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兵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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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7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征兵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643-6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前期宁海实行招募制征兵,后颁布《兵役法》,存在逃丁、抗丁现象,征兵困难。
关键词: 宁海县 招募制 《兵役法》

内容

民国前期,军队扩充兵员行招募制。民国22年(1933)10月,民国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第4招募处第17分处第2组,在宁海招募兵士300名。次年,又招募教导处学兵50名。
  民国25年3月,民国政府颁布《兵役法》中规定,凡国民年在18~45岁之男丁,均须服兵役。随后,成立县和各乡镇兵役协会,实行征兵。应征壮丁服役类别和入伍先后,由抽签决定。民国27年,省政府颁布《战时纳金缓役办法》规定,中签而不愿入伍者,允许买丁替代。征兵中,营私舞弊、冒名顶替、卖丁放丁、胡拉乱抓等现象严重,逃丁、抗丁多有发生,故以抓捕手段(俗称“河壮丁”)逐级押送入伍。据《三年来之宁海县政》记载:民国30年全县共征集922名,31年征1085名,32年征1039名,经兵役科体检验收,平均约剔退十分之四。但所分配兵额,有增无减,欠额结清无期。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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