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待、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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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9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待、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665-6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优抚工作历经变迁,从民国到建国后,逐步落实优待抚恤办法,保障烈军属权益。
关键词: 宁海县 优抚工作 优待抚恤

内容

民国前期,国民政府颁发“优待条例”,对出征军人分为权益优待、生产优待、救济优待和荣誉优待。民国18年(1929),又颁布“抚恤章程”,规定对军人实行一次性抚恤、终身抚恤和遗属恤金等。可是,这些条例和章程均未真正实施。民国26年,浙江省民政厅下达“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办法”,规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以各种方式优待军人家属。抗日期间,县人从征2000余人,却未见优待,牺牲300人之多,家属得抚恤者寥寥。然乡镇长却藉此强派壮丁捐、优待费,中饱私囊,收买壮丁,冒名应征益甚。
  建国后,从中央到地方,制订一系列优待抚恤办法,优抚工作逐级落实,拥军优属成为地方传统。
  群众优待 其形式有三:
  代耕代种 解放初期,烈军属的田地由群众代耕代种。1951年,全县受代耕的烈军属(缺梅林、一市两区数)2003户,代耕田地3266.56亩。1952年,改变临时拨工代耕制度,出现包耕制(由个人包耕)、固定制(固定到生产互助组)、工票制和临时派工制4种代耕形式。1954年后,部分地区采取固定代耕制。桥头胡区烈军属186户,共有田地1032亩,其中享受固定代耕141户,代耕田地371亩。
  优待劳动日 1956年起,农村办起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代耕代种为优待劳动日。即烈军属除自己的劳动分红外,其全年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按一般社员收入水平(每人每年700~1000斤稻谷计算),评定给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参加分配。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沿袭不变。1965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324户,计优待工分100.37万分,户均758分。
  优待现金 1982年起,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改优待劳动日为现金优待。1984年,对农村义务兵实行乡镇统筹平衡优待办法。优待标准,按当地同等劳力人均收入而定。是年,每户烈军属享受优待金150元的4个乡镇;200~300元29个乡镇;400~500元2个乡镇;800元的有西店镇4个渔业村。1986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征优结合办法,在每年征兵时一次性确定优待金额,年终兑现。是年,户均优待金从1984年180元提高到255.2元。
  国家抚恤 国家抚恤分为:
  (1)革命烈士和牺牲(不称烈士)、病故人员抚恤。建国初期发放抚恤粮,1953年改发抚恤金。抚恤标准逐步提高。1984年起,烈士抚恤标准2000~2400元,因公牺牲500~700元,病故400~600元,均由民政部门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至1986年底,累计发放抚恤金3.83万元。同时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为褒扬革命烈士业绩,1962年在跃龙山建烈士陵墓,1973年改建扩大。1981年县民政部门编纂《革命烈士英名录》。至1986年底,全县批准命名为革命烈士126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1名,抗日战争时期4名,解放战争时期21名,抗美援朝中28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72名(含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4名)。
  (2)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根据残废程度,划分为4等4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1962年98人,1972年101人,1981年178人,1986年226人。抚恤标准,按残废等级,分在职、在乡(务农),并作多次调整提高。因战争致残者的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革命残废人员回原籍后能工作者,分配其工作。在乡的二等以上残废人员,给予公费医疗待遇;一等以上残废人员,每月另发生活护理费。残废人员乘车、坐船,均可享受半价待遇。1979年,国家规定发给在乡残废人员副食品补贴费,每人每月2~5元。1986年,发放抚恤金2.86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一等残废军人1人,年发护理费540元。
  (3)优抚对象困难补助。1950年春节,发给烈属每人大米9公斤,军属每人8公斤。1951年3月,省拨给烈军属安抚粮2500公斤,重点放在革命老区。1962年建军节,省又拨烈军属补助粮4500公斤,补助费1500元。1954年春荒,县发放烈军属生活补助金1560元。1957年,县发放补助费2.66万元,解决190户烈军属和71户复员军人的困难。1962年,对126名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除拨款2000元帮助他们治疗外,并发临时补助1.5万元。
  1962年起,对烈属、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是年,全县有丧失劳力而又无依靠的优抚对象28户、32人,除4人进敬老院外,其余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5元。1979年10月,放宽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10~15元。农村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优待劳动日。1981年,全县发放优抚款19万元,其中用于定期定量补助4.42万元,占23.3%。定补对象349人中,内有烈士、病故军人家属57户、144人,复员军人125人,退伍军人80人。1986年,享受烈士遗属定补102人,人均月补24.65元。在乡的老复员军人957人,其中抗日战争入伍的10人,定补10人,人均月补23.5元;解放战争入伍的346人,定补315人,人均月补18.8元;建国后入伍的601人,定补270人,人均月补15.2元。总定补面62.17%,月补总额1.02万元,人均17.79元。
  1962年开始,对优抚对象医药费有困难的实行减免待遇。1980~1986年,减免医药费共8.01万元。并拨出木材计划185.9立方米,资金2.52万元,补助住房有困难的退伍军人修建房屋。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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