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9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社会福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673-6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历史上重视孤老供养、福利企业、收容遣送和殡葬改革,逐步改善民生。
关键词: 宁海县 孤老供养 福利企业

内容

第一节 孤老供养
  明成化十二年(1476),知县郭绅改建养济院于小南门外,后人称孤老院,收养一部分孤、老、残人员。民国30年(1941)改称残废所、习艺所,从属于救济院。经费由该院田产开支和社会殷户资助,不足时亦常外出求乞。
  建国初期,农村鳏、寡、孤、独、残等无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者,由互助组无偿给予包工代耕,国家作为重点救济对象。
  合作化后,孤老残人员由集体实行“五保”(保吃、保住、保医、保穿、保葬)。仁合乡洪孚海生产合作社,实行“五保”4人,每人全年除供给180公斤口粮和柴草外,还发给现金80元,基本上保持与社员同等生活水平。1956年,全县实行“五保”供养1346人。1960年城关镇创办敬老院,先后赡养孤寡老人100余人。旋撤。此后,“五保”对象生活供给,随着社员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
  1983年,对“五保”户逐一走访,进行六查:一查应保对象有否漏保;二查现金、口粮、柴草是否按期兑现;三查被服是否能御寒过冬;四查住房是否能避风雨;五查零用、医疗费是否解决;六查日常护理照顾是否有专人负责。通过普查,全县有“五保”对象886人,分别发给《五保供给证》,进一步落实“五保”措施。
  1984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马岙、香山、前横等3乡相继办起敬老院,共新建平房12间,修建7间,进院供养“五保”老人16名。县民政部门除各补经费3000元外,并分别赠送14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1986年城关镇新建敬老院1所,共投资10.7万元,入院“五保”老人17名,配护理员4名。
  1986年全县“五保”对象893人,除少数进敬老院外,多数由集体供养,分散居住。
  第二节 福利企业
  为了发挥盲、聋、哑、残(简称四残)人员作用,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1958年县民政部门创办草席、花边和化工等3家福利小工厂,安排“四残”人员进厂做工。1959年上半年,3厂由工业部门接收。1960年,又重新招收“四残”人员,并吸收自发组织的盲人磨粉小组,共15人,借大北门井头庵成立福利综合工厂,生产草绳、草包、煤球等。当年产值6000元,利润500元。尔后,改名县福利厂,扩大生产豆面、酱酒等,盈利较好。至1976年扩建厂房1000多平方米(民政科补助2.5万元),初具规模。
  1982年,县福利厂职工发展到96人,其中管理人员11人,生产人员85人,“四残”人员占38%。全年产值62.72万元,盈利3.23万元。1984年产值163.7万元,利润18.56万元。1986年,职工增至117人,“四残”人员占39.3%,产值233.26万元,利润22.4万元。
  1984年起,各地也相继创办乡(镇)福利厂。是年批准的有大蔡、大里、香山、双峰、紫溪等6家。1985年县民政部门拨款3.5万元,扶持桑洲、王爱、白溪、岔路、双湖、大佳何等贫困乡(镇)办起福利厂。1986年底,全县有福利厂30家,其中县办1家,区办3家,镇办5家,乡办17家,村办4家,共职工879人,其中“四残”人员340人。
  第三节 收容、遣送
  弃婴收容抚养 清同治七年(1868),知县孙熹倡议于县署西侧建育婴堂,收养部分弃婴。民国18年(1929),扩展成立宁海县救济院,设育婴所。另在城东白石头仁慈堂设示范育婴所。同时,乡间还有古渡乡私立拯婴会、柘浦乡育婴会、湖山乡育婴堂等,后因经费不支而停、并。民国23年,石应乡民妇丁云轩在屠家独资创办孤儿院,民国34年改为石应乡基督教恤孤院,民国37年迁梅林花园村,土地改革后停办。
  解放后,乡间育婴堂(院)均停办。原宁海县救济院由人民政府接收,改为生产救济院。当时该院有平屋25间,田763亩,地20亩,山塘1亩,员工5人。院内抚养婴孩9人,幼儿12人,院外雇养婴孩21人,合计42人。后因调整布局,于1952年11月奉命并入奉化县教养院。
  县救济院撤并后,弃婴由民政部门出资雇人抚养,如有人需要领作子女的,予以领养。50年代共收养弃婴42人,60年代收养18人,70年代后期收养50人。1980~1986年,收养弃婴220人,除25人送宁波福利院、4人留县抚养外,余均陆续由外地人领作养女。县每年收养弃婴一项支出1.5万余元。
  盲流人员遣送 1951年,外地流入人员主要是苏北、皖北等地灾民。是年,共收容遣送234人。1962年,县成立收容遣送站,对外地流入人员,除给予膳宿外,还每人发给棉被1条,衣服1套,然后送回原籍安置。是年遣送246人,1964年遣送505人,1969年遣送100多人。此后,遣送任务逐年减少。
  第四节 公墓、殡葬
  公墓 清光绪《宁海县志》载,在县城东1里(东冠山),西2里(崇寺山)分设东、西“义阡”,为民墓葬之地,乡里之间建有孩儿圹。民国时期沿用旧地。1973年,县人民政府在白峤岭顶南侧征地21亩,辟为公墓,并建有管理房,配专管人员。至1986年,已建成墓穴388座。农村尚无公墓设置。
  殡葬 历代封建统治者,竭力推行封建迷信的丧制,在人民中形成一套旧的殡葬礼仪习俗。建国后,县曾多次作出规定,提倡丧事简办,并号召各级干部带头,才逐步用开追悼会代替道士出灵发葬,用送花圈代替焚香摆供,用佩黑纱、戴白花代替披麻戴孝,用死者遗像代替灵位,用遗像开头代替纸幡引路。但这项改革还不彻底,封建葬礼或新旧结合均有之。
  1971年洞口庙水库失事死难者,送宁波火化。1972年3月11日副县长陈星病故,遵本人生前遗嘱,送宁波火化,为宁海火葬开了好例。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