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工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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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61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用工制度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687-6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企业用工为艺徒制和聘雇制,建国后逐步建立统一招收、调配制度,实行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制。
关键词: 宁海县 企业用工 艺徒制

内容

民国时期,企业用工纯属雇用。其形式主要有二:
  艺徒制 各工商企业、手工业视需要招收艺徒。对此无统一标准,年龄一般在12~18岁之间,须“中人”担保,订立合约,有的还要交纳一定的“保金”,习艺期2~3年不等。期间业主只供膳食、住宿,不发工资,有的也给少量零用钱。艺徒在单位中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中间不得退约,否则要赔偿“经济损失”。习艺期满后谓“出师”,艺徒须办酒席或送礼“谢师”。满师后,企业视需要留用,或由本人另找职业。
  聘雇制 各行业职工,均采取聘雇制。需就业人员,每每托亲挽眷,送礼请客,要求聘用。受聘后,多为月薪制,薪金不一,由各雇主自定。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职工生活无保障。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对职工统一招收、统一调配制度。用工形式主要有三:
  固定工制 1978年前,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工,基本实行固定工制,辅之以临时工。招收对象,主要是城镇待业人员和复退军人,也有部分农村青年。招工办法,分配名额与推荐相结合,最后由县劳动部门批准。1979年起,逐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德智体全面考核,按计划名额择优录用。
  劳动合同制 为解决固定工制存在“铁饭碗”的弊端,1984年7月起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10月全面推行,除安置复退军人、技校毕业生等以外,新招收的均为合同制工人。其办法,由县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由用人单位和应招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待遇与固定工同等,但违反劳动合同者,企业有权予以辞退等处理。1984~1986年,全县共招收合同制工人2037人,占同期招工总数85.4%。同时,对新招工人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至1986年,共培训待业人员1277人,其中当年安置720人,占同期就业总数46%。
  临时工制 从60年代开始,一些企业单位安排了少数临时工。1970年,全县有临时工1239人。70年代初,一部分转为正式工。1973年,临时工减至289人。此后,随着企业的发展,临时工又逐年增加,并分为计划内与计划外临时工两种。计划内临时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待遇接近固定工,符合招工条件的逐步予以转正;计划外临时工由用工单位视生产需要雇用,待遇略低,变动性较大。1983年,有临时工2188人,其中计划内239人,计划外1949人。1986年,全县尚有临时工2654人,其中计划内40人,计划外2614人(内来自农村2089人)。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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