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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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60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1
页码: 6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婚姻登记制度经历变革,从民国到1986年,登记逐步规范,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关键词: 宁海县 婚姻登记 制度变革

内容

民国时,曾实行申请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但未设立专门登记机构,未能坚持实施。
  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县成立贯彻婚烟法运动委员会,广泛开展宣传。7月,《浙江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下达,开始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此项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先必须进行认真调解,力争消除矛盾,使夫妻重归于好。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如发生财产和子女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1951~1952年6月,自愿申请结婚登记1367对,准予结婚登记1296对,不符合条件未准结婚71对。双方自愿离婚登记628对,准予离婚561对,未准离婚67对。自愿解除婚约159对,童养媳回娘家149人,寡妇改嫁80人,尼姑还俗结婚2人。
  1981年起实施新《婚姻法》后,登记制度更臻完善。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办买卖婚姻,不足法定年龄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病人,和男女双方都不是婚姻登记机关辖区的公民,均不予结婚登记。1982年,结婚登记4180对,离婚登记96对,复婚登记8对。1984年,县集中培训乡镇婚姻登记员50人,并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专司婚姻登记工作。1986年,全县申请结婚登记共3243对(含复婚2对),准予结婚3086对,未准结婚157对;离婚登记205对,准予离婚96对,未准离婚109对。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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