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编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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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88
颗粒名称: 第十八编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页码: 663-6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政工作历史变迁,民国设民政科,建国后设民政科(局),管理多项事务。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历史变迁

内容

民政工作,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民国元年(1912),县政府始设民政科。后改称第一科。职掌地方自治及选举、乡镇区域调整、保甲编制、户籍、地政、宗教、典礼、救济、优抚等事宜。续办救济院、孤老院、育婴所等福利事业,收养部分孤老幼人员。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局),初期工作管理范围很广。后陆续将民主建政、普选、户籍、地政、宗教、侨务等划归其他部门,则掌管行政区划,优待抚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福利救济、婚姻登记及殡葬改革等事项。至1986年,累计接收安置复退军人13876人,发放抚恤、救济款1160.3万元。对农村鳏寡孤独人员实行“五保”供养。创办福利厂等一批生产企业,解决300多名残疾人员就业问题。
  第一章 拥军优属
  第一节 支前、拥军
  支前援军 1949年10月至次年5月,宁海支援解放舟山民工3067人,投工88830工;出船252艘,船员500多名。同时,拨稻谷70万公斤,供应石浦驻军。1950年上半年,制作军鞋1456双,支援解放军。
  在抗美援朝期间,县内出现“妻子送夫上战场,父母要儿打豺狼”等热烈场面,有数千名青年报名参加志愿军,经检查合格入伍者607人。1951年,响应抗美援朝总会号召,全县捐献人民币28亿元(旧币),可购买大炮1门,战斗机1架,支援前线。1953年,县派代表参加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
  1958年12月,驻舟山部队蔬菜紧缺,水车农民支援蔬菜15吨。翌年又支援7吨。
  拥军活动 解放初期,部队过境,沿途群众设茶水站等,及时供给军需物资,组织迎送。
  建国以来,每年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除县党政领导率慰问团到部队驻地慰问外,各区、乡政府普遍组织群众,敲锣打鼓,向当地驻军和烈军属送光荣灯,挂光荣匾,贴慰问信;召开座谈会、联欢会,放映电影或演出文艺节目进行慰问。
  1952年3月,县召开首次烈军属、荣复军人代表会,出席代表168人。同年12月,召开评选优抚模范会议,评出县级优抚模范31名,其中一等3名,二等6名,三等22名。
  1959年12月,宁海县并入象山县期间,省人民政府召开烈军属、荣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会,宁海片有5人出席。
  1966年春节前,召开县烈军属、荣复退军人和优抚先进单位代表会,出席代表457人,评出先进单位11个,先进个人101名。
  1979年1月,召开县烈军属、荣复退军人代表会,出席烈军属代表161人,荣复退军人代表316人,优抚先进单位代表124人,及各区社有关干部,共700人,为县规模最大的烈军属、荣复退军人代表会。
  1983年1月,召开县烈军属、荣复退军人和优抚先进单位代表会,出席代表431人,评出先进单位14个,先进个人29名。
  1985年1月,召开县烈军属、荣复退军人和优抚先进单位代表会,表彰了24个先进单位和36名先进个人。
  在烈军属、荣复退军人和优抚工作者中,不断涌现出先进模范人物。山水乡西洋村烈属陈珍珠,历年被评为优抚对象先进分子。越溪乡道士塘村军属龚国宝,1969年以来先后把3个儿子送去参军。复员军人葛民统,1969年9月29日在县腊石矿劳动中,采区塌方,光荣牺牲,被县党的核心小组追认为共产党员,并作出向他学习的决定。双峰乡长丘村烈属俞三星,1970年次子俞光营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后,当年又将三子俞光青送部队服役。双湖乡龙宫村退伍军人陈小金,在承包村办企业致富的基础上,于1983年出资创办宁海县私立龙宫初级中学,1985年被评为省优抚先进个人。同年,西店镇双山村被评为省优抚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节 优待、抚恤
  民国前期,国民政府颁发“优待条例”,对出征军人分为权益优待、生产优待、救济优待和荣誉优待。民国18年(1929),又颁布“抚恤章程”,规定对军人实行一次性抚恤、终身抚恤和遗属恤金等。可是,这些条例和章程均未真正实施。民国26年,浙江省民政厅下达“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办法”,规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以各种方式优待军人家属。抗日期间,县人从征2000余人,却未见优待,牺牲300人之多,家属得抚恤者寥寥。然乡镇长却藉此强派壮丁捐、优待费,中饱私囊,收买壮丁,冒名应征益甚。
  建国后,从中央到地方,制订一系列优待抚恤办法,优抚工作逐级落实,拥军优属成为地方传统。
  群众优待 其形式有三:
  代耕代种 解放初期,烈军属的田地由群众代耕代种。1951年,全县受代耕的烈军属(缺梅林、一市两区数)2003户,代耕田地3266.56亩。1952年,改变临时拨工代耕制度,出现包耕制(由个人包耕)、固定制(固定到生产互助组)、工票制和临时派工制4种代耕形式。1954年后,部分地区采取固定代耕制。桥头胡区烈军属186户,共有田地1032亩,其中享受固定代耕141户,代耕田地371亩。
  优待劳动日 1956年起,农村办起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代耕代种为优待劳动日。即烈军属除自己的劳动分红外,其全年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按一般社员收入水平(每人每年700~1000斤稻谷计算),评定给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参加分配。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沿袭不变。1965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324户,计优待工分100.37万分,户均758分。
  优待现金 1982年起,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改优待劳动日为现金优待。1984年,对农村义务兵实行乡镇统筹平衡优待办法。优待标准,按当地同等劳力人均收入而定。是年,每户烈军属享受优待金150元的4个乡镇;200~300元29个乡镇;400~500元2个乡镇;800元的有西店镇4个渔业村。1986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征优结合办法,在每年征兵时一次性确定优待金额,年终兑现。是年,户均优待金从1984年180元提高到255.2元。
  国家抚恤 国家抚恤分为:
  (1)革命烈士和牺牲(不称烈士)、病故人员抚恤。建国初期发放抚恤粮,1953年改发抚恤金。抚恤标准逐步提高。1984年起,烈士抚恤标准2000~2400元,因公牺牲500~700元,病故400~600元,均由民政部门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至1986年底,累计发放抚恤金3.83万元。同时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为褒扬革命烈士业绩,1962年在跃龙山建烈士陵墓,1973年改建扩大。1981年县民政部门编纂《革命烈士英名录》。至1986年底,全县批准命名为革命烈士126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1名,抗日战争时期4名,解放战争时期21名,抗美援朝中28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72名(含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4名)。
  (2)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根据残废程度,划分为4等4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1962年98人,1972年101人,1981年178人,1986年226人。抚恤标准,按残废等级,分在职、在乡(务农),并作多次调整提高。因战争致残者的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革命残废人员回原籍后能工作者,分配其工作。在乡的二等以上残废人员,给予公费医疗待遇;一等以上残废人员,每月另发生活护理费。残废人员乘车、坐船,均可享受半价待遇。1979年,国家规定发给在乡残废人员副食品补贴费,每人每月2~5元。1986年,发放抚恤金2.86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一等残废军人1人,年发护理费540元。
  (3)优抚对象困难补助。1950年春节,发给烈属每人大米9公斤,军属每人8公斤。1951年3月,省拨给烈军属安抚粮2500公斤,重点放在革命老区。1962年建军节,省又拨烈军属补助粮4500公斤,补助费1500元。1954年春荒,县发放烈军属生活补助金1560元。1957年,县发放补助费2.66万元,解决190户烈军属和71户复员军人的困难。1962年,对126名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除拨款2000元帮助他们治疗外,并发临时补助1.5万元。
  1962年起,对烈属、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是年,全县有丧失劳力而又无依靠的优抚对象28户、32人,除4人进敬老院外,其余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5元。1979年10月,放宽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10~15元。农村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优待劳动日。1981年,全县发放优抚款19万元,其中用于定期定量补助4.42万元,占23.3%。定补对象349人中,内有烈士、病故军人家属57户、144人,复员军人125人,退伍军人80人。1986年,享受烈士遗属定补102人,人均月补24.65元。在乡的老复员军人957人,其中抗日战争入伍的10人,定补10人,人均月补23.5元;解放战争入伍的346人,定补315人,人均月补18.8元;建国后入伍的601人,定补270人,人均月补15.2元。总定补面62.17%,月补总额1.02万元,人均17.79元。
  1962年开始,对优抚对象医药费有困难的实行减免待遇。1980~1986年,减免医药费共8.01万元。并拨出木材计划185.9立方米,资金2.52万元,补助住房有困难的退伍军人修建房屋。
  第三节 复退安置
  1950年,县成立复员委员会,各区乡建立相应组织,负责复员军人安置工作。1952年县复委会更名为转业建设委员会。1969年建立安置办公室。1975年成立复退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努力做到妥善安排,各得其所。1950年底,接收复员军人76名,他们的困难较多,政府给予解决住房27间,田地34亩,并帮助解决婚姻4人,偿还债务2人。至1958年底,全县接收复退军人1806人,输送到工业、交通、建筑等单位工作的较多。此后,义务兵大批退伍,1959~1976年,共接收7046人。安置工作,转向以扶持发展生产为主。有困难的,则劳动或工作由集体酌情照顾,政府适当补助。1977~1986年10年中,共接收退伍军人5024人,其中回农村4248人,占84.5%;安排全民单位工作470人,占9.4%;集体单位工作306人,占6.1%。注意发挥军、地两用人才的作用,1984~1986年介绍学有专长的退伍军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43人。
  1982年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制后,有关部门从财力、物力上优先支持复退军人。1983年后的4年中,共提供农业贷款17.32万元,化肥7.26吨,农药1850公斤,办企业贷款163万元。1984年,扶持复退军人1176户,其中种植业353户,养殖业272户,运输业139户,加工业80户,承包乡村企业134户,其他行业165户。至1986年底,已有401户起步致富,其中年收入3000~5000元249户,5000~1万元119户,万元以上33户。
  第二章 救济、扶贫
  第一节 抗灾、救灾
  清光绪《宁海县志》载,雍正四年(1726)冬至次年春,阴雨连绵,麦无收,清廷赈宁海银1000两。光绪七年(1881)七月遭台风袭击,灾情甚重,台州府派员赴宁海灾区“设粥厂,济灾民”。
  民国期间,政府虽有赈灾之举,私人有布施之行,但为数甚微。民国17(1928)年和18年,台风、暴雨、虫旱兼害,沿海农田皆成“白地”。政府除减免部分田赋外,省拨救灾款1000元,分给重灾区古渡庄300元,中渡村100元,跳头村93元。而广大灾区只靠旅沪同乡会筹募些面粉、衣物予以救济,实为杯水车薪。民国33年,天气亢旱,虫螟为害,轻者只收四五成,重者不及一二成,亦仅减赋。
  解放后,县成立防旱防洪防汛(简称“三防”)指挥部,发动群众兴修水利,使水旱灾害逐年有所控制外,同时努力做好抗灾救济工作。
  1951年8月,台风又遇大潮汛,海塘决口53处。灾后,党和政府发动7.47万群众,在10多天内抢修好海塘。并发放救济粮5000公斤。
  1954年夏,全县40%以上耕地受旱,其中长街、力洋两区64天未雨,受旱水田8万亩。各级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坚持抗旱,改种秋粮,生产救灾。并发放救济款1.75万元。是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仍比上年增加9.3%。
  1956年“8·1”台灾,造成巨大损失。国家除减免宁海农业税稻谷408.75万公斤外,两次拨下救济款19万元。县又发救济金22.3万元,救济粮2.5万公斤,化肥1.25万公斤,衣服1000多套。银行发放灾区贷款70余万元。同时,发动附近3000多名民工,支援西店、薛岙等重灾乡抢修塘堤,半个月后基本修复。并为212户无家可归的灾民修建房屋,重建家园。10月24日,国务院内务部和中共浙江省委均派出慰问团,前来了解灾情,慰问灾民。翌年春,由于上年灾害严重,当年春雨过多,春花减产,群众生活仍有较大困难。县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贯彻生产自救方针,同时又发放救济款10.14万元,使灾民平安地度过春荒。
  1961年10月3日,遭26号台风袭击,损失严重。国家两次拨救济款21万元,木材150立方米,帮助6813户灾民修理房屋1.8万间。并发动群众生产自救,解决困难。
  1971年6月2日,紫溪公社洞口庙水库决堤,给附近人民造成惨重损失。县立即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组织干部、职工和医疗队450余人投入抗灾。李先念副总理作了重要指示。国务院水利电力部派员前来慰问。省、地领导率工作组、医疗队赴灾区帮助工作。东海舰队和驻甬部队派出大批指战员参加抗灾。中共桐庐县委和南堡大队也派来慰问团,介绍抗灾经验。从各方面送来大批物资,支援灾区。共发放救济款35.9万元,粮食5.89万公斤,生产工具3200多件(含中型拖拉机5台),化肥2.85万公斤,农药1.5万公斤,棉被1165条,衣裤16654件,鞋子4590双,以及大批建筑物资。在全县各社队民工的支援下,半个月修复海塘。至7月20日50天内,新建房屋401间,修建502间。灾区很快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并于当年冬开始抢修洞口庙水库,至1975年基本修复。
  1974年8月19日,13号台风加天文潮,潮汛之大为历史所罕见。县组织10多辆卡车运送8万多只草包及其他物资,支援抢堵塘堤。灾后全县投入劳力20多万工,修复塘堤291处。同时,发放救灾款10万元及大批物资。
  1977年8月22日和9月25日,连下暴雨,山洪暴发,白溪、清溪沿岸损失尤重。政府拨款15万元,钢材50吨,水泥500吨,炸药100吨,木材100立方米,化肥300吨等,帮助灾民解决困难,修复水毁工程。
  1986年8月27日,遭15号台风,灾及4个乡镇,受淹水稻22万亩。政府拨款8.1万元及大批物资,支助灾区恢复生产。
  第二节 社会救济
  贫病救济 群众患病住院治疗,经济确有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贫病减免。1954年,全县减免贫病医疗费3万余元。1966年,减免227人次,金额9563元。1980年减免594人次,金额1.66万元。1986年减免609人次,金额3万余元。
  春夏荒救济 1950年发放春荒救济粮3083公斤。1952年春夏荒严重,全县有1.77万户生活困难,其中3647户几乎断炊。是年,省、地、县4次进行救济,共发放大米12.15万公斤,现金1.98万元;以工代赈大米1.48万公斤,现金6760元。1953年发放春荒救济款3000元。1957年春夏荒较重,发放救济款10.14万元,占全年救济款总预算的80%。1963年6月,在安排群众借粮61.8万公斤的同时,发放救济款1.98万元。此后,春夏荒较少,少数群众生活困难以互助为主,国家救济减少。
  冬令救济 1952年发放冬令救济款2000元。此后,逐年均有救济。60年代开始改发棉衣、棉被等实物为主。1962年冬,发救济棉被400条,棉衣850件,棉絮150公斤。1974~1976年,发救济棉被905条,棉衣1640件。1981~1986年,共发放棉被3789条,棉衣6114件,卫生衫730件,卫生裤820条,内衣100件。其中1981年冬增发救济款6.2万元。
  火灾救济 1962年5月31日,麻岙公社山后大队失火,全队62户,受灾48户。第二天,县民政局领导会同公安、商业等部门干部赶赴现场,当即发放救济物资:衣服130套,棉被8条,饭锅48口,粪桶68只,柴刀71把,毛巾100条,汗衫100件,人民币1500元。事后,又分别予以现金、物资等救济。1966年,发火灾救济款4895元。1981年发生火灾43起,发救济款1.67万元。1983年发生火灾42起,受灾263户,发救济款3万元,木材40立方米,水泥70吨,水泥桁条800根。
  其他救济 对1961~1965年6月精简退职的全民单位老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部分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费,并补助其本人医药费三分之二。不符上述条件而生活困难者,给予临时救济。1965年6月起,全县按原工资40%救济的61人,月发金额994.30元,全年6960.1元;临时救济454人,月发金额2535元,全年3.04万元。1986年,精简老职工享受救济的尚有104人,月发金额3475元,全年4.17万元。
  1985年开始,对在农村的“三老”人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党员)实行定期定额补助。补助方式分两种:一是按月定补209人,月补金额3680元,全年4.42万元;二是按年定补86人,金额1.09万元。两项合计5.51万元。
  年老生活无依靠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特赦人员,旅台、港、澳同胞和侨胞在县眷属,以及宗教界人士等生活有困难者,政府也给予救济。
  第三节 农村扶贫
  解放初期,部分农户家底差,困难较大。1954年统计,全县有困难户1.15万户,占总户数14.9%。扶持措施为发放贷款,发展家庭副业,开展生产自救和社会互助及救济。是年发放扶贫款9.03万元,减免到期贷款1.55万元。
  1957年,依靠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力量,发展生产,互助互济,贫困户下降到占农户总数5%。但很不平衡,全县仍有159个村较贫困。1959年,发放支援贫队资金103万元,银行给贫队贷款11.3万元。
  70年代生产有发展,但农村困难户仍不少。1983年调查,贫困户6957户,占农户总数5.5%。县成立农村扶贫领导小组,对贫困户采取“四优先”措施:优先安排进乡镇企业,优先减免子女入学学费,优先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优先扶持发展家庭副业。是年,全县发放扶贫款3.3万元,扶贫贷款7.46万元,减免贫困户农业税12万元。并补助困难户氮肥60.1吨,磷肥26吨。当年有417户得到扶持,110户基本脱贫。
  1984年,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扶贫资金7.8万元,扶持402户,有关部门和乡镇企业扶贫400户,合计802户。,当年基本脱贫150户,还有100户收入也略有提高。但困难户数量还不少,特别是山区比例较大。
  1985年开始,扶贫工作转为以贫困乡为重点,由县农委牵头负责。1983年,全县农村人均收入326元。麻山、王爱、桑洲、白溪、岔路、前童、马岙、双湖、大佳何、东仓、胡陈、茶院、水车等13个乡(镇)人均收入在150元以下,确定为贫困乡,作为扶持重点。主要扶贫措施有:在政策上放宽,税收、信贷上优惠,资金、物资上支持,帮助他们开发生产,发展企业,增强自身功能。并组织各职能局,分别与13个贫困乡(镇)挂钩,有计划扶持。1985~1986年,县支持这些贫困山区发展企业等,减免各项税收391.4万元,返回农业税31万元,省、市、县支持发展生产、交通等无偿资金65.9万元,有偿资金255万元。1985年,这13个乡(镇)人均收入239元。1986年315元,其中胡陈乡超过400元。但贫困乡经济发展仍不平衡,人均收入300元以下还有94个村,12932户,分别占这些乡(镇)总村数和总户数的32%和34%。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孤老供养
  明成化十二年(1476),知县郭绅改建养济院于小南门外,后人称孤老院,收养一部分孤、老、残人员。民国30年(1941)改称残废所、习艺所,从属于救济院。经费由该院田产开支和社会殷户资助,不足时亦常外出求乞。
  建国初期,农村鳏、寡、孤、独、残等无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者,由互助组无偿给予包工代耕,国家作为重点救济对象。
  合作化后,孤老残人员由集体实行“五保”(保吃、保住、保医、保穿、保葬)。仁合乡洪孚海生产合作社,实行“五保”4人,每人全年除供给180公斤口粮和柴草外,还发给现金80元,基本上保持与社员同等生活水平。1956年,全县实行“五保”供养1346人。1960年城关镇创办敬老院,先后赡养孤寡老人100余人。旋撤。此后,“五保”对象生活供给,随着社员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
  1983年,对“五保”户逐一走访,进行六查:一查应保对象有否漏保;二查现金、口粮、柴草是否按期兑现;三查被服是否能御寒过冬;四查住房是否能避风雨;五查零用、医疗费是否解决;六查日常护理照顾是否有专人负责。通过普查,全县有“五保”对象886人,分别发给《五保供给证》,进一步落实“五保”措施。
  1984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马岙、香山、前横等3乡相继办起敬老院,共新建平房12间,修建7间,进院供养“五保”老人16名。县民政部门除各补经费3000元外,并分别赠送14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1986年城关镇新建敬老院1所,共投资10.7万元,入院“五保”老人17名,配护理员4名。
  1986年全县“五保”对象893人,除少数进敬老院外,多数由集体供养,分散居住。
  第二节 福利企业
  为了发挥盲、聋、哑、残(简称四残)人员作用,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1958年县民政部门创办草席、花边和化工等3家福利小工厂,安排“四残”人员进厂做工。1959年上半年,3厂由工业部门接收。1960年,又重新招收“四残”人员,并吸收自发组织的盲人磨粉小组,共15人,借大北门井头庵成立福利综合工厂,生产草绳、草包、煤球等。当年产值6000元,利润500元。尔后,改名县福利厂,扩大生产豆面、酱酒等,盈利较好。至1976年扩建厂房1000多平方米(民政科补助2.5万元),初具规模。
  1982年,县福利厂职工发展到96人,其中管理人员11人,生产人员85人,“四残”人员占38%。全年产值62.72万元,盈利3.23万元。1984年产值163.7万元,利润18.56万元。1986年,职工增至117人,“四残”人员占39.3%,产值233.26万元,利润22.4万元。
  1984年起,各地也相继创办乡(镇)福利厂。是年批准的有大蔡、大里、香山、双峰、紫溪等6家。1985年县民政部门拨款3.5万元,扶持桑洲、王爱、白溪、岔路、双湖、大佳何等贫困乡(镇)办起福利厂。1986年底,全县有福利厂30家,其中县办1家,区办3家,镇办5家,乡办17家,村办4家,共职工879人,其中“四残”人员340人。
  第三节 收容、遣送
  弃婴收容抚养 清同治七年(1868),知县孙熹倡议于县署西侧建育婴堂,收养部分弃婴。民国18年(1929),扩展成立宁海县救济院,设育婴所。另在城东白石头仁慈堂设示范育婴所。同时,乡间还有古渡乡私立拯婴会、柘浦乡育婴会、湖山乡育婴堂等,后因经费不支而停、并。民国23年,石应乡民妇丁云轩在屠家独资创办孤儿院,民国34年改为石应乡基督教恤孤院,民国37年迁梅林花园村,土地改革后停办。
  解放后,乡间育婴堂(院)均停办。原宁海县救济院由人民政府接收,改为生产救济院。当时该院有平屋25间,田763亩,地20亩,山塘1亩,员工5人。院内抚养婴孩9人,幼儿12人,院外雇养婴孩21人,合计42人。后因调整布局,于1952年11月奉命并入奉化县教养院。
  县救济院撤并后,弃婴由民政部门出资雇人抚养,如有人需要领作子女的,予以领养。50年代共收养弃婴42人,60年代收养18人,70年代后期收养50人。1980~1986年,收养弃婴220人,除25人送宁波福利院、4人留县抚养外,余均陆续由外地人领作养女。县每年收养弃婴一项支出1.5万余元。
  盲流人员遣送 1951年,外地流入人员主要是苏北、皖北等地灾民。是年,共收容遣送234人。1962年,县成立收容遣送站,对外地流入人员,除给予膳宿外,还每人发给棉被1条,衣服1套,然后送回原籍安置。是年遣送246人,1964年遣送505人,1969年遣送100多人。此后,遣送任务逐年减少。
  第四节 公墓、殡葬
  公墓 清光绪《宁海县志》载,在县城东1里(东冠山),西2里(崇寺山)分设东、西“义阡”,为民墓葬之地,乡里之间建有孩儿圹。民国时期沿用旧地。1973年,县人民政府在白峤岭顶南侧征地21亩,辟为公墓,并建有管理房,配专管人员。至1986年,已建成墓穴388座。农村尚无公墓设置。
  殡葬 历代封建统治者,竭力推行封建迷信的丧制,在人民中形成一套旧的殡葬礼仪习俗。建国后,县曾多次作出规定,提倡丧事简办,并号召各级干部带头,才逐步用开追悼会代替道士出灵发葬,用送花圈代替焚香摆供,用佩黑纱、戴白花代替披麻戴孝,用死者遗像代替灵位,用遗像开头代替纸幡引路。但这项改革还不彻底,封建葬礼或新旧结合均有之。
  1971年洞口庙水库失事死难者,送宁波火化。1972年3月11日副县长陈星病故,遵本人生前遗嘱,送宁波火化,为宁海火葬开了好例。
  第四章 婚姻登记
  民国时,曾实行申请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但未设立专门登记机构,未能坚持实施。
  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县成立贯彻婚烟法运动委员会,广泛开展宣传。7月,《浙江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下达,开始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此项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先必须进行认真调解,力争消除矛盾,使夫妻重归于好。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如发生财产和子女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1951~1952年6月,自愿申请结婚登记1367对,准予结婚登记1296对,不符合条件未准结婚71对。双方自愿离婚登记628对,准予离婚561对,未准离婚67对。自愿解除婚约159对,童养媳回娘家149人,寡妇改嫁80人,尼姑还俗结婚2人。
  1981年起实施新《婚姻法》后,登记制度更臻完善。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办买卖婚姻,不足法定年龄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病人,和男女双方都不是婚姻登记机关辖区的公民,均不予结婚登记。1982年,结婚登记4180对,离婚登记96对,复婚登记8对。1984年,县集中培训乡镇婚姻登记员50人,并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专司婚姻登记工作。1986年,全县申请结婚登记共3243对(含复婚2对),准予结婚3086对,未准结婚157对;离婚登记205对,准予离婚96对,未准离婚109对。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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