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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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5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市场销售
分类号: F326.11;F724.71
页数: 9
页码: 108-116
摘要: 本文概述了宁海县民国时期至解放初期缑城等地的粮食销售与供应情况。民国时期,缑城实施了民食公营调剂、农仓调节等措施,通过粮食调剂委员会、食粮信用运销合作社等机构调节民食。同时,实行军公学米配给制度,但粮源短缺,配售标准多次调整。解放初期,国家开始民食供应,通过中粮公司自营与基层合作社代营两种体制打击投机粮商,稳定粮价。1952年起,执行《赊销与代销社优待粮办法》,扶植基层社经营。同时,实行公粮供应,包括公务人员、军队、监所囚粮及以粮代薪等,经历了从财政粮到贸易粮的转变。期间,粮食销售与供应政策不断调整,以适应时代需求。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市场销售

内容

第一节 市场销售
  一、民食销售
  民国时期,缑城于民国二十年(1931)十一月,首先施行民食公营调剂。二十三年(1934)八月十七日,城区粮食调剂委员会向县府借银千元,购米200石调剂民食。二十五年(1936)十一月,行政院颁布《食粮调节暂行办法》,以达到政府统制粮食之目的。十二月八日,推行农仓调节民食、稳定价格及储押运销业务。翌年十一月十五日,首在粮棉产区古渡乡的前横、小青和叶家三村,试办食粮信用运销合作社(皆于三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解散),推行公有民营团体。二十七年(1938)三月,县交易公店和物产调整办事处开办境内食粮调剂,土产出口及其它生产物品存储业务,惟人、财两缺,为时一年关闭。二十九年实行由省粮管处统一经营的《浙江省常平仓管理办法》调节粮食供应,平准价格,按照派额归县调剂民食25%、归省统筹75%。翌年购足派额谷1万担,常平仓停办,归省统筹部分,向汤溪划购回1370担,加留成2500担,共调剂民食3780担。
  民国三十年(1941)一月,长大乡粮食公店制发《购粮凭证》,全乡不论大小缺粮人口,人日供应食米半斤,持证按日向公店购粮,每元食米4斗,购配裕如,惨澹经营,从未间断,并在离公店较远的保设分店二所,便民购粮,为全县34所公店最著成效。翌年二月二十日,县粮食供销处拨缑城镇粮食公店稻谷500担平抑粮价、市价回跌。三十五年七月,六区专署核拨霛(音灵,意慈善)苗仓食米360石,给县民食调节委员会调剂民食。
  以赋谷、积谷和常平仓谷标售,假手粮食公会及粮商投标转售:民国三十二年米11814石、三十三年谷850石、三十四年谷5000石、三十六年谷6000石,共食米11814石、食谷11850石。给粮商从中渔利,人民加重负担。
  解放初期,根据保障军需民食的方针,国家于1950年5月开始民食供应,分中粮公司自营与基层合作社代营二种体制,拨社铺底大米5万斤。适值夏荒,甬、奉米商抬价抢购尤烈,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公司采取每百斤米,牌价低于市价1000元,大量抛售,加工不及,抛售稻谷,供应普遍,简便合理,截至12月中旬,共销售中白米833203市斤,给投机粮商以沉重打击。1951年2月24日,县府通知各单位,只准向粮食公司或代售合作社购粮,不准向市场交易。粮价逐步趋向稳定,取得驾驭市场主动权。昔之市场,以米易物,成为各物之中心。10月县邮电部门添置50门总机,省下拨大米1.9万市斤,投放市场。至年底,全县共销售民食大米600万市斤,超过计划480万斤的20%。超售原因:一是车岙港水利工程未列入原计划;二是宁海与奉化地区差价未能及时拉平,形成粮食外流。
  1952年8月1日起,执行《赊销与代销社优待粮办法》,人月供应大米45斤为限,按公司牌价优待3%,不另付手续费。12月自营粮食除城关一律转代销,以扶植基层社经营。是年城区年销售量(混合粮)137.18万市斤,占全县总销量1905万斤的7.2%,分月如下:
  1953年7月1日,采取按品种安排:大米保证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小麦先满足制酱业,再维持小磨坊职工生活为原则。
  从1951~1953年公私粮食销售比重为:
  二、公粮供应
  民国时期实行军公学米配给,其范围:
  公务人员 民国三十年(1941)三月二十日,据县粮管会主任委员《告各配拨公粮机关函》载:“因粮源竭蹶,为谋节约自给,每人月给食谷原50斤改为40斤。”八月实行“计口授粮”,按《浙江省战时军公学米供应暂行办法》,以每个集团为分配单位,县粮管会凭省粮管局《供应凭证》办理支付手续,由乡镇粮食公店供应粮食。十二月改行《浙江省地方公务员公米供应及购领暂行办法》,由县府按月编制《境内公米供应名册》,报省粮政局核定,再由县府以机关为单位填发《购粮证》,凭以向公店购粮,百斤食米40元。全县年配售食谷6700担。
  民国三十一年(1942)三月,小学教师家属列入公粮供应范围。十一月实行行政院《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供应标准:25岁以下米6市斗、26岁至30岁8市斗、31岁以上10市斗。月供应标准大幅度提高。
  翌年一月,实行《浙江省县级公粮供应办法》,供应标准改以院标为最高标准:增加最低标准,放大幅度。供应范围增列:乡镇公所的专任干事、事务员、会计员、书记及乡镇丁为限。三月二日,实施《宁海县公粮供应办法及调剂民食价格》,供应标准大幅度降低,除地方团队、乡镇队附标准未变外,余按最高省标减半,实行统一标准,取消机关学校工役供应标准单列,并规定调剂民食价格为斗米30.5元。十三日国民兵团命令,各乡镇队附公粮,比照县级团队官佐,每员日供食米1市斤,每月折发食谷64市斤。
  民国三十四年(1945)十一月二十一日,实行《宁海县各机关团体学校集体分配粮食办法》,不论大小口,人日食米1市斤,价格按各乡镇粮食公店收购粮食成本计算。翌年省令废止《员工公粮办法》,改发石米740元价拨。
  配售粮源,以征收县级公粮为配售专项用粮,往往入不敷出,或停发或移用。民国三十年(1941)九月,因仓无存谷,县府决定自行设法。三十二年(1943)五月,按配额不敷5000石,除占用调剂民食稻谷4000石外,尚缺数及自卫团队公粮,如数发积谷弥补。从三十年十月至三十四年九月,共借支积谷19840石,居积谷总支出首位。
  军队用粮 民国三十年(1941)始,国、省部队云集县境,除应拨公粮外,有的部队还直接向各乡派借,有借无还。仅三十一年十月,宁奉游击指挥部第六大队派借乡公所食米:梅林60担、黄汶和石应100担。类似情况,不胜枚举。三十四年(1945)抗战胜利,全国田赋豁免,军粮改为价购,由县田粮处军粮筹购委员会向农民、粮商及市场收购粮食,供应部队。自三十至三十七年(1941~1948),全县共拨付军米398万市斤,以积谷垫付食谷10267石。
  监所囚粮 民国二十八年(1939)九月二十一日,县赈济委员会拨助囚粮银洋200元。此前与其后的囚粮情形无考。三十四至三十五(1945~1946)两年的用粮情况如下:
  据宁海县监所囚粮购置委员会统计,民国三十五年(1946)购置红米数量及价格如下表:
  以粮代薪 民国三十年(1941)一月,实施《小学学米制办法》,学生缴米标准无考。三十二年实行“以粮代薪",提高小学教师待遇。三十五年,月增发食谷:乡镇中心学校校长30斤、教导主任20斤。三十六年(1947)一月,向学生征收学米分:低年级6升、中年级8升、高年级10升。同时规定,教员膳食由校供给。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又规定,教师一律以谷支薪,全县共小学教师690人,内合格教师498人,除收学米外,人月由校津贴食谷100斤。
  解放初期,整顿游击区粮秣供应办法,实行粮秣供给制,人日24两(16两制)大米。县粮食局凭省《粮草支拨书》签发拨粮凭证,向区粮库
  提领粮草,亦可存入粮库分次提领,不付现金。从1949年6月至1950年6月止,县人民政府呈报《各项粮秣支数表》记述:
  1950年11月30日,实行存粮清库,自1951年1月1月起,凡存粮单位提取现粮须经省批准,2月1日起,一律不准提现,县粮食局以《拨付退回证》上退。所需口粮,凭省签发新的《粮食拨付书》领取粮食。贸易粮继续提现。
  1952年9月,停发机关财政粮,改吃贸易粮。部队、速成学校及公安武装供应不变,月供大米17万市斤,马料15000市斤。是年共拨付军粮如下:
  1954年2月16日,部队实行计划供应。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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