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利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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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6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福利待遇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3
页码: 695-6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建国后逐步建立职工福利制度,包括劳动保险、公费医疗、退休离休等。
关键词: 宁海县 职工福利 劳动保险

内容

解放前,职工属雇用性质,除领取薪金外,无福利待遇。建国后,逐步建立职工各种福利制度。
  劳动保险 1953年始,部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全劳保)。1959年,新建工矿企业实行《关于新建工矿企业劳动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简称新劳保)。1975年,全民企业统一实行全劳保制。1986年11月,建立县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下设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开展合同制工人养老金保险和全民固定工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管理工作。是年底,列为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企事业138家、1520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291.94万元。
  公费医疗 1952年12月始,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由卫生部门办理。办法是凭证就医,实报实销。后因公费医疗经费超支,于1958年实行分级管理,规定挂号费和10%的医药费由本人自理。次年又恢复集中管理,全额报销。1982年起,实行“定额管理,核算到人,节约奖励”办法。1984年又增加“定额超支部分个人适当负担”的规定。全县核定公费医疗经费,除1953年、1954年、1958年外,历年均超支。几个年份医疗费支出情况如下表:
  企事业单位职工生病,医疗费由单位按《劳保条例》报销。还规定,职工直系供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可报销50%的医疗费。
  退休、离休 1955年起,实行职工退休制度。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干部55周岁),可正常退休。特殊工种工人,可提前5年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退休费以基本工资为基础,按工作年限定比例,一般在60~80%之间,最高为95%。1978年起,国务院作出规定,允许退休职工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名子女补员,子女是农业户粮的,户粮对调。1979年为办理干部退休人数最多的一年,共计429人。1983年9月9日起停止退休干部子女顶替补员。至1986年底,全县共退休3463人,其中干部1283人。
  1980年,按国务院规定,开始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实行离职休养制度。至1986年底,全县共办理干部离休282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73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209人;享受司局级待遇的9人,享受县团级待遇的84人。离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1984年,成立县委老干部局,加强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同时,建立老干部活动室,设有阅览、棋类、球类等活动项目,为老干部提供固定活动场所。
  其他福利 职工生活有特殊困难,可向本单位申请临时经济补助,其经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女职工生育,1950年规定产假为1个月,1974年开始增至56天。1985年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增为90天。
  职工亡故,1984年前按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丧葬费,1985年增至400元,并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其无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可享受生活补助。职工因公死亡,其35周岁以内的配偶或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可以补员。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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