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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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5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粮食供应
分类号: F326.11;F724.71
页数: 21
页码: 108-128
摘要: 本文概述了宁海县民国时期至1987年期间中国粮食供应政策的演变。民国时期,缑城等地采取粮食公营调剂等措施保障民食。解放初期,国家通过中粮公司与基层合作社体制打击投机粮商,稳定粮价。1952年起,扶植基层社经营,实行公粮供应。1953年起,实行粮食统销政策,包括农村定销和城镇定量供应。期间经历了多次政策调整,也面临购销政策失误、自然灾害等挑战,但通过措施保障了基本口粮需求。至1987年,定量人口、工种及销量大幅增加,但口粮标准于1985年统一后未变。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粮食供应

内容

第一节 市场销售
  一、民食销售
  民国时期,缑城于民国二十年(1931)十一月,首先施行民食公营调剂。二十三年(1934)八月十七日,城区粮食调剂委员会向县府借银千元,购米200石调剂民食。二十五年(1936)十一月,行政院颁布《食粮调节暂行办法》,以达到政府统制粮食之目的。十二月八日,推行农仓调节民食、稳定价格及储押运销业务。翌年十一月十五日,首在粮棉产区古渡乡的前横、小青和叶家三村,试办食粮信用运销合作社(皆于三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解散),推行公有民营团体。二十七年(1938)三月,县交易公店和物产调整办事处开办境内食粮调剂,土产出口及其它生产物品存储业务,惟人、财两缺,为时一年关闭。二十九年实行由省粮管处统一经营的《浙江省常平仓管理办法》调节粮食供应,平准价格,按照派额归县调剂民食25%、归省统筹75%。翌年购足派额谷1万担,常平仓停办,归省统筹部分,向汤溪划购回1370担,加留成2500担,共调剂民食3780担。
  民国三十年(1941)一月,长大乡粮食公店制发《购粮凭证》,全乡不论大小缺粮人口,人日供应食米半斤,持证按日向公店购粮,每元食米4斗,购配裕如,惨澹经营,从未间断,并在离公店较远的保设分店二所,便民购粮,为全县34所公店最著成效。翌年二月二十日,县粮食供销处拨缑城镇粮食公店稻谷500担平抑粮价、市价回跌。三十五年七月,六区专署核拨霛(音灵,意慈善)苗仓食米360石,给县民食调节委员会调剂民食。
  以赋谷、积谷和常平仓谷标售,假手粮食公会及粮商投标转售:民国三十二年米11814石、三十三年谷850石、三十四年谷5000石、三十六年谷6000石,共食米11814石、食谷11850石。给粮商从中渔利,人民加重负担。
  解放初期,根据保障军需民食的方针,国家于1950年5月开始民食供应,分中粮公司自营与基层合作社代营二种体制,拨社铺底大米5万斤。适值夏荒,甬、奉米商抬价抢购尤烈,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公司采取每百斤米,牌价低于市价1000元,大量抛售,加工不及,抛售稻谷,供应普遍,简便合理,截至12月中旬,共销售中白米833203市斤,给投机粮商以沉重打击。1951年2月24日,县府通知各单位,只准向粮食公司或代售合作社购粮,不准向市场交易。粮价逐步趋向稳定,取得驾驭市场主动权。昔之市场,以米易物,成为各物之中心。10月县邮电部门添置50门总机,省下拨大米1.9万市斤,投放市场。至年底,全县共销售民食大米600万市斤,超过计划480万斤的20%。超售原因:一是车岙港水利工程未列入原计划;二是宁海与奉化地区差价未能及时拉平,形成粮食外流。
  1952年8月1日起,执行《赊销与代销社优待粮办法》,人月供应大米45斤为限,按公司牌价优待3%,不另付手续费。12月自营粮食除城关一律转代销,以扶植基层社经营。是年城区年销售量(混合粮)137.18万市斤,占全县总销量1905万斤的7.2%,分月如下:
  1953年7月1日,采取按品种安排:大米保证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小麦先满足制酱业,再维持小磨坊职工生活为原则。
  从1951~1953年公私粮食销售比重为:
  二、公粮供应
  民国时期实行军公学米配给,其范围:
  公务人员 民国三十年(1941)三月二十日,据县粮管会主任委员《告各配拨公粮机关函》载:“因粮源竭蹶,为谋节约自给,每人月给食谷原50斤改为40斤。”八月实行“计口授粮”,按《浙江省战时军公学米供应暂行办法》,以每个集团为分配单位,县粮管会凭省粮管局《供应凭证》办理支付手续,由乡镇粮食公店供应粮食。十二月改行《浙江省地方公务员公米供应及购领暂行办法》,由县府按月编制《境内公米供应名册》,报省粮政局核定,再由县府以机关为单位填发《购粮证》,凭以向公店购粮,百斤食米40元。全县年配售食谷6700担。
  民国三十一年(1942)三月,小学教师家属列入公粮供应范围。十一月实行行政院《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供应标准:25岁以下米6市斗、26岁至30岁8市斗、31岁以上10市斗。月供应标准大幅度提高。
  翌年一月,实行《浙江省县级公粮供应办法》,供应标准改以院标为最高标准:增加最低标准,放大幅度。供应范围增列:乡镇公所的专任干事、事务员、会计员、书记及乡镇丁为限。三月二日,实施《宁海县公粮供应办法及调剂民食价格》,供应标准大幅度降低,除地方团队、乡镇队附标准未变外,余按最高省标减半,实行统一标准,取消机关学校工役供应标准单列,并规定调剂民食价格为斗米30.5元。十三日国民兵团命令,各乡镇队附公粮,比照县级团队官佐,每员日供食米1市斤,每月折发食谷64市斤。
  民国三十四年(1945)十一月二十一日,实行《宁海县各机关团体学校集体分配粮食办法》,不论大小口,人日食米1市斤,价格按各乡镇粮食公店收购粮食成本计算。翌年省令废止《员工公粮办法》,改发石米740元价拨。
  配售粮源,以征收县级公粮为配售专项用粮,往往入不敷出,或停发或移用。民国三十年(1941)九月,因仓无存谷,县府决定自行设法。三十二年(1943)五月,按配额不敷5000石,除占用调剂民食稻谷4000石外,尚缺数及自卫团队公粮,如数发积谷弥补。从三十年十月至三十四年九月,共借支积谷19840石,居积谷总支出首位。
  军队用粮 民国三十年(1941)始,国、省部队云集县境,除应拨公粮外,有的部队还直接向各乡派借,有借无还。仅三十一年十月,宁奉游击指挥部第六大队派借乡公所食米:梅林60担、黄汶和石应100担。类似情况,不胜枚举。三十四年(1945)抗战胜利,全国田赋豁免,军粮改为价购,由县田粮处军粮筹购委员会向农民、粮商及市场收购粮食,供应部队。自三十至三十七年(1941~1948),全县共拨付军米398万市斤,以积谷垫付食谷10267石。
   监所囚粮 民国二十八年(1939)九月二十一日,县赈济委员会拨助囚粮银洋200元。此前与其后的囚粮情形无考。三十四至三十五(1945~1946)两年的用粮情况如下:
  据宁海县监所囚粮购置委员会统计,民国三十五年(1946)购置红米数量及价格如下表:
  以粮代薪 民国三十年(1941)一月,实施《小学学米制办法》,学生缴米标准无考。三十二年实行“以粮代薪",提高小学教师待遇。三十五年,月增发食谷:乡镇中心学校校长30斤、教导主任20斤。三十六年(1947)一月,向学生征收学米分:低年级6升、中年级8升、高年级10升。同时规定,教员膳食由校供给。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又规定,教师一律以谷支薪,全县共小学教师690人,内合格教师498人,除收学米外,人月由校津贴食谷100斤。
  解放初期,整顿游击区粮秣供应办法,实行粮秣供给制,人日24两(16两制)大米。县粮食局凭省《粮草支拨书》签发拨粮凭证,向区粮库
  提领粮草,亦可存入粮库分次提领,不付现金。从1949年6月至1950年6月止,县人民政府呈报《各项粮秣支数表》记述:
  1950年11月30日,实行存粮清库,自1951年1月1月起,凡存粮单位提取现粮须经省批准,2月1日起,一律不准提现,县粮食局以《拨付退回证》上退。所需口粮,凭省签发新的《粮食拨付书》领取粮食。贸易粮继续提现。
  1952年9月,停发机关财政粮,改吃贸易粮。部队、速成学校及公安武装供应不变,月供大米17万市斤,马料15000市斤。是年共拨付军粮如下:
  1954年2月16日,部队实行计划供应。
  第二节 粮食统销
  一、农村粮食定销
  1953年12月始,实行《浙江省农村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实施办法》,产粮区的缺粮户,以乡为单位按户评定缺粮数量,非产粮区的缺粮户,由区(镇)乡粮食计划供应评议委员会及村评议小组按户评定购粮计划。然后经国家核定分乡(镇)粮食供应控制数,再由评委及小组合理分配,张榜公布,分户发给定期、定点、定额《购粮券》凭以购粮,过期作废。
  在进行此项工作期间,采取过渡办法,县府下达1953年12月16日~1954年1月5日止《各代销社粮食供应控制计划》,凭乡(镇)政府或各单位证明条子购粮。期满普遍超销,西垫超销三倍多。如下:
  1954年10月,部分地区销量出现不正常现象,新粮登场,销量增加。长街区比9月份增销54.8%,西垫代销社比上月同期(21日至25日)增销76.8%。是年,全县农村销售粮食861万市斤,比1953年518万市斤增加66.22%。
  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政策,全县农村缺粮16329户66815人,年定销原粮861.04万市斤,加自产粮,人均年口粮水平454市斤。“三定”后,按照“先吃自已,后吃国家”原则,按季分月,票证到户,凭证缴票,供应粮食。
  1956年7月,粮食统销改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社内购销相抵,缺粮定销,增产不抵销,每年核定一次,供应办法不变。
  1957年实行增产抵销超产部分40%。1958~1959年,购销政策失误,大购大销,导致粮食退库和返销3860万市斤。
  “三年灾害”的头年(1960),增销1154万市斤。翌年以“低标准,瓜菜代”压缩销量,宁波地委核定代食品抵销212万市斤。
  1971年全县定销从862万调整到1050万市斤,增销188万市斤。1973年统销队增产抵销,口粮按老三定加5%。1975年11月,执行“控制销量,力争少销”的原则,加强统销管理,掌握什么时候缺,什么时候供应粮食。
  1979年实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全县636个缺粮队增销450万市斤,人均年口粮水平提高50市斤。此后,统销局势连年稳定。
  二、城镇定量供应
  1953年12月起,城乡居民凭乡镇政府证明供应粮食。旋即取消白条,凭县人民政府《购粮券》购粮。对城镇集体伙食单位,实行按月向粮食部门编送《粮食供应计划》及《粮食追加计划》。翌年12月,改为《月度实际用膳人数申请书》。粮站凭核定计划,按户登记供应。
  1955年实行城镇人口定量供应,全县共城乡居民3669户12074人,省核定定量计划(原粮)516.76万市斤。按以人定量,人均年口粮水平428市斤,折合成品粮人均月定量水平25.7市斤。发票凭证供应。1958年9月始,城乡定量人口供应水平从25.7斤提高到全省统一水平27市斤(含各种差额补贴)。
  1960年4月始,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实行百斤粮票购买105斤粳米(1965年9月1日,取消变相提高定量)。翌年10月,为增强城镇儿童保健,人月增发糕点票1市斤,可购大米1市斤。1963年1月起,城乡居民人月增发熟食品票1市斤(糕点票、熟食品票皆于1987年4月取消)。
  1965年6月,执行粮食、公安两部囚粮规定,人月一律成品粮28市斤,犯人逮捕后,居民注销供应,农民停止分配。
  从1955~1987的32年中,定量人口从12074人,增至37755人,增加2.2倍多;社会工种从23个增至200个,增加7.7倍多;粮食销量从488万市斤增至1600万市斤,增加2.3倍。全县城乡定量人口口粮标准,于1985年1月作了全面统一,至今未变。
  三、工商行业用粮
  1954年8月1日,实行粮食复制行业控制计划,统一使用《复制行业购粮证》,采取对复制品“定质、定量、定价”的检查管理办法。首次分配复制行业粮食控制计划如下:
  1962年9月,实行省粮食、商业厅和省社联合颁发《凭票供应的饮食、食品行业用粮暂行管理办法》,由粮管所发给《粮票回收结算摺》,凭摺缴票,向粮站购粮。对酿造业用粮由县粮食局下达用粮计划,粮管所安排供应。
  四、各项补助用粮
  1973年7月,废1955年以来陆续实施各项“补助粮”和“特殊用粮”规定,重新修订如下:
  临时工补助粮 全民企事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经劳动部门核准向农村或城镇雇用临时工,按“老三定”口粮低于同工种定量的,由当地粮管所审定补差。
  实习、培训补助粮 省内由接受实习或培训单位,凭学员出发地粮食部门原定量证明,按学员同工种定量,统一向当地粮食部门申请补差。省外参照上述办法。
  劳动补助粮 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和街道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其补助办法分:参加季节性农业劳动的干部、职工和高中以上学生,连同本人原定量,每人每天补足1.25市斤,初中(高小)学生及城镇居民,每人每天补助2市两,临时下放农村参加农业劳动人员,在劳动期间,连同本人原定量,按月补足37.5市斤;“五.七”干校学员,平均每人每月补助33市斤;厂矿干部、管理人员(含党政机关干部下厂矿劳动),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轻体力1市两、重体力2市两,特重体力3市两,连续劳动一个月以上,按同工种补月差;看守所在押囚犯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连同原定量补到32市斤。
  出差补助粮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到农村蹲点工作,连同本人原定量,每人每天分别补助:在农民家搭伙,补到1.25市斤,不在农民家搭伙,不分农村城镇,补到1.1市斤,公社干部(含各部门派驻公社的业务人员)下队工作,为简化手续,实行固定补贴,连同本人原定量,按月补足35市斤。
  夜餐补助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时到22时以后,不分工种,每人每次补2.5市两;三班制或二班制工人,每人每班补2.5市两。
  运动会补助粮 由县以上体委举办的运动会,在运动会期间的业余运动员和裁判员,连同本人原定量,每人每天补足1.5市斤;场地工作人员补足1.15市斤;少先运动会在比赛期间,连同原定量,每人每天补足1.3市斤。
  住宿学生补助粮 来自农村的高中住宿学生,自带口粮不到高中生定量标准的,凭公社证明,补足同工种定量。
  城镇街道企业补助粮 凡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实行固定工资,生产正常,管理健全的街道企业,工厂和商业合作小组,其口粮实行居民定量加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职员、轻体力2~4市斤,重体力5~8市斤,特重体力9~15市斤。
  民兵训练补助粮 县以上人武部组织民兵集训期间,连同本人定量口粮,每人每天补足1.5市斤。
  社会特殊用粮 援外人员回国探亲,休假在家居住期间,凭有关证明和临时户口,按同工种定量供应口粮。远洋船员公休回家,凭交通部“远洋船员休假证”,供应公休期间所需口粮。外宾用粮,凭外事部门证明,按实际需要供应。回国观光、探亲的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居住期间,是外事、侨务部门接待的,按需供应;居住亲属家的,凭有关证明和临时户口,成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5市斤,10周岁以下儿童不超过25市斤。公安、民政部门临时收容人员,不参加劳动的,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参加生产劳动的,一般按每人每月32市斤,重体力劳动按36市斤供应。城镇居民因遭水、火等意外事故,粮食、粮票损失,而影响生活的,取得公安或有关单位证明,酌情解决。
  1986年2月1日,取消因公出差补助。
  1987年4月1日起,取消以人定量性质的工种补差粮之外的城镇各项补助粮。
  五、压缩吃商品粮
  1961年8月5日,县委建立由5人组成的“减少城镇人口和精简职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人事劳动科内。自是年12月至1963年底止(减去6月1日信用社干部全部下放收回,恢复供应47人),全县共压缩吃商品粮人员9750人,按核定8200人任务,超额18.9%,内精减干部和职工3480人。1967年1月18日,县人委报省纠偏,要求收回恢复供应800人,增销40万斤,省无批复。1971年4月21日,县成立“落实户粮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政策,落实了一批。是年12月1日起,恢复回队任教的公办教师粮食供应。1981年2月10日,再次成立“处理精减户粮政策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收回对象及时间划限: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精减人员。截至1982年5月3日止,经地区批准七批共2173人,其中因各种原因注销25户63人,国家实际收回供应2020人,批准未收回,月发补助费15元的老职工90人。
  1964年至1978年12月21日止,全县共下放知青3304人,至1983年,分别不同方式,基本上给予安排就业,并收回由国家供应粮食。
  六、鲜番薯经营
  鲜番薯味甜可口,向为农民喜吃乐种的高产作物,习以充作口粮、饲料、制造饴糖及制酿白酒之用。全县年产鲜番薯1300~1700万市斤,有3区15乡为集中产区,以长街、力洋、一市为重点,次为桥头胡、薛岙、杜岙、桑州、麻岙等地。从50~70年代,鲜番薯列为统购统销物资,国家采取“积极经营"的方针,鼓励农民生产,节约主粮消费,缓和粮食产需矛盾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是宁海粮食工作一大特点。
  1957年9月23日,县人民政府决定,薯渣薯粉的经营业务,一律划归粮食部门经营,供销社不再经营。国家经营鲜番薯,贯彻积极多收购、多搭配供应及以销定购的原则。首先帮助生产队做好“收挖、加工、整晒、储藏",确保“丰产丰收、丰收顶用"。以自已处理为主,国家收购为辅,以刨丝晒干为主,利用山洞,地窖储藏为辅。国家经营渠道有三:
  就地消化规定居民供应搭配比例:1957年20~30%、1962年20%、1965年10~15%、1974年15%。
  加工淀粉 国家于1958和1966年,先后在胡陈、茶院新建淀粉厂支持缺水易旱地区的社队多种番薯,解决产区番薯出路。仅1972年加工计划400万市斤,嗣据群众要求与国家可能,增加360万,共760万市斤,占原计划的190%。
  收购外销 解决鲜番薯出路的主要渠道运往上海、宁波等地,从1958~1978的21年里,共外销2.56亿市斤。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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