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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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8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6
页码: 663-668
摘要: 文章讲述了宁海县支前拥军、优待抚恤及复退安置工作的历史变迁。
关键词: 宁海县 支前拥军 优待抚恤

内容

第一节 支前、拥军
  支前援军 1949年10月至次年5月,宁海支援解放舟山民工3067人,投工88830工;出船252艘,船员500多名。同时,拨稻谷70万公斤,供应石浦驻军。1950年上半年,制作军鞋1456双,支援解放军。
  在抗美援朝期间,县内出现“妻子送夫上战场,父母要儿打豺狼”等热烈场面,有数千名青年报名参加志愿军,经检查合格入伍者607人。1951年,响应抗美援朝总会号召,全县捐献人民币28亿元(旧币),可购买大炮1门,战斗机1架,支援前线。1953年,县派代表参加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
  1958年12月,驻舟山部队蔬菜紧缺,水车农民支援蔬菜15吨。翌年又支援7吨。
  拥军活动 解放初期,部队过境,沿途群众设茶水站等,及时供给军需物资,组织迎送。
  建国以来,每年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除县党政领导率慰问团到部队驻地慰问外,各区、乡政府普遍组织群众,敲锣打鼓,向当地驻军和烈军属送光荣灯,挂光荣匾,贴慰问信;召开座谈会、联欢会,放映电影或演出文艺节目进行慰问。
  1952年3月,县召开首次烈军属、荣复军人代表会,出席代表168人。同年12月,召开评选优抚模范会议,评出县级优抚模范31名,其中一等3名,二等6名,三等22名。
  1959年12月,宁海县并入象山县期间,省人民政府召开烈军属、荣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会,宁海片有5人出席。
  1966年春节前,召开县烈军属、荣复退军人和优抚先进单位代表会,出席代表457人,评出先进单位11个,先进个人101名。
  1979年1月,召开县烈军属、荣复退军人代表会,出席烈军属代表161人,荣复退军人代表316人,优抚先进单位代表124人,及各区社有关干部,共700人,为县规模最大的烈军属、荣复退军人代表会。
  1983年1月,召开县烈军属、荣复退军人和优抚先进单位代表会,出席代表431人,评出先进单位14个,先进个人29名。
  1985年1月,召开县烈军属、荣复退军人和优抚先进单位代表会,表彰了24个先进单位和36名先进个人。
  在烈军属、荣复退军人和优抚工作者中,不断涌现出先进模范人物。山水乡西洋村烈属陈珍珠,历年被评为优抚对象先进分子。越溪乡道士塘村军属龚国宝,1969年以来先后把3个儿子送去参军。复员军人葛民统,1969年9月29日在县腊石矿劳动中,采区塌方,光荣牺牲,被县党的核心小组追认为共产党员,并作出向他学习的决定。双峰乡长丘村烈属俞三星,1970年次子俞光营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后,当年又将三子俞光青送部队服役。双湖乡龙宫村退伍军人陈小金,在承包村办企业致富的基础上,于1983年出资创办宁海县私立龙宫初级中学,1985年被评为省优抚先进个人。同年,西店镇双山村被评为省优抚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节 优待、抚恤
  民国前期,国民政府颁发“优待条例”,对出征军人分为权益优待、生产优待、救济优待和荣誉优待。民国18年(1929),又颁布“抚恤章程”,规定对军人实行一次性抚恤、终身抚恤和遗属恤金等。可是,这些条例和章程均未真正实施。民国26年,浙江省民政厅下达“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办法”,规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以各种方式优待军人家属。抗日期间,县人从征2000余人,却未见优待,牺牲300人之多,家属得抚恤者寥寥。然乡镇长却藉此强派壮丁捐、优待费,中饱私囊,收买壮丁,冒名应征益甚。
  建国后,从中央到地方,制订一系列优待抚恤办法,优抚工作逐级落实,拥军优属成为地方传统。
  群众优待 其形式有三:
  代耕代种 解放初期,烈军属的田地由群众代耕代种。1951年,全县受代耕的烈军属(缺梅林、一市两区数)2003户,代耕田地3266.56亩。1952年,改变临时拨工代耕制度,出现包耕制(由个人包耕)、固定制(固定到生产互助组)、工票制和临时派工制4种代耕形式。1954年后,部分地区采取固定代耕制。桥头胡区烈军属186户,共有田地1032亩,其中享受固定代耕141户,代耕田地371亩。
  优待劳动日 1956年起,农村办起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代耕代种为优待劳动日。即烈军属除自己的劳动分红外,其全年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按一般社员收入水平(每人每年700~1000斤稻谷计算),评定给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参加分配。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沿袭不变。1965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324户,计优待工分100.37万分,户均758分。
  优待现金 1982年起,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改优待劳动日为现金优待。1984年,对农村义务兵实行乡镇统筹平衡优待办法。优待标准,按当地同等劳力人均收入而定。是年,每户烈军属享受优待金150元的4个乡镇;200~300元29个乡镇;400~500元2个乡镇;800元的有西店镇4个渔业村。1986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征优结合办法,在每年征兵时一次性确定优待金额,年终兑现。是年,户均优待金从1984年180元提高到255.2元。
  国家抚恤 国家抚恤分为:
  (1)革命烈士和牺牲(不称烈士)、病故人员抚恤。建国初期发放抚恤粮,1953年改发抚恤金。抚恤标准逐步提高。1984年起,烈士抚恤标准2000~2400元,因公牺牲500~700元,病故400~600元,均由民政部门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至1986年底,累计发放抚恤金3.83万元。同时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为褒扬革命烈士业绩,1962年在跃龙山建烈士陵墓,1973年改建扩大。1981年县民政部门编纂《革命烈士英名录》。至1986年底,全县批准命名为革命烈士126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1名,抗日战争时期4名,解放战争时期21名,抗美援朝中28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72名(含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4名)。
  (2)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根据残废程度,划分为4等4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1962年98人,1972年101人,1981年178人,1986年226人。抚恤标准,按残废等级,分在职、在乡(务农),并作多次调整提高。因战争致残者的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革命残废人员回原籍后能工作者,分配其工作。在乡的二等以上残废人员,给予公费医疗待遇;一等以上残废人员,每月另发生活护理费。残废人员乘车、坐船,均可享受半价待遇。1979年,国家规定发给在乡残废人员副食品补贴费,每人每月2~5元。1986年,发放抚恤金2.86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一等残废军人1人,年发护理费540元。
  (3)优抚对象困难补助。1950年春节,发给烈属每人大米9公斤,军属每人8公斤。1951年3月,省拨给烈军属安抚粮2500公斤,重点放在革命老区。1962年建军节,省又拨烈军属补助粮4500公斤,补助费1500元。1954年春荒,县发放烈军属生活补助金1560元。1957年,县发放补助费2.66万元,解决190户烈军属和71户复员军人的困难。1962年,对126名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除拨款2000元帮助他们治疗外,并发临时补助1.5万元。
  1962年起,对烈属、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是年,全县有丧失劳力而又无依靠的优抚对象28户、32人,除4人进敬老院外,其余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5元。1979年10月,放宽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10~15元。农村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优待劳动日。1981年,全县发放优抚款19万元,其中用于定期定量补助4.42万元,占23.3%。定补对象349人中,内有烈士、病故军人家属57户、144人,复员军人125人,退伍军人80人。1986年,享受烈士遗属定补102人,人均月补24.65元。在乡的老复员军人957人,其中抗日战争入伍的10人,定补10人,人均月补23.5元;解放战争入伍的346人,定补315人,人均月补18.8元;建国后入伍的601人,定补270人,人均月补15.2元。总定补面62.17%,月补总额1.02万元,人均17.79元。
  1962年开始,对优抚对象医药费有困难的实行减免待遇。1980~1986年,减免医药费共8.01万元。并拨出木材计划185.9立方米,资金2.52万元,补助住房有困难的退伍军人修建房屋。
  第三节 复退安置
  1950年,县成立复员委员会,各区乡建立相应组织,负责复员军人安置工作。1952年县复委会更名为转业建设委员会。1969年建立安置办公室。1975年成立复退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努力做到妥善安排,各得其所。1950年底,接收复员军人76名,他们的困难较多,政府给予解决住房27间,田地34亩,并帮助解决婚姻4人,偿还债务2人。至1958年底,全县接收复退军人1806人,输送到工业、交通、建筑等单位工作的较多。此后,义务兵大批退伍,1959~1976年,共接收7046人。安置工作,转向以扶持发展生产为主。有困难的,则劳动或工作由集体酌情照顾,政府适当补助。1977~1986年10年中,共接收退伍军人5024人,其中回农村4248人,占84.5%;安排全民单位工作470人,占9.4%;集体单位工作306人,占6.1%。注意发挥军、地两用人才的作用,1984~1986年介绍学有专长的退伍军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43人。
  1982年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制后,有关部门从财力、物力上优先支持复退军人。1983年后的4年中,共提供农业贷款17.32万元,化肥7.26吨,农药1850公斤,办企业贷款163万元。1984年,扶持复退军人1176户,其中种植业353户,养殖业272户,运输业139户,加工业80户,承包乡村企业134户,其他行业165户。至1986年底,已有401户起步致富,其中年收入3000~5000元249户,5000~1万元119户,万元以上33户。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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