粮 由县以上体委举办的运动会,在运动会期间的业余运动员和裁判员,连同本人原定量,每人每天补足1.5市斤;场地工作人员补足1.15市斤;少先运动会在比赛期间,连同原定量,每人每天补足1.3市斤。
  住宿学生补助粮 来自农村的高中住宿学生,自带口粮不到高中生定量标准的,凭公社证明,补足同工种定量。
  城镇街道企业补助粮 凡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实行固定工资,生产正常,管理健全的街道企业,工厂和商业合作小组,其口粮实行居民定量加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职员、轻体力2~4市斤,重体力5~8市斤,特重体力9~15市斤。
  民兵训练补助粮 县以上人武部组织民兵集训期间,连同本人定量口粮,每人每天补足1.5市斤。
  社会特殊用粮 援外人员回国探亲,休假在家居住期间,凭有关证明和临时户口,按同工种定量供应口粮。远洋船员公休回家,凭交通部“远洋船员休假证”,供应公休期间所需口粮。外宾用粮,凭外事部门证明,按实际需要供应。回国观光、探亲的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居住期间,是外事、侨务部门接待的,按需供应;居住亲属家的,凭有关证明和临时户口,成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5市斤,10周岁以下儿童不超过25市斤。公安、民政部门临时收容人员,不参加劳动的,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参加生产劳动的,一般按每人每月32市斤,重体力劳动按36市斤供应。城镇居民因遭水、火等意外事故,粮食、粮票损失,而影响生活的,取得公安或有关单位证明,酌情解决。
  1986年2月1日,取消因公出差补助。
  1987年4月1日起,取消以人定量性质的工种补差粮之外的城镇各项补助粮。
  五、压缩吃商品粮
  1961年8月5日,县委建立由5人组成的“减少城镇人口和精简职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人事劳动科内。自是年12月至1963年底止(减去6月1日信用社干部全部下放收回,恢复供应47人),全县共压缩吃商品粮人员9750人,按核定8200人任务,超额18.9%,内精减干部和职工3480人。1967年1月18日,县人委报省纠偏,要求收回恢复供应800人,增销40万斤,省无批复。1971年4月21日,县成立“落实户粮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政策,落实了一批。是年12月1日起,恢复回队任教的公办教师粮食供应。1981年2月10日,再次成立“处理精减户粮政策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收回对象及时间划限: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精减人员。截至1982年5月3日止,经地区批准七批共2173人,其中因各种原因注销25户63人,国家实际收回供应2020人,批准未收回,月发补助费15元的老职工90人。
  1964年至1978年12月21日止,全县共下放知青3304人,至1983年,分别不同方式,基本上给予安排就业,并收回由国家供应粮食。
  六、鲜番薯经营
  鲜番薯味甜可口,向为农民喜吃乐种的高产作物,习以充作口粮、饲料、制造饴糖及制酿白酒之用。全县年产鲜番薯1300~1700万市斤,有3区15乡为集中产区,以长街、力洋、一市为重点,次为桥头胡、薛岙、杜岙、桑州、麻岙等地。从50~70年代,鲜番薯列为统购统销物资,国家采取“积极经营"的方针,鼓励农民生产,节约主粮消费,缓和粮食产需矛盾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是宁海粮食工作一大特点。
  1957年9月23日,县人民政府决定,薯渣薯粉的经营业务,一律划归粮食部门经营,供销社不再经营。国家经营鲜番薯,贯彻积极多收购、多搭配供应及以销定购的原则。首先帮助生产队做好“收挖、加工、整晒、储藏",确保“丰产丰收、丰收顶用"。以自已处理为主,国家收购为辅,以刨丝晒干为主,利用山洞,地窖储藏为辅。国家经营渠道有三:
  就地消化规定居民供应搭配比例:1957年20~30%、1962年20%、1965年10~15%、1974年15%。
  加工淀粉 国家于1958和1966年,先后在胡陈、茶院新建淀粉厂支持缺水易旱地区的社队多种番薯,解决产区番薯出路。仅1972年加工计划400万市斤,嗣据群众要求与国家可能,增加360万,共760万市斤,占原计划的190%。
  收购外销 解决鲜番薯出路的主要渠道运往上海、宁波等地,从1958~1978的21年里,共外销2.56亿市斤。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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