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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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54
颗粒名称: 一、民食销售
分类号: F326.11;F724.71
页数: 3
页码: 108-1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缑城实施民食公营调剂,通过政府机构和合作社等方式调节粮食供应和平稳价格。解放初期,国家开始民食供应,采取中粮公司自营和基层合作社代营体制,打击投机粮商,稳定粮价。1952年起执行优待粮办法,扶植基层社经营。1953年按品种安排粮食供应。从1951~1953年,公私粮食销售比重有所变化。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市场销售 民食销售

内容

一、民食销售
  民国时期,缑城于民国二十年(1931)十一月,首先施行民食公营调剂。二十三年(1934)八月十七日,城区粮食调剂委员会向县府借银千元,购米200石调剂民食。二十五年(1936)十一月,行政院颁布《食粮调节暂行办法》,以达到政府统制粮食之目的。十二月八日,推行农仓调节民食、稳定价格及储押运销业务。翌年十一月十五日,首在粮棉产区古渡乡的前横、小青和叶家三村,试办食粮信用运销合作社(皆于三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解散),推行公有民营团体。二十七年(1938)三月,县交易公店和物产调整办事处开办境内食粮调剂,土产出口及其它生产物品存储业务,惟人、财两缺,为时一年关闭。二十九年实行由省粮管处统一经营的《浙江省常平仓管理办法》调节粮食供应,平准价格,按照派额归县调剂民食25%、归省统筹75%。翌年购足派额谷1万担,常平仓停办,归省统筹部分,向汤溪划购回1370担,加留成2500担,共调剂民食3780担。
  民国三十年(1941)一月,长大乡粮食公店制发《购粮凭证》,全乡不论大小缺粮人口,人日供应食米半斤,持证按日向公店购粮,每元食米4斗,购配裕如,惨澹经营,从未间断,并在离公店较远的保设分店二所,便民购粮,为全县34所公店最著成效。翌年二月二十日,县粮食供销处拨缑城镇粮食公店稻谷500担平抑粮价、市价回跌。三十五年七月,六区专署核拨霛(音灵,意慈善)苗仓食米360石,给县民食调节委员会调剂民食。
  以赋谷、积谷和常平仓谷标售,假手粮食公会及粮商投标转售:民国三十二年米11814石、三十三年谷850石、三十四年谷5000石、三十六年谷6000石,共食米11814石、食谷11850石。给粮商从中渔利,人民加重负担。
  解放初期,根据保障军需民食的方针,国家于1950年5月开始民食供应,分中粮公司自营与基层合作社代营二种体制,拨社铺底大米5万斤。适值夏荒,甬、奉米商抬价抢购尤烈,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公司采取每百斤米,牌价低于市价1000元,大量抛售,加工不及,抛售稻谷,供应普遍,简便合理,截至12月中旬,共销售中白米833203市斤,给投机粮商以沉重打击。1951年2月24日,县府通知各单位,只准向粮食公司或代售合作社购粮,不准向市场交易。粮价逐步趋向稳定,取得驾驭市场主动权。昔之市场,以米易物,成为各物之中心。10月县邮电部门添置50门总机,省下拨大米1.9万市斤,投放市场。至年底,全县共销售民食大米600万市斤,超过计划480万斤的20%。超售原因:一是车岙港水利工程未列入原计划;二是宁海与奉化地区差价未能及时拉平,形成粮食外流。
  1952年8月1日起,执行《赊销与代销社优待粮办法》,人月供应大米45斤为限,按公司牌价优待3%,不另付手续费。12月自营粮食除城关一律转代销,以扶植基层社经营。是年城区年销售量(混合粮)137.18万市斤,占全县总销量1905万斤的7.2%,分月如下:
  1953年7月1日,采取按品种安排:大米保证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小麦先满足制酱业,再维持小磨坊职工生活为原则。
  从1951~1953年公私粮食销售比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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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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